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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该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疫苗管理法》提出,对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将给予补偿,对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疫苗管理法》提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整合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追溯信息,实现疫苗可追溯。针对上市许可人,《疫苗管理法》要求同样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与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相衔接,实现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最小包装单位疫苗可追溯、可核查。
对于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疫苗管理法》提出了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对于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无论是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还是签批发和生产过程中存在欺骗、编造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疫苗管理法》都逐一明确了将对相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處所获收入不同程度的罚款,终身或有年限地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由公安机关处以相应的拘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同样问责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撤职、吊销执业证书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管宣)
发生异常反应,补偿!
《疫苗管理法》提出,对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将给予补偿,对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实现疫苗全程电子追溯
《疫苗管理法》提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整合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追溯信息,实现疫苗可追溯。针对上市许可人,《疫苗管理法》要求同样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与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相衔接,实现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最小包装单位疫苗可追溯、可核查。
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对于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疫苗管理法》提出了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对于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无论是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还是签批发和生产过程中存在欺骗、编造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疫苗管理法》都逐一明确了将对相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處所获收入不同程度的罚款,终身或有年限地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由公安机关处以相应的拘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同样问责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撤职、吊销执业证书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管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