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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以美国最为典型的辩诉交易制度在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面有重要作用,另外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相对的公平正义,其在解决刑事纠纷方面有很多优势。近年来,校园暴力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更是在成为全国两会的一个焦点问题。因此,本文从辩诉交易制度出发,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引进辩诉交易制度或制定带有“辯诉交易”色彩的制度来解决未成年人校园暴力问题。
关键词:辩诉交易;校园暴力;法律规制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探析
1.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基础
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之所以能够成为最为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有其深刻的原因:
首先,美国有辩诉交易制度的文化基础。实用主义与契约文化是辩诉交易制度盛行的重要文化因素。美国的实用主义思潮产生于英国殖民时期,这种哲学指导美国人民为了解决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和大量得不到审理的刑事案件而设计了这种司法效力极高的制度——辩诉交易制度,这不仅避免了检察官在经历长期的刑事审判程序后白忙一场的尴尬,还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自然是检察官们的最优之选。而契约观念的深入人心,促进人们对合乎意愿的公平正义秩序的渴望,促进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化。而且,双方在这场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只有在这种风险共存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地去考虑交易的问题,以期达到共赢。
其次,美国有辩诉交易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制度基础。现代正式的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产生的必然性和日后的健康发展与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最为典型的就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律师协助、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证据开示制度和最为著名的沉默权。
2.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和缺陷
任何实务都有两面性,关于辩诉交易制度,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它确立了一种良好的协商机制,尊重的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双方的共赢,极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和相对公平正义的实现积极作用;当然,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实行该制度的司法程序障碍,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排斥和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等问题,因此,我们在引进该制度或制定带有“辩诉交易”色彩的制度时要注意发挥它的长处,规避它的缺陷。
二、辩诉交易制度对于解决校园暴力的设想
1.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基础
一直以来,大多数人对于我国实行辩诉交易制度持否定态度,很大原因是我国没有相关的基础,作者以为,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实行该制度或制定带有“辩诉交易”色彩的制度的基础:
从文化方面来说,一方面,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是儒家文化,儒家思想中“和为贵”的思想辩诉交易这种通过对话解决刑事纠纷的特质;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新观念新思想广泛被接受,自愿理性地解决纠纷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这与辩诉交易中双方协商合理分配利益的思想不谋而合。
从法律制度方面来说,我国法律虽然不承认辩诉交易,但相关的法律设计还带有辩诉交易的色彩,比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的不起诉制度,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简易程序和关于“坦白从宽”政策的规定等。
2.辩诉交易解决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探析
(1)降低立法难度。将辩诉交易制度纳入我国刑事法体系相比于重新立法难度要小很多,法的效率和法的社会效益也会提高很多,最大程度保护校园暴力的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
(2)综合双方利益。实行辩诉交易制度一方面可以使促使加害方的家长为了降低未成年人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而积极承担责任,进行最大限度赔偿,以期能够达成协议,这种积极态度也会对受害方的家长形成一定的心理补偿;另一方面,辩诉交易高效率的特点不仅可以节约大量司法资源,更重要是其可以不经过漫长的司法程序而以相对公平的方式快速解决纠纷,使受害方迅速走出暴力阴影,重新回归生活,减少暴力加害和司法拖累的双重影响。
(3)有利教育改造。将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问题纳入刑事法的体系本身就是一种加重的处理方式,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于这一问题的重视和治理决心,也能够促使法治观念教育走进未成年人,还能够有效的规范未成年人的社会行为,促使其理性成长。适用辩诉交易制度解决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问题,使严重加害的未成人不仅要付出必要的经济代价更要付出自由的代价,其效力和影响力要远远超过单独立法,这不仅能够形成强有力的社会教育,另一方面也放宽了处罚的标准,给予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的空间和实践,有利于促使其改变思想认识,也能够使这类问题不仅仅停留在学校处分层面。
3.实行辩诉交易解决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应有限度
辩诉交易弊端明显,必须对其加以限制。从适用范围来看,我国实行辩诉交易仅限于解决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案件,从适用条件来看要在被告人在理性与志愿和双方的共同协商一致基础上适用;从交易内容来看,应当将这种交易限定在量刑交易上,并加以量的限制,既要有新引力,又不能给予过度的刺激。此外,为保正交易的正当性,还应当加入法官审查,对被告人交易的理性与自愿和交易所基于的基础进行确认,还应当设计相关的救济途径,促使该制度的良好运作。
参考文献:
[1]刘根菊.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研讨[J].政法论坛,2000(4).
[2]龙宗智.我国实行辩诉交易的依据和限度[J].四川大学学报,2003(1).
