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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农业保险却严重滞后,与目前整个保险业迅速上升的势头很不相称。农险市场的供求格局一边是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下降,另一边则是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农户无处投保,中国农业保险需要在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二者中做出抉择。
关键词:政策性保险公司;政策性业务;农业保险;财产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6-0111-02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和高附加值农业的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在高投入、高产出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农业保险却严重滞后,与目前整个保险业迅速上升的势头很不相称。农险市场的供求格局一边是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下降,另一边则是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农户无处投保,中国农业保险何去何从?是依靠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还是在现有商业保险公司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中国前几年推行过农业保险,到目前,基本已经停滞下来。其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不足。高风险、高赔付率,让开展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得不偿失,无论业界以何种方式尝试突围,都收效甚微。在国民经济各个产业中,投入大、周期长的农业是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差的产业。从1982年到去年,农业保险赔付率竟高达88%,远远高于国际水平。这种得不偿失的经营自然使众多财产保险公司对之望而生畏。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不断减少,由最多时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
2.农业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保费较高,农民难以接受。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的费率高达9%~10%,中国农村目前确实存在着单个农户生产规模小、收入低、保费低、农户分布比较分散、投保意识还不强。
3.国家缺乏财政支持是根源。由于缺少国家的财政支持,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难以得到补偿,保险公司只能多向农民收取保费,农民支付保费过高又导致农民不欢迎农业保险,这反过来致使农业保险进一步萎缩,从而经营农业保险更加亏损,加上国家不给或给予微不足道的财政支持,又使农业保险陷入难以为继的状态,这样恶性循环最终导致农业保险萎缩直到停滞。出现这样一个怪圈的源头是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
二、政策性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政策性业务的选择
农业是一个准公共部门,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如果完全实行商业化经营模式,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因此,建立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需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建立有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实行由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的模式。虽然国家在法律上和党的文件中已经明确指出“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当前有关成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的呼声很高,但我认为,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国家直接经营不是唯一的出路,更不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现,在国际上也乏有成功的先例。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同样需要重视效率和效用,简单地采用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的方式,不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甚至还可能出现新的官僚主义和官商作风,导致效率低下,最终制约和阻碍农业保险功能的发挥。根据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农业风险差异性大的特点,现阶段,设立一家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条件尚不成熟。
所以我们应该在认真分析中国农业发展新形势和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后,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与市场两方面的优势,将政策性功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和高效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把依靠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思路,逐渐转变为在现有商业保险公司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当然,这其中需要政府的税收优惠,财政扶持和政府政策的支持。
三、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思路
1.引入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日益市场化和国内市场国际化的新形势下,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设计要坚持与市场机制紧密结合的原则,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制度的效率,尤其是要注意加强对于功能日益强大的资本市场的利用,发挥资本市场资金融通的功能,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农业灾害补偿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分散农业经营的风险,将农业灾害损失向国内外投资者转移。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农业风险转移和保险资本运作,可以促进农业保险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结合。
2.转变政府财政职能。中国正在进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对某一产业的直接投资和经营通常是低效率的,因此,在能够采用“私产品”供应的领域应尽量避免采用“公产品”供给。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的最好方法是通过制度和政策工具,包括一些转移支付的形式,而具体功能应由市场中介来实现和完成,农业保险则是政府行为和市场功能结合的一个较好载体。
3.实施中国农业保险的“三阶段推进战略”。借鉴美国、毛里求斯、法国、智利和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新形势下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应充分重视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要利用市场化的方式和市场这个阵地来促进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由于中国地理差异性大,农业风险复杂,资本市场还欠发达,新形势下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可以采用“三阶段推进”的战略:初期采用商业代理的方式。当前可以建立商业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或者在已有的财产保险公司中选择一二家公司,为财政代理几种重要农产品(如小麦、奶牛等)的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政府分险种和区域支付相当于经济管理费补贴的代理费,并立法强制保险,给予免税支持,还要对代理业务的地域、费率、险种、补贴、巨灾再保险等作出明确规定。财政部提供标准化保单,制订费率,并负责业务督察;逐步过渡到国家政策扶持。在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走向正轨、业务需求增加后,国家应出台更为市场化的政策,鼓励和扶持商业保险公司实现业务的良性发展,提高风险评估和承保水平,使其不仅能从业务代理中获取费用补贴,还要直接获取经营收益。