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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金投资是具有百年发展史的一项经济活动,基金投资也是当前社会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传统银行和保险行业来看,基金与他们共同组成现阶段的金融格局,基金投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完善金融体系,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等都具有重要作用。而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市场还有一定的缺陷和问题,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需要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和管理方法,本文主要就基金管理人进行分析,研究其法律地位以及义务等,为基金投资行业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义务;证券基金投资
虽然我国的基金投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但是整体的发展速度是可观的。但是目前国内的证券市场依然没有发展成熟,而证券投资基金则是新的金融投资工具,这类投资行为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也不完善,还有因为一些人员自身的素质水平限制,导致证券投资基金在实际发展中面临诸多问题。而基金管理人在具体工作中出现违规甚至违法操作导致的投资人呢的损失问题比较突出,是目前相关行业发展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1.基金管理人
实际上,基金管理人也是一种职业,他们通过自身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等,使用其管理的基金资源,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科学合理的进行投资决策制定,让其手中的基金不断升值,也能够让相关投资人获得相应的收益的一种职业,目前的基金管理机构中,基金管理人就是其中最主要的成员。
就其工作性质和内容来看,资金管理人负责对于投资者投资的基金资产进行合理的管理和使用,具体的基金收益高低、盈亏程度等和相应的资金管理人的业务能力和决策之间是有直接联系的,因此相关基金管理机构往往需要在聘用基金管理人之前,就对于其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考核,这是确保他们工作能力的关键,也是保证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关键,只有那些有一定资历和能力的人才能胜任基金管理人的工作要求。
针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能够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首先是依法设立的,是在我国相关部门审查下一步步筛选出来的,而相应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核中,需要对其基金管理机构的资质和运营能力、信誉、相关资金基础和经营状况等、人才都需要有明确的要求。而对于具体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界定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指出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相应的基金契约规定,通过对于其掌握的积极资产进行使用和管理,对于相应基金投资人及时、足额的支付他们在资产运营中获得的收益,并要求基金管理人要积极做好相关的基金会计账册,一般要求这一账册的记录保存要达到15年以上。基金管理人需要进行其使用和操作的基金的财务报告,并进行公示,由中国证监会监督审查。此外,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对于相应的基金资产的净值以及各个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进行公示。相应的基金管理人需要保证其相关操作和工作内容都是和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签订的基金契约是相符合的。
2.基金管理人地位界定
这里所说的基金管理人地位主要是就其法律地位来看的。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了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的地位。在相关研究中,研究者趋向于将证券投资基金性质归纳为信托,也从这一视角来分析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对于这一关系中的受托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进行说明。
就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关系中是否处于受托人地位,笔者在综合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以信托角度来进行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分析可能有一定的不恰当。主要是因为信托的设立通常要相关当事人设计信托意图确定以及信托包含财产的特定性、信托受益人确定性三方面来考虑,三个条件的负荷的情况下,法院才能明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对于信托判断的重要依据。在相应信托机构成立的情况下,受托人需要获得相应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在目前国内的证券投资仅仅的发行中,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来签订相应的基金契约,相关投资者借由基金單位申购加入到相应的契约关系中,就相应信托设立意图确定性来看,相关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不会参与基金契约签订,因此他们实际上是没有设立信托的意图的,所以说将投资者也作为信托委托人的角色是不恰当的。就受益人确定性来看,具体的受益人实际上是有基金收益凭证的持有人,相关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其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获得收益,以财生财。但是实际上,基金收益凭证是可以在市面上进行流通的,可以进行转让和赠予,所以具体的基金受益人是在变化的,一些开放性的基金凭证甚至可以赎回,所以受益人数量也是动态变化的,所以,将基金受益人的地位按照信托关系分析也是不对的。此外,就财产所有权来看,信托关系主要是通过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财产权的一种行为下确立的,这种转移并不是占有,而是让受托人能够用自己的名义来对于其所有的基金资产进行使用和管理的权力。但是实际上,他们并不具有财产的真正所有者,所以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将基金管理人作为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界定也是不合理的。
就目前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性质和内容来看,基金管理者和相关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更类似于合同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在基金契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合同性质也是委托合同,也就是基金投资人将资产转交给基金管理人实施管理和使用权,基金管理人则按照相关的规定,凭借自身的经验和判断,进行投资决策和实施的过程。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针对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基金资产使用和管理中,也需要他们履行相应的义务,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列举有23项之多,这里不一一列举。综合来看,基金管理人的工作义务就是要在确保投资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规避风险,合理投资,保证相关受益人资产安全和资产升值。
总结:基金管理人的具体地位界定是需要综合目前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性质来界定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并存的,需要把握分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关工作。
参考文献:
[1]何文.国有资本投资项目中GP、LP及基金管理人关系研究[J].财会月刊,2019(S1):38-42.
[2]李莉.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中补偿规则的法律完善~()——以珠海市规范性文件为例的分析[J/OL].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10[2019-11-16].http://kns.cnki.net/kcms/detail/50.1023.C.20191009.1415.002.html.
[3]陶伟腾.基金托管人之义务属性探源:信义义务抑或合同义务?[J/OL].南方金融:1-9[2019-11-16].http://kns.cnki.net/kcms/detail/44.1479.F.20190930.1818.002.html.
[4]靳海涛.母基金的必然性、价值和经营配置之道——来自中国本土实践的经验研究[J].清华金融评论,2019(03):25-28.
