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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惊魂
工作时,身体是革命的本钱;退休后,身体是养老的基础。老年人拥有健康的身体,才能过有质量的晚年生活。所以,老年人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情讲述:无辜购物客 超市受重伤
周末,女儿打电话说回家吃饭,袁奶奶很高兴,一大早就去她家附近的一家大型超市买东西。在乘坐自动扶梯下楼时,她的腰部受到一辆购物车的猛烈撞击,跌倒在扶梯上,失去了知觉,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
经过医院的全面检查,袁奶奶右腿胫骨骨折、脚踝扭伤,部分韧带撕裂,全身还有多处皮外伤。袁奶奶住院治疗,超市为她预交了3000元的医疗费。之后,超市以袁奶奶是自己不慎跌倒,与超市没有关系为由,不再支付后续治疗费用。超市是人们购物的地方,琳琅满目的商品不但赏心悦目,而且让顾客满载而归。但是,袁奶奶在超市购物不但没有尽兴而归,反而带回满身伤痕。用她的话说,“差点儿把老命搭进去”。现在超市又不负责,到底谁该为袁奶奶的伤痛“买单”呢?
调解无结果 司法来维权
袁奶奶写了申诉书,把超市投诉到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消协经过调查得知,当天是后面一位顾客的购物车失去控制,下滑时把袁奶奶撞倒受伤。消协将没有控制好购物车的李先生列为争议当事人,通知袁奶奶、超市和李先生共同参加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三方各执一词,没有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消协终止了调解工作。法律援助中心为袁奶奶指定了援助律师,袁奶奶向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袁奶奶在自己受伤的问题上没有责任,正常人不可能注意到身后发生的突发情况。由于超市的设备和购物车的质量均符合安全使用的规定,所以超市在袁奶奶受伤这件事上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而李先生控制购物车不当,导致购物车冲下扶梯撞伤袁奶奶,这一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因此李先生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生效后,袁奶奶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法眼聚焦什么是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与安宁,以及身体和功能安全不被侵害的人格权。当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享有法律保护的请求权。
人身损害赔偿原则是什么
中国民法对自然人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后的赔偿确立了两个原则:第一,坚持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身体权行为,责令加害人予以赔偿;第二,侵害身体权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加害人除承担禁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
法律快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
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锦囊献计
人身损害除致人死亡外,可以分为两类:一般伤害,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未造成人体残废;人身残废,受害人部分机体丧失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两类人身损害的基本原则都是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残废者,除赔偿必要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根据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和收入减少的情况,赔偿因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和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所以,受害人首先要保留所有的支出凭证;其次要做好身体机能的鉴定。由于中国人身损害赔偿实行“填平原则”,所以法律不会对致害人实施惩罚性的赔偿处理。
(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老年人养老维权案例大讲堂:最新增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