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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1923年,武昌团组织根据团中央安排,选派代表参加团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由于选派代表过程中操作不细致、沟通不充分,导致代表资格风波的发生影响及于全团。团中央特派恽代英全权调查处理。恽代英在听取各方意见、查阅会议资料的基础上,通过会议的方式,分清是非,化解矛盾,平息了风波。问题的发生及其解决,反映了地方党和团的组织早期建设中的局部情况,说明在组织内应本着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讲规矩、明是非、持公正,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新的团结,这才是一条正确的道路。
[关键词] 恽代英;许白昊;林育南;徐家棚;青年团二大;代表资格
[中图分类号] D2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02-0068-08
1920年初,作为粤汉铁路端点的武昌徐家棚,集聚了一大批产业工人,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在其中积极发展,引起团中央高度重视。
1922年2月,徐家棚粤汉铁路工人俱乐部成立。9月,徐家棚铁路工人罢工,并迅速发展成粤汉铁路全路的统一行动。胜利后,以粤汉铁路工人俱乐部联合会为基础,粤汉铁路总工会在长沙成立,徐家棚粤汉铁路工人俱乐部相应改组为工会。罢工斗争的胜利,鼓舞着青年工人纷纷入团。到1923年5月,徐家棚地区的青年团员达到40人。
武汉的社会主义青年团组织正式成立于1921年12月4日,由陈潭秋、包惠僧、黄负生、李书渠、刘昌群等发起。1922年12月17日,成立区委,下辖武昌、汉口、汉阳、江岸、徐家棚等5个地方组织。团徐家棚地委以刘光国为委员长。
1923年8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南京东南大学召开。其时,青年团主要在大中学校青年学生中发展,徐家棚团组织以工会为基础,团员都是工会会员,别具一格。团中央了解到这一情形,非常认可向青年工人群体发展的做法,便特许徐家棚工人团员选出代表,参加团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促进团的组织建设。第一届团中央书记施存统曾在回忆中说许白昊参加了这次大会。其实,代表徐家棚工人团员参加青年团二大的,是林育南而非许白昊。为林育南出席南京大会事,青年团湖北区委内部,发生过一场关于代表资格的风波。
林育南,武汉地区早期革命运动的领导者,共产党员,在青年团武昌地委中分任劳动运动委员、学生运动委员、社会教育委员,接替包惠僧任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长江分部主任,与许白昊一同出席过在苏联莫斯科召开的远东民族代表大会。徐家棚青年团二大代表的选派,时值二七惨案以后。由于时局紧张,考虑到工人代表外出参会,有遭资方开除之虞,就改派了非工人出身的代表。这个结果,得到团中央的认可。徐家棚团地委选派团二大代表的事宜,由任职于中共武汉区委,并一度被选为团区委的许白昊具体经办。
11月16日,林育南回到武汉。他此行是根据团中央的安排,溯江而上,作南京、芜湖、安庆和武昌四地的巡察,武昌是最后一站。17日,林育南分别同团武昌地委兼区委、徐家棚有关人员谈话。18日上午,在武昌郊外洪山召开有30多人参加的大会,传达青年团二大的精神和任务,研究并决定了近期团的主要工作。
24日,李书渠在徐家棚召集团的会议,获知推举团二大代表时,只推举了刘光国、李书渠二人,并任择其中一人作代表,但并未推举他人。随后,在党的区组长会议上,李书渠便提出了林育南的代表资格问题,主张林育南应到徐家棚向工人同志道歉,由工人同志追认其代表资格。李书渠在较长的时间中,负责徐家棚的工会工作和青年工作。
12月8日,团区委负责人胡彦彬,以及李书渠、刘一华、胡云卿、叶云卿、柯先发、柯瑞山等人在徐家棚開会。胡彦彬报告青年团二大以来各方面情形,李书渠提出林育南出席团二大问题,决定请林育南到徐家棚说明情况。
9日,中共武汉区委致函团区委,称林育南作为徐家棚代表出席青年团二大问题,党的会议决定移交团区委,请速持平解决。委员长包惠僧、秘书许白昊在函件上签了名。
