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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是国家对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给予的托底补助。但在很多时候,这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却未发挥其实际效用。
低保申请审批过程一直是城乡居民关注的话题。农村低保平摊、抓阄等现象为何屡禁不绝?低保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就推往村级干部,县乡一级、省级民政部门责任如何追究?取消农村低保名额限制,能否从根本上治理“关系保”、“人情保”、漏保、错保等问题?
低保乱象丛生
2007年,低保制度初步建立,由于建制初期存在一些客观背景,农村低保采取指标控制的方式,地方政府想尽方法把这个指标分下去,这些低保乱象就是在这一环节中出现的。
此外,一些人应对审核的“猫腻”花样百出。为了接近低保条件,一些家庭办理了分户手续;为了隐瞒真实的居住状况,带领核查人员参观临时租借或亲友的破旧民房;为了掩盖拥有财产的事实,有的人不嫌手续繁琐将车辆过户到已分户的父母或者子女身上……
一些地方部门接受低保抽查审核的过程也存在走样。一些地方部门为了应付有关部门对低保情况的检查可谓“用心良苦”,甚至利用低保“托儿”来蒙骗过关。
如今,将低保政策与其他政策“捆绑”执行在一些地方较为普遍。在湖南某市,一位村支书透露,没有缴纳计生违法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是乡里一直执行的政策。在地方民政部门看来,出台这样的政策似乎有其道理。“农村收入不易准确统计,但如果一个家庭执意要超生的话,则说明该家庭有经济条件再抚养新成员,自然不应当再纳入低保。而且如果放开超生家庭的低保政策,只会‘越生越穷’,低保压力将更大。”一位民政部门负责人说。
“低保政策是为解决少数公民因病残、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导致生存危机而设立的,因此,其评定发放不能同生存危机以外的其他任何事项捆绑到一起,这样捆绑有违政策的初衷。”中南大学社会学教授李斌指出。
而在农村,优惠政策往往是“不患寡而患不均”。于是,一些村干部更愿意用“分摊”的方式来减少矛盾,而不是根据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来认定。为了较为“公平”地划分低保资金,“分户保”、“合户保”、“平均发放”、“轮流坐庄”、“一户吃低保、多户得救济”等诸多不规范现象接连出现。
政策难以落实
专家指出,农村“错位低保”现象普遍。一是低保对象的错位,即一些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村民被评上,符合标准的反而享受不了。二是低保性质的错位,农村低保很多时候被乡村干部作为村庄治理的手段,甚至被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
2015年01月22日,因嫌工作忙、待遇低,甘肃天水一村干部魏某在自己名下违规虚报多个低保名额以“提高收入”,骗取国家低保金等补助1万多元,全部用于个人家庭开支。张家川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产生于复杂的农村治理环境下的低保乱象百出,实则也与政策落实、监管的漏洞有着莫大的关系。有调查显示,乡镇和村居两级的档案材料管理不完善现象普遍存在,这对低保对象的审查、动态管理留下了很大的难度。
此外,不少乡村干部反应,基层面临巨大的维稳压力。由于治理资源匮乏,他们不得不运用低保等优惠政策来“理顺”村庄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比如,有的地方将低保作为村干部工资发放不足的替代品;有的作为换届选举拉票的“贿赂”;有的作为对没有享受福利待遇的老村干部的安抚;还有的作为安抚多次上访群众的“交易品”;或者村内矛盾产生后利益受损群众的“慰问”;或者是老人同意火葬的“条件”等。
其实在农村地区,类似情况不止这些,像种粮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农民工培训补贴等名目繁多的各类补贴又有几成真正到了农民手中?因为缺乏深入的调查核实,究竟谁穷谁富谁符合低保条件往往是由村干部个人说了算,而乡镇以上的审核审批机关因为人力上的不足很难掌握真实情况,这无疑给了基层干部权利寻租的空间。如何才能让低保政策真正为保障生活最困难的那部分群众最基本的生活而不被扭曲执行?
完善制度监管
表面看,“全民低保”事关13亿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所涉资金庞大,管理难度很高,大有超越国情国力之嫌。然深究进去,不难发现,就当前而言,实现“全民低保”,重点是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难点是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着力点是加大中央政府的支持力度。
而通过制度保障、群众参与、各方监督等系列透明公开策略,或可缓解因贫困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同时,应对履职不力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干部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维护低保政策的严肃性;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亲属申请低保的,由县级民政部门100%进行入户复查。
村民自治的水平也应当再提高,家庭经济的真实情况还是村民互相之间最知情,因此要增加民主评议的透明度,避免出现由少数村组干部说了算的现象。“特别是公开评选程序,要有针对性地对申请人或者初选人的直系亲属尤其是子女经济条件进行核查。”中南大学社会学教授李斌认为,还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人、经办人进行责任追究。
前不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出台,从2015年1月16日实施。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由以往单一的只对低收入家庭进行救助,扩大为以下四种类型: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等。同时,也将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了制度保障范围。
这样一来,凡是条件符合的都能纳入到低保范围,按标施保,应保尽保,从制度上保障低保申请审批的公平公正,从责任中规范低保的各个环节,责任到人,或可解决平摊、抓阄等低保乱象。
(编辑:文心雅)
低保申请审批过程一直是城乡居民关注的话题。农村低保平摊、抓阄等现象为何屡禁不绝?低保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就推往村级干部,县乡一级、省级民政部门责任如何追究?取消农村低保名额限制,能否从根本上治理“关系保”、“人情保”、漏保、错保等问题?
