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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古往今来,在人们的观念中普遍认为犯罪是一种绝对的恶,于是出于感情逻辑认为要不惜一切代价消灭犯罪。事实上,犯罪虽然是一种恶,但是这种恶是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现象,是社会中必然存在的一种形态。本文试图通过对犯罪原因的分析,探究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认为我们应该客观、辩证地看待犯罪,从而理性的探究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犯罪原因;宽容犯罪;犯罪的预防
1 犯罪的原因
文明与需要的矛盾与差距是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由于社会资源有限性与人们需求之间存在差异,时空、地理等各种因素综合导致不同主体之间机会、能力存在差异。社会的总资源好比一个大蛋糕,蛋糕只可以满足社会主体中一大部分人的需求,却不能保证每个人的需求都得到满足,总有一小部分人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多数人没有去实施犯罪行为,并不是我们自身素质多么的高尚,只不过我们处于“免罪系统”当中,我们属于社会中得到蛋糕、并且得到蛋糕的量达到我们的需求。还有一部分属于根本没得到蛋糕,或因为需求量的差异,其得到的蛋糕量不能满足其需要,那么,其如果试图满足自己的需求,不得不进入了“犯罪系统”。每一个主体都是社会中潜在的犯罪主体,我们时时都由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当需求得不到满足时,我们被迫进入“犯罪系统”。所以说,并不是我们想去实施犯罪,而是犯罪选择了我们。
犯罪的自然地理因素是犯罪发生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犯罪的自然地理因素与犯罪的联系方式主要体现在,一定的自然地理因素往往与犯罪的一定特点相关,比如犯罪的类型、方式、严重程度、犯罪传统等等。①比如,走私犯罪往往发生在边境城市,因为边境城市独特的地理优势为该类犯罪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内陆与沿海城市犯罪类型的差异、城市与农村犯罪类型的差异,并不是主体有意实施不同类型的犯罪,而是客观自然条件为其提供的条件助涨了其实施特定类型犯罪的可能性。
犯罪的主体原因是犯罪的社会原因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作用于具有特定的生理、心理特点、成长环境、经历和意识的个体,这一作用和结合的结果导致主体实施了具有一定危害并被称之为犯罪的行为。②从犯罪的社会原因、地理环境因素方面分析,犯罪是必然要发生的,只不过其选择了不同的主体实施。之所以有的主体实施了犯罪,而有的主体免于实施犯罪,是因为其他因素发生了作用,比如道德、宗教等。主体所处的环境不同,其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也打不相同。
2 如何对待犯罪
社会责任。通过分析犯罪的社会原因,我们发现,是社会促成了犯罪,社会制造了犯罪,因此,社会应该为此承担起责任。每一次犯罪的背后都蕴含着社会责任的缺失,是社会中的分配不公、机会不等等原因酿造了犯罪。只有认清犯罪中社会责任的存在,才能更好的预防下一次犯罪,否则便是舍本求末了。
宽容与服务。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犹如人体的疾病。疾病是健康的损害者,却又常常是健康的警示牌。某些疾病,对人的身体或许还是件好事,因为有些疾病是恶性疾病的前兆,它能及时排解体内的病毒,使人能够及时治疗,从而避免机体发生恶性病变,乃至危及生命。犯罪也是如此,它预示着社会的种种弊端,指出社会前进中存在的某些问题,使政府能及时修正自己的政策,从而使社会更文明、更民主、更进步。我们提倡犯罪容忍度,决不意味着放纵犯罪。犯罪容忍度要求有所作为,它要求政府树立正确的犯罪观,用最经济的投人来获得最大的犯罪治理效益,并将犯罪控制在人们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使犯罪不直接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犯罪人和自由人本质是相同的。被告人虽然实施了一定行为侵犯了他人一定的法益,但是其也是无辜的,是社会另一面中的受害者。因此,为了保护被告人这一“受害人”,要求司法工作人员维护被告人正当、合法的权益,保护被错误剥夺者的人权,秉持服务的态度,而非惩罚的心态,亦非矫正。这也是疑罪从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
3 通过刑罚预防犯罪
