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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论述死刑废除的必要性入手,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认为在我国死刑的废除不是一蹴而就的,应该全面的结合社会观念的引导加之具体的措施进行废除。其中,在具体的废除过程中,笔者认为,死刑的废除应该是分阶段进行,首先应对那些长期备而不用的、不适应社会现状、能够利用多种手段有效预防和惩治的非暴力型犯罪的死刑进行废除,其中,笔者认为,对于贪污贿赂罪的死刑适用应当被废除,笔者在论证废除的必要性后,提出了替代死刑的三个方面的措施。从而更好的防治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