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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是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梧州市近年来在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工作实践中取得了初步成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现对近年来梧州市检察机关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有关数据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 基本情况分析
梧州市检察机关2006年至2010年5月,共受理审查逮捕7590件11848人,其中属轻微刑事案件的10965人,占审查逮捕人数的93%。其中:
(一)不捕情况:共不捕疑犯1748人,其中因不构成犯罪不捕的299人,占不捕总人数的17.10%;无逮捕必要不捕的528人,占不捕总人数的30.21%;证据不足不捕的921人,占不捕总人数的52.69%。
(二)捕后不起诉情况:捕后不起诉共计204人。绝对不起诉8人,存疑不诉49人,而相对不起诉147人。
(三)捕后判决情况:捕后提起公诉并被依法判决共计8745人(无罪2人),其中,实刑判决5425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3147人),缓刑判决1831人,免除刑事处分76人,判处管制112人、拘役813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管制、拘役、免除刑事处罚的共计8257人,占判决人数的94%。
二、快速审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轻微刑事案件的逮捕措施适用率过高,无法充分发挥强制措施的合理作用。逮捕措施被普遍认为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是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从近几年的数据来看,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基本处于高逮捕、高羁押的状态,其余强制措施则运用极少。然而轻微刑事犯罪不同于严重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若全都适用逮捕措施不仅会导致司法诉讼成本的增高,还有可能会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而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合理运用,既能节约司法诉讼成本保障诉讼的进行,还能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二)逮捕环节把关不严,拖延办案期限。根据有关数据,2006年至2010年5月梧州市检察机关在捕后移送起诉审查环节退回补充侦查4421人次,占逮捕总人数的44%。数据显示了在有的案件上犯罪嫌疑人虽已经批准逮捕,但经公诉部门审查,在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必须补充相关证据才能进一步认定,因此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从而延长了办案期限,直接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运用。
(三)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无特别规定,导致羁押期限相对过长。在办案实践中,一般案件捕后羁押期限为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法院的审理期限一个月共计五个月,但现行法律并未对重刑犯与轻刑犯的羁押期限作出区别。这就导致了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也和严重刑事犯罪一样进入了最长可达五个月的羁押期,甚至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还存在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况。这种对羁押期限不加以区分的情况严重侵害了轻微刑事犯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同时也增加了诉讼成本。
三、对策
(一)加大非羁押措施的适用。建立轻微刑事案件捕前和解息诉制。目前强制措施适用的失衡导致完全以逮捕为主的强制措施结构的形成,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辅助作用。要改变这种现象,我们应针对轻伤害案件、一般交通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认为无逮捕必要的实行“捕前和解息诉制”,即在不捕之前征求被害人是否和解的意见,让加害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接触,被害人接收加害人的赔礼及物资、精神补偿而予以谅解,加害人接收被害人、家人、学校等各方面的教育,双方达成和解,社会关系得以恢复,再度产生社会危险的可能性较小,不存在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必要性。
(二)审查逮捕工作要确保至少能认定一起犯罪事实。审查逮捕是一项关乎人权与正义的判断。捕还是不捕,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依法进行认真审查,绝对不能单纯为了诉讼的顺利进行而草率地“先捕了再说”。这就要求我们审查逮捕时,所有批准逮捕的案件(对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应当至少能认定一起犯罪事实。只有在审查逮捕环节确保百分之百“至少能认定一起犯罪事实”,案件进入公诉环节才有“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保障,才能顺利诉出,并最终获得有罪判决。审查逮捕环节严把所有批捕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才能在公诉环节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建立轻微刑事案件提速审查制度。缩短轻刑犯的羁押期。
1.建立分级审查制。根据轻微刑事案件界定,在案件受理之初,可对案件实行初步分级,根据案件的性质、造成的社会后果等分为轻微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疑难刑事案件、重、特大刑事案件四个等级。而后则根据案件的级别进入不同的办案流程:重大、疑难、普通案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逮捕,而轻微刑事案件则进入提速审查流程。
