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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但在具体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某些规定比较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尤其在合作社成员出资的确定性、盈余分配顺序、合作社审计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存在缺陷,对于成员救济权、合作社联合方面的规定更是接近空白。这将会严重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稳定发展,会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