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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技术在其它行业中的应用,促进了其它行业的发展,改变了其它行业的工作方式,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人工智能在快速的发展过程,在其它行业的广泛应用,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必须根据实际应用过程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本论文主要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关系、基于大数据驱动的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人工智能法律风险的防范路径进行阐述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希望为研究人工智能存在法律风险的专家和学者提供理论参考依据。
关键词:司法行政刑罚;一体化;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91-02
作者简介:孙路(1983-),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本科,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经济法。
人工智能技术是现代科技的高端技术,其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可以说一次技术革命。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给人们带来机遇和挑战并存,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以方便人们的生活,但其改变了人们的工作方式,很多领域工人需要在人工智能的背景下完成本职工作。人工智能是一种新型高端技术,其在应用的过程中没有形成一些制度的约束,人类每次技术革命,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技术领域中,在大数据的驱动下,人工智能技术越来越完善,但在法律成面上,人工智能是否会对人类的利益造成侵犯,但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产品机器人,机器人的学习与应用能力在深入研究的过程中可能会超越法律的底线,如何防范人工智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让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应用过程中提高其工作效率,促进其它行业的快速发展,拉动我国经济的大发展。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都是科技领域中的先进技术,二者发展都是计算机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成果。现在人们生活与学习、工作都涉及到大量的数据,如何对这些数据进行挖掘,提炼有用的数据,促进其数据的应用,提高数据的应用效果,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对提高数据存储、传输、处理、有效应用都达到一定效果,对提高数据的利用效率起到重要作用。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领域研究的重要成果,人工智能具有人的一些思维,能完成人的一些工作,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人类的工作方式,对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起到重要作用。人工智能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必须在大数据驱动下完成,首先人工智能完成工作需要大量数据的支持,大数据技术掌握大量的数据,是人工智能完成工作的基础。其次,人工智能具有人的学习功能,但现在人工智能技术与机器人不属于同一个范畴,二者有不同点,现在人工智能的应用在某个领域实现了智能化。最后,人工智能是现代高科技,在其完成工作需要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加快大数据技术获取大量数据,为大数据的应用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高度融合,是二者技术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为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促进了其它行业的发展,同时其它行业的快速发展,促使大数据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的更新,以适合其它行业发展需要。
(一)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与个人信息保护难题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都需要网络环境支持,在互联网 时代,个人信息基本是透明的,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也是大数据时代的重点课题。现在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环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窃取个人信息,严重的时候给用户带来一定的损失。现在利用高科技进行网络犯罪的现象很多,这就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带来的法律风险,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打击网络犯罪,取得一定的效果,但网络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大数据驱动的人工智能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一定的问题,但我们需要正确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只要用户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在网络上正确操作,一般情况个人信息不会泄露,现有的网络安全技术对用户信息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增强用户网络安全意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有效的解决措施。
(二)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与法律伦理困境
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具有人的思维、情感、行为等人类活动。但现在人工智能的成果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有的图像识别软件,错误的将黑人标记为“黑猩猩”、美国微软公司推出的聊天机器人Tay就存在“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问题。现在全世界人们都反对种族歧视问题,因此人工智能产品触犯了法律伦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人工智能的发展是大数据驱动下完成,数据的类型、数量非常多,肯定存在不良数据,让人工智能产品与法律伦理相违背。
(三)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与刑事犯罪风险
