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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做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合理应用自由裁量权,对于促进消防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正、公平,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
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斯鸠早就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言,最大的问题在于在运作中权力易被滥用,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同样存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一)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二)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的自由裁量权。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行政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四)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五)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这样语意模糊的词,《消防法》也不例外。
(六)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原因分析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的灵活性决定其易于被滥用。权力本身存在着自然腐化的倾向。行政自由裁量权又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选择权,给徇私枉法者钻法律空子提供了客观条件。如果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出现利益、感情的因素,就极有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社会法律意识淡薄,客观上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温床,在人们的意识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即代表国家行为,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影响,对于行政机关的不公正对待普遍采取忍让态度,长此以往,执法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不以为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三)部分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认识能力较低,行政自由裁量权虽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但具体实施人员还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取决于其自身对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理解,不是每一个执法人员都经过正规、系统的法律学习培训,加之每个人的价值判断不尽相同,所以造成在执法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选择的差异,从而造成自由裁量权滥用。
三、对自由裁量权的防范措施
(一)从立法层面上,在立法之初就要尽可能的做到明确和科学,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可操作性”之间的关系,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发挥的空间。《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等等五种情况。消防执法机关又从三万至三十万元罚款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幅度之宽可见一斑。将立法科学、准确地表述作为今后立法的趋势,势必减轻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风险。
(二)从行政机关内部层面上,从内控制度入手,控制自由裁量权。
1、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范、细则等行政法规将模糊的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对于《消防法》中经常出现的“情节较重”、“情节较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安部消防局为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在此基础上河南省消防总队修订了《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使用规则》和《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针对36类违法行为区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阶次,明确了96项具体裁量标准。例如规定上文中提到的《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中较轻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主动停止施工,积极申报审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对应得行政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将原有笼统的规定细化,大大增加了消防执法中的可操作性,从而降低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风险。
2、借鉴司法中的判例制度,定期将本地区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汇编,指导该地区的消防执法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案例汇编的时效性和地区性。我国地大物博,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不同时期社会生活发展程度更是大不相同,对同一事物的评价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所以不同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近期本地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汇编,并定期更新,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其指导意义。
3、建立回避制度。即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人与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该执法人应当回避。回避应实行主动回避相结合。回避与否,由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决定;领导需要回避的,由班子集体决定。
4、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要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是主观滥用还是客观滥用,是偶尔滥用还是一贯滥用等等。针对不同的情况来区分其应承担的责任。
5、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部分消防执法人员自身不能适应消防执法需要。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强化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明确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主观上保证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其次要增强执法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在外部监督层面,充分发挥监督主体功能。
1、司法机关监督。《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但这并不是说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无法进行司法监督,对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司法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介入。即可以对消防执法的程度进行审查,也可以对消防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有无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从而最大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主体更加广泛,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可以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但社会监督的实施有一个必要的前提,那就是执法公开化。只有将消防监督执法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才能使社会监督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充分发挥,加快全社会法制化进程。
对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可通过各种措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其不被滥用,但不管队自由裁量权如何控制,都要掌握一个尺度,那就是控而不死、用而不滥。调动自由裁量权高效灵活的积极因素,抑制其容易被滥用的消极因素,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法制环境。
【关键词】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
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斯鸠早就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言,最大的问题在于在运作中权力易被滥用,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同样存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一)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二)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的自由裁量权。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行政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四)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五)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这样语意模糊的词,《消防法》也不例外。
(六)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原因分析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的灵活性决定其易于被滥用。权力本身存在着自然腐化的倾向。行政自由裁量权又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选择权,给徇私枉法者钻法律空子提供了客观条件。如果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出现利益、感情的因素,就极有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社会法律意识淡薄,客观上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温床,在人们的意识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即代表国家行为,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影响,对于行政机关的不公正对待普遍采取忍让态度,长此以往,执法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不以为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三)部分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认识能力较低,行政自由裁量权虽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但具体实施人员还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取决于其自身对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理解,不是每一个执法人员都经过正规、系统的法律学习培训,加之每个人的价值判断不尽相同,所以造成在执法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选择的差异,从而造成自由裁量权滥用。
三、对自由裁量权的防范措施
(一)从立法层面上,在立法之初就要尽可能的做到明确和科学,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可操作性”之间的关系,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发挥的空间。《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等等五种情况。消防执法机关又从三万至三十万元罚款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幅度之宽可见一斑。将立法科学、准确地表述作为今后立法的趋势,势必减轻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风险。
(二)从行政机关内部层面上,从内控制度入手,控制自由裁量权。
1、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范、细则等行政法规将模糊的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对于《消防法》中经常出现的“情节较重”、“情节较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安部消防局为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在此基础上河南省消防总队修订了《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使用规则》和《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针对36类违法行为区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阶次,明确了96项具体裁量标准。例如规定上文中提到的《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中较轻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主动停止施工,积极申报审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对应得行政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将原有笼统的规定细化,大大增加了消防执法中的可操作性,从而降低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风险。
2、借鉴司法中的判例制度,定期将本地区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汇编,指导该地区的消防执法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案例汇编的时效性和地区性。我国地大物博,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不同时期社会生活发展程度更是大不相同,对同一事物的评价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所以不同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近期本地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汇编,并定期更新,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其指导意义。
3、建立回避制度。即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人与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该执法人应当回避。回避应实行主动回避相结合。回避与否,由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决定;领导需要回避的,由班子集体决定。
4、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要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是主观滥用还是客观滥用,是偶尔滥用还是一贯滥用等等。针对不同的情况来区分其应承担的责任。
5、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部分消防执法人员自身不能适应消防执法需要。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强化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明确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主观上保证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其次要增强执法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在外部监督层面,充分发挥监督主体功能。
1、司法机关监督。《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但这并不是说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无法进行司法监督,对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司法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介入。即可以对消防执法的程度进行审查,也可以对消防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有无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从而最大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主体更加广泛,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可以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但社会监督的实施有一个必要的前提,那就是执法公开化。只有将消防监督执法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才能使社会监督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充分发挥,加快全社会法制化进程。
对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可通过各种措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其不被滥用,但不管队自由裁量权如何控制,都要掌握一个尺度,那就是控而不死、用而不滥。调动自由裁量权高效灵活的积极因素,抑制其容易被滥用的消极因素,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