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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天然缺陷”,必须依靠有效辩护理念作为其程序运行的支撑,以弥补其程序正当性的不足。我国刑事缺席审判中律师有效辩护权存在缺失,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导致律师的辩护作用有限。应通过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完善辩护律师准入机制、建立律师辩护质量标准控制体系与质量监督机制等,实现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的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