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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进行税务筹划进而减轻税收负担是当今企业界十分关注的热门问题,正确的运用税务筹划手段减轻税务负担也是农村信用社应当关注的问题。农信社应有针对性地进行税务筹划,以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和税收负担最小化的双重经营目标。
一、税务筹划的意义
税务筹划也称纳税筹划,农村信用社的税务筹划是农村信用社在结合本身经营特点的基础上,筹划所得税、营业税和其他税种的缴纳,是农村信用社整个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对农村信用社更好地执行国家政策,发挥金融在社会经济中的宏观调节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
根据经济学拉弗曲线原理,税率的降低和税负的减轻可以刺激经济的发展。虽然农村信用社进行节税筹划,减少了国家征税收入,但是从长远来看,税负的减轻,增强了农村信用社的实力,国家的税源得到了维护和培育,国家税收总额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
(二)有利于税法建设
农村信用社的税务筹划是用合法的手段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需要在深刻认识和了解税法、财会、金融等知识的基础上进行,这就要求农村信用社重视税法的宣传教育,普及全系统人员的税法意识,有利于抑制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助于农村信用社从被动的、应付的申报纳税,转移到主动的、积极的税务筹划上来。
(三)有利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
农村信用社主动进行税务筹划,调整经营方向以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正是国家经济政策所引导和鼓励的。因此,税务筹划在客观上也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落实国家经济政策的作用。
二、农村信用社运用税务筹划
应注意的问题
(一)加强税收筹划,均衡税负
税务筹划与避税不同,避税是通过钻税法的空子以取得税收利益。随着税收法制的日益健全,避税的空间会很难寻找,而且避税毕竟是边缘行为,随时都有可能陷入偷税的境地,无助于农村信用社长期效益的提高;而税收筹划则需要较为长远的经营战略。一般要求长于5年,在农村信用社制订长期发展战略时,将税收负担的因素考虑进来,从而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和税收负担最小化的双重经营目标。尽管农村信用社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不存在变现风险,但同样存在平衡税负的问题,作为银行的财务决策者应当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完成税务筹划的过程。
(二)加强业务管理,减少不必要的税务附加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其固定性不单指纳税的比例是固定的,同时也包括纳税的时间期限是固定的,超过纳税期限极可能遭到缴纳罚金或滞纳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负担。
(三)运用配比、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费用、成本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确认。具体包括两方面:一个是收入与费用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另一个是收入与费用应反映在同一会计期间。在银行经营的实际中,由于银行负债成本及各种业务管理费用支出具有刚性,但其主要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具有弱性,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利息实收率偏低,导致的后果:一是银行用营运资金垫交利税;二是银行虚盈,财政虚收;三是会计信息失真。
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有助于缓解银行的贷款利息虚收问题,该通知中逾期180天(从2002年1月1日起已改为90天)规定和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逐步冲减利息收入,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同时,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并停止执行坏账核销的政策规定,农村信用社可以具体加以运用,加强筹划。
三、税务筹划在农信社的具体应用
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期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其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银行业需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等。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约占银行业所纳税额的90%,是银行业的主体税种。
(一)所得税的筹划
目前,企业所得税优惠较多应用的是减免税优惠。如果单纯的认为,这两年农信社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就不用考虑所得税的避税筹划问题了,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中对减免所得税的程序、方法、报批需要准备的材料、审批的权限、及报批的时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假如,农信社不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进行审批减免所得税,即便是国家对农信社有优惠的政策,那农信社也会因自身没有进行申报的原因而放弃了该项权利。另外,按照规定“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如果农信社错过了申请减免的时间,也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可见,国家对减免税的规定是有程序上、时间上和条件上的限制的。因此,税收筹划是需要永远考虑的问题,享受所得税优惠时期更需要考虑到税收筹划,做到未雨绸缪。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筹划
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加速折旧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可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从而增加每年折旧额。这样就可以在较短的期限内将该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通过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政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后者,则因能较早使固定资产得到补偿,得以加速固定资金的周转期。
(三)准备金的筹划
农村信用社的准备金有呆帐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目前,这三项准备金提取率偏低,提取范围偏窄。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地、积极地核销呆帐、坏帐、投资损失,从而增加计税时可扣除的营业费用。