可以在以前各项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采取如设立某种农产品专项风险基金、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巨灾风险、给予政策允许农业保险基金投资优良证券品种、允许保险公司进行金融工具创新,开发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保险新产品(如“农业风险连结证券”)、为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提供信用升级担保、以农产品期货价格指导保险公司经营等策略。这一阶段可以设立专业的政策性业务管理机构,以应对日益庞大的业务管理要求;最终实现商业化经营。在现代农业格局初步形成,资本市场功能逐步健全,保险公司的资本运作技术与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应促进农业保险走完全商业化的道路。国家只给予有限的政策支持,如免税、要求某几种产品强制投保以及可以进行金融创新试点等,商业保险公司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仅要获取经营收益,还要获取资本收益。这一阶段保险公司将主要通过在资本市场的运作来分散风险和增强筹资能力,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募集应急资本、采用互换、掉期等手段,开发与天气指数、期货指数相关的农业保险新产品,实现经营的稳定性,保证经营的收益性,从而实现农业风险的有效分散和转移,使农业与保险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4.现阶段中国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农业保险水平还很低,农业保险运行远远不能适应WTO《农业协议》框架下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在一些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早已成为政府保护和支持农业的一个重要手段。上海市也已在全国率先出台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由政府给予农业保险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如果完全实行商业化经营模式,必然导致市场失灵。根据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农业风险差异性大的特点,现阶段,设立一家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条件尚不成熟。中国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应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此外,要给予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将自主经营型农业保险体制转变为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体制,同时国家要加快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分散风险。值得欣喜的是目前已有中国人保、太平洋、平安、中华联合、法国安盟等商业保险公司已经开始着手恢复或者是开拓农业保险业务。因此,中国要大力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积极培育和发展区域性、专业化的农业保险公司,尤其是引导支持新开业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和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一定经验的中华联合成都分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将采取措施推动已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向县及县以下广大农村延伸服务机构。可以预见,随着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介入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的诸多措施出台,保险行业及各相关市场都将从中受益匪浅,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将得到极大促进。
参考文献:
[1] 兰虹.财产保险[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 赵学军,吴俊丽.政府干预与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1).
[3] 王和,皮立波.论发展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策略[J].保险研究,2004,(2).
[4] 谢家智.农业保险区域化发展问题研究[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4,(1).
[5] 段学慧.政府还是市场——论中国农业保险的出路[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
[6] 杨建雄,等.农业保险出路何在[J].中国保险,2004,(3).[责任编辑 陈丹丹]
关键词:政策性保险公司;政策性业务;农业保险;财产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6-0111-02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和高附加值农业的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在高投入、高产出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农业保险却严重滞后,与目前整个保险业迅速上升的势头很不相称。农险市场的供求格局一边是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下降,另一边则是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农户无处投保,中国农业保险何去何从?是依靠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还是在现有商业保险公司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中国前几年推行过农业保险,到目前,基本已经停滞下来。其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不足。高风险、高赔付率,让开展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得不偿失,无论业界以何种方式尝试突围,都收效甚微。在国民经济各个产业中,投入大、周期长的农业是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差的产业。从1982年到去年,农业保险赔付率竟高达88%,远远高于国际水平。这种得不偿失的经营自然使众多财产保险公司对之望而生畏。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不断减少,由最多时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
2.农业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保费较高,农民难以接受。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的费率高达9%~10%,中国农村目前确实存在着单个农户生产规模小、收入低、保费低、农户分布比较分散、投保意识还不强。
3.国家缺乏财政支持是根源。由于缺少国家的财政支持,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难以得到补偿,保险公司只能多向农民收取保费,农民支付保费过高又导致农民不欢迎农业保险,这反过来致使农业保险进一步萎缩,从而经营农业保险更加亏损,加上国家不给或给予微不足道的财政支持,又使农业保险陷入难以为继的状态,这样恶性循环最终导致农业保险萎缩直到停滞。出现这样一个怪圈的源头是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
二、政策性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政策性业务的选择
农业是一个准公共部门,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如果完全实行商业化经营模式,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因此,建立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需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建立有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实行由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的模式。虽然国家在法律上和党的文件中已经明确指出“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当前有关成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的呼声很高,但我认为,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国家直接经营不是唯一的出路,更不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现,在国际上也乏有成功的先例。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同样需要重视效率和效用,简单地采用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的方式,不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甚至还可能出现新的官僚主义和官商作风,导致效率低下,最终制约和阻碍农业保险功能的发挥。根据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农业风险差异性大的特点,现阶段,设立一家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条件尚不成熟。