传统观点认为,刑罚具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我们不否定刑罚的预防作用,但是通过对犯罪原因的分析,我们反对通过严峻的刑罚来预防犯罪的发生。正如贝卡利亚所言:“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一种正确的刑罚,只要强度能够阻止人们犯罪就已经足够,而阻止人们犯罪的首要条件就是刑罚的惩罚后果要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此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和野蛮的;而且,严峻的刑罚往往造成更为恶化的局面,因为犯罪人面临越大的恶果,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并且为了摆脱相应的惩罚,会去实施更多的罪行。③由此,贝卡利亚得出结论认为,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贝卡利亚还提出刑罚的残酷性还会导致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间接相违背的有害结果: 第一,严酷的刑罚难以在犯罪和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相适应关系。事实是,刑罚的强度终究超越不了人类肉体器官和感觉的限度,而刑罚的强度一旦超越犯罪人的生理极点之后,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人们就无法找出更重的刑罚来作为相应的制裁手段。第二,严酷的刑罚还会造成一些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因为此时最严重的刑罚手段已经吸收(刑罚执行的吸收原則,比如死刑立即执行会吸收有期徒刑)了相对较轻的刑罚,与之相对应的犯罪行为所确定的刑罚也就无法再得到执行。因此,贝卡利亚特别强调刑罚的确定性和必定性,以及刑罚的及时性。
刑罚是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一种有效方法,但是其绝不是唯一有效的方法,需要运用综合的手段预防犯罪。首先是良好的法律;其次,我们应该通过传播法律知识的手段,让人们了解优秀的法律;再次,良好的法律需要得到严格的执行与遵守,要求执行机构遵守法律而不腐化,精简执行机构人员,建立相互监督机制,防范和拒绝腐化现象。
注释:
①张绍彦:犯罪原因的主体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04).
②张绍彦:犯罪原因的主体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04).
③郭世杰:贝卡利亚的犯罪观探析[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
参考文献:
[1]贝卡里亚.犯罪与刑罚[M].黄凤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2]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
[3]张绍彦.犯罪原因的主体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04).
作者简介:
王可青(1992.3— ),男,汉族,陕西汉中人,西北政法大学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刑法方向。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犯罪原因;宽容犯罪;犯罪的预防
1 犯罪的原因
文明与需要的矛盾与差距是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由于社会资源有限性与人们需求之间存在差异,时空、地理等各种因素综合导致不同主体之间机会、能力存在差异。社会的总资源好比一个大蛋糕,蛋糕只可以满足社会主体中一大部分人的需求,却不能保证每个人的需求都得到满足,总有一小部分人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多数人没有去实施犯罪行为,并不是我们自身素质多么的高尚,只不过我们处于“免罪系统”当中,我们属于社会中得到蛋糕、并且得到蛋糕的量达到我们的需求。还有一部分属于根本没得到蛋糕,或因为需求量的差异,其得到的蛋糕量不能满足其需要,那么,其如果试图满足自己的需求,不得不进入了“犯罪系统”。每一个主体都是社会中潜在的犯罪主体,我们时时都由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当需求得不到满足时,我们被迫进入“犯罪系统”。所以说,并不是我们想去实施犯罪,而是犯罪选择了我们。
犯罪的自然地理因素是犯罪发生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犯罪的自然地理因素与犯罪的联系方式主要体现在,一定的自然地理因素往往与犯罪的一定特点相关,比如犯罪的类型、方式、严重程度、犯罪传统等等。①比如,走私犯罪往往发生在边境城市,因为边境城市独特的地理优势为该类犯罪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内陆与沿海城市犯罪类型的差异、城市与农村犯罪类型的差异,并不是主体有意实施不同类型的犯罪,而是客观自然条件为其提供的条件助涨了其实施特定类型犯罪的可能性。
犯罪的主体原因是犯罪的社会原因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作用于具有特定的生理、心理特点、成长环境、经历和意识的个体,这一作用和结合的结果导致主体实施了具有一定危害并被称之为犯罪的行为。②从犯罪的社会原因、地理环境因素方面分析,犯罪是必然要发生的,只不过其选择了不同的主体实施。之所以有的主体实施了犯罪,而有的主体免于实施犯罪,是因为其他因素发生了作用,比如道德、宗教等。主体所处的环境不同,其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也打不相同。
