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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行收费源于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但却存在着极大的社会争议。有关银行收费的规定近年来得到不断改革,主要是费用的减免与价格的公开。银行本身的收益应该主要来源于存贷款利差,而目前却来自于基于其垄断地位的收费。银行作为社会最基本的融资机构,无论是其社会责任还是其本身的发展都要求服务收费的减免。
关键词 服务收费 存贷款利差 垄断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一、商业银行收费监管的制度演进
商业银行服务乱收费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行业业务范围不断扩展,一方面新的业务给银行带来了更高的利润,因此服务收费成了银行业发展新业务的动力,而另一方面传统的银行免费服务已为公众所习惯,特别是近年来频繁曝出银行乱收费现象,与银行本身的垄断地位、高额利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乃至温家宝总理今年四月在广西调研时都说:“银行获得利润太容易了。”因此银行是否应该收费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现行的银行收费规范是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产物。《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于2003年,主要是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依据《价格法》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规定,其中仅第十一条规定了三种免收费情况 ,因此当时监管部门对银行收费是持肯定态度的。近年来金融危机爆发、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等各种经济问题相继出现,银行业改革已变得十分迫切,2010年8月银监会与发改委向社会公布了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一至十五条规定了数十种免费项目,这一方面是因为银行服务的扩大,但也体现出监管思路的一种新的变化。
银行业收费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银行业收费办法意见稿公布后并没有立即实施,主要是因为银行业乱收费现象的普遍性,因此银监会、发改委首先在2011年颁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集中规定银行服务免费的具体项目,之后又于2012年出台了《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对变相收费、价格公开、督促检查等做出了规定。商业银行与普通企业最大的差异是其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各种业务规定影响广泛、不易撼动,因此对其改革实际上困难重重。
二、银行服务收费不合理的法理探析
银行服务收费不合理源于银行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银行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资金借贷关系:通过向社会借入资金并将其贷给资金需求方赚取利息差额。虽然目前银行所经营的业务从表面上看已经超出了资金借贷的范畴,但从本质上讲银行的功能就是资金的借贷,任何与此无关的业务实质上都超出了银行本身的经营范畴。不可否认的是为了保证资金借贷的安全有序,银行在此过程中会付出大量的劳动,但这其实是银行得以赚取利差的对价,因为银行本身并不是资本的拥有者,资本本身的收益应该归于储户,而银行通过服务获取的则是利差收益,当然不应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银行服务收费不合理亦与银行本身的金融垄断地位有关。一方面,银行业具有很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从而使银行之间缺乏市场竞争,另一方面,现代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银行的参与,因此银行并不是普通的市场垄断,而属于掌握有限资源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的结合体。对此类垄断企业一般各国都对其产品价格进行限制,以防止其为高额利润降低生产数量,而商业银行近年来频繁曝出超额利润,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都足以说明目前商业银行融资服务的短缺。因此,减免银行服务收费更是一种社会福利需要。
三、银行收费减免的制度框架构建
银行服务应以免费为常规,以收费为例外。银行是社会最基本的融资渠道,银行业务的特点之一是具有网络效应,即银行发展不仅在于业务创新,同时必须关注其普及面。以信用卡业务为例,使用某一银行信用卡的消费者越多,愿意接受该信用卡的商家也就会越多,进一步愿意持有该信用卡的客户也就越多,而银行通过信用卡业务获取的收益也将越多。虽然2010年至今监管机构对银行收费不断改革,但目前仍是以收费为常规、以免费为例外 。随着银行监管体制的发展,除了理财产品、保管业务、汇兑业务等不具有借贷性质的业务外,主流借贷业务的相关服务费免除将是大的趋势。
银行服务收费信息披露机制是银行收费减免的必经之路。从表面上看,银行对其服务收费是其提供服务的对价,因此对服务收费有利于银行业市场的发展,但实质上其不但没有促进市场效率反而起到了阻碍的作用:市场价格机制起作用的前提是价格能够被广泛知晓,虽然市场利率是统一公开的,但若银行服务费用没有公开,市场本身的价格机制就无法真正的发挥其作用。取消收费固然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但银行收费问题由来已久,若无法在短期内根治,则应该最大限度的披露价格以使价格机制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收费标准一旦披露银行之间就会对收费进行竞争,而由于银行可以通过利差保证收益,因此最终将促进服务收费的减免。
注释:
具体包括开户、销户、同城储蓄与大额以下取款
参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十二条
参考书目:
[1]顾功耘.经济法教程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年9月.
