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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首次承认大部分移植器官来自死刑犯,并承诺推动器官移植条例出台,减少来自死囚的器官供应
透明度与加快立法
11月7日至9日,就在禽流感的扩大和蔓延让各国忧心忡忡的时候,一场同样涉及人类医学与卫生发展的重要会议,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世界卫生组织(WHO)分部举行。与会者包括来自WHO所有成员国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则被推选为此次会议主席。
这样的安排似乎蕴涵意义。WHO日内瓦总部代表卢克诺埃尔(Luc Noel)特别表示,对中国在器官移植问题上“清晰的承诺”尤感兴奋。
他所言之“承诺”,是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会上透露,“将推动中国器官移植条例的出台,规范来自死囚的器官供应管理,整顿器官移植医疗市场,推动亲体供器官的临床应用和法规建设。”
马尼拉会议上,黄洁夫进一步透露,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条例)已于今年8月起草完成,此次国际大会后,将在卫生部内相关司局进一步讨论,并做必要修改后上报国务院。
《财经》独家采访了此次器官移植国际大会和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他表示:条例出台后,长期为国际关注的中国器官移植中的“灰色地带”问题有望逐步得以消除,中国在器官移植领域的“国际形象”将会得到改善。
据卫生部统计数据,1993年至今,中国共实施了59540例肾移植、6125例肝移植和248例心脏移植,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仅去年一年的肝移植手术达到2700多例,肾移植手术近6000例;加之骨髓移植、角膜移植以及其他脏器的移植手术,全年的器官移植手术已近万例。中国在器官移植临床数量的排名,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
器官移植曾是人类长久的梦想,亦属尖端技术和医学理论的结合产物,被誉为“21世纪医学之巅”。这项技术在上世纪70年代的中国已有临床尝试。进入90年代后期,中国器官移植发展迅速,现已进入临床应用阶段。但同时,迄今中国医务人员和学者在器官移植方面的临床实践以及临床研究成果,仍未出现在国际公认的学术刊物上,这意味着中国的器官移植技术并未得到世界范围的认可。
导致这一现状的直接原因,是中国的医学界一直无法说明手术的供体来源、信息不透明以及回避参与器官捐赠的伦理问题。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今年7月世界肝脏移植大会上的发言会引起轰动——国际器官移植学术界给予了极大的认同。
在那次会议上,黄洁夫代表中国政府首度正式承认,目前中国大多数移植器官来自于死刑犯。但他同时指出,中国政府严格遵循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伦理学原则,并有根据中国国情和文化背景指导器官移植的相关理论;摘取死囚器官的原则是征求死囚或者他们家属的同意,并且对死囚实行人道主义待遇。近年来,中国政府也积极推动“利他主义”行为,鼓励亲体和活体提供器官。
供体争议
WHO对中国在有关死囚供体问题上增加了透明度表示赞赏。同时,WHO官员诺埃尔也表示,国际上普遍认为死囚并不是合适的器官供体,“我们不希望器官移植与死囚存在过于紧密的联系……采用死囚器官必须依据严格的法规”。黄洁夫副部长也就此表明了中国卫生部的态度。
上个世纪90年代,由于技术的突破,中国的器官移植手术以每年超过1000例的速度扩大。1993年到2002年的十年间,中国肾移植的增长率为322%,美国为141%;年均增长率达到14%,美国为4%。
人口众多的中国很快呈现出一个潜在且庞大的器官移植市场,而器官移植所需供体的来源不足,旋即成为突出的矛盾。来自卫生部的数据显示,中国目前约有150万尿毒症病人。如果以发达国家肾移植的比例测算,中国肾移植的需求每年为5万例,而目前每年实际手术仅6000例。
形成如此反差的最主要因素是肾源匮乏。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器官移植中的活体来源不到5%,95%以上的供体是尸体,而尸体几乎全部来自死刑犯。1984年10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和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成为迄今对死刑犯器官供体来源的惟一的司法性文件。
该文件规定,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罪犯自愿、死刑犯家属同意利用的——其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据一家大型医院器官移植中心的负责人介绍,一般情况下,器官移植的程序是:医院与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联系,提出需要器官供体的申请;公安机关通知医院去领取供体;医院取得供体后在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至此,医院即可对器官加以利用。