2 如何对待犯罪
社会责任。通过分析犯罪的社会原因,我们发现,是社会促成了犯罪,社会制造了犯罪,因此,社会应该为此承担起责任。每一次犯罪的背后都蕴含着社会责任的缺失,是社会中的分配不公、机会不等等原因酿造了犯罪。只有认清犯罪中社会责任的存在,才能更好的预防下一次犯罪,否则便是舍本求末了。
宽容与服务。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犹如人体的疾病。疾病是健康的损害者,却又常常是健康的警示牌。某些疾病,对人的身体或许还是件好事,因为有些疾病是恶性疾病的前兆,它能及时排解体内的病毒,使人能够及时治疗,从而避免机体发生恶性病变,乃至危及生命。犯罪也是如此,它预示着社会的种种弊端,指出社会前进中存在的某些问题,使政府能及时修正自己的政策,从而使社会更文明、更民主、更进步。我们提倡犯罪容忍度,决不意味着放纵犯罪。犯罪容忍度要求有所作为,它要求政府树立正确的犯罪观,用最经济的投人来获得最大的犯罪治理效益,并将犯罪控制在人们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使犯罪不直接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犯罪人和自由人本质是相同的。被告人虽然实施了一定行为侵犯了他人一定的法益,但是其也是无辜的,是社会另一面中的受害者。因此,为了保护被告人这一“受害人”,要求司法工作人员维护被告人正当、合法的权益,保护被错误剥夺者的人权,秉持服务的态度,而非惩罚的心态,亦非矫正。这也是疑罪从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
3 通过刑罚预防犯罪
传统观点认为,刑罚具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我们不否定刑罚的预防作用,但是通过对犯罪原因的分析,我们反对通过严峻的刑罚来预防犯罪的发生。正如贝卡利亚所言:“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一种正确的刑罚,只要强度能够阻止人们犯罪就已经足够,而阻止人们犯罪的首要条件就是刑罚的惩罚后果要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此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和野蛮的;而且,严峻的刑罚往往造成更为恶化的局面,因为犯罪人面临越大的恶果,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并且为了摆脱相应的惩罚,会去实施更多的罪行。③由此,贝卡利亚得出结论认为,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贝卡利亚还提出刑罚的残酷性还会导致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间接相违背的有害结果: 第一,严酷的刑罚难以在犯罪和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相适应关系。事实是,刑罚的强度终究超越不了人类肉体器官和感觉的限度,而刑罚的强度一旦超越犯罪人的生理极点之后,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人们就无法找出更重的刑罚来作为相应的制裁手段。第二,严酷的刑罚还会造成一些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因为此时最严重的刑罚手段已经吸收(刑罚执行的吸收原則,比如死刑立即执行会吸收有期徒刑)了相对较轻的刑罚,与之相对应的犯罪行为所确定的刑罚也就无法再得到执行。因此,贝卡利亚特别强调刑罚的确定性和必定性,以及刑罚的及时性。
刑罚是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一种有效方法,但是其绝不是唯一有效的方法,需要运用综合的手段预防犯罪。首先是良好的法律;其次,我们应该通过传播法律知识的手段,让人们了解优秀的法律;再次,良好的法律需要得到严格的执行与遵守,要求执行机构遵守法律而不腐化,精简执行机构人员,建立相互监督机制,防范和拒绝腐化现象。
注释:
①张绍彦:犯罪原因的主体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04).
②张绍彦:犯罪原因的主体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04).
③郭世杰:贝卡利亚的犯罪观探析[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
参考文献:
[1]贝卡里亚.犯罪与刑罚[M].黄凤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2]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
[3]张绍彦.犯罪原因的主体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04).
作者简介:
王可青(1992.3— ),男,汉族,陕西汉中人,西北政法大学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刑法方向。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