[2]唐波.新编金融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2月.
[3]吴弘、胡伟著.市场监管法论——市场监管法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
关键词 服务收费 存贷款利差 垄断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一、商业银行收费监管的制度演进
商业银行服务乱收费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行业业务范围不断扩展,一方面新的业务给银行带来了更高的利润,因此服务收费成了银行业发展新业务的动力,而另一方面传统的银行免费服务已为公众所习惯,特别是近年来频繁曝出银行乱收费现象,与银行本身的垄断地位、高额利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乃至温家宝总理今年四月在广西调研时都说:“银行获得利润太容易了。”因此银行是否应该收费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现行的银行收费规范是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产物。《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于2003年,主要是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依据《价格法》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规定,其中仅第十一条规定了三种免收费情况 ,因此当时监管部门对银行收费是持肯定态度的。近年来金融危机爆发、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等各种经济问题相继出现,银行业改革已变得十分迫切,2010年8月银监会与发改委向社会公布了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一至十五条规定了数十种免费项目,这一方面是因为银行服务的扩大,但也体现出监管思路的一种新的变化。
银行业收费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银行业收费办法意见稿公布后并没有立即实施,主要是因为银行业乱收费现象的普遍性,因此银监会、发改委首先在2011年颁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集中规定银行服务免费的具体项目,之后又于2012年出台了《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对变相收费、价格公开、督促检查等做出了规定。商业银行与普通企业最大的差异是其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各种业务规定影响广泛、不易撼动,因此对其改革实际上困难重重。
二、银行服务收费不合理的法理探析
银行服务收费不合理源于银行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银行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资金借贷关系:通过向社会借入资金并将其贷给资金需求方赚取利息差额。虽然目前银行所经营的业务从表面上看已经超出了资金借贷的范畴,但从本质上讲银行的功能就是资金的借贷,任何与此无关的业务实质上都超出了银行本身的经营范畴。不可否认的是为了保证资金借贷的安全有序,银行在此过程中会付出大量的劳动,但这其实是银行得以赚取利差的对价,因为银行本身并不是资本的拥有者,资本本身的收益应该归于储户,而银行通过服务获取的则是利差收益,当然不应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银行服务收费不合理亦与银行本身的金融垄断地位有关。一方面,银行业具有很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从而使银行之间缺乏市场竞争,另一方面,现代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银行的参与,因此银行并不是普通的市场垄断,而属于掌握有限资源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的结合体。对此类垄断企业一般各国都对其产品价格进行限制,以防止其为高额利润降低生产数量,而商业银行近年来频繁曝出超额利润,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都足以说明目前商业银行融资服务的短缺。因此,减免银行服务收费更是一种社会福利需要。
三、银行收费减免的制度框架构建
银行服务应以免费为常规,以收费为例外。银行是社会最基本的融资渠道,银行业务的特点之一是具有网络效应,即银行发展不仅在于业务创新,同时必须关注其普及面。以信用卡业务为例,使用某一银行信用卡的消费者越多,愿意接受该信用卡的商家也就会越多,进一步愿意持有该信用卡的客户也就越多,而银行通过信用卡业务获取的收益也将越多。虽然2010年至今监管机构对银行收费不断改革,但目前仍是以收费为常规、以免费为例外 。随着银行监管体制的发展,除了理财产品、保管业务、汇兑业务等不具有借贷性质的业务外,主流借贷业务的相关服务费免除将是大的趋势。
银行服务收费信息披露机制是银行收费减免的必经之路。从表面上看,银行对其服务收费是其提供服务的对价,因此对服务收费有利于银行业市场的发展,但实质上其不但没有促进市场效率反而起到了阻碍的作用:市场价格机制起作用的前提是价格能够被广泛知晓,虽然市场利率是统一公开的,但若银行服务费用没有公开,市场本身的价格机制就无法真正的发挥其作用。取消收费固然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但银行收费问题由来已久,若无法在短期内根治,则应该最大限度的披露价格以使价格机制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收费标准一旦披露银行之间就会对收费进行竞争,而由于银行可以通过利差保证收益,因此最终将促进服务收费的减免。
注释:
具体包括开户、销户、同城储蓄与大额以下取款
参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十二条
参考书目:
[1]顾功耘.经济法教程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年9月.
[2]唐波.新编金融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2月.
[3]吴弘、胡伟著.市场监管法论——市场监管法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