但另一方面,这部实施了20多年的暂行规定仍旧少为人知,其具体执行情况也并未为外界真正了解。有法律专家指出,暂行规定的实施需要更多的外界监督,大量操作也需摆脱某种“不透明”的状态。
人民网曾报道,2000年5月,江西农民付某被执行枪决后,其肾脏被当地法院私下卖给江西某大医院。付某的父亲在得知后因悲愤自杀,姐姐则对当地法院提出起诉。2003年9月,甘肃某看守所未经死刑犯同意,在行刑后将其器官进行“捐赠”的行为被媒体曝光。该看守所负责人事后承认,并没有该名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的书面材料。经法院判决,看守所向该名死刑犯的家属赔偿2000元。
对于利用死刑犯器官实施移植,伦理学界、医学界和法学界始终存在争论。从器官严重短缺的现实出发,有观点认为,不利用死刑犯器官不仅是一种浪费,也等于拒绝了给予死刑犯临终前一个忏悔机会。但同时,对死刑犯器官的利用必须严格程序和操作规范,避免因欲获取器官而判死刑的情况。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器官移植中心主任何晓顺则表示,死刑犯供体来源没有必要遮掩,况且在信息时代也不可能遮掩得了。现存的主要问题在于没有规范,“如果我们有相应规范,在家属或捐赠人认可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商业化倾向
中国器官移植供体来源的过分单一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指出,供体来源不足不仅是因传统观念所致,更重要的是,尚未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器官捐献的方式和途径。捐献者以及受者的权利和义务,也无法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通过立法,明确了基于自愿准则——分为“明示同意”和“推定同意”,即死者生前表示了捐献意愿,或死后其亲属做出捐献表示。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今年4月,河南省濮阳市一中学生张红伟因肾衰竭急需换肾。得知此消息后,濮阳市看守所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在押犯人王某向看守所递交了书面申请,表示希望用自己的一个肾脏挽救张红伟的生命。经医院鉴定,王某基本符合移植条件。然而,就在手术准备就绪之时,医院却意外接获看守所的“叫停”通知——法院怀疑王某捐赠的目的,是为了其在二审中获得减刑。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任委员、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陈忠华指出,作为器官供体的主要来源,死刑犯同时面临捐献渠道不通的困惑,这暴露出器官移植领域缺少法规的尴尬。
更让人担心的是,在数量需求增加的同时,尽管器官移植手术技术要求高、难度大,但医院从事器官移植并不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也不需要在专业协会备案。器官移植目前在中国若“百舸争流”——可以施行肾移植的医院达到368家,其中200多家可以进行肝移植。有些设施简陋、只能进行一些基本医疗救治的乡卫生院也跻身其中。相形之下,在医学技术最发达的美国,能够做肝移植手术只有约100家医院,有资格从事肾移植的不过200家;在经济和医疗水平超过内地的香港特区,能够从事肝、肾和心移植的医院仅各一家。
业内人士介绍,在国内三甲医院的评定中,有一定数量的器官移植手术成为考核指标之一。于是,一些医院请来其他医院医生在本院完成手术,以求通过评级。
此外,国内并无专门针对器官移植手术的收费指导标准,器官移植手术从几万元到几十万价格不等,其中除了药费、手术费等,还包括供体在保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费用。业内人士透露,“材料费”是器官移植费用中最混乱的一块,通常包含打通各种渠道获取器官来源的“公关费用”。一些医院有自己的所谓公关人员——或为移植中心医生,或来自医院行政部门——他们最主要的“公关对象”是当地法院。某些医院去异地进行“器官摘取”时甚至会派出一个医疗队,他们的差旅和住宿费用都会进入“材料费”,但真正操作的可能只是一两个人。
器官移植“遍地开花”,直接后果是手术质量难以保证,医疗事故亦有发生。据天津东方器官移植中心主任沈中阳介绍,他们经常会收治一些从其他医院转来的病人,普遍情况是移植进体内不久的器官已经失去功能,对此也只有重新进行器官移植。沈中阳指,这些病例中不少都与移植过程中处理不当、操作不规范有关。此类病历占到该中心年器官移植总量的10%—20%。权威部门统计还显示,目前中国肝移植的一年存活率约50%左右,而美国肝移植的一年存活率达到了81%。
