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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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0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国家将行政执法类职位区分出来,有利于更好地激励和约束一线基层执法队伍,更好地适应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的需要。但也确实存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滥用或不当使用的问题。本文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的必要性及如何控制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权进行探讨,提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多元规制路径。
  关键词:行政执法 自由裁量权 使用 控制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公共行政是否需要自由裁量权,从自由裁量权的起源讲看,有柏拉图派和亚里士多德派。这两个派系对自由裁量权采取截然相反的态度,柏拉图认为不需要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人员只需简单中立的执行法律。柏拉图进一步阐释到:一方面法律解释需要超人的智慧和知识,而作为凡人的行政执行人员,在正义的性质和运用方面拥有超人的智慧是不可能的,还有制定法律解释法律是民选官员的权利,如果给行政执行人员,那么行政人员就有窃取民选官员的权利的嫌疑,鉴于这样的原因,行政执法人员不需要自由裁量权。亚里士多德提出,行政执法人员不可能中立地适用法律,一方面法律的正义是不中立的,另一方面法律往往是模糊的,所以需要自由裁量权。自亚里士多德、沃德金和罗尔斯以来的思想家们已说明了柏拉图学派的理想标准(中立、效率和经济)的不足和危险。
  当今社会,随着社会公共事务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程度的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现代行政执法发展的显著特征和重要趋势。正如王名扬先生所指出的“近代行政的特色是行政职务和行政权力的扩张,行政权力扩张的明显表现是行政机关行使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力。” 在现代社会“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已不适应时代的需求。张明杰教授指出“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所应能动的使用所掌握的行政权为相对人提供生产和生活便利的服务。所以,现代法治国家的行政权应该以能动的行政执法为主要的特色。” 可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必要性:一方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另一方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弥补立法不足之需要。
  二、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错位及负效应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由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一定自由度,加之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判断的加入使得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常常偏离或背离它被授予时的目的指向,导致授权的滥用,从而走向授权的反面。国内学者常把这种情形称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错位”。其中违法形态包括:超越自由裁量权;滥用自由裁量权;放弃或拖延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形态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虽有滥用职权或拖延履行法定职权的表现,但其程度和后果没有达到严重程度而构成违法。 从“躲猫猫”事件到“上海市的钓钩执法”已经显现了我国行政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权。
  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干扰和破坏了法制秩序,造成了极大的负面效应:第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畸轻畸重,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行政主体的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能差;第二、助长特权思想,导致不良社会现象的出现。由于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或多或少的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这样法律法规对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幅度等规定的越宽,某些行政工作人员越觉得自己手中的权力“宝贵”,从而在某些不健康因素的引诱下,将公权当私权运行,处世武断、专横,随着执法偏离公正、公平、公开的轨道,就会为所欲为,给群众留下极坏的印象;第三,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把它概括为一个权力定律,即“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会被滥用,滥用行政权力,必然会导致行政权力的腐败;而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最容易被滥用的权力,历史的发展也证实了这一点。要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执法,遏制行政权力的异化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腐败,必须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控制。
  三、 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多元规制
  自亚里士多德、沃德金和罗尔斯以来思想家门说明了柏拉图式的(不需要自由裁量权)的不足和危险。公共管理者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形成一个有效的可供选择的理想并将付诸实践。总结出行政执法的原则,第一、法律背后精神的理解 ;第二、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第三、 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如何控制自由裁量权,以防上海“钓钩执法事件的再次出现,只靠以上三条原则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一些具体明确的控制方法。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的控制,大多数学者们对控制模式的论述主要涵盖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层次。 但这都以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既定事实和造成的损害结果为前提,并不是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最佳方案或选择。笔者就从自我控制和内部控制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规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责任路径和行政程序参与路径。
  (一)行政责任——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伦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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