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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五日通过并颁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其中第一条对我国刑法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作了重大修改和完善。 一、《补充规定》对刑法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修改和完善 我国刑法第17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