此外,由于缺少区域性器官移植登记、分配的协调管理机构,没有器官供受分配的网络体系,器官的获得和分配“各自为政”,既导致了低效,也加剧了分配不公的矛盾。一位器官移植专家透露,对于器官的分配,地方上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本地供体只允许提供给本地医院,因此器官供体实际上被各地垄断。而要想跨地域获取器官供体,当地医院成为最重要的“公关对象”。一些医院有器官来源而找不到配型合适的受者,器官被白白浪费;另一些医院却器官来源匮乏。
供体来源不足和浪费加剧了商业化的倾向。同济医院的器官移植专家陈忠华介绍,很多晚期病人并不适合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只因具有相当高的支付能力,因此实际效果并不理想,造成了资源浪费。
黄洁夫指出,“器官移植有成为医院挣钱工具的趋势,这与我国政府正致力于认真研究和逐步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做法是背道而驰的。”
此次器官移植国际大会上,WHO官员展示了很多发布在网络上、名为“旅游”实为器官移植的非法广告,这些所谓旅游的目的地正是中国。有的医院在自己的网站上对器官移植公开明码标价,有的甚至在境外设立专门的联络点,这些都引发了各界批评之声。WHO官员诺埃尔警告说,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护,一些国际犯罪分子正在利用中国进行非法器官移植。
期待器官移植法规
显然,中国出台器官移植法规的出台已经刻不容缓。
1987年,第40届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了WHA4013号决议,制定了器官移植的九项指导原则,其中包括捐献器官的自愿原则、器官非商业化原则、捐献器官的公平原则、最小伤害原则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等。此前,一些器官移植大国,如英国、美国、日本、德国等,已先后制定了本国的涉及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
中国器官移植的立法工作也已进行多年,但由于种种原因曾几起几落。一位业内人士指出,“某种角度而言,器官可称之为一种资源,其有限和稀缺性必然牵动各方利益,其中也包括地方利益。”
很多全国知名的老专家和教授,如裘法祖、吴孟超等,都多次呼吁国家必须尽快出台器官移植领域的相关规定。国内一些大的移植中心的中青年专家也多方努力,力促国家完善管理,使得中国的器官移植研究能真正走向世界。
据透露,医院的准入原则将在即将出台的条例中予以明确:实施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符合卫生部规定条件,并取得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针对不同的器官移植手术,卫生部将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
根据新条例,进行肾、肝和心移植的医院,原则上必须是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业内预计,仅从事肾移植的医疗机构将缩减至少一半。对技术水平要求更高的肝移植,准入原则要求医疗机构年行肝切除数不少于50例;要有合格的专家队伍;如果实施活体部分肝脏移植,必须开展尸体肝脏移植三年以上,累积移植数达100例,且移植病人一年存活率在90%以上。此外,必须切实保证活体供器官者的安全。
同时,卫生部还将与国家物价部门就器官移植的收费问题进行磋商和讨论,力求通过有效监督、合理定价,杜绝器官移植中的牟利驱动。据悉,有关定价标准将由物价部门来拟定,并考虑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不同情况。
此外,卫生部正在考虑借鉴国际上多个发达国际的经验,由卫生行政当局负责成立一家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管理协调的机构——器官移植委员会。该机构由卫生部牵头,主要涉及医政司、法规司、国际合作司以及科教司,其成员还包括器官移植专家、伦理学专家以及地方监管部门人员等。机构将负责人体器官移植捐献以及申请的登记和变更、人体器官移植的信息存档和维护等。器官移植委员会将在各省卫生局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形成网络,并由这些分支机构实现器官移植的监督和管理。
据介绍,作为器官移植大国,美国卫生部门为器官移植的数据记录成立了专门的非盈利性机构——器官共享联合网络(United Network for Organ Sharing,UNOS)。UNOS主席弗朗西斯戴尔莫尼克(Francis Delmonico)告诉《财经》,该网络记录了全美所有器官移植手术情况,数据全部在网络上公开。此外,器官获取和移植网络(Organ Procurement and Transplant Network,OPTN)负责记录器官获取的情况。
同时,一些专家期待,卫生部有关条例出台后,在刑法上能够加强对器官移植中的违法行为的惩处。无论如何,高速发展了十几年的中国器官移植领域,迫切需要尽快告别“缺规少矩”。这将是作为医学尖端成果的器官移植能够造福更多人的保障所在。