[3]周松青.中美校园暴力法律规制比较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16(1).
作者介绍:
赵子铭(1988.3~),性别:男,籍贯:辽宁营口,民族:汉族,学历: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警务硕士。
关键词:辩诉交易;校园暴力;法律规制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探析
1.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基础
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之所以能够成为最为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有其深刻的原因:
首先,美国有辩诉交易制度的文化基础。实用主义与契约文化是辩诉交易制度盛行的重要文化因素。美国的实用主义思潮产生于英国殖民时期,这种哲学指导美国人民为了解决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和大量得不到审理的刑事案件而设计了这种司法效力极高的制度——辩诉交易制度,这不仅避免了检察官在经历长期的刑事审判程序后白忙一场的尴尬,还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自然是检察官们的最优之选。而契约观念的深入人心,促进人们对合乎意愿的公平正义秩序的渴望,促进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化。而且,双方在这场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只有在这种风险共存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地去考虑交易的问题,以期达到共赢。
其次,美国有辩诉交易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制度基础。现代正式的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产生的必然性和日后的健康发展与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最为典型的就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律师协助、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证据开示制度和最为著名的沉默权。
2.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和缺陷
任何实务都有两面性,关于辩诉交易制度,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它确立了一种良好的协商机制,尊重的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双方的共赢,极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和相对公平正义的实现积极作用;当然,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实行该制度的司法程序障碍,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排斥和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等问题,因此,我们在引进该制度或制定带有“辩诉交易”色彩的制度时要注意发挥它的长处,规避它的缺陷。
二、辩诉交易制度对于解决校园暴力的设想
1.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基础
一直以来,大多数人对于我国实行辩诉交易制度持否定态度,很大原因是我国没有相关的基础,作者以为,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实行该制度或制定带有“辩诉交易”色彩的制度的基础:
从文化方面来说,一方面,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是儒家文化,儒家思想中“和为贵”的思想辩诉交易这种通过对话解决刑事纠纷的特质;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新观念新思想广泛被接受,自愿理性地解决纠纷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这与辩诉交易中双方协商合理分配利益的思想不谋而合。
从法律制度方面来说,我国法律虽然不承认辩诉交易,但相关的法律设计还带有辩诉交易的色彩,比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的不起诉制度,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简易程序和关于“坦白从宽”政策的规定等。
2.辩诉交易解决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探析
(1)降低立法难度。将辩诉交易制度纳入我国刑事法体系相比于重新立法难度要小很多,法的效率和法的社会效益也会提高很多,最大程度保护校园暴力的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
(2)综合双方利益。实行辩诉交易制度一方面可以使促使加害方的家长为了降低未成年人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而积极承担责任,进行最大限度赔偿,以期能够达成协议,这种积极态度也会对受害方的家长形成一定的心理补偿;另一方面,辩诉交易高效率的特点不仅可以节约大量司法资源,更重要是其可以不经过漫长的司法程序而以相对公平的方式快速解决纠纷,使受害方迅速走出暴力阴影,重新回归生活,减少暴力加害和司法拖累的双重影响。
(3)有利教育改造。将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问题纳入刑事法的体系本身就是一种加重的处理方式,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于这一问题的重视和治理决心,也能够促使法治观念教育走进未成年人,还能够有效的规范未成年人的社会行为,促使其理性成长。适用辩诉交易制度解决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问题,使严重加害的未成人不仅要付出必要的经济代价更要付出自由的代价,其效力和影响力要远远超过单独立法,这不仅能够形成强有力的社会教育,另一方面也放宽了处罚的标准,给予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的空间和实践,有利于促使其改变思想认识,也能够使这类问题不仅仅停留在学校处分层面。
3.实行辩诉交易解决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应有限度
辩诉交易弊端明显,必须对其加以限制。从适用范围来看,我国实行辩诉交易仅限于解决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案件,从适用条件来看要在被告人在理性与志愿和双方的共同协商一致基础上适用;从交易内容来看,应当将这种交易限定在量刑交易上,并加以量的限制,既要有新引力,又不能给予过度的刺激。此外,为保正交易的正当性,还应当加入法官审查,对被告人交易的理性与自愿和交易所基于的基础进行确认,还应当设计相关的救济途径,促使该制度的良好运作。
参考文献:
[1]刘根菊.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研讨[J].政法论坛,2000(4).
[2]龙宗智.我国实行辩诉交易的依据和限度[J].四川大学学报,2003(1).
[3]周松青.中美校园暴力法律规制比较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16(1).
作者介绍:
赵子铭(1988.3~),性别:男,籍贯:辽宁营口,民族:汉族,学历: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警务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