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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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肉搜索”这个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出现始于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但是自2006年以来“人肉搜索”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从“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华南虎事件”到“天价头事件”、“辽宁女事件”和“姜岩事件”,“人肉搜索”悄悄走进了我们每个人的生活。网络上流传这样一句话:“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目前尚无对“人肉搜索”的权威界定,相关文章多引用百度百科词条中“人肉搜索”的相关解释:“‘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改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然而“人肉搜索”就像一把双刃剑,在展现神奇魅力的同时,也显示其暴力的一面。“人肉搜索”所带来的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后果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诟病。在去年开庭审理的王菲诉三大网站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一案也被称为“反人肉搜索第一案”。这个案件的起因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姜岩事件”。此后甚至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把“人肉搜索”写进刑法修正案中,利用刑法的威慑力来约束滥用“人肉搜索”所产生的网络暴力行为。
  笔者认为从法律制裁的角度上讲,目前单独就“人肉搜索”问题进行立法并不现实。首先,关于“人肉搜索”是否会触及刑法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人肉搜索”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话,还上升不到用刑法来惩罚的高度,只能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民事侵权行为。
  其次,就侵害了个人隐私权的危害结果而言,它是网上众多网友共同参与构成的。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有人提供线索,有人上传信息,有人四处宣扬。对于这么多的网友,如何确定各自的责任是很困难的。而且网络上很难实行实名制,在网络世界中大家一般都是使用虚拟的名字来代替自己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想要确定责任方更是难上加难。
  再次,对于我国法律当中规定的隐私权,如何对其进行明确界定及保护也存在一定问题。从定义上讲,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有领域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的一种独立人格权。其中,私人信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如家庭情况、财产状况、生活经历等。然而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系统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对隐私权只能采取间接保护方式。如前所述,在《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中,由于限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人们对隐私权的认识还不充分,因此并没有明确地将隐私权规定在人格权下,这是立法环节的缺憾。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在其他一些法律相关司法解释当中都对侵犯隐私权的制裁进行了规定,这些分散的文件对隐私权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完善作用。但是,这种间接方式的局限性也使得我国在法律运作当中会出现漏洞,而且很多情况下需要按照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来审理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但名誉权与隐私权又存在着差异,所以这就使得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维护个人隐私权显得比较困难。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来解决“人肉搜索”所导致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呢?我想我们在大的社会法律环境下寻求解决之道。首先是要对隐私权的保护方式进行改革。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中增加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把对隐私权的保护从间接变为直接。
  其次,提供信息平台的网站要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八款就是指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的信息。第十六条继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据此,应该说网站有义务过滤那些侵犯了个人隐私的信息,并删除那些涉及侵权的帖子,以控制其散播。在“反人肉搜索第一案”中原告王菲起诉被告三大网站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就是认为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而其中一被告在王菲起诉前已经删除了相关的帖子,法院也由此判定其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我想说的是广大的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我们都知道“过犹不及”的道理。而人肉搜索参与者们最缺乏的就是过犹不及,点到为止、适可而止的境界。为什么一定要公布被人肉搜索者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这样的个人信息而触碰公民的隐私权呢?格拉德·佛里拉在其《网络法:课文和案例》一书中,就曾列举过一个公开披露私情导致对名誉损害的案例,并详细阐述了该类案件审理应具备的要素——“故意或明知”、“对于一个理性的人具有很强的攻击性”、“这些事实必须是私人的”及“传播或公开必须披露给社会的大多数人”等等。反而观之,如果构不成以上所列举的条件,也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了。对于那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公民,“王菲案”无疑是一个警钟;对于那些网络从业者们,在攫取利润吸引点击率的同时,更不该违背法律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简而言之,当你觉得被人肉搜索者需要接受道德审判时,请止步于法律之门前,请把他交给法律,当你觉得他需要接受道德审判时,请你在人肉搜索的同时不要忘记了“过犹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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