透明度与加快立法
11月7日至9日,就在禽流感的扩大和蔓延让各国忧心忡忡的时候,一场同样涉及人类医学与卫生发展的重要会议,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世界卫生组织(WHO)分部举行。与会者包括来自WHO所有成员国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则被推选为此次会议主席。
这样的安排似乎蕴涵意义。WHO日内瓦总部代表卢克诺埃尔(Luc Noel)特别表示,对中国在器官移植问题上“清晰的承诺”尤感兴奋。
他所言之“承诺”,是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会上透露,“将推动中国器官移植条例的出台,规范来自死囚的器官供应管理,整顿器官移植医疗市场,推动亲体供器官的临床应用和法规建设。”
马尼拉会议上,黄洁夫进一步透露,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条例)已于今年8月起草完成,此次国际大会后,将在卫生部内相关司局进一步讨论,并做必要修改后上报国务院。
《财经》独家采访了此次器官移植国际大会和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他表示:条例出台后,长期为国际关注的中国器官移植中的“灰色地带”问题有望逐步得以消除,中国在器官移植领域的“国际形象”将会得到改善。
据卫生部统计数据,1993年至今,中国共实施了59540例肾移植、6125例肝移植和248例心脏移植,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仅去年一年的肝移植手术达到2700多例,肾移植手术近6000例;加之骨髓移植、角膜移植以及其他脏器的移植手术,全年的器官移植手术已近万例。中国在器官移植临床数量的排名,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
器官移植曾是人类长久的梦想,亦属尖端技术和医学理论的结合产物,被誉为“21世纪医学之巅”。这项技术在上世纪70年代的中国已有临床尝试。进入90年代后期,中国器官移植发展迅速,现已进入临床应用阶段。但同时,迄今中国医务人员和学者在器官移植方面的临床实践以及临床研究成果,仍未出现在国际公认的学术刊物上,这意味着中国的器官移植技术并未得到世界范围的认可。
导致这一现状的直接原因,是中国的医学界一直无法说明手术的供体来源、信息不透明以及回避参与器官捐赠的伦理问题。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今年7月世界肝脏移植大会上的发言会引起轰动——国际器官移植学术界给予了极大的认同。
在那次会议上,黄洁夫代表中国政府首度正式承认,目前中国大多数移植器官来自于死刑犯。但他同时指出,中国政府严格遵循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伦理学原则,并有根据中国国情和文化背景指导器官移植的相关理论;摘取死囚器官的原则是征求死囚或者他们家属的同意,并且对死囚实行人道主义待遇。近年来,中国政府也积极推动“利他主义”行为,鼓励亲体和活体提供器官。
供体争议
WHO对中国在有关死囚供体问题上增加了透明度表示赞赏。同时,WHO官员诺埃尔也表示,国际上普遍认为死囚并不是合适的器官供体,“我们不希望器官移植与死囚存在过于紧密的联系……采用死囚器官必须依据严格的法规”。黄洁夫副部长也就此表明了中国卫生部的态度。
上个世纪90年代,由于技术的突破,中国的器官移植手术以每年超过1000例的速度扩大。1993年到2002年的十年间,中国肾移植的增长率为322%,美国为141%;年均增长率达到14%,美国为4%。
人口众多的中国很快呈现出一个潜在且庞大的器官移植市场,而器官移植所需供体的来源不足,旋即成为突出的矛盾。来自卫生部的数据显示,中国目前约有150万尿毒症病人。如果以发达国家肾移植的比例测算,中国肾移植的需求每年为5万例,而目前每年实际手术仅6000例。
形成如此反差的最主要因素是肾源匮乏。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器官移植中的活体来源不到5%,95%以上的供体是尸体,而尸体几乎全部来自死刑犯。1984年10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和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成为迄今对死刑犯器官供体来源的惟一的司法性文件。
该文件规定,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罪犯自愿、死刑犯家属同意利用的——其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据一家大型医院器官移植中心的负责人介绍,一般情况下,器官移植的程序是:医院与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联系,提出需要器官供体的申请;公安机关通知医院去领取供体;医院取得供体后在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至此,医院即可对器官加以利用。
