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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等比较发达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考察表明,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要有立法的保障;二要结合国情,因地制宜,在法律法规中对保障的内容作出具体而细致的规定;三要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来界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是筹资渠道要多样化,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