低保乱象丛生
2007年,低保制度初步建立,由于建制初期存在一些客观背景,农村低保采取指标控制的方式,地方政府想尽方法把这个指标分下去,这些低保乱象就是在这一环节中出现的。
此外,一些人应对审核的“猫腻”花样百出。为了接近低保条件,一些家庭办理了分户手续;为了隐瞒真实的居住状况,带领核查人员参观临时租借或亲友的破旧民房;为了掩盖拥有财产的事实,有的人不嫌手续繁琐将车辆过户到已分户的父母或者子女身上……
一些地方部门接受低保抽查审核的过程也存在走样。一些地方部门为了应付有关部门对低保情况的检查可谓“用心良苦”,甚至利用低保“托儿”来蒙骗过关。
如今,将低保政策与其他政策“捆绑”执行在一些地方较为普遍。在湖南某市,一位村支书透露,没有缴纳计生违法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是乡里一直执行的政策。在地方民政部门看来,出台这样的政策似乎有其道理。“农村收入不易准确统计,但如果一个家庭执意要超生的话,则说明该家庭有经济条件再抚养新成员,自然不应当再纳入低保。而且如果放开超生家庭的低保政策,只会‘越生越穷’,低保压力将更大。”一位民政部门负责人说。
“低保政策是为解决少数公民因病残、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导致生存危机而设立的,因此,其评定发放不能同生存危机以外的其他任何事项捆绑到一起,这样捆绑有违政策的初衷。”中南大学社会学教授李斌指出。
而在农村,优惠政策往往是“不患寡而患不均”。于是,一些村干部更愿意用“分摊”的方式来减少矛盾,而不是根据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来认定。为了较为“公平”地划分低保资金,“分户保”、“合户保”、“平均发放”、“轮流坐庄”、“一户吃低保、多户得救济”等诸多不规范现象接连出现。
政策难以落实
专家指出,农村“错位低保”现象普遍。一是低保对象的错位,即一些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村民被评上,符合标准的反而享受不了。二是低保性质的错位,农村低保很多时候被乡村干部作为村庄治理的手段,甚至被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
2015年01月22日,因嫌工作忙、待遇低,甘肃天水一村干部魏某在自己名下违规虚报多个低保名额以“提高收入”,骗取国家低保金等补助1万多元,全部用于个人家庭开支。张家川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产生于复杂的农村治理环境下的低保乱象百出,实则也与政策落实、监管的漏洞有着莫大的关系。有调查显示,乡镇和村居两级的档案材料管理不完善现象普遍存在,这对低保对象的审查、动态管理留下了很大的难度。
此外,不少乡村干部反应,基层面临巨大的维稳压力。由于治理资源匮乏,他们不得不运用低保等优惠政策来“理顺”村庄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比如,有的地方将低保作为村干部工资发放不足的替代品;有的作为换届选举拉票的“贿赂”;有的作为对没有享受福利待遇的老村干部的安抚;还有的作为安抚多次上访群众的“交易品”;或者村内矛盾产生后利益受损群众的“慰问”;或者是老人同意火葬的“条件”等。
其实在农村地区,类似情况不止这些,像种粮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农民工培训补贴等名目繁多的各类补贴又有几成真正到了农民手中?因为缺乏深入的调查核实,究竟谁穷谁富谁符合低保条件往往是由村干部个人说了算,而乡镇以上的审核审批机关因为人力上的不足很难掌握真实情况,这无疑给了基层干部权利寻租的空间。如何才能让低保政策真正为保障生活最困难的那部分群众最基本的生活而不被扭曲执行?
完善制度监管
表面看,“全民低保”事关13亿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所涉资金庞大,管理难度很高,大有超越国情国力之嫌。然深究进去,不难发现,就当前而言,实现“全民低保”,重点是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难点是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着力点是加大中央政府的支持力度。
而通过制度保障、群众参与、各方监督等系列透明公开策略,或可缓解因贫困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同时,应对履职不力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干部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维护低保政策的严肃性;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亲属申请低保的,由县级民政部门100%进行入户复查。
村民自治的水平也应当再提高,家庭经济的真实情况还是村民互相之间最知情,因此要增加民主评议的透明度,避免出现由少数村组干部说了算的现象。“特别是公开评选程序,要有针对性地对申请人或者初选人的直系亲属尤其是子女经济条件进行核查。”中南大学社会学教授李斌认为,还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人、经办人进行责任追究。
前不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出台,从2015年1月16日实施。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由以往单一的只对低收入家庭进行救助,扩大为以下四种类型: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等。同时,也将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了制度保障范围。
这样一来,凡是条件符合的都能纳入到低保范围,按标施保,应保尽保,从制度上保障低保申请审批的公平公正,从责任中规范低保的各个环节,责任到人,或可解决平摊、抓阄等低保乱象。
(编辑:文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