同日,许白昊致信李书渠,说徐家棚代表问题,曾经同徐家棚团员同志正式、非正式地多次商量,开始是要选工人代表,一次未成,两次未成,第三次才提出刘光国、李书渠、林育南。后因刘光国、李书渠因事不能成行,才派了林育南。他认为,现在否认林育南为代表,要搞追认是绝无价值的,那将是对林育南的极大伤害。
他在信中邀约李书渠、胡彦彬,一同去徐家棚验证过往的事实。
11日,许白昊再给李书渠写信,告知他如约去到徐家棚,但李书渠、胡彦彬并未前往。
16日,许白昊致信胡彦彬并转团区委,信中介绍了根据团区委刘昌群的通知,到徐家棚召集会议,产生南京大会代表的经过,当时举出刘光国、李书渠、林育南3人,刘光国受湘区之约,要去湖南水口山,李书渠说有病不能赴会,只有林育南有空可去。
同日,团区委开会,胡彦彬、任开国、余世颂、刘昌群出席,许白昊、李书渠到会说明徐家棚代表问题。许白昊报告说:
此问题原系上次C.P.组长会由书渠同志提出,当时C.P.议案过多,公决交S.Y.区会讨论,故当时未[议]。
暑假接大会通告时,即赴徐招集会议,讨论此问题。叶、武、杜、李等到会。均谓徐地不能派代表。二次会议再议时,叶、胡、杜等到会,仍不能选出代表,遂提议另设补救办法。
三次会议再次召开,叶、杜、武、李华金、柯等到会,决定找与该地接近能代表者充当代表。拟推刘光国,因刘要赴水[口山],遂决定李书渠,后书渠因病不能去,又改推林育南。若此3人均不能去,则徐地恐难找出代表。
后会期临近,刘、李均不能去,国君遂找育南赴会[1] 165,166。
国君,即许白昊。李书渠在会上发言,称在徐家棚开会,胡、叶、柯、廖、杜等出席,谈到南京大会代表问题,胡、叶等均称不知林育南赴宁始末,否认曾推举林育南为代表。在党的会议上提出这个问题后,又同胡彦彬在徐家棚召集过会议,他本人被派为代表,但始终未接到正式通知。胡彦彬则在会上提出,这件事情,党的区组长会议是否交团区委来解决,或者交团区委按李书渠提出的办法执行。 会议决定此事留待徐家棚负责人到会时再解决。结束时,胡彦彬因事辞去委员长一职,会议推余世颂代理。
区委当即并且是首次给团中央写报告,内中大致汇报了关于林育南代表资格争议的情况。报告说,前些时,区委接到党的区委公函,称在党的区组长会议中,李书渠根据徐家棚工人的意见,提出他们只举了李书渠、刘光国两人作南京大会的代表,并未举林育南,议决由林育南到该地向工人道歉,并请追认其代表资格。此决议移交本区委会执行。
此事未及解决,李书渠、胡彦彬就联名发出致团中央暨各地方委员会的公开信,大范围公开了此项争议:
首先,否认了徐家棚团地委的存在。宣称徐家棚团员并未经过正式手续,亦未经过训练,直到现在还未成立团的地委,并无资格选派代表参加南京大会。而团中央特准选派工人代表出席,只是权宜之计,亦可由中看出任何非该地工人同志,都不能作为该地代表。
其次,公开徐家棚代表产生的经过。称工人同志只举出刘光国、李书渠为代表,并未举林育南,是许白昊让他们推举非工人的林育南作代表,林育南去得不明,来得不白,手续不合。事情发生后,党的区组长会与团区委提出林育南到徐家棚向工人同志道歉,请求工人同志追认其代表资格,许白昊先是默认,继则私向徐家棚同志辩解疏通,一错再错。团区委不能及时处理此事,竟表决将其作为悬案。
公开信認为此事不合团体纪律,有违团体章法,应当予以严厉追究。要求各地团员一致主张,请求团中央撤销林育南团中央委员职务,剥夺许白昊半年表决权和被选举权。如果二人仍不认错,则要求全团同志都向团中央提议,请其开除许、林团籍,急行召集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重新讨论一切。如果团中央不能采纳此案,则请开除李、胡二人团籍[2] 122,129。
17日,李书渠又以个人名义,给党的区委写信,再次强调林育南参加南京大会是非正式的,继续申述“道歉”“追认资格”的要求。
李书渠给团中央写公开信,这对团中央而言,是前所未见的。信中提出的要求极为严厉,而列举的事实只能说是一面之词。团中央十分重视,先是要求团武昌区委彻查此案,不能作为悬案,继则特派恽代英来汉,以特派员身份全权调查处理。
那时,党和团在组织上尚未明显分开,团区委内部这一纠纷,势必牵扯到党内来。1924年1月1日,中共武汉区委开会,会中再次讨论到这个问题。当日出席会议的有包惠僧、李立三、许白昊、李书渠、胡彦彬、叶云卿等人。
包惠僧报告了区委处理这个问题的经过。李书渠在会上重述了他几封信的意思。许白昊针对李书渠的信作了一些解释。来自徐家棚的叶云卿,介绍了推举林育南的情况,大意是:
徐家棚选举赴S.Y.此次大会的代[表],本来只李书渠与刘光国二同志。但自京汉路惨杀以后,工友们的行动极不自由,仅有云卿同志一人接洽,而派往徐家棚担任工作的人又时常变动,所以工友同志对于团体的组织极不明了。到了大会要开会的时候,才临时商量由育南同志为出席代表。但这事只有云卿同志一人知道。他也没有告诉所有的工友同志。因为他们信同志如兄弟,同志中无论谁作事都是一样的[3] 157,158。