(四)营业税的筹划
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人、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由于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核算由过去的收付实现制改为现在的权责发生制,因而许多得不到及时偿还甚至拖欠不还的应收利息也计人了营业收入,造成营业利润的虚增和所得税款的垫交,加重了农村信用社的纳税负担,增加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周转困难。进一步改进营业收入计息办法是农村信用社的共同意愿,各家农村信用社应积极地、如实地反映自身的实际困难,争取中央银行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在营业收入计息中尽量采用收付实现制。
(五)职工工资的筹划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第一种是计税工资办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第二种是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两种办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位于内地或效益不佳的农村信用社可采用第一种办法,位于沿海或效益较好的农村信用社可采用第二种办法,尽可能把职工工资控制在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的范围内。
(六)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筹划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指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拆放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由于金融企业往来收人在计算营业额时可予扣除,所以农村信用社可在这些同业往来上多投放资金以获取利息收入,减轻营业税税负。农村信用社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分别按照5%营业税(即向地方税务局缴纳的那部分)的7%和3%计算,营业税税负的减轻,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税负也相应地减轻。
(七)转贷款的筹划
税法规定: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税营业额。因此,农村信用社增加外贷项目转贷款业务,可减轻营业税税负。
除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外,农村信用社计缴的税种还有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如农村信用社一般在借款合同、购销合同或技术合同以及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上贴印花税票。如果在使用账簿上能减少贴花件数,可少用印花税票。其余的税种也可以在各个环节中寻找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贷款需求指数下降
2011年第4季度全国银行家问卷调查显示,银行贷款需求指数为79.9%,比上季下降3 百分点。
分行业看,农业、制造业和非制造业贷款需求指数分别为64.6%、73.3%和67.1%,比上季下降1.3、1.9和3.2个百分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需求指数分别为56.5%和58.5%,分别比上季下降4.2 和2.8个百分点;分企业规模看,大、中、小型企业贷款需求均比上季有所回落。
问卷反映贷款需求变化的主要原因:排在第一位的是市场需求变化(占比达83.3%),第二位的是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占比78.7%),第三位的是存贷款利率变化(占比23.8%)。
一、税务筹划的意义
税务筹划也称纳税筹划,农村信用社的税务筹划是农村信用社在结合本身经营特点的基础上,筹划所得税、营业税和其他税种的缴纳,是农村信用社整个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对农村信用社更好地执行国家政策,发挥金融在社会经济中的宏观调节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
根据经济学拉弗曲线原理,税率的降低和税负的减轻可以刺激经济的发展。虽然农村信用社进行节税筹划,减少了国家征税收入,但是从长远来看,税负的减轻,增强了农村信用社的实力,国家的税源得到了维护和培育,国家税收总额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
(二)有利于税法建设
农村信用社的税务筹划是用合法的手段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需要在深刻认识和了解税法、财会、金融等知识的基础上进行,这就要求农村信用社重视税法的宣传教育,普及全系统人员的税法意识,有利于抑制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助于农村信用社从被动的、应付的申报纳税,转移到主动的、积极的税务筹划上来。
(三)有利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
农村信用社主动进行税务筹划,调整经营方向以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正是国家经济政策所引导和鼓励的。因此,税务筹划在客观上也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落实国家经济政策的作用。
二、农村信用社运用税务筹划
应注意的问题
(一)加强税收筹划,均衡税负
税务筹划与避税不同,避税是通过钻税法的空子以取得税收利益。随着税收法制的日益健全,避税的空间会很难寻找,而且避税毕竟是边缘行为,随时都有可能陷入偷税的境地,无助于农村信用社长期效益的提高;而税收筹划则需要较为长远的经营战略。一般要求长于5年,在农村信用社制订长期发展战略时,将税收负担的因素考虑进来,从而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和税收负担最小化的双重经营目标。尽管农村信用社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不存在变现风险,但同样存在平衡税负的问题,作为银行的财务决策者应当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完成税务筹划的过程。
(二)加强业务管理,减少不必要的税务附加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其固定性不单指纳税的比例是固定的,同时也包括纳税的时间期限是固定的,超过纳税期限极可能遭到缴纳罚金或滞纳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负担。
(三)运用配比、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费用、成本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确认。具体包括两方面:一个是收入与费用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另一个是收入与费用应反映在同一会计期间。在银行经营的实际中,由于银行负债成本及各种业务管理费用支出具有刚性,但其主要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具有弱性,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利息实收率偏低,导致的后果:一是银行用营运资金垫交利税;二是银行虚盈,财政虚收;三是会计信息失真。
