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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3年7月,Y市某学校整体搬迁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A、B、C、D四家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并参与了项目投标。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A公司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投标人认为,按照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考察评分要对投标人的办公条件、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技术力量、监理过类似工程等进行综合考察评分,分值为7分、5分、0分三档。然而,招标人根本就没有考察A公司,甚至连电话都没打一个,就直接委派5位学校工作人员作为“评委”打出“考察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