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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提高农垦国有农场的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整体实力,理顺政企、社企关系,强化农垦国有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吉发〔2016〕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农业部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民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垦发〔2016〕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进社企分开为方向,以服务垦区区域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加快推进国有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着力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推动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享受同等待遇,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更好发挥垦区在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为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更好服务国家战略需要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改革目标
按照中央和省要求部署,用3年左右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实现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共享共建水平得到显著提高,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垦地协同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全省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主体任务,国有农场政企、社企不分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发展规划和各级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基本建立起国有农场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社区服务管理有效统筹的新型治理结构,市场主体地位得以充分彰显。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方向,分类实施。立足国有农场的企业基本属性,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坚定不移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在改革内容、改革方式上,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农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场施策、分类实施,不搞一刀切、一种模式。
(二)统筹谋划,政策衔接。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要与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等国家和省相关领域改革及民生改善等政策相衔接,与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注重改革整体性和政策连续性,做好顶层设计、方案制定和政策落实,全面系统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
(三)积极稳妥,务求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属地政府的财力状况和各方面对改革的承受能力,根据地方和农场的现实情况,明确人员、编制、资产、债务、经费等方面的政策安排,切实处理好改革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稳步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保持社会稳定。
(四)权责一致,协同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按隶属关系由市(州)、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省有关部门与所在地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四、改革任务
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是指国有农场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非企业经营性事务,主要包括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社会综合治理、民政、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等各类社会行政性、事业性和服务性职能。
(一)因地制宜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主要是将农场承担的各类非企业经营性事务移交属地政府承担和管理。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场区位条件等因素基础上,采取多種方式推进国有农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属地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教育、卫生、民政、社会综合治理等办社会职能所涉及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管理秩序正常、职能履行到位。逐步解决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中的遗留问题。
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经费保障和人员安置能力较强、距离中心城镇较近、具备社会职能整体移交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国有农场将所承担的全部办社会职能一次性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原则上以移交前一年底国有农场财务决算数值为依据,对资产进行整体移交,无偿划转,并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步研究制定人员安置政策,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从国有农场分离出去的办社会职能机构,要纳入当地政府区域发展规划和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并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确保可持续发展。
对情况复杂、暂不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过渡性的办法,分步分项移交。移交过程中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国有农场原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不降低且整体水平不低于周边区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对个别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可采取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的办法。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下,对所承担的办社会职能进行梳理整合,与生产经营实行机构、人员、资产、债务、财务核算分开。地方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国有农场相应的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将有关社会职能纳入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国有农场具体承办农场区域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地方政府要科学合理地测算所需经费安排购买服务支出,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加强国有农场社区建设。国有农场社区是国有农场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地方政府根据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合理划分农场区域内各个社区,健全国有农场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提升国有农场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国有农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并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置居民委员会,将国有农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服务设施等建设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切实发挥农场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前期参加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国有农场,按照这次改革的要求,完善规范社区管理职能,推进农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三)完善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发展保障机制。地方政府应将农场区域范围内的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统一纳入当地区域发展规划并明确相应的投资来源,实现与地方统一规划、同步发展。省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在依法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公共服务体系等规划时,要将国有农场纳入其中并同步组织实施。要将国有农场全面纳入国家和省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覆盖范围,根据国有农场改革发展需要,稳步加大资金投入。支持远离中心城镇的国有农场,逐步发展成为功能设施齐全、公共服务配套的新型小城镇,加强区域资源共享共建,提高区域社会事业整体效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四)妥善处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清理甄别审核,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应按照政府债务统一要求规范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7年6月底前)。根据中央和省要求部署,按照农垦国有农场隶属关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机构、人员、资产、债务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做好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全面调查和摸底工作,以2016年底国有农场决算数为依据,核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资产、债务、收入及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本建设在内的全部支出),在进行资产、债务清查时,账内外挂账的社会性支出均应纳入清查范围,对每个国有农场、每项社会职能逐个登记造册,并将清查结果报省推进农垦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方案制定(2017年11月底前)。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范围、改革内容、改革方式、工作步骤和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时间(过渡期限)、政府接管及机构编制、债务处理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度安排等内容,逐一明确推进改革办法和时间节点,确定任务分工和具体责任人,细化3年工作步骤、路线图、时间表,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完成。各地于2017年12月底前将本级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改革实施方案报省推进农垦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施(2018年8月底前)。各地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国有农场社会职能单位移交接收相关工作,并切实承担起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本级具体实施方案要求,落实移交机构人员、经费保障、人员资产移交等相关事宜,确保2018年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各项任务。