叶云卿的发言,细节与许白昊所说有所不同。包惠僧即提议依据这个事实解决问题,
李书渠重申按照他此前提出的办法加以解决,许白昊则“绝对主张依法律问题解决”。
1月14日,恽代英到达武昌。恽代英是武汉地区五四运动的主要领导者,时任团中央执行委员、宣传部部长,在武汉革命群体中具有极高的威望。
15日,恽代英与刘昌群谈话。16日,与刘念祖、任开国、余世颂、廖如愿谈话。经过初步了解,恽代英大致得出如下几点认识:
第一,根据工人提供的情况,许白昊在推举代表问题上,“应认轻率擅专之过”。同时,他也认为工人关于以前只举刘光国、李书渠的发言,有无内幕无从得知,亦决不能问,即使按此办法使许白昊有屈,亦只得如此。但最好不使他因此离开团组织。
恽代英说“决不能问”,是从保护工人参加团的活动的积极性出发的。
第二,林育南若非勾通作弊,则不应有过,南京大会代表资格及中央执行委员资格更不与此相涉。
第三,党的区委若真说是决定办法交团区委执行,那是干涉了团的内部独立,根本不能认为有效;假若没有决定实行办法,那是李书渠假名劫持。
所谓“干涉了团的内部独立”,当然是基于当时党与团的关系的认识。事实上,党对团的领导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是大政方针的领导,而非具体事务的包办。
第四,说徐家棚不成地委,那地委不足5个,湖北何以成区;区委实际上未将问题列为悬案,何以成为悬案;这些问题不成立,而且李书渠、胡彦彬的公开信“根本非法,均应受罚”。同时,他也认为即使处罚,亦应从公意、从轻,总的目的是公平了结,并尽量不妨碍今后的团务发展。
恽代英预备还要与李书渠、林育南、许白昊、刘一华、包惠僧、马念一等人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为正式会议作准备。1月17日,他向团中央写信,将初步工作的情况作了汇报[4] 133,137。
1月22日,恽代英主持临时会议,处理林育南南京代表资格一案。
恽代英首先说明此行目的和办事原则,强调此来一则希望明晰此案真相,以求公允解决,二则希望解决此案以后能消弭嫌隙,利于团务进行。今天会议的方法是,先求明白是非,再定处理办法。
团区委委员长余世颂简单报告了问题的提出以及处理的经过。然后,恽代英逐一提出问题,现场质证,以事实为基础,以规则为准绳,最后逐一作出结论。
关于许白昊的责任问题:
第一,对于李书渠的被选,是否未经通知。李书渠表示确未接到通知。刘昌群说,许白昊让他通知李书渠,他作了应允,也说许白昊可与李书渠接洽,不知他何以未去。他自己曾非正式地告诉过李书渠。 许白昊说:“关于通知书渠同志一事,曾经托过昌群同志。至昌群同志应允以后,曾嘱我仍自己通知,亦系属实。但我因住汉口,来往不便,以为昌群同志总当通知了,彼时书渠同志正在病中,故亦以为不能去。”
据此,恽代英作出评判:刘昌群当时虽非委员长,但实际属负责之人,既经许白昊告知,而未正式通知李书渠,应负一部分责任。许白昊既经刘昌群嘱自去通知而未通知,亦应负责。
第二,林育南的被选,是否未经工人推举,纯系许白昊指派。叶云卿、胡云卿、柯瑞三、李华金发言,叶、柯、李声明选举过林育南,只有胡云卿说后才知道。李书渠说从陈学渭处得知被举为代表,曾表示也许去也许不去。包惠僧、马念一强调叶云卿的发言与过去不同。
许白昊说:“举育南同志作代表时胡云卿同志未到会,育南、书渠、光国三人是一次会举出。至于谁提出育南,则已忘记。但非我所提出。”
据此,恽代英作出评判:胡云卿、李书渠等发言,不知曾举林育南为代表,叶云卿、柯瑞三等发言,刘光国、李书渠、林育南三人并非同时举出。他们说举林育南系许白昊提出,许白昊所言与他们的证言不符。现照证据判断,许白昊应负责任。至于叶云卿一说经五人开会决定举林育南,一说许白昊与他一个人商量,前后矛盾,也须负一点责任。
第三,许白昊是否在徐家棚召集了不合法的会议。李书渠强调许白昊并未受党的区委或团区委指派。
许白昊说:“白昊往徐埠,是先与彦彬同志约过,临行时彦彬曾叫我通知徐埠同志。后我去徐埠,彦彬不到,我亦只向工友同志说,请他们到大会据实说明,不应认为私地疏通。”
据此,恽代英作出評判:许白昊所言,既经胡彦彬否认,又不能提出反证,是否疏通一节,固然不应无所根据加以揣度,但团的会议记录有“赴徐招会”,许白昊应负召集不合法会议之责。
关于林育南的责任问题。林育南作了申述,包惠僧认为林育南参会未带议案,不符代表之意,且他是由许白昊、刘昌群两同志所派,未建筑在徐家棚多数同志之上。马念一认为林育南个人应无责任,但其代表资格有问题。
恽代英指出:林育南作为代表,系受负责人委托,既有证书,即使发生代表资格问题,只应由发证人许白昊负责,他自身应无责任。至于代表是否须带本地议案,南京大会并无此强制办法,与林育南的责任问题亦无关系。南京大会代表资格问题,区委拟削去林育南中委之职,一则林育南本人不应无故受罚,二则中委系大会选举,即使不到会也可以被选。所以,南京大会选举林育南不存在问题,也就没有削去其中委之理。
