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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美贸易高速增长,随着贸易量的增加,产品结构的升级,高科技产品的增多,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也日益增多。目前,中国大陆已继日本、台湾之后成了受“337”调查最多的地区,对于一个制造大国的企业来说,应诉像“337”之类的贸易官司,我们的企业如同呀呀学言的小孩,无论在经验还是专业知识方面,都相差很远,更不用说主动性了。
日前,本刊记者独家采访了中国唯一一家主动申请加入美国“337”调查并胜诉的企业一一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捷康”)CEO安立军,采访当中他的一些观念让记者耳目一新,他说“要把知识产权保护当作一项投资来对待”。他强调“关键要看企业的定位,如果你的企业定位是一定要靠这些发达国家来生存的,那么你要必须把知识产权作为战略定位来考虑,必须要把知识产权作为投资来考虑。”
盐城捷康是一家成立于2006年的中外合资并单一生产三氯蔗糖的企业,三氯蔗糖是利用高科技手段从蔗糖里提炼并经过化学反应而成的一种非营养型高倍甜味剂,甜度相当于蔗糖的600—650倍,它的安全性特别高,添加在食品和药品中,对人体没有副作用。目前,全球有3000多种产品采用这种甜味剂,比如可口可乐、黄金搭档、康师傅等品牌的产品都在使用。据介绍,全世界只有中国和美国的少数企业生产这一产品,而泰莱三氯蔗糖公司是美国唯一一家生产三氯蔗糖的企业,在三氯蔗糖市场需求发展迅速的前提下,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于2007年4月6日,与英国泰莱科技有限公司(合称“泰莱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中国三家三氯蔗糖生产企业和国内外贸易商等25家被告展开了针对三氯蔗糖及其下游产品侵权行为的调查。
根据“337”法案规定,一旦调查成立,便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普遍排除令,即中国的所有三氯蔗糖企业都不得再向美国出口该产品;另外一种是有限排除令,即应诉获胜的企业可以继续出口,其他企业则被排除在外。据安立军介绍,此次,美国泰莱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LTC”)提起了337-TA-604针对五项专利的调查申请,所签发的就是普遍排除令,一旦泰莱公司胜诉将排除所有来自美国境外的三氯蔗糖及下游的产品。
2007年5月6日,ITC受理了泰莱公司的申请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调查通知。
虽然捷康公司不在此次调查的范围内,但捷康的产品已进入美国市场,并且在美国有很多潜在客户,泰莱公司的这一举动对刚刚起步的捷康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在做出决定前,捷康公司经历了痛苦的挣扎。安立军说:“当时公司用了3个月的时间进行抉择,是主动参与还是背地里看热闹,公司的高管及律师顾问在考量了各种因素,并先后听取了技术研发人员对自身技术特点的汇报和美国方面的专利律师仔细研究后,作出了果断的决定——主动出击。”他介绍说,当时,泰莱公司的律师自见到申请的第一天起就竭力反对,他们认为这样一来不仅打乱了泰莱的战略部署,还会逼迫泰莱公司追加律师人员及律师费,尤其是在泰莱没有捷康公司任何的证据储备和法律方案的情况下,增加了泰莱的败诉几率。对于ITC的法官来说,也很少遇到有企业在4个月后主动提出加入的,更没想到是中国企业。
但是捷康公司还是根据ITC的法律要求提出了自己的四条理由,最终通过了ITC的法官审核并认为捷康符合ITC的程序要求,而ITC的委员一致同意ITC法官的决定,就这样,捷康公司成为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个主动申请加入并成功接受ITC调查的生产企业。
2008年9月22日,ITC根据相关法律对此做出裁定:进口到美国的三氯蔗糖及下游产品不侵犯泰莱公司的诉请的四项专利,对于泰莱公司诉请的另外一项专利,ITC没有管辖权。截止至2009年6月6日,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从而,ITC的裁决正式生效。至此,捷康公司成了全球唯一ITC胜诉又没有地方法院诉讼的三氯蔗糖制造企业。
