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大学是知识的殿堂,它从建立之日起就推崇对真理的探索,所以学术权力是大学内部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大学受社会中多种要素的影响,被要求具有高效、方便地服务社会的责任,所以行政权力必不可少。本文首先分别阐述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含义及其具体表现;其次应用因素分析法探索两种权力的冲突、区别、联系;最后,针对当前我国大学行政权力泛化问题提出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博弈论;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因素分析法
当高等教育在倍受社会责问:为什么培养不出诺贝尔奖得主?为什么创办不出世界级的百强大学时?我们经常听到的原因可归结为“中国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泛行政化”。当初,教育部的一位前任领导考虑到中国“官本位”的国情,为了高等教育更好地发展,提出了“高等教育行政官员级别化”,进一步巩固了大学的行政化权力,从而遭到了学术人士的强烈批评与指责。为了更好地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下面先简单介绍T两种权力的含义。
一、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含义
大学是一种学术组织,其基本活动是学术活动,所以离不开学术权力。然而,大学的学术权力是指那些直接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如学者、教授或基层学术组织对学术事务、学术活动和学术关系等客体支配的力量。高等教育为了实现服务社会的功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必须依靠大学的与时俱进、高效率地分配资源。大学依靠行政手段,采用自上而下命令的模式管理大学,从而形成了“行政权力”。
二、两种权力之间的联系、区别和冲突
大学是探索知识的场所,学者以认识论为依据,推崇学术自由。然而,为了保证学术活动健康、顺利地进行,学术权力必须要考虑效率以及资源的配置。故大学要求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两种力量并存共存、共同发生作用,只允许其中一种权力发挥作用,不是高等教育发展的理想模式。两种权力,一方面都是大学不可缺少的权力,具有千丝万缕、复杂的关系;另一方面,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为了使高等教育,尤其是我国的高等教育更好地快速发展,现比较两者的区别。
1.从权力的来源来看
学术权力主要来自于专家学者的推崇,如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及学科委员会主任。这种权力的形成,组织或政府行为不是主要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是专家学者,是其个人的学术威望和影响力。而行政权力主要来自于上级的委派或任命,比如大学校长的任免和职权都是政府决定和赋予的。
2.从权力的本质来看
学术权力的核心是学术地位的影响力,影响力越大其权力也越大。行政权力的核心是“权”官,权大才力大。学术权力是相对于行政权力的一种说法,它其实既不管钱,也不管物,更不管人,它是由人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威望形成的,实质上是某个人的学术威望所构成的魅力、影响力和内聚力。它完全是自发的,是一群人自觉而又心甘情愿地追随他并接受他的支配。
3.从权力的生效范围来看
虽然目前大学行政权力仍起着决定作用,但其只能在特定的范围、时间和对象条件下才起作用。而学术权力不受历史时间、国界的影响,其魅力和影响力远远超出大学本身的制约,在社会、在学术共同体等各个方面都有发言权和感召力。比如世界级的学术权威人物,他们的影响超越国界,也无时间限制。学者为追求知识,推崇的学术自由与行政管理对教育进行控制的意识相互矛盾。
4.从权力的作用和意义来看
学术权力在大学起内在支配作用,而行政权力起外在决定作用。大学是培养人才、研究高深学问的地方,工作内容具有很强的学术性。大学一般都设置众多的专业、学科,广大教师分别组织在各自所从事的专业、学科内为本学科、专业发展服务。学校的许多决策问题都涉及学术和学术发展问题,任何出色的大学领导都不可能精通所有领域,且教师自身从事的学术工作本身就要求独立自主性,各行其是,不宜统一指挥,千人一面。所以,大学的决策问题必须遵循学术权力的内在特征,建立科学民主的咨询、建议机制,在广泛征求、听取教授、学者、教师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可行的决策,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本身就是学术权力发挥作用的内在价值诉求。
然而,当前高等教育的管理模式主要是受强有力的行政主管控制和市场优先的战略选择的影响,行政管理者像管理公司企业那样管理着大学。大学行政权力大于学术权力,不仅在世界其他国家盛行,在官本位盛行的我国更是行政权力挤压学术权力空间,忽视学术权力,即大学出现了所谓的“泛行政化”。“泛行政化”表现在:大学的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不到位、被边缘化,以及学校行政机关臃肿,党政和后勤的非学术人员过多,同时出现官本位价值观对学术领域的影响,学术权力的政治化、行政化,非学术力量对学术活动的干预等弊端。大学行政管理-者与官员级别挂钩;部分大学行政人员的贪污腐败;优秀的学者人员从事行政化职业,企图将行政权力披上学术权力的外衣。学术权力被忽视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高等学校的学位授予属于学术权力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却认为高等学校属于授权行政主体,高等学校的学位授予权属于国家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又如教师的职称授予权也应该属于学术权力的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没有将其看作是学术权力,而是认定为行政权力。现实中学术部门组成的委员会在大学里形式上存在,但没有实质性的权力。