所以我们应该在认真分析中国农业发展新形势和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后,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与市场两方面的优势,将政策性功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和高效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把依靠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思路,逐渐转变为在现有商业保险公司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当然,这其中需要政府的税收优惠,财政扶持和政府政策的支持。
三、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思路
1.引入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日益市场化和国内市场国际化的新形势下,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设计要坚持与市场机制紧密结合的原则,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制度的效率,尤其是要注意加强对于功能日益强大的资本市场的利用,发挥资本市场资金融通的功能,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农业灾害补偿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分散农业经营的风险,将农业灾害损失向国内外投资者转移。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农业风险转移和保险资本运作,可以促进农业保险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结合。
2.转变政府财政职能。中国正在进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对某一产业的直接投资和经营通常是低效率的,因此,在能够采用“私产品”供应的领域应尽量避免采用“公产品”供给。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的最好方法是通过制度和政策工具,包括一些转移支付的形式,而具体功能应由市场中介来实现和完成,农业保险则是政府行为和市场功能结合的一个较好载体。
3.实施中国农业保险的“三阶段推进战略”。借鉴美国、毛里求斯、法国、智利和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新形势下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应充分重视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要利用市场化的方式和市场这个阵地来促进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由于中国地理差异性大,农业风险复杂,资本市场还欠发达,新形势下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可以采用“三阶段推进”的战略:初期采用商业代理的方式。当前可以建立商业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或者在已有的财产保险公司中选择一二家公司,为财政代理几种重要农产品(如小麦、奶牛等)的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政府分险种和区域支付相当于经济管理费补贴的代理费,并立法强制保险,给予免税支持,还要对代理业务的地域、费率、险种、补贴、巨灾再保险等作出明确规定。财政部提供标准化保单,制订费率,并负责业务督察;逐步过渡到国家政策扶持。在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走向正轨、业务需求增加后,国家应出台更为市场化的政策,鼓励和扶持商业保险公司实现业务的良性发展,提高风险评估和承保水平,使其不仅能从业务代理中获取费用补贴,还要直接获取经营收益。可以在以前各项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采取如设立某种农产品专项风险基金、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巨灾风险、给予政策允许农业保险基金投资优良证券品种、允许保险公司进行金融工具创新,开发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保险新产品(如“农业风险连结证券”)、为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提供信用升级担保、以农产品期货价格指导保险公司经营等策略。这一阶段可以设立专业的政策性业务管理机构,以应对日益庞大的业务管理要求;最终实现商业化经营。在现代农业格局初步形成,资本市场功能逐步健全,保险公司的资本运作技术与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应促进农业保险走完全商业化的道路。国家只给予有限的政策支持,如免税、要求某几种产品强制投保以及可以进行金融创新试点等,商业保险公司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仅要获取经营收益,还要获取资本收益。这一阶段保险公司将主要通过在资本市场的运作来分散风险和增强筹资能力,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募集应急资本、采用互换、掉期等手段,开发与天气指数、期货指数相关的农业保险新产品,实现经营的稳定性,保证经营的收益性,从而实现农业风险的有效分散和转移,使农业与保险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4.现阶段中国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农业保险水平还很低,农业保险运行远远不能适应WTO《农业协议》框架下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在一些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早已成为政府保护和支持农业的一个重要手段。上海市也已在全国率先出台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由政府给予农业保险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如果完全实行商业化经营模式,必然导致市场失灵。根据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农业风险差异性大的特点,现阶段,设立一家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条件尚不成熟。中国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应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此外,要给予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将自主经营型农业保险体制转变为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体制,同时国家要加快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分散风险。值得欣喜的是目前已有中国人保、太平洋、平安、中华联合、法国安盟等商业保险公司已经开始着手恢复或者是开拓农业保险业务。因此,中国要大力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积极培育和发展区域性、专业化的农业保险公司,尤其是引导支持新开业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和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一定经验的中华联合成都分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将采取措施推动已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向县及县以下广大农村延伸服务机构。可以预见,随着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介入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的诸多措施出台,保险行业及各相关市场都将从中受益匪浅,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将得到极大促进。
参考文献:
[1] 兰虹.财产保险[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 赵学军,吴俊丽.政府干预与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1).
[3] 王和,皮立波.论发展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策略[J].保险研究,2004,(2).
[4] 谢家智.农业保险区域化发展问题研究[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4,(1).
[5] 段学慧.政府还是市场——论中国农业保险的出路[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
[6] 杨建雄,等.农业保险出路何在[J].中国保险,2004,(3).[责任编辑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