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程度是否取代人,不受人控制的问题是一些专家一直研究的课题。人是否会受到机器人伤害的问题,通过研究发现机器人的确存在伤人的问题,2016年11月18日,网络盛传深圳高交会上发生“我国首例机器人伤人事件”,名叫“小胖”的機器人突发故障而“杀伤力爆棚”,在没有指令的情况下自行打砸展台玻璃、砸伤路人。机器人触犯法律是否会受到法律制裁,现在我国的刑法还没有明确机器人刑事犯罪处罚的条例,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存在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与刑事犯罪风险。
(一)个人信息保护风险的防范路径
加强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风险防范路径,首先,需要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现在我国刑法规定出卖或购买个人信息一定的数量定为刑事犯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信息取证现在存在一定困难。其次,对于个人信息的有效获取应当坚持和遵循自愿原则。大数据驱动人工智能获得个人信息需要遵循自愿原则,不能违背个人意识获得个人信息。最后,在得到社会个体具体承诺的情况下,也要坚持“数据统计结果归商家,个人信息所有权归自己”的原则。个人信息是个人的产权,需要达到个人信息永远是个人的,不是某个商家的。 (二)法律伦理困境的防范路径
法律伦理现象是有不良大数据造成的,要解决人工智能法律伦理困境问题,首先优化数据算法,这是解决人工智能法律伦理问题的根本方式,从源头解决不良数据问题,但现有的技术只能对数据进行优化,不能根本解决不良数据问题。其次成立法律伦理审查委员会,其工作职责就是对人工智能与法律伦理问题进行审查,但审查存在一定的困难,人工智能在发展阶段,其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不断完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法律伦理问题也是一种正常现象,法律伦理委员会主要是审查出现法律伦理问题是否人为因素,还是技术因素。
(三)刑事责任风险的防范路径
智能机器人没有刑事判断能力,因此刑法中不能给智能机器人定罪等法律条款,但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完善,利用人工智能犯罪的现象会常用发生,法律专家建议增设“滥用人工智能罪”主要是基于社会对人工智能的前瞻性立法考量,防止他人恶意利用人工智能从事刑法规制罪名之外的行为,做到对人工智能风险的防控作用。增设“人工智能事故罪”的目的在于警示他人在利用人工智能从事相关活动时遵循相应的规则,防止出现因使用人工智能不當而造成的重大刑事犯罪。刑法增设利用机器人进行犯罪活动的人的法律责任,总的来说,智能机器人是受到人的指令进行控制,机器人本身出现伤人事件绝对是个别案例,总的来说智能机器人还是为人们服务的。
[ 参 考 文 献 ]
[1]赵双阁,孙苌蕊.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与新闻传播的冲突及平衡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02).
[2]刘宪权.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J].法商研究,2018(01).
[3]李晟.略论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法律转型[J].法学评论,2018(01).
[4]杜严勇.论人工智能的自反性伦理治理[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2).
[5]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J].探索与争鸣,2017(10).
[6]刘伟.人机智能融合:人工智能发展的未来方向[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20).
[7]于志刚.“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与刑法保护思路[J].浙江社会科学,2017(10).
[8]钟义信.人工智能:概念·方法·机遇[J].科学通报,2017(22).
关键词:司法行政刑罚;一体化;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91-02
作者简介:孙路(1983-),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本科,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经济法。
人工智能技术是现代科技的高端技术,其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可以说一次技术革命。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给人们带来机遇和挑战并存,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以方便人们的生活,但其改变了人们的工作方式,很多领域工人需要在人工智能的背景下完成本职工作。人工智能是一种新型高端技术,其在应用的过程中没有形成一些制度的约束,人类每次技术革命,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技术领域中,在大数据的驱动下,人工智能技术越来越完善,但在法律成面上,人工智能是否会对人类的利益造成侵犯,但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产品机器人,机器人的学习与应用能力在深入研究的过程中可能会超越法律的底线,如何防范人工智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让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应用过程中提高其工作效率,促进其它行业的快速发展,拉动我国经济的大发展。
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关系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都是科技领域中的先进技术,二者发展都是计算机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成果。现在人们生活与学习、工作都涉及到大量的数据,如何对这些数据进行挖掘,提炼有用的数据,促进其数据的应用,提高数据的应用效果,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对提高数据存储、传输、处理、有效应用都达到一定效果,对提高数据的利用效率起到重要作用。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领域研究的重要成果,人工智能具有人的一些思维,能完成人的一些工作,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人类的工作方式,对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起到重要作用。人工智能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必须在大数据驱动下完成,首先人工智能完成工作需要大量数据的支持,大数据技术掌握大量的数据,是人工智能完成工作的基础。其次,人工智能具有人的学习功能,但现在人工智能技术与机器人不属于同一个范畴,二者有不同点,现在人工智能的应用在某个领域实现了智能化。最后,人工智能是现代高科技,在其完成工作需要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加快大数据技术获取大量数据,为大数据的应用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高度融合,是二者技术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为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促进了其它行业的发展,同时其它行业的快速发展,促使大数据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的更新,以适合其它行业发展需要。