此次捷康公司主动加入“337”调查虽耗资300多万美元,但赢得了法律上的完胜,而且还赢得了市场上的巨大成功。安立军说:“通过这场官司,最大的收获是,第一取得了全球第二的市场地位,同时,树立了品牌,把这个品牌的知名度在全球范围内作了最大的提升;第二,利用诉讼的时间建立起了全球的销售网络;第三,保障了投资人的利益。在诉讼期间内,我们的投资人也比较有信心,不断地对企业进行投资。通常,如果作为被告的话,一般情况下投资人是没有信心的;第四,吸引了高级管理人才。我们充分抓住了这个诉讼的机会,整合了我们所有的资源,使原本落后于同行十几年的企业,迅速成长为国内第一、全球第二大的企业。而且取得了20年的市场通行证,市场机会估值在200多亿元左右。”记者认为。此案的成功意义不仅如此,关键是它遏制了国外行业巨头滥施“337”法案的嚣张气焰,同时,也为中国企业在应对境外知识产权诉讼和维权方面提供了典范。安立军对记者的观点表示赞同并略带微笑地说“这是公司在投资理念上一次突破性的创新——以市场养法律,以法律推动市场。即利用美国市场赚来的钱来打美国的官司,以美国的法律规则维护并拓宽市场的渠道。说到底就是战略的问题。”他说“国际贸易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特别是高科技产品,这个竞争是不可避免的,既然是不可避免,那就势必要花费一定的律师费,这个律师费如果在未雨绸缪的情况下就叫投资,如果是在亡羊补牢的情况下就叫费用。”
安立军把打这类的贸易战轻松地比喻成打扑克和赛马游戏,他说没什么可怕,可怕的是自己先乱了阵脚,不怕对方的出牌规则,因为,规则都是相同的,关键是你首先要了解这个规则,要运用好这个规则,然后,再抢占出牌权,这是最主要的,如果企业不在这些方面去考虑,而是采取躲避、侥幸的心里,能省的就省,能搭顺风车的就搭顺风车,这样一来,最后倒霉的还是你自己,别人打完了,你也占不了光,不是输了官司就是输了市场,有的甚至两者都丢失了,所以,安立军建议,外向型的企业~定要注重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一定要改变投资理念,要把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一项投资来对待,另外还要熟悉法律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占据法律的主动权,同时,要把这个主动权跟市场主动地配合起来。
日前,本刊记者独家采访了中国唯一一家主动申请加入美国“337”调查并胜诉的企业一一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捷康”)CEO安立军,采访当中他的一些观念让记者耳目一新,他说“要把知识产权保护当作一项投资来对待”。他强调“关键要看企业的定位,如果你的企业定位是一定要靠这些发达国家来生存的,那么你要必须把知识产权作为战略定位来考虑,必须要把知识产权作为投资来考虑。”
盐城捷康是一家成立于2006年的中外合资并单一生产三氯蔗糖的企业,三氯蔗糖是利用高科技手段从蔗糖里提炼并经过化学反应而成的一种非营养型高倍甜味剂,甜度相当于蔗糖的600—650倍,它的安全性特别高,添加在食品和药品中,对人体没有副作用。目前,全球有3000多种产品采用这种甜味剂,比如可口可乐、黄金搭档、康师傅等品牌的产品都在使用。据介绍,全世界只有中国和美国的少数企业生产这一产品,而泰莱三氯蔗糖公司是美国唯一一家生产三氯蔗糖的企业,在三氯蔗糖市场需求发展迅速的前提下,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于2007年4月6日,与英国泰莱科技有限公司(合称“泰莱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中国三家三氯蔗糖生产企业和国内外贸易商等25家被告展开了针对三氯蔗糖及其下游产品侵权行为的调查。
根据“337”法案规定,一旦调查成立,便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普遍排除令,即中国的所有三氯蔗糖企业都不得再向美国出口该产品;另外一种是有限排除令,即应诉获胜的企业可以继续出口,其他企业则被排除在外。据安立军介绍,此次,美国泰莱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LTC”)提起了337-TA-604针对五项专利的调查申请,所签发的就是普遍排除令,一旦泰莱公司胜诉将排除所有来自美国境外的三氯蔗糖及下游的产品。
