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性质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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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直以来,关于检察权的性质问题都倍受争议论,即使在法治比较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同样也存在着"归属之争",无论准确界定其性质有多么困难,合理界定检察权的性质有利于规范检察权的行使。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
  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把检察机关划归于审判机关,同时有规定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派驻在各级法院内部的行政代理人,例如,在法国,"检察官乃被定义为'近于司法官之行政权之官员'";①英美法系国家则倾向于把检察机关划归于行政机关,例如,美国的司法部长则是检察机关的"首长",但同时也规定了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内部享有独立的司法保障的机构,是公共利益的代表。②
  在我国,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以龙宗智等教授为代表的"司法权说",虽然他认为检察权具有双重属性,但是倾向于把检察机关划归为司法机关,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把检察机关定位在司法机关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脱离于现有的行政系统(政府),体现出其明显的司法权属性,此外,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性并保障其独立性也是世界检察制度发展的趋势。③
  第二种观点是以陈卫东等教授为代表的"行政权学说",他认为"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④这也许与他一直推崇的"检察一体化机制"有着一脉相承的直接关系。
  第三种观点是以张建伟等教授为代表的"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其主要的依据在于,检察机关具有公诉职能,在法庭上支持公诉,体现出检察权的司法性,同时,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以及行动模式具有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具有明显的行政性的特点,因此,检察权理应属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混合体。⑤
  第四种观点主要是以叶青等教授为代表的"法律监督说",其理由在于,确立检察权的独立性能够保证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保证检察机关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行为,同时也有助于探索我国检察机关建设的特殊规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检察机关和法律监督制度。⑥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难以对检察权的性质作出准确的定位,上述的四种国内的观点也同样不能够完全概括出检察权的完整属性。这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些理论观点都揭示了检察权的某个或某些方面的属性,但没有全面地反映检察权的特点,更没有反映检察权的本质特点。"⑦关于检察权性质的定位已经成了一个无法回避,必须勇敢面对的"疑难杂症"。
  在笔者看来,检察权一个司法权、行政权、法律监督权的"混血儿",兼具有三者的部分特点,但又很难将其化归为任何一种单独的权力之中,就像父母生出的孩子兼具父母的某些特征一样。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都能寻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司法权说"的依据在于《刑事诉讼法》的第5条,其规定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权说的依据在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内部是"上令下从"的领导关系,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而"法律监督说"的法律依据的位阶最高,其依据在于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的检察权应是一个权力束的组合,是一组法律规定的由检察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束。检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权必须由宪法、法律规定并授予其权力,只是存在在现有的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哪些权力由检察机关行使比较合适的合理性判断问题而已,国家权力在分配时完全可以不由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改由其他国家机构行使,因为"从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职能调整的过程可以看出,我国检察制度最初的设计者和1954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1978年宪法的起草者的目的,的确是设立一个对所有立法、执法、司法实施全面监督的机构来担负这一职责。"⑧正因如此,法律监督权就成为检察机关享有的具有《宪法》地位的权力。
  法律规定的权力法律也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将其剥夺,就如同别人给你某种权力,也同样可以以相同的方式予以剥夺一样,因此,我们不能根据现有法律条文的规定,来推演和讨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律的规定是作为实然层面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方式,但作为理论探讨更应该是从实然的层面去研究检察权的性质,这也许也是一直以来采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式必然带来的诟病。
  那么检察权的最本质的属性到底是什么呢?笔者比较认同的是,检察权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守护法律",检察机关是因为法律而诞生,也必将因为法律的消失而消失,检察机构的存在与否与权力的外延范围都是由法律而决定的,没有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一切以法律为基础的东西必将丧失,这也同卢梭曾经说过的是一样的道理,"一旦法律不再有力量了,一切合法的东西也就不再有力量了"⑨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就在于"守护法律",在现阶段,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法律守护"的职责体现在"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检察官作为法律之守护人,检察官既要保护被告免于法官之擅断,亦要保护其免于警察之恣意。"⑩
  检察机关检察权的"守护法律"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性是检察权"守护法律"本质的核心部分。检察机关的产生正是由于法律的运行需要而产生的,法律的运行过程就是司法的过程。在我国,无论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抗诉权,还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诉权和抗诉权都体现出检察机关为法律的运行而履行"守护法律"的职责。
  第二,行政性是检察权"守护法律"本质的必要补充。检察机关的内部的组织编制和运行模式需要与审判的审级制度相对应,"上命下从"的程序运行模式同样也需要检察机关能够具有行政性,因此,行政性是检察权"守护法律"的必要补充。
  第三,法律监督性是检察权"守护法律"本质的合理保障。法律监督是保障司法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当出现某些偏离法律规定的情况时,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检察权的"守护法律"的使命进行监督,从某种程度上加强了检察权"守护法律"的手段。
  综上所述,检察权既不是行政权,也不是司法权,同样也不是法律监督权,而是一个综合的法定的权力束的组合,其本质就是"守护法律"的权力束。
  注释:
  ①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1页。
  ②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期。
  ③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④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⑤张建伟"《刑事司法体制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⑥叶青、黄一超主编:《中国检察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03页。
  ⑦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期。
  ⑧陈国庆:《检察制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本,第102页。
  ⑨卢梭:《社会契约论》,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317页。
  ⑩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
  作者简介:张虎威,(1986年10月-)汉,男,山东威海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诉讼法专业,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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