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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的体系是首躯断离的体系,罪刑关系以罪刑相应为原则,而刑罚论却很少强调罪刑相应的报应之义对于作为刑罚目的的"预防"的制约。因而罪刑相应原则在依赖刑罚并以"预防"为刑罚目的的现实面前不能不是软弱的。单纯地以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目的,或者离开报应主义与特殊预防并列的制约而谈论一般预防的目的意义都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