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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人的最高利益,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加害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是承担侵害生命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我国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存在诸多不足。针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计算标准、赔偿年限及利息扣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采纳具体计算法即主观计算法,并考虑对死亡赔偿金的利息扣除采用城乡同一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