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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学生校外兼职是高等学校存在的普遍现象,大学生在校外兼职中常会遇到一些纠纷和权益受损等问题。为使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本文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保护路径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现状;保护路径
当前,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相关的兼职工作比较普遍。与此同时,大学生在校外兼职中的纠纷和权益受损情况也时有发生。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兼职的权益进行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中被侵害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保护问题亟待研究。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现状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工作种类
一是销售促销类。节假日前,校园里的橱窗就会早早地张贴出招聘假期兼职促销员的广告,促销涉及食品、生活用品等多个领域,范围较广。部分大学生会选择促销、导购或派发传单等工作。这类兼职人员大约占30%左右。
二是家教类。从事家教工作的同学比较多,尤其是师范生。大学生家教一般都是利用晚上或周末进行。家教的工作相对比较稳定,而且对大学生自身的学业也会有一定的帮助。这类工种的兼职人员约占50%左右。
三是餐饮服务类。大学生在餐饮行业的兼职多数是一些快餐店。工种大多是服务员或者是收银员。这些快餐行业工作环境比较好、收入也比较稳定。这类工种的兼职人员约占10%以上。
四是其他类。近年来,大学生兼职的种类也日趋多见。一些大学生兼职从事公关、导游、翻译等工作。这些兼职的工作专业性比较强,一般都是相关专业的学生从事,报酬相对来说会高一些。另外还有一些身材相貌较好的同学会从事模特等一些兼职。这类工种的兼职人员约为10%。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的薪酬
大学生兼职的薪酬普遍较低。大学生做促销员工作一般是按日计薪,每天80元上下,促销员工作时间一天都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小时的工资只有10元钱。家教工资一般是按小时来计算,小学生一小时30或35元、初中生一小时40或45元、高中生一小时50或55元。而餐饮行业一般工资都是一小时8元钱。像导游、翻译、模特类的兼职由于专业性较强,工资一般是一天200到500之间。总体来说大学生兼职的报酬并不高,大多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信息来源
一是海报广告。用人单位在校园橱窗里张贴招聘兼职人员的信息,或安排专人到学校发放相关传单和广告。二是中介机构。目前,社会上介绍兼职的中介机构越来越多,部分大学生会通过中介机构去寻找兼职。三是兼职网站。网站费用相对来说比较低,所以很多招聘单位会在相关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许多大学生会通过网络获取相关兼职信息。四是熟人朋友介绍。少数大学生的兼职是由亲戚、熟人、朋友等介绍。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克扣或变相克扣报酬。大学生兼职经常遇见的就是报酬问题。一是工资标准明显偏低。就南京市而言,政府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3元,而南京地区大学生兼职报酬一般不超过每小时10元,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3%以上。二是克扣情况普遍。很多兼职的工资都是在工作完成后的几天甚至几个月后发放,其中促销员的工资拖欠现象最为突出,往往促销工作只有几天,工资却在几个月后才发,在发工资时,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克扣部分工资。有的用人单位随意增加工作量或劳动强度而不加报酬。还有少数用人单位用人时要求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工作中以各种名义扣除一定的保证金。由于大学生兼职工作没有纳入《劳动法》等法律保障范围,兼职学生和用人单位只是一种劳务关系,大部分学生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遇到克扣报酬等问题无处申诉。
(二)中介欺诈。大学生获得兼职信息的渠道并不多,很多大学生会通过中介机构寻求兼职。随着社会中介机的增多,相关法律制定的不完善也导致黑中介问题的严重。有的中介机构会收取较高的中介费,还有的收取资料费、信息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而其中部分中介机构只是提供一些虚假信息,当大学生发现中介机构提供的工作与之前描述不符,要求更换工作或退中介费时,中介机构会以已经帮学生提供了兼职是学生自己不愿意做等各种理由来推脱责任,拒绝退还或部分扣除中介费用。
(三)人身安全隐患。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尚浅,在兼职过程中,对法定权利、义务的划分责权不明确,安全意识不强。大学生做家教等兼职多在晚上,而晚上对于大学生而言,出行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人身安全有着较大的隐患。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一)劳动法律制度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都没有将大学生纳入其保护范围,《劳动合同法》也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1995年劳动部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1]。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不一定已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2](P93)。目前对这条的解释不承认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范围。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3]。而这条规定的問题在于学生没有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从法律角度来说,在校大学生应该纳入民事雇佣关系,而民事雇佣关系并没有全部纳入劳动法调整[4]。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在校园内学习文化基础知识,尚未进入就业领域,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不能适用劳动法的规定[5]。所以在校大学生兼职只能按照普通的雇佣关系来保护,由此大学生兼职首先就不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工资普遍比较低;其次用人单位可以不和大学生签劳动合同;另外,由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用人单位可以在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同兼职学生的劳务关系,使大学生权益受到损害。 (二)对不法中介缺乏有力的打击。如今社会中介机构繁多,政府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乏力。中介机构鱼目混杂,一些无良中介通过一些隐蔽的不法手段欺骗寻求兼职的大学生。当受骗大学生投诉时,管理部门往往因证据不足、人力不够等原因,没有及时对违规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即使有些中介机构欺骗和违规行为属实,也因各种原因很少受到严厉处罚,导致一些中介机构有恃无恐。
(三)大学生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兼职大学生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多数大学生因为被骗的数额不是很高,而维权过程烦琐、成本较高,往往选择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主动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即使有些受骗学生想维权,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加之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经验不足等原因,事先没有保存和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到有关部门投诉后,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不了了之,再遇到此类问题也就不再投诉维权。