三、两种权力的“平衡”法则
学术权力的实现需要资金,行政权力正是通过资金的分配与再生掌握了学术权力的筋脉,同时教育要为政治服务,要实现教育的政治功能;再加上完全用学术权力来管理大学的种种弊端,比如像效率低、对外界反应速度慢、一切以知识为中心忽略了社会因素等等,所以出现了权力的失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了政治、经济、文化、大学自身的办学规律。从长远、总体的角度来看,不管两者之间的鸿沟有多大,受上面提到的因素影响,放弃任何一方,夸大另一方权力都不利于大学的发展。盲目的偏信极易造成偏执与迷信,不利于学校的发展。当学术权力挤压行政权力时,我们要偏向行政权力。当学术权力被忽视时,我们要站在支持学术权力的队伍中。两种权力在并存、竞争的情况下,大学才能朝着美好的方向发展。它们像重量不对等的天平的两端,需要随时空的变化找到并不断调试着天平的合适支撑点,使两种权力达到最佳组合状态,让大学以最优化的速度发展。针对我国目前“大学的泛行政化”的事实,我们在行动上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1.思想观念的更新
要重视教育,崇尚科学,推崇学术研究,看重科研价值,让学术思想的“根”扎在社会土壤中,这样,便于大学学术权力获得强有力的社会支持和心理支持,创造的社会制度和环境也才能赋予学术权力以应有的一席之地,并整体提升学术研究的质量和声誉。
2.调整利益关系,提升学术权力主体的收入水平 良好的社会风尚,需要物质的激励与强化。学术权力主体的收入高于行政权力主体、社会崇尚学术权力主体,即在学术主体既拥有受人尊重的职业地位,又拥有令人羡慕的职业收入,且他们的职业优越感超过行政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情况下,可以减少前者想方设法进入后者行列的积极性。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逐步取消大学管理者的行政级别来达到对学术权力的提升。但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不能过度地控制在利益基础上而无视大学精神,因为那将强化经济主义对大学的渗透,还将模糊经济与学术的边界,从而使高等教育步入歧途。所以我们在大学的政策制定或其他相关行动上可以通过对学术权力主体利益的强化,适时、适度、合理地降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来弱化大学的行政权力。
3.确立两者的共同目标,围绕目标进行有效的沟通
行政权力主体要走出以下思想误区:发挥学术权力的作用会降低决策管理的效率;行政权力应当指挥学术权力;学者专家当了大学校长就是发挥学术权力的作用;实行双肩挑的干部制度就会解决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矛盾。因为从学术权力行使的内在特征看,大学学术组织制度建设对学术权力是非常重要的。大学学术组织制度包括学术委员会、教授协会等组织,在学术权力中应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学术权力主体提出的建议与要求反映了教育的发展规律,有利于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两者之间的冲突表面上是“越位”,实质上是两者对大学性质和使命的不同认识,但他们对教育向美好的方向发展的共同理念是一样的。基于两者的共同美好远景,两者之间应该去除表面化的工作,行政权力主体放弃错误的思想,坦诚地接受和考虑对方的意见。
4.建立维护学术权力的法律制度
要建立维护学术权力的法律,大学内部要建立学术权力的规章制度。权力互动与划界首先需要制度保障。目前关于我国大学治理制度的法律规定,可初步表述为:校党委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学校的重大决策;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管理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学术委员会具有学术事务的评议权力;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校管理的监督权。尽管朱九思教授经常告诫说:“在大学管理的实践中明确区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并非易事,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划90”我们还是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学术权力的范围,来彰显本来就“失衡”的一端。在高校的管理中,要充分发挥学术团体、教职工代表大学的监督权、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的评议权,使大学的决策趋向透明化、法制化和民主化。
四、结语
总之,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大学认识观上存在分歧,导致了两者之间出现了鸿沟。任意夸大任何一方权力,都不利于大学健康的发展。学术权力促进了大学质量的提高,行政权力提升了大学的发展速度。两者之间是质与量的关系,理想状态是在共存、平衡、竞争中发展。目前,维护学术权力是下一步高校发展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珏,试论大学的学术权力[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1,(3),
[2]杨赞国,大学学术权力的本源及制度作为[J]教育探索,2005,(5):31-34
[3]夏再兴,什么是学术权力[J]高等教育,2001,(6),
[4]王承绪,学术权力[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9,
[5]董云川,论大学学术权力的泛化[J]高等教育研究,2000,(2),
[6]叶必丰,周佑勇,论教师职称授予行为的法律性质[J],江西社会科学,1998,(12):1,
[7]关辉,论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J],江苏高教,2008,(6):58-60,