关于李书渠、胡彦彬的责任问题:
第一,徐家棚为地方团,何以说非地方团。许白昊说他当时是徐家棚地方团的负责人。余世颂说徐家棚地方团经过了团中央的核准。李书渠坚称不是地方团,包惠僧也称事实上未成为地方团组织。
恽代英指出:徐家棚经团中央核准为地方团组织,未经取消;有负责人证明系地方团;有团员40人。故此,否认徐家棚为地方团组织,并无证据。再则,此时已有区委,徐家棚若非地方团,何以成区?在这一点上,李书渠、胡彦彬应负失言之责。
第二,南京大会已许非工人代表出席,何以现在发生疑问。恽代英指出:上届团中央只表明最好是举工人代表出席,并未禁止举非工人,且有证据证明许白昊先请工友自己举人,工友以工作关系不能去,可见许白昊并非故意违反团中央的意思。林育南到会后,其代表资格得到了大会的确认。现在仍坚执工人与非工人之别,并不妥当。对此,李书渠、胡彦彬应负责任。
第三,党的区委是否有解决方法的决议移交团区委执行的问题。恽代英根据李书渠、许白昊、包惠僧的发言,判定党的区委当时并未确定办法交由团区委处理,李书渠坚持认为党的区委提出了办法,不是事实,应负其责。
第四,关于团区委将此案列为悬案问题。恽代英听了李书渠、任开国的发言,指出团区委并未表示永不解决,不存在所谓悬案。
第五,团区委既未将此案永作悬案,李书渠、胡彦彬又未经呈诉区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便擅发公开信通告全国的问题。李书渠表示因区委不肯照事实判决,许白昊又不肯认错,他本人感情激动,欲求此事早日明白,未遵法定手续,现甘愿认错。恽代英指出,李书渠、胡彦彬同志无论由于何故激动意气,但此事违反法定手续,不能不负责任。
至此,问题得到解决。恽代英对于问题的发生、性质作了客观的分析和判定,作出了明确结论。他说:
现在各方是非已经明了。此等各方应负责任之过误,从实际看来,或系由徐埠当时在压迫之下,故事实上不能举行合法选举或因向例关于选举通知各项手续,未经严重注意,或因一时误解,或反感,激成失言或不合法定手续之行事。各方均未认承当事之任何人,有根本不忠诚于团体或主义之罪。则此事只能在问明情况后,使大家以后均格外慎公守法,不应有何严重惩罚。
作为主要当事人的李书渠,对恽代英主持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强调他的初衷是明白是非,但其提议被恶意解释,造成愈闹事愈纠纷的局势。许白昊对李书渠、胡彦彬公开信中所言“欺诈抵赖”的说法不满,认为是“故加诋毁”。对此,李书渠承认用语过重,愿意认错,但此事多由同志态度不当而起,还望大家反省。林育南对于赴南京大会前因忙于编辑《施洋纪念册》,未与李书渠会面,表示致歉。而公开信说他冒充代表,有损名誉,也希望李书渠以后改正。
恽代英就李书渠、许白昊、林育南之间的对话,再次劝勉说:“我们团体还很幼稚,同志中性行态度不免缺点,均有常须互相劝勉之处。”[5] 138,156
过后,李书渠再发声明,承认错误,对部分情节仍然保留看法,对恽代英作为特派员处理此事的初衷表示谅解。
一场关于林育南代表资格的风波,至此平息。
这场代表风波,反映了早期组织建设的局部情况。事情最终得到解决,说明在组织内,讲规矩,明是非,持公正,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从而达到新的团结,是一条正确的道路。
[参考文献]
[1]S.Y.区委员会记录(昌群口认由彼记录)(1923年12月16日).湖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2年-1924年)甲1[M].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
[2]李书渠、胡彦彬致团中央暨各地方委员会信(1923年12月).湖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2年-1924年)甲1[M].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
[3]C.P.鄂区谈话会记录(记录人夏之栩)
(1924年1月1日).湖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2年-1924年)甲1[M].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
[4]代英致团中央信(1924年1月17日),湖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2年-1924年)甲1[M].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