[5]申山宏.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及披露问题改进探讨——以美港基金为例[J].财会通讯,2019(04):26-30.
关键词: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义务;证券基金投资
虽然我国的基金投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但是整体的发展速度是可观的。但是目前国内的证券市场依然没有发展成熟,而证券投资基金则是新的金融投资工具,这类投资行为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也不完善,还有因为一些人员自身的素质水平限制,导致证券投资基金在实际发展中面临诸多问题。而基金管理人在具体工作中出现违规甚至违法操作导致的投资人呢的损失问题比较突出,是目前相关行业发展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1.基金管理人
实际上,基金管理人也是一种职业,他们通过自身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等,使用其管理的基金资源,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科学合理的进行投资决策制定,让其手中的基金不断升值,也能够让相关投资人获得相应的收益的一种职业,目前的基金管理机构中,基金管理人就是其中最主要的成员。
就其工作性质和内容来看,资金管理人负责对于投资者投资的基金资产进行合理的管理和使用,具体的基金收益高低、盈亏程度等和相应的资金管理人的业务能力和决策之间是有直接联系的,因此相关基金管理机构往往需要在聘用基金管理人之前,就对于其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考核,这是确保他们工作能力的关键,也是保证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关键,只有那些有一定资历和能力的人才能胜任基金管理人的工作要求。
针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能够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首先是依法设立的,是在我国相关部门审查下一步步筛选出来的,而相应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核中,需要对其基金管理机构的资质和运营能力、信誉、相关资金基础和经营状况等、人才都需要有明确的要求。而对于具体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界定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指出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相应的基金契约规定,通过对于其掌握的积极资产进行使用和管理,对于相应基金投资人及时、足额的支付他们在资产运营中获得的收益,并要求基金管理人要积极做好相关的基金会计账册,一般要求这一账册的记录保存要达到15年以上。基金管理人需要进行其使用和操作的基金的财务报告,并进行公示,由中国证监会监督审查。此外,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对于相应的基金资产的净值以及各个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进行公示。相应的基金管理人需要保证其相关操作和工作内容都是和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签订的基金契约是相符合的。
2.基金管理人地位界定
这里所说的基金管理人地位主要是就其法律地位来看的。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了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的地位。在相关研究中,研究者趋向于将证券投资基金性质归纳为信托,也从这一视角来分析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对于这一关系中的受托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进行说明。
就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关系中是否处于受托人地位,笔者在综合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以信托角度来进行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分析可能有一定的不恰当。主要是因为信托的设立通常要相关当事人设计信托意图确定以及信托包含财产的特定性、信托受益人确定性三方面来考虑,三个条件的负荷的情况下,法院才能明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对于信托判断的重要依据。在相应信托机构成立的情况下,受托人需要获得相应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在目前国内的证券投资仅仅的发行中,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来签订相应的基金契约,相关投资者借由基金單位申购加入到相应的契约关系中,就相应信托设立意图确定性来看,相关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不会参与基金契约签订,因此他们实际上是没有设立信托的意图的,所以说将投资者也作为信托委托人的角色是不恰当的。就受益人确定性来看,具体的受益人实际上是有基金收益凭证的持有人,相关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其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获得收益,以财生财。但是实际上,基金收益凭证是可以在市面上进行流通的,可以进行转让和赠予,所以具体的基金受益人是在变化的,一些开放性的基金凭证甚至可以赎回,所以受益人数量也是动态变化的,所以,将基金受益人的地位按照信托关系分析也是不对的。此外,就财产所有权来看,信托关系主要是通过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财产权的一种行为下确立的,这种转移并不是占有,而是让受托人能够用自己的名义来对于其所有的基金资产进行使用和管理的权力。但是实际上,他们并不具有财产的真正所有者,所以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将基金管理人作为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界定也是不合理的。
就目前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性质和内容来看,基金管理者和相关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更类似于合同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在基金契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合同性质也是委托合同,也就是基金投资人将资产转交给基金管理人实施管理和使用权,基金管理人则按照相关的规定,凭借自身的经验和判断,进行投资决策和实施的过程。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针对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基金资产使用和管理中,也需要他们履行相应的义务,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列举有23项之多,这里不一一列举。综合来看,基金管理人的工作义务就是要在确保投资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规避风险,合理投资,保证相关受益人资产安全和资产升值。
总结:基金管理人的具体地位界定是需要综合目前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性质来界定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并存的,需要把握分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关工作。
参考文献:
[1]何文.国有资本投资项目中GP、LP及基金管理人关系研究[J].财会月刊,2019(S1):38-42.
[2]李莉.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中补偿规则的法律完善~()——以珠海市规范性文件为例的分析[J/OL].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10[2019-11-16].http://kns.cnki.net/kcms/detail/50.1023.C.20191009.1415.002.html.
[3]陶伟腾.基金托管人之义务属性探源:信义义务抑或合同义务?[J/OL].南方金融:1-9[2019-11-16].http://kns.cnki.net/kcms/detail/44.1479.F.20190930.1818.002.html.
[4]靳海涛.母基金的必然性、价值和经营配置之道——来自中国本土实践的经验研究[J].清华金融评论,2019(03):25-28.
[5]申山宏.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及披露问题改进探讨——以美港基金为例[J].财会通讯,2019(04):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