2.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簡化审查制。案件进入轻微刑事案件审查流程后,可进行以下四个方面的简化审查,以提高效率,缩短轻刑犯的羁押期限:(1)审查意见书简化。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审查,对轻微刑事案件内容审查不简化,但对案件实行审查意见书简化写,简要阐明认定的事实、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及适用法律、承办人意见,既有效保证案件质量又提高工作效率。(2)讯问疑犯程序简化。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讯问实行简化讯问,重心可从案件实体讯问向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程序讯问倾斜。重点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无罪及罪轻辩解;查实侦查机关在讯问中有无违法活动;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告知、逮捕必要的背景讯问等等。(3)审批程序的简化。可改变以往每案讨论后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检察长审阅决定的层层审批程序。对轻微刑事案件可实行“零会议”制度,取消科室讨论,由主办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直接报科室负责人及主管检察长决定。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办案进程。(4)办案期限的简化。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讯问、审批、审查意见书简化流程后,大大缩短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时间,审查逮捕的期限自然缩短,便可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必须在二天内审结。其中,承办人在一天内提出承办意见,必须确保科室负责人、检察长一天时间的审核。审查批捕的期限可从法定的七天期限缩短为二天,缩短疑犯的羁押时间。
3.建立限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制。仅仅停留在审查批捕环节快捕快审,还不足以改变轻微刑事案件的羁押时间长的局面,应该将提高效率后续至捕后侦查、公诉阶段,加速案件的整体诉讼节奏,才能有效防止轻刑犯刑罚“透支”的现象。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且无需后续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依法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同时,可发出《限期移送起诉建议函》,建议侦查机关在10天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向公诉部门发出《限期审查起诉建议函》,建议其在10天内审结。轻微刑事案件在检察环节的审结的整体诉讼期限由法定的约100天正常诉讼期限缩短为最长诉讼期限22天,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轻刑罪犯的羁押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节约司法成本,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零延期”制。以往,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审批基本是“有求必应”,对一些不符合延期的轻微刑事案件也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批准延期,无形中拉长了轻刑犯的羁押期限。应严格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审查,重点审查提请延长的理由、依据和事实,注重审查延期的必要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零延期”,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3)
一、 基本情况分析
梧州市检察机关2006年至2010年5月,共受理审查逮捕7590件11848人,其中属轻微刑事案件的10965人,占审查逮捕人数的93%。其中:
(一)不捕情况:共不捕疑犯1748人,其中因不构成犯罪不捕的299人,占不捕总人数的17.10%;无逮捕必要不捕的528人,占不捕总人数的30.21%;证据不足不捕的921人,占不捕总人数的52.69%。
(二)捕后不起诉情况:捕后不起诉共计204人。绝对不起诉8人,存疑不诉49人,而相对不起诉147人。
(三)捕后判决情况:捕后提起公诉并被依法判决共计8745人(无罪2人),其中,实刑判决5425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3147人),缓刑判决1831人,免除刑事处分76人,判处管制112人、拘役813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管制、拘役、免除刑事处罚的共计8257人,占判决人数的94%。
二、快速审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轻微刑事案件的逮捕措施适用率过高,无法充分发挥强制措施的合理作用。逮捕措施被普遍认为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是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从近几年的数据来看,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基本处于高逮捕、高羁押的状态,其余强制措施则运用极少。然而轻微刑事犯罪不同于严重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若全都适用逮捕措施不仅会导致司法诉讼成本的增高,还有可能会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而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合理运用,既能节约司法诉讼成本保障诉讼的进行,还能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二)逮捕环节把关不严,拖延办案期限。根据有关数据,2006年至2010年5月梧州市检察机关在捕后移送起诉审查环节退回补充侦查4421人次,占逮捕总人数的44%。数据显示了在有的案件上犯罪嫌疑人虽已经批准逮捕,但经公诉部门审查,在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必须补充相关证据才能进一步认定,因此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从而延长了办案期限,直接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运用。
