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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系"案件反映出,当前实践中以委托理财形式出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还存在若干理论上的难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承诺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财行为符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性质;受托机构是否具备委托理财业务资质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不以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客户保本付息的固定收益不能作为吸存金额认定;续签合同的本金应当重复计入犯罪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