二、基于大数据驱动的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与个人信息保护难题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都需要网络环境支持,在互联网 时代,个人信息基本是透明的,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也是大数据时代的重点课题。现在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环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窃取个人信息,严重的时候给用户带来一定的损失。现在利用高科技进行网络犯罪的现象很多,这就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带来的法律风险,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打击网络犯罪,取得一定的效果,但网络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大数据驱动的人工智能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一定的问题,但我们需要正确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只要用户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在网络上正确操作,一般情况个人信息不会泄露,现有的网络安全技术对用户信息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增强用户网络安全意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有效的解决措施。
(二)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与法律伦理困境
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具有人的思维、情感、行为等人类活动。但现在人工智能的成果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有的图像识别软件,错误的将黑人标记为“黑猩猩”、美国微软公司推出的聊天机器人Tay就存在“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问题。现在全世界人们都反对种族歧视问题,因此人工智能产品触犯了法律伦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人工智能的发展是大数据驱动下完成,数据的类型、数量非常多,肯定存在不良数据,让人工智能产品与法律伦理相违背。
(三)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与刑事犯罪风险
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程度是否取代人,不受人控制的问题是一些专家一直研究的课题。人是否会受到机器人伤害的问题,通过研究发现机器人的确存在伤人的问题,2016年11月18日,网络盛传深圳高交会上发生“我国首例机器人伤人事件”,名叫“小胖”的機器人突发故障而“杀伤力爆棚”,在没有指令的情况下自行打砸展台玻璃、砸伤路人。机器人触犯法律是否会受到法律制裁,现在我国的刑法还没有明确机器人刑事犯罪处罚的条例,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存在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与刑事犯罪风险。
三、人工智能法律风险的防范路径
(一)个人信息保护风险的防范路径
加强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风险防范路径,首先,需要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现在我国刑法规定出卖或购买个人信息一定的数量定为刑事犯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信息取证现在存在一定困难。其次,对于个人信息的有效获取应当坚持和遵循自愿原则。大数据驱动人工智能获得个人信息需要遵循自愿原则,不能违背个人意识获得个人信息。最后,在得到社会个体具体承诺的情况下,也要坚持“数据统计结果归商家,个人信息所有权归自己”的原则。个人信息是个人的产权,需要达到个人信息永远是个人的,不是某个商家的。 (二)法律伦理困境的防范路径
法律伦理现象是有不良大数据造成的,要解决人工智能法律伦理困境问题,首先优化数据算法,这是解决人工智能法律伦理问题的根本方式,从源头解决不良数据问题,但现有的技术只能对数据进行优化,不能根本解决不良数据问题。其次成立法律伦理审查委员会,其工作职责就是对人工智能与法律伦理问题进行审查,但审查存在一定的困难,人工智能在发展阶段,其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不断完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法律伦理问题也是一种正常现象,法律伦理委员会主要是审查出现法律伦理问题是否人为因素,还是技术因素。
(三)刑事责任风险的防范路径
智能机器人没有刑事判断能力,因此刑法中不能给智能机器人定罪等法律条款,但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完善,利用人工智能犯罪的现象会常用发生,法律专家建议增设“滥用人工智能罪”主要是基于社会对人工智能的前瞻性立法考量,防止他人恶意利用人工智能从事刑法规制罪名之外的行为,做到对人工智能风险的防控作用。增设“人工智能事故罪”的目的在于警示他人在利用人工智能从事相关活动时遵循相应的规则,防止出现因使用人工智能不當而造成的重大刑事犯罪。刑法增设利用机器人进行犯罪活动的人的法律责任,总的来说,智能机器人是受到人的指令进行控制,机器人本身出现伤人事件绝对是个别案例,总的来说智能机器人还是为人们服务的。
[ 参 考 文 献 ]
[1]赵双阁,孙苌蕊.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与新闻传播的冲突及平衡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02).
[2]刘宪权.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J].法商研究,2018(01).
[3]李晟.略论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法律转型[J].法学评论,2018(01).
[4]杜严勇.论人工智能的自反性伦理治理[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2).
[5]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J].探索与争鸣,2017(10).
[6]刘伟.人机智能融合:人工智能发展的未来方向[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20).
[7]于志刚.“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与刑法保护思路[J].浙江社会科学,2017(10).
[8]钟义信.人工智能:概念·方法·机遇[J].科学通报,20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