四、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保护路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就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对于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大学生校外兼职并不算就业,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大学生兼职的性质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和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没有将在校大学生包括在调整范围内,大学生权益受到损害只能通过打官司,而打官司的时间、精力和经费的成本是大学生难以承受的。
国家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应从法律上確认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地位。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兼职的大学生一般年龄都达到或超过十八周岁,具备劳动能力,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确认其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其次应该确认部分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大学生兼职种类比较多,虽然不能全部归入劳动关系,但一部分兼职是符合劳动关系的要素的。笔者认为只要是用人单位与兼职大学生具备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就应该认定其劳动关系的存在。大学生兼职中如家教、临时促销等兼职明显是属于劳务关系,而在餐饮服务单位兼职的大部分应该属于劳动关系。
三是修订劳动法律行规。在确认大学生劳动者主体地位和劳动关系后,应该及时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扩大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在《劳动法》中明确兼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形式之一,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中,确定大学生也属于劳动者,让兼职大学生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有了劳动合同来约束,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报酬、人生伤害赔偿等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大学生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也会有法可依,从而使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四是出台专门的大学生兼职管理规定。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原则下,在考虑与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制度相协调的前提下,相关政府部门也可以针对大学生兼职的一些特殊情况做出一些补充性的规定,用以规范兼职双方的行为。
(二)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法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权益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法制、公安、工商、民政、劳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兼职大学生权益的用人单位和不法中介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管理政策,规范用人和中介行为。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与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对用人单位要主动进行教育和监督,预防不规范用人行为的发生,对于一些用人单位侵害兼职大学生权益的行为,劳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处理,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民政、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适当提高准入门槛,严控不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加入中介市场;加强对兼职中介机构的监管,预防和制止违法违规的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违法事件政府部门要严格执法,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对屡次发生欺诈行为、侵害兼职人员权益且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或处以高额罚款。要加大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存在欺诈和侵权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名单。
(三)增强大学生维权、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宣传。在进行普遍的法律教育的同时,为有兼职意向的大学生,开设专门的讲座,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同时能够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维权程序,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通过案例教育等形式,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正式上岗前与用人单位、中介机构或雇主细化权利和义务,有条件的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不能签订书面协议的也要尽可能保存有关的人证、物证和音像资料等证据,为可能发生的纠纷或侵权情况留有依据。
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的引导和服务。学校的就业服务部门要承担起大学生兼职的引导和服务职责。要引导大学生尽可能寻求与所学专业相近的兼职岗位,发挥学业特长,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要加强与学校有合作关系、信誉良好的单位协调,为大学生尽可能地提供一些安全可靠的兼职岗位。聘请一些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社会资源的志愿者,成立学生兼职服务志愿团,一旦出现兼职学生权益受侵害事件,为学生的维权行动提供相应的咨询和协调服务,帮助学生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五、结语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校外兼职是大学生从学校到社会的一个过渡阶段。对大学生在兼职中存在很多被侵权的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关注并依法保障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
[2]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4.
[4]董保华、陆胤,企业雇用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7(6).
