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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保护小股东利益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独立董事制度规定过于抽象,适用性不强,对出现问题时作用不大,少数董事甚至被称为“花瓶董事”“挂名董事”,因此需要激励制度来调动积极性,同时需完善董事的责任制度。此外,中国公司“二元制”也要求必须将独立董事进行完善,在完善过程中,其监督职能和监事会的职能会存在一定的重合,这就要求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协调,避免重复监督或是监督空白。因此,有必要对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适用及如何完善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