[5]恽代英召集临时会议笔记(1924年1月20日-22日).湖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2年-1924年)甲1[M].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
[责任编辑:李利林]
[关键词] 恽代英;许白昊;林育南;徐家棚;青年团二大;代表资格
[中图分类号] D2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02-0068-08
1920年初,作为粤汉铁路端点的武昌徐家棚,集聚了一大批产业工人,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在其中积极发展,引起团中央高度重视。
1922年2月,徐家棚粤汉铁路工人俱乐部成立。9月,徐家棚铁路工人罢工,并迅速发展成粤汉铁路全路的统一行动。胜利后,以粤汉铁路工人俱乐部联合会为基础,粤汉铁路总工会在长沙成立,徐家棚粤汉铁路工人俱乐部相应改组为工会。罢工斗争的胜利,鼓舞着青年工人纷纷入团。到1923年5月,徐家棚地区的青年团员达到40人。
武汉的社会主义青年团组织正式成立于1921年12月4日,由陈潭秋、包惠僧、黄负生、李书渠、刘昌群等发起。1922年12月17日,成立区委,下辖武昌、汉口、汉阳、江岸、徐家棚等5个地方组织。团徐家棚地委以刘光国为委员长。
1923年8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南京东南大学召开。其时,青年团主要在大中学校青年学生中发展,徐家棚团组织以工会为基础,团员都是工会会员,别具一格。团中央了解到这一情形,非常认可向青年工人群体发展的做法,便特许徐家棚工人团员选出代表,参加团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促进团的组织建设。第一届团中央书记施存统曾在回忆中说许白昊参加了这次大会。其实,代表徐家棚工人团员参加青年团二大的,是林育南而非许白昊。为林育南出席南京大会事,青年团湖北区委内部,发生过一场关于代表资格的风波。
林育南,武汉地区早期革命运动的领导者,共产党员,在青年团武昌地委中分任劳动运动委员、学生运动委员、社会教育委员,接替包惠僧任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长江分部主任,与许白昊一同出席过在苏联莫斯科召开的远东民族代表大会。徐家棚青年团二大代表的选派,时值二七惨案以后。由于时局紧张,考虑到工人代表外出参会,有遭资方开除之虞,就改派了非工人出身的代表。这个结果,得到团中央的认可。徐家棚团地委选派团二大代表的事宜,由任职于中共武汉区委,并一度被选为团区委的许白昊具体经办。
11月16日,林育南回到武汉。他此行是根据团中央的安排,溯江而上,作南京、芜湖、安庆和武昌四地的巡察,武昌是最后一站。17日,林育南分别同团武昌地委兼区委、徐家棚有关人员谈话。18日上午,在武昌郊外洪山召开有30多人参加的大会,传达青年团二大的精神和任务,研究并决定了近期团的主要工作。
24日,李书渠在徐家棚召集团的会议,获知推举团二大代表时,只推举了刘光国、李书渠二人,并任择其中一人作代表,但并未推举他人。随后,在党的区组长会议上,李书渠便提出了林育南的代表资格问题,主张林育南应到徐家棚向工人同志道歉,由工人同志追认其代表资格。李书渠在较长的时间中,负责徐家棚的工会工作和青年工作。
12月8日,团区委负责人胡彦彬,以及李书渠、刘一华、胡云卿、叶云卿、柯先发、柯瑞山等人在徐家棚開会。胡彦彬报告青年团二大以来各方面情形,李书渠提出林育南出席团二大问题,决定请林育南到徐家棚说明情况。
9日,中共武汉区委致函团区委,称林育南作为徐家棚代表出席青年团二大问题,党的会议决定移交团区委,请速持平解决。委员长包惠僧、秘书许白昊在函件上签了名。
同日,许白昊致信李书渠,说徐家棚代表问题,曾经同徐家棚团员同志正式、非正式地多次商量,开始是要选工人代表,一次未成,两次未成,第三次才提出刘光国、李书渠、林育南。后因刘光国、李书渠因事不能成行,才派了林育南。他认为,现在否认林育南为代表,要搞追认是绝无价值的,那将是对林育南的极大伤害。
他在信中邀约李书渠、胡彦彬,一同去徐家棚验证过往的事实。
11日,许白昊再给李书渠写信,告知他如约去到徐家棚,但李书渠、胡彦彬并未前往。
16日,许白昊致信胡彦彬并转团区委,信中介绍了根据团区委刘昌群的通知,到徐家棚召集会议,产生南京大会代表的经过,当时举出刘光国、李书渠、林育南3人,刘光国受湘区之约,要去湖南水口山,李书渠说有病不能赴会,只有林育南有空可去。