2007年5月6日,ITC受理了泰莱公司的申请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调查通知。
虽然捷康公司不在此次调查的范围内,但捷康的产品已进入美国市场,并且在美国有很多潜在客户,泰莱公司的这一举动对刚刚起步的捷康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在做出决定前,捷康公司经历了痛苦的挣扎。安立军说:“当时公司用了3个月的时间进行抉择,是主动参与还是背地里看热闹,公司的高管及律师顾问在考量了各种因素,并先后听取了技术研发人员对自身技术特点的汇报和美国方面的专利律师仔细研究后,作出了果断的决定——主动出击。”他介绍说,当时,泰莱公司的律师自见到申请的第一天起就竭力反对,他们认为这样一来不仅打乱了泰莱的战略部署,还会逼迫泰莱公司追加律师人员及律师费,尤其是在泰莱没有捷康公司任何的证据储备和法律方案的情况下,增加了泰莱的败诉几率。对于ITC的法官来说,也很少遇到有企业在4个月后主动提出加入的,更没想到是中国企业。
但是捷康公司还是根据ITC的法律要求提出了自己的四条理由,最终通过了ITC的法官审核并认为捷康符合ITC的程序要求,而ITC的委员一致同意ITC法官的决定,就这样,捷康公司成为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个主动申请加入并成功接受ITC调查的生产企业。
2008年9月22日,ITC根据相关法律对此做出裁定:进口到美国的三氯蔗糖及下游产品不侵犯泰莱公司的诉请的四项专利,对于泰莱公司诉请的另外一项专利,ITC没有管辖权。截止至2009年6月6日,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从而,ITC的裁决正式生效。至此,捷康公司成了全球唯一ITC胜诉又没有地方法院诉讼的三氯蔗糖制造企业。
此次捷康公司主动加入“337”调查虽耗资300多万美元,但赢得了法律上的完胜,而且还赢得了市场上的巨大成功。安立军说:“通过这场官司,最大的收获是,第一取得了全球第二的市场地位,同时,树立了品牌,把这个品牌的知名度在全球范围内作了最大的提升;第二,利用诉讼的时间建立起了全球的销售网络;第三,保障了投资人的利益。在诉讼期间内,我们的投资人也比较有信心,不断地对企业进行投资。通常,如果作为被告的话,一般情况下投资人是没有信心的;第四,吸引了高级管理人才。我们充分抓住了这个诉讼的机会,整合了我们所有的资源,使原本落后于同行十几年的企业,迅速成长为国内第一、全球第二大的企业。而且取得了20年的市场通行证,市场机会估值在200多亿元左右。”记者认为。此案的成功意义不仅如此,关键是它遏制了国外行业巨头滥施“337”法案的嚣张气焰,同时,也为中国企业在应对境外知识产权诉讼和维权方面提供了典范。安立军对记者的观点表示赞同并略带微笑地说“这是公司在投资理念上一次突破性的创新——以市场养法律,以法律推动市场。即利用美国市场赚来的钱来打美国的官司,以美国的法律规则维护并拓宽市场的渠道。说到底就是战略的问题。”他说“国际贸易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特别是高科技产品,这个竞争是不可避免的,既然是不可避免,那就势必要花费一定的律师费,这个律师费如果在未雨绸缪的情况下就叫投资,如果是在亡羊补牢的情况下就叫费用。”
安立军把打这类的贸易战轻松地比喻成打扑克和赛马游戏,他说没什么可怕,可怕的是自己先乱了阵脚,不怕对方的出牌规则,因为,规则都是相同的,关键是你首先要了解这个规则,要运用好这个规则,然后,再抢占出牌权,这是最主要的,如果企业不在这些方面去考虑,而是采取躲避、侥幸的心里,能省的就省,能搭顺风车的就搭顺风车,这样一来,最后倒霉的还是你自己,别人打完了,你也占不了光,不是输了官司就是输了市场,有的甚至两者都丢失了,所以,安立军建议,外向型的企业~定要注重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一定要改变投资理念,要把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一项投资来对待,另外还要熟悉法律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占据法律的主动权,同时,要把这个主动权跟市场主动地配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