但另一方面,这部实施了20多年的暂行规定仍旧少为人知,其具体执行情况也并未为外界真正了解。有法律专家指出,暂行规定的实施需要更多的外界监督,大量操作也需摆脱某种“不透明”的状态。
人民网曾报道,2000年5月,江西农民付某被执行枪决后,其肾脏被当地法院私下卖给江西某大医院。付某的父亲在得知后因悲愤自杀,姐姐则对当地法院提出起诉。2003年9月,甘肃某看守所未经死刑犯同意,在行刑后将其器官进行“捐赠”的行为被媒体曝光。该看守所负责人事后承认,并没有该名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的书面材料。经法院判决,看守所向该名死刑犯的家属赔偿2000元。
对于利用死刑犯器官实施移植,伦理学界、医学界和法学界始终存在争论。从器官严重短缺的现实出发,有观点认为,不利用死刑犯器官不仅是一种浪费,也等于拒绝了给予死刑犯临终前一个忏悔机会。但同时,对死刑犯器官的利用必须严格程序和操作规范,避免因欲获取器官而判死刑的情况。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器官移植中心主任何晓顺则表示,死刑犯供体来源没有必要遮掩,况且在信息时代也不可能遮掩得了。现存的主要问题在于没有规范,“如果我们有相应规范,在家属或捐赠人认可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商业化倾向
中国器官移植供体来源的过分单一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指出,供体来源不足不仅是因传统观念所致,更重要的是,尚未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器官捐献的方式和途径。捐献者以及受者的权利和义务,也无法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通过立法,明确了基于自愿准则——分为“明示同意”和“推定同意”,即死者生前表示了捐献意愿,或死后其亲属做出捐献表示。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今年4月,河南省濮阳市一中学生张红伟因肾衰竭急需换肾。得知此消息后,濮阳市看守所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在押犯人王某向看守所递交了书面申请,表示希望用自己的一个肾脏挽救张红伟的生命。经医院鉴定,王某基本符合移植条件。然而,就在手术准备就绪之时,医院却意外接获看守所的“叫停”通知——法院怀疑王某捐赠的目的,是为了其在二审中获得减刑。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任委员、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陈忠华指出,作为器官供体的主要来源,死刑犯同时面临捐献渠道不通的困惑,这暴露出器官移植领域缺少法规的尴尬。
更让人担心的是,在数量需求增加的同时,尽管器官移植手术技术要求高、难度大,但医院从事器官移植并不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也不需要在专业协会备案。器官移植目前在中国若“百舸争流”——可以施行肾移植的医院达到368家,其中200多家可以进行肝移植。有些设施简陋、只能进行一些基本医疗救治的乡卫生院也跻身其中。相形之下,在医学技术最发达的美国,能够做肝移植手术只有约100家医院,有资格从事肾移植的不过200家;在经济和医疗水平超过内地的香港特区,能够从事肝、肾和心移植的医院仅各一家。
业内人士介绍,在国内三甲医院的评定中,有一定数量的器官移植手术成为考核指标之一。于是,一些医院请来其他医院医生在本院完成手术,以求通过评级。
此外,国内并无专门针对器官移植手术的收费指导标准,器官移植手术从几万元到几十万价格不等,其中除了药费、手术费等,还包括供体在保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费用。业内人士透露,“材料费”是器官移植费用中最混乱的一块,通常包含打通各种渠道获取器官来源的“公关费用”。一些医院有自己的所谓公关人员——或为移植中心医生,或来自医院行政部门——他们最主要的“公关对象”是当地法院。某些医院去异地进行“器官摘取”时甚至会派出一个医疗队,他们的差旅和住宿费用都会进入“材料费”,但真正操作的可能只是一两个人。
器官移植“遍地开花”,直接后果是手术质量难以保证,医疗事故亦有发生。据天津东方器官移植中心主任沈中阳介绍,他们经常会收治一些从其他医院转来的病人,普遍情况是移植进体内不久的器官已经失去功能,对此也只有重新进行器官移植。沈中阳指,这些病例中不少都与移植过程中处理不当、操作不规范有关。此类病历占到该中心年器官移植总量的10%—20%。权威部门统计还显示,目前中国肝移植的一年存活率约50%左右,而美国肝移植的一年存活率达到了81%。