[8]王英杰,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冲突解析——一个文化的视角[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7,(1):55 56,
(责任编辑:张中)
关键词:博弈论;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因素分析法
当高等教育在倍受社会责问:为什么培养不出诺贝尔奖得主?为什么创办不出世界级的百强大学时?我们经常听到的原因可归结为“中国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泛行政化”。当初,教育部的一位前任领导考虑到中国“官本位”的国情,为了高等教育更好地发展,提出了“高等教育行政官员级别化”,进一步巩固了大学的行政化权力,从而遭到了学术人士的强烈批评与指责。为了更好地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下面先简单介绍T两种权力的含义。
一、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含义
大学是一种学术组织,其基本活动是学术活动,所以离不开学术权力。然而,大学的学术权力是指那些直接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如学者、教授或基层学术组织对学术事务、学术活动和学术关系等客体支配的力量。高等教育为了实现服务社会的功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必须依靠大学的与时俱进、高效率地分配资源。大学依靠行政手段,采用自上而下命令的模式管理大学,从而形成了“行政权力”。
二、两种权力之间的联系、区别和冲突
大学是探索知识的场所,学者以认识论为依据,推崇学术自由。然而,为了保证学术活动健康、顺利地进行,学术权力必须要考虑效率以及资源的配置。故大学要求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两种力量并存共存、共同发生作用,只允许其中一种权力发挥作用,不是高等教育发展的理想模式。两种权力,一方面都是大学不可缺少的权力,具有千丝万缕、复杂的关系;另一方面,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为了使高等教育,尤其是我国的高等教育更好地快速发展,现比较两者的区别。
1.从权力的来源来看
学术权力主要来自于专家学者的推崇,如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及学科委员会主任。这种权力的形成,组织或政府行为不是主要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是专家学者,是其个人的学术威望和影响力。而行政权力主要来自于上级的委派或任命,比如大学校长的任免和职权都是政府决定和赋予的。
2.从权力的本质来看
学术权力的核心是学术地位的影响力,影响力越大其权力也越大。行政权力的核心是“权”官,权大才力大。学术权力是相对于行政权力的一种说法,它其实既不管钱,也不管物,更不管人,它是由人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威望形成的,实质上是某个人的学术威望所构成的魅力、影响力和内聚力。它完全是自发的,是一群人自觉而又心甘情愿地追随他并接受他的支配。
3.从权力的生效范围来看
虽然目前大学行政权力仍起着决定作用,但其只能在特定的范围、时间和对象条件下才起作用。而学术权力不受历史时间、国界的影响,其魅力和影响力远远超出大学本身的制约,在社会、在学术共同体等各个方面都有发言权和感召力。比如世界级的学术权威人物,他们的影响超越国界,也无时间限制。学者为追求知识,推崇的学术自由与行政管理对教育进行控制的意识相互矛盾。
4.从权力的作用和意义来看
学术权力在大学起内在支配作用,而行政权力起外在决定作用。大学是培养人才、研究高深学问的地方,工作内容具有很强的学术性。大学一般都设置众多的专业、学科,广大教师分别组织在各自所从事的专业、学科内为本学科、专业发展服务。学校的许多决策问题都涉及学术和学术发展问题,任何出色的大学领导都不可能精通所有领域,且教师自身从事的学术工作本身就要求独立自主性,各行其是,不宜统一指挥,千人一面。所以,大学的决策问题必须遵循学术权力的内在特征,建立科学民主的咨询、建议机制,在广泛征求、听取教授、学者、教师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可行的决策,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本身就是学术权力发挥作用的内在价值诉求。
然而,当前高等教育的管理模式主要是受强有力的行政主管控制和市场优先的战略选择的影响,行政管理者像管理公司企业那样管理着大学。大学行政权力大于学术权力,不仅在世界其他国家盛行,在官本位盛行的我国更是行政权力挤压学术权力空间,忽视学术权力,即大学出现了所谓的“泛行政化”。“泛行政化”表现在:大学的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不到位、被边缘化,以及学校行政机关臃肿,党政和后勤的非学术人员过多,同时出现官本位价值观对学术领域的影响,学术权力的政治化、行政化,非学术力量对学术活动的干预等弊端。大学行政管理-者与官员级别挂钩;部分大学行政人员的贪污腐败;优秀的学者人员从事行政化职业,企图将行政权力披上学术权力的外衣。学术权力被忽视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高等学校的学位授予属于学术权力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却认为高等学校属于授权行政主体,高等学校的学位授予权属于国家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又如教师的职称授予权也应该属于学术权力的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没有将其看作是学术权力,而是认定为行政权力。现实中学术部门组成的委员会在大学里形式上存在,但没有实质性的权力。
三、两种权力的“平衡”法则