(三)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无特别规定,导致羁押期限相对过长。在办案实践中,一般案件捕后羁押期限为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法院的审理期限一个月共计五个月,但现行法律并未对重刑犯与轻刑犯的羁押期限作出区别。这就导致了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也和严重刑事犯罪一样进入了最长可达五个月的羁押期,甚至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还存在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况。这种对羁押期限不加以区分的情况严重侵害了轻微刑事犯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同时也增加了诉讼成本。
三、对策
(一)加大非羁押措施的适用。建立轻微刑事案件捕前和解息诉制。目前强制措施适用的失衡导致完全以逮捕为主的强制措施结构的形成,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辅助作用。要改变这种现象,我们应针对轻伤害案件、一般交通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认为无逮捕必要的实行“捕前和解息诉制”,即在不捕之前征求被害人是否和解的意见,让加害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接触,被害人接收加害人的赔礼及物资、精神补偿而予以谅解,加害人接收被害人、家人、学校等各方面的教育,双方达成和解,社会关系得以恢复,再度产生社会危险的可能性较小,不存在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必要性。
(二)审查逮捕工作要确保至少能认定一起犯罪事实。审查逮捕是一项关乎人权与正义的判断。捕还是不捕,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依法进行认真审查,绝对不能单纯为了诉讼的顺利进行而草率地“先捕了再说”。这就要求我们审查逮捕时,所有批准逮捕的案件(对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应当至少能认定一起犯罪事实。只有在审查逮捕环节确保百分之百“至少能认定一起犯罪事实”,案件进入公诉环节才有“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保障,才能顺利诉出,并最终获得有罪判决。审查逮捕环节严把所有批捕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才能在公诉环节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建立轻微刑事案件提速审查制度。缩短轻刑犯的羁押期。
1.建立分级审查制。根据轻微刑事案件界定,在案件受理之初,可对案件实行初步分级,根据案件的性质、造成的社会后果等分为轻微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疑难刑事案件、重、特大刑事案件四个等级。而后则根据案件的级别进入不同的办案流程:重大、疑难、普通案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逮捕,而轻微刑事案件则进入提速审查流程。
2.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簡化审查制。案件进入轻微刑事案件审查流程后,可进行以下四个方面的简化审查,以提高效率,缩短轻刑犯的羁押期限:(1)审查意见书简化。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审查,对轻微刑事案件内容审查不简化,但对案件实行审查意见书简化写,简要阐明认定的事实、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及适用法律、承办人意见,既有效保证案件质量又提高工作效率。(2)讯问疑犯程序简化。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讯问实行简化讯问,重心可从案件实体讯问向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程序讯问倾斜。重点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无罪及罪轻辩解;查实侦查机关在讯问中有无违法活动;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告知、逮捕必要的背景讯问等等。(3)审批程序的简化。可改变以往每案讨论后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检察长审阅决定的层层审批程序。对轻微刑事案件可实行“零会议”制度,取消科室讨论,由主办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直接报科室负责人及主管检察长决定。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办案进程。(4)办案期限的简化。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讯问、审批、审查意见书简化流程后,大大缩短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时间,审查逮捕的期限自然缩短,便可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必须在二天内审结。其中,承办人在一天内提出承办意见,必须确保科室负责人、检察长一天时间的审核。审查批捕的期限可从法定的七天期限缩短为二天,缩短疑犯的羁押时间。
3.建立限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制。仅仅停留在审查批捕环节快捕快审,还不足以改变轻微刑事案件的羁押时间长的局面,应该将提高效率后续至捕后侦查、公诉阶段,加速案件的整体诉讼节奏,才能有效防止轻刑犯刑罚“透支”的现象。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且无需后续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依法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同时,可发出《限期移送起诉建议函》,建议侦查机关在10天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向公诉部门发出《限期审查起诉建议函》,建议其在10天内审结。轻微刑事案件在检察环节的审结的整体诉讼期限由法定的约100天正常诉讼期限缩短为最长诉讼期限22天,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轻刑罪犯的羁押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节约司法成本,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零延期”制。以往,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审批基本是“有求必应”,对一些不符合延期的轻微刑事案件也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批准延期,无形中拉长了轻刑犯的羁押期限。应严格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审查,重点审查提请延长的理由、依据和事实,注重审查延期的必要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零延期”,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