此外,由于缺少区域性器官移植登记、分配的协调管理机构,没有器官供受分配的网络体系,器官的获得和分配“各自为政”,既导致了低效,也加剧了分配不公的矛盾。一位器官移植专家透露,对于器官的分配,地方上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本地供体只允许提供给本地医院,因此器官供体实际上被各地垄断。而要想跨地域获取器官供体,当地医院成为最重要的“公关对象”。一些医院有器官来源而找不到配型合适的受者,器官被白白浪费;另一些医院却器官来源匮乏。
供体来源不足和浪费加剧了商业化的倾向。同济医院的器官移植专家陈忠华介绍,很多晚期病人并不适合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只因具有相当高的支付能力,因此实际效果并不理想,造成了资源浪费。
黄洁夫指出,“器官移植有成为医院挣钱工具的趋势,这与我国政府正致力于认真研究和逐步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做法是背道而驰的。”
此次器官移植国际大会上,WHO官员展示了很多发布在网络上、名为“旅游”实为器官移植的非法广告,这些所谓旅游的目的地正是中国。有的医院在自己的网站上对器官移植公开明码标价,有的甚至在境外设立专门的联络点,这些都引发了各界批评之声。WHO官员诺埃尔警告说,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护,一些国际犯罪分子正在利用中国进行非法器官移植。
期待器官移植法规
显然,中国出台器官移植法规的出台已经刻不容缓。
1987年,第40届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了WHA4013号决议,制定了器官移植的九项指导原则,其中包括捐献器官的自愿原则、器官非商业化原则、捐献器官的公平原则、最小伤害原则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等。此前,一些器官移植大国,如英国、美国、日本、德国等,已先后制定了本国的涉及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
中国器官移植的立法工作也已进行多年,但由于种种原因曾几起几落。一位业内人士指出,“某种角度而言,器官可称之为一种资源,其有限和稀缺性必然牵动各方利益,其中也包括地方利益。”
很多全国知名的老专家和教授,如裘法祖、吴孟超等,都多次呼吁国家必须尽快出台器官移植领域的相关规定。国内一些大的移植中心的中青年专家也多方努力,力促国家完善管理,使得中国的器官移植研究能真正走向世界。
据透露,医院的准入原则将在即将出台的条例中予以明确:实施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符合卫生部规定条件,并取得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针对不同的器官移植手术,卫生部将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
根据新条例,进行肾、肝和心移植的医院,原则上必须是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业内预计,仅从事肾移植的医疗机构将缩减至少一半。对技术水平要求更高的肝移植,准入原则要求医疗机构年行肝切除数不少于50例;要有合格的专家队伍;如果实施活体部分肝脏移植,必须开展尸体肝脏移植三年以上,累积移植数达100例,且移植病人一年存活率在90%以上。此外,必须切实保证活体供器官者的安全。
同时,卫生部还将与国家物价部门就器官移植的收费问题进行磋商和讨论,力求通过有效监督、合理定价,杜绝器官移植中的牟利驱动。据悉,有关定价标准将由物价部门来拟定,并考虑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不同情况。
此外,卫生部正在考虑借鉴国际上多个发达国际的经验,由卫生行政当局负责成立一家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管理协调的机构——器官移植委员会。该机构由卫生部牵头,主要涉及医政司、法规司、国际合作司以及科教司,其成员还包括器官移植专家、伦理学专家以及地方监管部门人员等。机构将负责人体器官移植捐献以及申请的登记和变更、人体器官移植的信息存档和维护等。器官移植委员会将在各省卫生局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形成网络,并由这些分支机构实现器官移植的监督和管理。
据介绍,作为器官移植大国,美国卫生部门为器官移植的数据记录成立了专门的非盈利性机构——器官共享联合网络(United Network for Organ Sharing,UNOS)。UNOS主席弗朗西斯戴尔莫尼克(Francis Delmonico)告诉《财经》,该网络记录了全美所有器官移植手术情况,数据全部在网络上公开。此外,器官获取和移植网络(Organ Procurement and Transplant Network,OPTN)负责记录器官获取的情况。
同时,一些专家期待,卫生部有关条例出台后,在刑法上能够加强对器官移植中的违法行为的惩处。无论如何,高速发展了十几年的中国器官移植领域,迫切需要尽快告别“缺规少矩”。这将是作为医学尖端成果的器官移植能够造福更多人的保障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