同日,团区委开会,胡彦彬、任开国、余世颂、刘昌群出席,许白昊、李书渠到会说明徐家棚代表问题。许白昊报告说:
此问题原系上次C.P.组长会由书渠同志提出,当时C.P.议案过多,公决交S.Y.区会讨论,故当时未[议]。
暑假接大会通告时,即赴徐招集会议,讨论此问题。叶、武、杜、李等到会。均谓徐地不能派代表。二次会议再议时,叶、胡、杜等到会,仍不能选出代表,遂提议另设补救办法。
三次会议再次召开,叶、杜、武、李华金、柯等到会,决定找与该地接近能代表者充当代表。拟推刘光国,因刘要赴水[口山],遂决定李书渠,后书渠因病不能去,又改推林育南。若此3人均不能去,则徐地恐难找出代表。
后会期临近,刘、李均不能去,国君遂找育南赴会[1] 165,166。
国君,即许白昊。李书渠在会上发言,称在徐家棚开会,胡、叶、柯、廖、杜等出席,谈到南京大会代表问题,胡、叶等均称不知林育南赴宁始末,否认曾推举林育南为代表。在党的会议上提出这个问题后,又同胡彦彬在徐家棚召集过会议,他本人被派为代表,但始终未接到正式通知。胡彦彬则在会上提出,这件事情,党的区组长会议是否交团区委来解决,或者交团区委按李书渠提出的办法执行。 会议决定此事留待徐家棚负责人到会时再解决。结束时,胡彦彬因事辞去委员长一职,会议推余世颂代理。
区委当即并且是首次给团中央写报告,内中大致汇报了关于林育南代表资格争议的情况。报告说,前些时,区委接到党的区委公函,称在党的区组长会议中,李书渠根据徐家棚工人的意见,提出他们只举了李书渠、刘光国两人作南京大会的代表,并未举林育南,议决由林育南到该地向工人道歉,并请追认其代表资格。此决议移交本区委会执行。
此事未及解决,李书渠、胡彦彬就联名发出致团中央暨各地方委员会的公开信,大范围公开了此项争议:
首先,否认了徐家棚团地委的存在。宣称徐家棚团员并未经过正式手续,亦未经过训练,直到现在还未成立团的地委,并无资格选派代表参加南京大会。而团中央特准选派工人代表出席,只是权宜之计,亦可由中看出任何非该地工人同志,都不能作为该地代表。
其次,公开徐家棚代表产生的经过。称工人同志只举出刘光国、李书渠为代表,并未举林育南,是许白昊让他们推举非工人的林育南作代表,林育南去得不明,来得不白,手续不合。事情发生后,党的区组长会与团区委提出林育南到徐家棚向工人同志道歉,请求工人同志追认其代表资格,许白昊先是默认,继则私向徐家棚同志辩解疏通,一错再错。团区委不能及时处理此事,竟表决将其作为悬案。
公开信認为此事不合团体纪律,有违团体章法,应当予以严厉追究。要求各地团员一致主张,请求团中央撤销林育南团中央委员职务,剥夺许白昊半年表决权和被选举权。如果二人仍不认错,则要求全团同志都向团中央提议,请其开除许、林团籍,急行召集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重新讨论一切。如果团中央不能采纳此案,则请开除李、胡二人团籍[2] 122,129。
17日,李书渠又以个人名义,给党的区委写信,再次强调林育南参加南京大会是非正式的,继续申述“道歉”“追认资格”的要求。
李书渠给团中央写公开信,这对团中央而言,是前所未见的。信中提出的要求极为严厉,而列举的事实只能说是一面之词。团中央十分重视,先是要求团武昌区委彻查此案,不能作为悬案,继则特派恽代英来汉,以特派员身份全权调查处理。
那时,党和团在组织上尚未明显分开,团区委内部这一纠纷,势必牵扯到党内来。1924年1月1日,中共武汉区委开会,会中再次讨论到这个问题。当日出席会议的有包惠僧、李立三、许白昊、李书渠、胡彦彬、叶云卿等人。
包惠僧报告了区委处理这个问题的经过。李书渠在会上重述了他几封信的意思。许白昊针对李书渠的信作了一些解释。来自徐家棚的叶云卿,介绍了推举林育南的情况,大意是:
徐家棚选举赴S.Y.此次大会的代[表],本来只李书渠与刘光国二同志。但自京汉路惨杀以后,工友们的行动极不自由,仅有云卿同志一人接洽,而派往徐家棚担任工作的人又时常变动,所以工友同志对于团体的组织极不明了。到了大会要开会的时候,才临时商量由育南同志为出席代表。但这事只有云卿同志一人知道。他也没有告诉所有的工友同志。因为他们信同志如兄弟,同志中无论谁作事都是一样的[3] 157,158。
叶云卿的发言,细节与许白昊所说有所不同。包惠僧即提议依据这个事实解决问题,
李书渠重申按照他此前提出的办法加以解决,许白昊则“绝对主张依法律问题解决”。
1月14日,恽代英到达武昌。恽代英是武汉地区五四运动的主要领导者,时任团中央执行委员、宣传部部长,在武汉革命群体中具有极高的威望。
15日,恽代英与刘昌群谈话。16日,与刘念祖、任开国、余世颂、廖如愿谈话。经过初步了解,恽代英大致得出如下几点认识:
第一,根据工人提供的情况,许白昊在推举代表问题上,“应认轻率擅专之过”。同时,他也认为工人关于以前只举刘光国、李书渠的发言,有无内幕无从得知,亦决不能问,即使按此办法使许白昊有屈,亦只得如此。但最好不使他因此离开团组织。