(四)全面总结(2018年11月底前)。各地人民政府要对本级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采取的做法、取得的经验和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各市(州)要全面总结本级及所属县(市、区)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报告于2018年11月底前以市(州)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省推进农垦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省里将采取随机抽查的形式进行检查。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是落实中央和省推进农垦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事关国有农场的发展和稳定,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吉发〔2016〕44号),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谋划,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全力推动,按时完成办社会职能改革和确保社会稳定。各地农业(农垦管理部门)、编制、财政、教育、卫计委、民政、人民银行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目标任务和分工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扎实推进,确保垦区各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平稳过渡,人员妥善安置,改革政策全面落实,为推进改革提供有力支撐。
(二)强化基础工作。各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调查摸底、数据分析、资料归档等相关基础工作。全面梳理国有农场承担的各项社会职能,科学界定职能范围、机构及人员,以2016年底国有农场决算数为依据,核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资产、债务、收入及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本建设在内的全部支出),结合拟采取的改革方式,锁定各类职能改革成本及承担主体。在进行资产、债务清查时,账内外挂账的社会性支出均应纳入清查范围。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建立专门档案卷宗,做好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三)建立激励机制。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成本原则上由地方财政承担。为调动地方政府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积极性,国家和省将根据各地农场区域面积、人口数量、地方财政状况等客观因素,以及各地改革任务完成情况,通过先改后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落实部门责任。省农委抓好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加强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全面掌握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工作动态,及时调度地方和部门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抓好督导落实统筹协调。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吉发〔2016〕44号)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做好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业务指导、方案审核把关等各项工作。
(五)搞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加大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宣传解读,提高改革的透明度,调动各工作主体的积极性。及时总结宣传改革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全面展示改革成效,完善改革措施,推动改革不断深入。
(六)强化监督检查。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农委、编办、财政厅、教育厅、卫计委、民政厅、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将建立督查制度,对各地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州)、县(市、区)也要组织相应的督查指导工作,全面推进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重点加强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改革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省农垦局 供稿)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进社企分开为方向,以服务垦区区域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加快推进国有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着力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推动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享受同等待遇,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更好发挥垦区在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为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更好服务国家战略需要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改革目标
按照中央和省要求部署,用3年左右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实现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共享共建水平得到显著提高,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垦地协同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全省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主体任务,国有农场政企、社企不分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发展规划和各级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基本建立起国有农场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社区服务管理有效统筹的新型治理结构,市场主体地位得以充分彰显。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方向,分类实施。立足国有农场的企业基本属性,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坚定不移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在改革内容、改革方式上,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农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场施策、分类实施,不搞一刀切、一种模式。
(二)统筹谋划,政策衔接。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要与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等国家和省相关领域改革及民生改善等政策相衔接,与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注重改革整体性和政策连续性,做好顶层设计、方案制定和政策落实,全面系统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
(三)积极稳妥,务求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属地政府的财力状况和各方面对改革的承受能力,根据地方和农场的现实情况,明确人员、编制、资产、债务、经费等方面的政策安排,切实处理好改革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稳步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保持社会稳定。
(四)权责一致,协同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按隶属关系由市(州)、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省有关部门与所在地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四、改革任务
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是指国有农场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非企业经营性事务,主要包括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社会综合治理、民政、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等各类社会行政性、事业性和服务性职能。
(一)因地制宜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主要是将农场承担的各类非企业经营性事务移交属地政府承担和管理。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场区位条件等因素基础上,采取多種方式推进国有农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属地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教育、卫生、民政、社会综合治理等办社会职能所涉及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管理秩序正常、职能履行到位。逐步解决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中的遗留问题。