[5]董保华.企业雇佣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7,(6).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2013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指导项目,编号:2013SJDFDY036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现状;保护路径
当前,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相关的兼职工作比较普遍。与此同时,大学生在校外兼职中的纠纷和权益受损情况也时有发生。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兼职的权益进行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中被侵害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保护问题亟待研究。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现状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工作种类
一是销售促销类。节假日前,校园里的橱窗就会早早地张贴出招聘假期兼职促销员的广告,促销涉及食品、生活用品等多个领域,范围较广。部分大学生会选择促销、导购或派发传单等工作。这类兼职人员大约占30%左右。
二是家教类。从事家教工作的同学比较多,尤其是师范生。大学生家教一般都是利用晚上或周末进行。家教的工作相对比较稳定,而且对大学生自身的学业也会有一定的帮助。这类工种的兼职人员约占50%左右。
三是餐饮服务类。大学生在餐饮行业的兼职多数是一些快餐店。工种大多是服务员或者是收银员。这些快餐行业工作环境比较好、收入也比较稳定。这类工种的兼职人员约占10%以上。
四是其他类。近年来,大学生兼职的种类也日趋多见。一些大学生兼职从事公关、导游、翻译等工作。这些兼职的工作专业性比较强,一般都是相关专业的学生从事,报酬相对来说会高一些。另外还有一些身材相貌较好的同学会从事模特等一些兼职。这类工种的兼职人员约为10%。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的薪酬
大学生兼职的薪酬普遍较低。大学生做促销员工作一般是按日计薪,每天80元上下,促销员工作时间一天都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小时的工资只有10元钱。家教工资一般是按小时来计算,小学生一小时30或35元、初中生一小时40或45元、高中生一小时50或55元。而餐饮行业一般工资都是一小时8元钱。像导游、翻译、模特类的兼职由于专业性较强,工资一般是一天200到500之间。总体来说大学生兼职的报酬并不高,大多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信息来源
一是海报广告。用人单位在校园橱窗里张贴招聘兼职人员的信息,或安排专人到学校发放相关传单和广告。二是中介机构。目前,社会上介绍兼职的中介机构越来越多,部分大学生会通过中介机构去寻找兼职。三是兼职网站。网站费用相对来说比较低,所以很多招聘单位会在相关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许多大学生会通过网络获取相关兼职信息。四是熟人朋友介绍。少数大学生的兼职是由亲戚、熟人、朋友等介绍。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克扣或变相克扣报酬。大学生兼职经常遇见的就是报酬问题。一是工资标准明显偏低。就南京市而言,政府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3元,而南京地区大学生兼职报酬一般不超过每小时10元,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3%以上。二是克扣情况普遍。很多兼职的工资都是在工作完成后的几天甚至几个月后发放,其中促销员的工资拖欠现象最为突出,往往促销工作只有几天,工资却在几个月后才发,在发工资时,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克扣部分工资。有的用人单位随意增加工作量或劳动强度而不加报酬。还有少数用人单位用人时要求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工作中以各种名义扣除一定的保证金。由于大学生兼职工作没有纳入《劳动法》等法律保障范围,兼职学生和用人单位只是一种劳务关系,大部分学生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遇到克扣报酬等问题无处申诉。
(二)中介欺诈。大学生获得兼职信息的渠道并不多,很多大学生会通过中介机构寻求兼职。随着社会中介机的增多,相关法律制定的不完善也导致黑中介问题的严重。有的中介机构会收取较高的中介费,还有的收取资料费、信息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而其中部分中介机构只是提供一些虚假信息,当大学生发现中介机构提供的工作与之前描述不符,要求更换工作或退中介费时,中介机构会以已经帮学生提供了兼职是学生自己不愿意做等各种理由来推脱责任,拒绝退还或部分扣除中介费用。
(三)人身安全隐患。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尚浅,在兼职过程中,对法定权利、义务的划分责权不明确,安全意识不强。大学生做家教等兼职多在晚上,而晚上对于大学生而言,出行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人身安全有着较大的隐患。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一)劳动法律制度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都没有将大学生纳入其保护范围,《劳动合同法》也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1995年劳动部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1]。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不一定已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2](P93)。目前对这条的解释不承认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范围。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3]。而这条规定的問题在于学生没有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从法律角度来说,在校大学生应该纳入民事雇佣关系,而民事雇佣关系并没有全部纳入劳动法调整[4]。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在校园内学习文化基础知识,尚未进入就业领域,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不能适用劳动法的规定[5]。所以在校大学生兼职只能按照普通的雇佣关系来保护,由此大学生兼职首先就不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工资普遍比较低;其次用人单位可以不和大学生签劳动合同;另外,由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用人单位可以在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同兼职学生的劳务关系,使大学生权益受到损害。 (二)对不法中介缺乏有力的打击。如今社会中介机构繁多,政府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乏力。中介机构鱼目混杂,一些无良中介通过一些隐蔽的不法手段欺骗寻求兼职的大学生。当受骗大学生投诉时,管理部门往往因证据不足、人力不够等原因,没有及时对违规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即使有些中介机构欺骗和违规行为属实,也因各种原因很少受到严厉处罚,导致一些中介机构有恃无恐。
(三)大学生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兼职大学生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多数大学生因为被骗的数额不是很高,而维权过程烦琐、成本较高,往往选择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主动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即使有些受骗学生想维权,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加之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经验不足等原因,事先没有保存和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到有关部门投诉后,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不了了之,再遇到此类问题也就不再投诉维权。
