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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目前市场上批发的雕牌洗衣粉70%是仿冒产品,这不仅给该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尤其令人不解的是,专利侵权者往往明知侵权却乐此不疲,被侵权人无辜受损却一筹莫展。这一现象暴露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尚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表明构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已迫在眉睫。
如何构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企业应树立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自主作用
1.企业对自己的名牌产品,或者老字号、老牌号标志等要及时申请专利或商标,避免被他人抢注或恶注,以至错失良机。
2.企业应将专利的申报、管理和维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由专人、专门机构.负责。如将专利申报的图纸、图案、设计资料等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及时妥善归档;样品、成品应及时入库,以免落入与自己产品相同或相关的企业手中。
3.一旦发现产品或商标被他人仿冒等侵权行为,应及时跟踪追击,全面搜集相关证据,必要的时候,请公证部门进行诉讼保全。
4.及时向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避免“缠诉”给被侵权人带来损失,被侵权人可提起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并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
5.加强认证和认可。
二、政府应充分发挥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主导作用
虽然知识产权的主体是企业,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就可以无所作为。
1.立法机关和部门在制订法律和法规方面应尽量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在诉讼程序方面,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仍按普通民事案件审理,有些案子一拖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到结案时,侵权人的目的早已达到,或者公司解散,人已不知去向造成无法执行。对被侵权人来说,有些因拖不起诉讼早已破产,人困马乏,诉讼对他来说已失去了意义。一些居心叵测的人瞄准了这一点而有意为之。
2.政府应在协调执法部门方面发挥作用。我国历来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方面政出多门。主管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法律法规对这些行政部门在打击侵权方面的职责划分不清,对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的界限定义不一致,消费者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投诉,部门之间也争论不清。为了明确打击目标,政府应积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部门只要接到投诉,都要积极处理,避免推来推去,置之不理的现象发生。
3.政府应积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品牌孕育和商务环境,强化企业品牌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政府要引导和推动企业、行业建立与完善自有品牌的创造和发展机制,以及管理与保护机制,推动企业成为品牌发展与保护的主体,对名牌产品实行更多的鼓励和奖励政策。
4.保障品牌在市场中的正当权益与公平竞争。定期出台保护措施和组织打击侵权的专项活动。对内完善立法和执法体系,形成企业、行业协会以及政府三体联动的知识产权协调管理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的进出口预警和监测机制;对外强化我国商品和服务品牌与商标的海外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机制,维护企业的品牌利益。
三、执法部门应强化自己的职能作用,为保护知识产权献智献策,不遗余力
1.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需要执法人员既要懂法律政策,又要熟悉专业知识和操作规程,给执法人员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各执法部门应大力选派知识面广,政策性强,吃苦耐劳的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中。
2.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商局掌握证据后,予以取缔、处罚,但是作为商标所有人来讲,这样只是消除了负面影响,其本人并不能获得赔偿。要获得赔偿,只能通过司法途径。因此,要建立一种既要打,又要罚,还要给予赔偿的联动机制。
3.必须加大执法力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堡垒和瓶颈,为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4.进一步完善认证认可制度,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认证市场。通过对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老字号、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标志的认证和授牌,树立品牌的权威性,并尽快与国际认证认可接轨。
四、努力营造学科学、用科学、创名牌、保品牌的氛围
一个国家的支撑靠的是什么,靠的是名牌产品。美国单是名牌产品就有153项,占了整个世界名牌产品的三分之一,而我国还占不到f。分之一。要赶上和超过世界水平,必须通过几代人的努力。由于我国政府在维权职能方面的缺位和错位,特别是地方保护、部门扯皮、财力不足等原因,完全依靠政府职能部门打假收效不大。因此,我们应当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学科学、用科学、创名牌、保品牌的氛围,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人人做到不制假、不贩假、不用假,并能识假和发现假后及时举报,使制假贩假在我国没有市场。只有这样,我国的知识产权才能得到真正保护。
如何构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企业应树立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自主作用
1.企业对自己的名牌产品,或者老字号、老牌号标志等要及时申请专利或商标,避免被他人抢注或恶注,以至错失良机。
2.企业应将专利的申报、管理和维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由专人、专门机构.负责。如将专利申报的图纸、图案、设计资料等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及时妥善归档;样品、成品应及时入库,以免落入与自己产品相同或相关的企业手中。
3.一旦发现产品或商标被他人仿冒等侵权行为,应及时跟踪追击,全面搜集相关证据,必要的时候,请公证部门进行诉讼保全。
4.及时向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避免“缠诉”给被侵权人带来损失,被侵权人可提起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并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
5.加强认证和认可。
二、政府应充分发挥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主导作用
虽然知识产权的主体是企业,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就可以无所作为。
1.立法机关和部门在制订法律和法规方面应尽量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在诉讼程序方面,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仍按普通民事案件审理,有些案子一拖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到结案时,侵权人的目的早已达到,或者公司解散,人已不知去向造成无法执行。对被侵权人来说,有些因拖不起诉讼早已破产,人困马乏,诉讼对他来说已失去了意义。一些居心叵测的人瞄准了这一点而有意为之。
2.政府应在协调执法部门方面发挥作用。我国历来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方面政出多门。主管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法律法规对这些行政部门在打击侵权方面的职责划分不清,对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的界限定义不一致,消费者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投诉,部门之间也争论不清。为了明确打击目标,政府应积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部门只要接到投诉,都要积极处理,避免推来推去,置之不理的现象发生。
3.政府应积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品牌孕育和商务环境,强化企业品牌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政府要引导和推动企业、行业建立与完善自有品牌的创造和发展机制,以及管理与保护机制,推动企业成为品牌发展与保护的主体,对名牌产品实行更多的鼓励和奖励政策。
4.保障品牌在市场中的正当权益与公平竞争。定期出台保护措施和组织打击侵权的专项活动。对内完善立法和执法体系,形成企业、行业协会以及政府三体联动的知识产权协调管理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的进出口预警和监测机制;对外强化我国商品和服务品牌与商标的海外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机制,维护企业的品牌利益。
三、执法部门应强化自己的职能作用,为保护知识产权献智献策,不遗余力
1.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需要执法人员既要懂法律政策,又要熟悉专业知识和操作规程,给执法人员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各执法部门应大力选派知识面广,政策性强,吃苦耐劳的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中。
2.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商局掌握证据后,予以取缔、处罚,但是作为商标所有人来讲,这样只是消除了负面影响,其本人并不能获得赔偿。要获得赔偿,只能通过司法途径。因此,要建立一种既要打,又要罚,还要给予赔偿的联动机制。
3.必须加大执法力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堡垒和瓶颈,为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4.进一步完善认证认可制度,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认证市场。通过对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老字号、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标志的认证和授牌,树立品牌的权威性,并尽快与国际认证认可接轨。
四、努力营造学科学、用科学、创名牌、保品牌的氛围
一个国家的支撑靠的是什么,靠的是名牌产品。美国单是名牌产品就有153项,占了整个世界名牌产品的三分之一,而我国还占不到f。分之一。要赶上和超过世界水平,必须通过几代人的努力。由于我国政府在维权职能方面的缺位和错位,特别是地方保护、部门扯皮、财力不足等原因,完全依靠政府职能部门打假收效不大。因此,我们应当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学科学、用科学、创名牌、保品牌的氛围,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人人做到不制假、不贩假、不用假,并能识假和发现假后及时举报,使制假贩假在我国没有市场。只有这样,我国的知识产权才能得到真正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