恽代英说“决不能问”,是从保护工人参加团的活动的积极性出发的。
第二,林育南若非勾通作弊,则不应有过,南京大会代表资格及中央执行委员资格更不与此相涉。
第三,党的区委若真说是决定办法交团区委执行,那是干涉了团的内部独立,根本不能认为有效;假若没有决定实行办法,那是李书渠假名劫持。
所谓“干涉了团的内部独立”,当然是基于当时党与团的关系的认识。事实上,党对团的领导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是大政方针的领导,而非具体事务的包办。
第四,说徐家棚不成地委,那地委不足5个,湖北何以成区;区委实际上未将问题列为悬案,何以成为悬案;这些问题不成立,而且李书渠、胡彦彬的公开信“根本非法,均应受罚”。同时,他也认为即使处罚,亦应从公意、从轻,总的目的是公平了结,并尽量不妨碍今后的团务发展。
恽代英预备还要与李书渠、林育南、许白昊、刘一华、包惠僧、马念一等人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为正式会议作准备。1月17日,他向团中央写信,将初步工作的情况作了汇报[4] 133,137。
1月22日,恽代英主持临时会议,处理林育南南京代表资格一案。
恽代英首先说明此行目的和办事原则,强调此来一则希望明晰此案真相,以求公允解决,二则希望解决此案以后能消弭嫌隙,利于团务进行。今天会议的方法是,先求明白是非,再定处理办法。
团区委委员长余世颂简单报告了问题的提出以及处理的经过。然后,恽代英逐一提出问题,现场质证,以事实为基础,以规则为准绳,最后逐一作出结论。
关于许白昊的责任问题:
第一,对于李书渠的被选,是否未经通知。李书渠表示确未接到通知。刘昌群说,许白昊让他通知李书渠,他作了应允,也说许白昊可与李书渠接洽,不知他何以未去。他自己曾非正式地告诉过李书渠。 许白昊说:“关于通知书渠同志一事,曾经托过昌群同志。至昌群同志应允以后,曾嘱我仍自己通知,亦系属实。但我因住汉口,来往不便,以为昌群同志总当通知了,彼时书渠同志正在病中,故亦以为不能去。”
据此,恽代英作出评判:刘昌群当时虽非委员长,但实际属负责之人,既经许白昊告知,而未正式通知李书渠,应负一部分责任。许白昊既经刘昌群嘱自去通知而未通知,亦应负责。
第二,林育南的被选,是否未经工人推举,纯系许白昊指派。叶云卿、胡云卿、柯瑞三、李华金发言,叶、柯、李声明选举过林育南,只有胡云卿说后才知道。李书渠说从陈学渭处得知被举为代表,曾表示也许去也许不去。包惠僧、马念一强调叶云卿的发言与过去不同。
许白昊说:“举育南同志作代表时胡云卿同志未到会,育南、书渠、光国三人是一次会举出。至于谁提出育南,则已忘记。但非我所提出。”
据此,恽代英作出评判:胡云卿、李书渠等发言,不知曾举林育南为代表,叶云卿、柯瑞三等发言,刘光国、李书渠、林育南三人并非同时举出。他们说举林育南系许白昊提出,许白昊所言与他们的证言不符。现照证据判断,许白昊应负责任。至于叶云卿一说经五人开会决定举林育南,一说许白昊与他一个人商量,前后矛盾,也须负一点责任。
第三,许白昊是否在徐家棚召集了不合法的会议。李书渠强调许白昊并未受党的区委或团区委指派。
许白昊说:“白昊往徐埠,是先与彦彬同志约过,临行时彦彬曾叫我通知徐埠同志。后我去徐埠,彦彬不到,我亦只向工友同志说,请他们到大会据实说明,不应认为私地疏通。”
据此,恽代英作出評判:许白昊所言,既经胡彦彬否认,又不能提出反证,是否疏通一节,固然不应无所根据加以揣度,但团的会议记录有“赴徐招会”,许白昊应负召集不合法会议之责。
关于林育南的责任问题。林育南作了申述,包惠僧认为林育南参会未带议案,不符代表之意,且他是由许白昊、刘昌群两同志所派,未建筑在徐家棚多数同志之上。马念一认为林育南个人应无责任,但其代表资格有问题。
恽代英指出:林育南作为代表,系受负责人委托,既有证书,即使发生代表资格问题,只应由发证人许白昊负责,他自身应无责任。至于代表是否须带本地议案,南京大会并无此强制办法,与林育南的责任问题亦无关系。南京大会代表资格问题,区委拟削去林育南中委之职,一则林育南本人不应无故受罚,二则中委系大会选举,即使不到会也可以被选。所以,南京大会选举林育南不存在问题,也就没有削去其中委之理。
关于李书渠、胡彦彬的责任问题:
第一,徐家棚为地方团,何以说非地方团。许白昊说他当时是徐家棚地方团的负责人。余世颂说徐家棚地方团经过了团中央的核准。李书渠坚称不是地方团,包惠僧也称事实上未成为地方团组织。
恽代英指出:徐家棚经团中央核准为地方团组织,未经取消;有负责人证明系地方团;有团员40人。故此,否认徐家棚为地方团组织,并无证据。再则,此时已有区委,徐家棚若非地方团,何以成区?在这一点上,李书渠、胡彦彬应负失言之责。