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经费保障和人员安置能力较强、距离中心城镇较近、具备社会职能整体移交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国有农场将所承担的全部办社会职能一次性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原则上以移交前一年底国有农场财务决算数值为依据,对资产进行整体移交,无偿划转,并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步研究制定人员安置政策,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从国有农场分离出去的办社会职能机构,要纳入当地政府区域发展规划和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并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确保可持续发展。
对情况复杂、暂不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过渡性的办法,分步分项移交。移交过程中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国有农场原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不降低且整体水平不低于周边区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对个别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可采取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的办法。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下,对所承担的办社会职能进行梳理整合,与生产经营实行机构、人员、资产、债务、财务核算分开。地方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国有农场相应的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将有关社会职能纳入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国有农场具体承办农场区域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地方政府要科学合理地测算所需经费安排购买服务支出,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加强国有农场社区建设。国有农场社区是国有农场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地方政府根据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合理划分农场区域内各个社区,健全国有农场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提升国有农场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国有农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并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置居民委员会,将国有农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服务设施等建设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切实发挥农场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前期参加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国有农场,按照这次改革的要求,完善规范社区管理职能,推进农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三)完善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发展保障机制。地方政府应将农场区域范围内的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统一纳入当地区域发展规划并明确相应的投资来源,实现与地方统一规划、同步发展。省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在依法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公共服务体系等规划时,要将国有农场纳入其中并同步组织实施。要将国有农场全面纳入国家和省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覆盖范围,根据国有农场改革发展需要,稳步加大资金投入。支持远离中心城镇的国有农场,逐步发展成为功能设施齐全、公共服务配套的新型小城镇,加强区域资源共享共建,提高区域社会事业整体效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四)妥善处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清理甄别审核,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应按照政府债务统一要求规范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7年6月底前)。根据中央和省要求部署,按照农垦国有农场隶属关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机构、人员、资产、债务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做好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全面调查和摸底工作,以2016年底国有农场决算数为依据,核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资产、债务、收入及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本建设在内的全部支出),在进行资产、债务清查时,账内外挂账的社会性支出均应纳入清查范围,对每个国有农场、每项社会职能逐个登记造册,并将清查结果报省推进农垦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方案制定(2017年11月底前)。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范围、改革内容、改革方式、工作步骤和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时间(过渡期限)、政府接管及机构编制、债务处理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度安排等内容,逐一明确推进改革办法和时间节点,确定任务分工和具体责任人,细化3年工作步骤、路线图、时间表,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完成。各地于2017年12月底前将本级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改革实施方案报省推进农垦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施(2018年8月底前)。各地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国有农场社会职能单位移交接收相关工作,并切实承担起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本级具体实施方案要求,落实移交机构人员、经费保障、人员资产移交等相关事宜,确保2018年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各项任务。
(四)全面总结(2018年11月底前)。各地人民政府要对本级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采取的做法、取得的经验和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各市(州)要全面总结本级及所属县(市、区)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报告于2018年11月底前以市(州)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省推进农垦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省里将采取随机抽查的形式进行检查。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是落实中央和省推进农垦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事关国有农场的发展和稳定,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吉发〔2016〕44号),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谋划,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全力推动,按时完成办社会职能改革和确保社会稳定。各地农业(农垦管理部门)、编制、财政、教育、卫计委、民政、人民银行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目标任务和分工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扎实推进,确保垦区各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平稳过渡,人员妥善安置,改革政策全面落实,为推进改革提供有力支撐。
(二)强化基础工作。各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调查摸底、数据分析、资料归档等相关基础工作。全面梳理国有农场承担的各项社会职能,科学界定职能范围、机构及人员,以2016年底国有农场决算数为依据,核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资产、债务、收入及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本建设在内的全部支出),结合拟采取的改革方式,锁定各类职能改革成本及承担主体。在进行资产、债务清查时,账内外挂账的社会性支出均应纳入清查范围。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建立专门档案卷宗,做好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三)建立激励机制。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成本原则上由地方财政承担。为调动地方政府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积极性,国家和省将根据各地农场区域面积、人口数量、地方财政状况等客观因素,以及各地改革任务完成情况,通过先改后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落实部门责任。省农委抓好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加强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全面掌握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工作动态,及时调度地方和部门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抓好督导落实统筹协调。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吉发〔2016〕44号)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做好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业务指导、方案审核把关等各项工作。
(五)搞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加大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宣传解读,提高改革的透明度,调动各工作主体的积极性。及时总结宣传改革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全面展示改革成效,完善改革措施,推动改革不断深入。
(六)强化监督检查。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农委、编办、财政厅、教育厅、卫计委、民政厅、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将建立督查制度,对各地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州)、县(市、区)也要组织相应的督查指导工作,全面推进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重点加强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改革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省农垦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