学术权力的实现需要资金,行政权力正是通过资金的分配与再生掌握了学术权力的筋脉,同时教育要为政治服务,要实现教育的政治功能;再加上完全用学术权力来管理大学的种种弊端,比如像效率低、对外界反应速度慢、一切以知识为中心忽略了社会因素等等,所以出现了权力的失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了政治、经济、文化、大学自身的办学规律。从长远、总体的角度来看,不管两者之间的鸿沟有多大,受上面提到的因素影响,放弃任何一方,夸大另一方权力都不利于大学的发展。盲目的偏信极易造成偏执与迷信,不利于学校的发展。当学术权力挤压行政权力时,我们要偏向行政权力。当学术权力被忽视时,我们要站在支持学术权力的队伍中。两种权力在并存、竞争的情况下,大学才能朝着美好的方向发展。它们像重量不对等的天平的两端,需要随时空的变化找到并不断调试着天平的合适支撑点,使两种权力达到最佳组合状态,让大学以最优化的速度发展。针对我国目前“大学的泛行政化”的事实,我们在行动上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1.思想观念的更新
要重视教育,崇尚科学,推崇学术研究,看重科研价值,让学术思想的“根”扎在社会土壤中,这样,便于大学学术权力获得强有力的社会支持和心理支持,创造的社会制度和环境也才能赋予学术权力以应有的一席之地,并整体提升学术研究的质量和声誉。
2.调整利益关系,提升学术权力主体的收入水平 良好的社会风尚,需要物质的激励与强化。学术权力主体的收入高于行政权力主体、社会崇尚学术权力主体,即在学术主体既拥有受人尊重的职业地位,又拥有令人羡慕的职业收入,且他们的职业优越感超过行政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情况下,可以减少前者想方设法进入后者行列的积极性。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逐步取消大学管理者的行政级别来达到对学术权力的提升。但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不能过度地控制在利益基础上而无视大学精神,因为那将强化经济主义对大学的渗透,还将模糊经济与学术的边界,从而使高等教育步入歧途。所以我们在大学的政策制定或其他相关行动上可以通过对学术权力主体利益的强化,适时、适度、合理地降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来弱化大学的行政权力。
3.确立两者的共同目标,围绕目标进行有效的沟通
行政权力主体要走出以下思想误区:发挥学术权力的作用会降低决策管理的效率;行政权力应当指挥学术权力;学者专家当了大学校长就是发挥学术权力的作用;实行双肩挑的干部制度就会解决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矛盾。因为从学术权力行使的内在特征看,大学学术组织制度建设对学术权力是非常重要的。大学学术组织制度包括学术委员会、教授协会等组织,在学术权力中应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学术权力主体提出的建议与要求反映了教育的发展规律,有利于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两者之间的冲突表面上是“越位”,实质上是两者对大学性质和使命的不同认识,但他们对教育向美好的方向发展的共同理念是一样的。基于两者的共同美好远景,两者之间应该去除表面化的工作,行政权力主体放弃错误的思想,坦诚地接受和考虑对方的意见。
4.建立维护学术权力的法律制度
要建立维护学术权力的法律,大学内部要建立学术权力的规章制度。权力互动与划界首先需要制度保障。目前关于我国大学治理制度的法律规定,可初步表述为:校党委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学校的重大决策;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管理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学术委员会具有学术事务的评议权力;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校管理的监督权。尽管朱九思教授经常告诫说:“在大学管理的实践中明确区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并非易事,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划90”我们还是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学术权力的范围,来彰显本来就“失衡”的一端。在高校的管理中,要充分发挥学术团体、教职工代表大学的监督权、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的评议权,使大学的决策趋向透明化、法制化和民主化。
四、结语
总之,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大学认识观上存在分歧,导致了两者之间出现了鸿沟。任意夸大任何一方权力,都不利于大学健康的发展。学术权力促进了大学质量的提高,行政权力提升了大学的发展速度。两者之间是质与量的关系,理想状态是在共存、平衡、竞争中发展。目前,维护学术权力是下一步高校发展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珏,试论大学的学术权力[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1,(3),
[2]杨赞国,大学学术权力的本源及制度作为[J]教育探索,2005,(5):31-34
[3]夏再兴,什么是学术权力[J]高等教育,2001,(6),
[4]王承绪,学术权力[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9,
[5]董云川,论大学学术权力的泛化[J]高等教育研究,2000,(2),
[6]叶必丰,周佑勇,论教师职称授予行为的法律性质[J],江西社会科学,1998,(12):1,
[7]关辉,论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J],江苏高教,2008,(6):58-60,
[8]王英杰,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冲突解析——一个文化的视角[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7,(1):55 56,
(责任编辑: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