第二,南京大会已许非工人代表出席,何以现在发生疑问。恽代英指出:上届团中央只表明最好是举工人代表出席,并未禁止举非工人,且有证据证明许白昊先请工友自己举人,工友以工作关系不能去,可见许白昊并非故意违反团中央的意思。林育南到会后,其代表资格得到了大会的确认。现在仍坚执工人与非工人之别,并不妥当。对此,李书渠、胡彦彬应负责任。
第三,党的区委是否有解决方法的决议移交团区委执行的问题。恽代英根据李书渠、许白昊、包惠僧的发言,判定党的区委当时并未确定办法交由团区委处理,李书渠坚持认为党的区委提出了办法,不是事实,应负其责。
第四,关于团区委将此案列为悬案问题。恽代英听了李书渠、任开国的发言,指出团区委并未表示永不解决,不存在所谓悬案。
第五,团区委既未将此案永作悬案,李书渠、胡彦彬又未经呈诉区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便擅发公开信通告全国的问题。李书渠表示因区委不肯照事实判决,许白昊又不肯认错,他本人感情激动,欲求此事早日明白,未遵法定手续,现甘愿认错。恽代英指出,李书渠、胡彦彬同志无论由于何故激动意气,但此事违反法定手续,不能不负责任。
至此,问题得到解决。恽代英对于问题的发生、性质作了客观的分析和判定,作出了明确结论。他说:
现在各方是非已经明了。此等各方应负责任之过误,从实际看来,或系由徐埠当时在压迫之下,故事实上不能举行合法选举或因向例关于选举通知各项手续,未经严重注意,或因一时误解,或反感,激成失言或不合法定手续之行事。各方均未认承当事之任何人,有根本不忠诚于团体或主义之罪。则此事只能在问明情况后,使大家以后均格外慎公守法,不应有何严重惩罚。
作为主要当事人的李书渠,对恽代英主持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强调他的初衷是明白是非,但其提议被恶意解释,造成愈闹事愈纠纷的局势。许白昊对李书渠、胡彦彬公开信中所言“欺诈抵赖”的说法不满,认为是“故加诋毁”。对此,李书渠承认用语过重,愿意认错,但此事多由同志态度不当而起,还望大家反省。林育南对于赴南京大会前因忙于编辑《施洋纪念册》,未与李书渠会面,表示致歉。而公开信说他冒充代表,有损名誉,也希望李书渠以后改正。
恽代英就李书渠、许白昊、林育南之间的对话,再次劝勉说:“我们团体还很幼稚,同志中性行态度不免缺点,均有常须互相劝勉之处。”[5] 138,156
过后,李书渠再发声明,承认错误,对部分情节仍然保留看法,对恽代英作为特派员处理此事的初衷表示谅解。
一场关于林育南代表资格的风波,至此平息。
这场代表风波,反映了早期组织建设的局部情况。事情最终得到解决,说明在组织内,讲规矩,明是非,持公正,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从而达到新的团结,是一条正确的道路。
[参考文献]
[1]S.Y.区委员会记录(昌群口认由彼记录)(1923年12月16日).湖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2年-1924年)甲1[M].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
[2]李书渠、胡彦彬致团中央暨各地方委员会信(1923年12月).湖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2年-1924年)甲1[M].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
[3]C.P.鄂区谈话会记录(记录人夏之栩)
(1924年1月1日).湖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2年-1924年)甲1[M].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
[4]代英致团中央信(1924年1月17日),湖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2年-1924年)甲1[M].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
[5]恽代英召集临时会议笔记(1924年1月20日-22日).湖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2年-1924年)甲1[M].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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