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有助于缓解银行的贷款利息虚收问题,该通知中逾期180天(从2002年1月1日起已改为90天)规定和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逐步冲减利息收入,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同时,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并停止执行坏账核销的政策规定,农村信用社可以具体加以运用,加强筹划。
三、税务筹划在农信社的具体应用
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期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其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银行业需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等。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约占银行业所纳税额的90%,是银行业的主体税种。
(一)所得税的筹划
目前,企业所得税优惠较多应用的是减免税优惠。如果单纯的认为,这两年农信社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就不用考虑所得税的避税筹划问题了,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中对减免所得税的程序、方法、报批需要准备的材料、审批的权限、及报批的时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假如,农信社不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进行审批减免所得税,即便是国家对农信社有优惠的政策,那农信社也会因自身没有进行申报的原因而放弃了该项权利。另外,按照规定“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如果农信社错过了申请减免的时间,也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可见,国家对减免税的规定是有程序上、时间上和条件上的限制的。因此,税收筹划是需要永远考虑的问题,享受所得税优惠时期更需要考虑到税收筹划,做到未雨绸缪。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筹划
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加速折旧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可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从而增加每年折旧额。这样就可以在较短的期限内将该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通过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政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后者,则因能较早使固定资产得到补偿,得以加速固定资金的周转期。
(三)准备金的筹划
农村信用社的准备金有呆帐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目前,这三项准备金提取率偏低,提取范围偏窄。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地、积极地核销呆帐、坏帐、投资损失,从而增加计税时可扣除的营业费用。
(四)营业税的筹划
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人、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由于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核算由过去的收付实现制改为现在的权责发生制,因而许多得不到及时偿还甚至拖欠不还的应收利息也计人了营业收入,造成营业利润的虚增和所得税款的垫交,加重了农村信用社的纳税负担,增加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周转困难。进一步改进营业收入计息办法是农村信用社的共同意愿,各家农村信用社应积极地、如实地反映自身的实际困难,争取中央银行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在营业收入计息中尽量采用收付实现制。
(五)职工工资的筹划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第一种是计税工资办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第二种是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两种办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位于内地或效益不佳的农村信用社可采用第一种办法,位于沿海或效益较好的农村信用社可采用第二种办法,尽可能把职工工资控制在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的范围内。
(六)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筹划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指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拆放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由于金融企业往来收人在计算营业额时可予扣除,所以农村信用社可在这些同业往来上多投放资金以获取利息收入,减轻营业税税负。农村信用社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分别按照5%营业税(即向地方税务局缴纳的那部分)的7%和3%计算,营业税税负的减轻,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税负也相应地减轻。
(七)转贷款的筹划
税法规定: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税营业额。因此,农村信用社增加外贷项目转贷款业务,可减轻营业税税负。
除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外,农村信用社计缴的税种还有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如农村信用社一般在借款合同、购销合同或技术合同以及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上贴印花税票。如果在使用账簿上能减少贴花件数,可少用印花税票。其余的税种也可以在各个环节中寻找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贷款需求指数下降
2011年第4季度全国银行家问卷调查显示,银行贷款需求指数为79.9%,比上季下降3 百分点。
分行业看,农业、制造业和非制造业贷款需求指数分别为64.6%、73.3%和67.1%,比上季下降1.3、1.9和3.2个百分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需求指数分别为56.5%和58.5%,分别比上季下降4.2 和2.8个百分点;分企业规模看,大、中、小型企业贷款需求均比上季有所回落。
问卷反映贷款需求变化的主要原因:排在第一位的是市场需求变化(占比达83.3%),第二位的是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占比78.7%),第三位的是存贷款利率变化(占比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