四、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保护路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就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对于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大学生校外兼职并不算就业,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大学生兼职的性质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和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没有将在校大学生包括在调整范围内,大学生权益受到损害只能通过打官司,而打官司的时间、精力和经费的成本是大学生难以承受的。
国家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应从法律上確认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地位。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兼职的大学生一般年龄都达到或超过十八周岁,具备劳动能力,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确认其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其次应该确认部分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大学生兼职种类比较多,虽然不能全部归入劳动关系,但一部分兼职是符合劳动关系的要素的。笔者认为只要是用人单位与兼职大学生具备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就应该认定其劳动关系的存在。大学生兼职中如家教、临时促销等兼职明显是属于劳务关系,而在餐饮服务单位兼职的大部分应该属于劳动关系。
三是修订劳动法律行规。在确认大学生劳动者主体地位和劳动关系后,应该及时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扩大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在《劳动法》中明确兼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形式之一,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中,确定大学生也属于劳动者,让兼职大学生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有了劳动合同来约束,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报酬、人生伤害赔偿等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大学生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也会有法可依,从而使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四是出台专门的大学生兼职管理规定。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原则下,在考虑与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制度相协调的前提下,相关政府部门也可以针对大学生兼职的一些特殊情况做出一些补充性的规定,用以规范兼职双方的行为。
(二)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法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权益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法制、公安、工商、民政、劳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兼职大学生权益的用人单位和不法中介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管理政策,规范用人和中介行为。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与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对用人单位要主动进行教育和监督,预防不规范用人行为的发生,对于一些用人单位侵害兼职大学生权益的行为,劳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处理,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民政、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适当提高准入门槛,严控不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加入中介市场;加强对兼职中介机构的监管,预防和制止违法违规的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违法事件政府部门要严格执法,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对屡次发生欺诈行为、侵害兼职人员权益且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或处以高额罚款。要加大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存在欺诈和侵权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名单。
(三)增强大学生维权、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宣传。在进行普遍的法律教育的同时,为有兼职意向的大学生,开设专门的讲座,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同时能够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维权程序,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通过案例教育等形式,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正式上岗前与用人单位、中介机构或雇主细化权利和义务,有条件的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不能签订书面协议的也要尽可能保存有关的人证、物证和音像资料等证据,为可能发生的纠纷或侵权情况留有依据。
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的引导和服务。学校的就业服务部门要承担起大学生兼职的引导和服务职责。要引导大学生尽可能寻求与所学专业相近的兼职岗位,发挥学业特长,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要加强与学校有合作关系、信誉良好的单位协调,为大学生尽可能地提供一些安全可靠的兼职岗位。聘请一些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社会资源的志愿者,成立学生兼职服务志愿团,一旦出现兼职学生权益受侵害事件,为学生的维权行动提供相应的咨询和协调服务,帮助学生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五、结语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校外兼职是大学生从学校到社会的一个过渡阶段。对大学生在兼职中存在很多被侵权的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关注并依法保障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
[2]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4.
[4]董保华、陆胤,企业雇用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7(6).
[5]董保华.企业雇佣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7,(6).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2013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指导项目,编号:2013SJDFDY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