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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首先介绍了房产档案信息的实际用途,总结为解决民事纠纷问题,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依据两方面。其次重点加强房产档案管理,保障公开查阅安全性的有效措施,并对房产档案查阅阶段提出一些要求,可帮助提升档案利用率,为地方规划提供保障。
关键词:房产档案;档案管理;公开查阅
1 房产档案资料是解决民事纠纷有效的原始依据
加强房产档案管理,可以提升档案的利用率,为房产交易环节提供稳定的资料保障。房产使用过程中关于土地面积的纠纷常常发生,加强房产档案管理能够帮助解决纠纷问题,档案中包含的原始资料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来使用。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群众法制观念的提高,人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解决房产纠纷的民事诉讼越来越多。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除依据是否取得合法权属证件外,还要对房产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时,初始登记时的原始资料就成为最具有权威性的依据。不论是法官也好,代理律师也好,都需要档案管理部门提供帮助,无论是本人的,还是涉及到他人的相关材料,都应及时提取出来,以便在庭审时出示。按照审判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必须取得第一手资料才能提供合法证据,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如果不允许查阅,许多民事案件将无法受理。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角度看,在履行一定手续后,是应该允许查阅相关房产档案的。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进行权属登记时,已经把自己的相关证据提交给了权属登记产权部门,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威胁时,完全有理由提出要求,由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再次提供原始资料,为产权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房产档案资料应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再次,某些特殊案件,由检查机关、纪检委立案,涉及干部贪污受贿,非法占有房产等方面的问题,也必须从产权归属方面取得证据才能定论,如果不允许查阅,就无法核实定论。
2 房产要案资料是旧城改造、开发,企业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城市规划过程中会将部分平房进行拆除,重新设计建设为高层建筑,这样能够提高土地利用率,在有限的规划区域内建设基础设施与民用建筑。旧房拆迁过程中,会根据房产资料中标记的面积对占地补偿进行计算。原有居民在得知将要规划建设时,会出现私自增大房产建设面积的情况,以此来获得更多的动迁款。如果房产档案中原始数据缺失,新建房屋便成为了争议项目,并且威胁到双方的经济利益。由此可见房产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依据,能够帮助解决关于建筑面积的纠纷问题。
近些年,我国大部分城市都进行了大规模的城市改造,特别是一些老城市的老城区,急需拆除低矮破旧的旧楼房、平房,一方面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另一方面是改变城市容貌。在这项工作中,政府投资力度并不很大,而往往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业运作,而开发商在运作每一个项目时,都必须进行调查,摸清拆迁范围内的房产底数,以便进行成本核算,再进行方案设计。这里就必须到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同时办理拆迁冻结手续,如果不允许查阅相关房产档案资料,开发商也好,政府也好,根本无法进行投资预算,旧城改造则举步维艰。从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角度分析,向社会公开查阅房产档案势在必行。
3 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健全规章制度,进行严格控制
3.1 房产档案的查阅、查询手续和范围
公开查阅管理方式提高了档案的利用效率,管理工作的服务性也能够得以实现。在新的管理形式下,工作人员面临的压力也在增大,公开查阅后要确保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必然要对查阅手续进行严格审核。对查阅人身份进行确定,如果当事人因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去查看,需要委托办理,一定要有完善的手续,并将委托书保管好。一旦信息安全性受到影响,查询手续也可以作为证明来使用。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还要对查询条件做出规定,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查看资料信息。
执法机关查询,坚持验收一证一信。证指查阅人员的执法证,信指单位证明信,收取后存档,并如实进行记载、备查;人民法院、公安、检察、仲裁、公证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可查阅与诉讼案件或办案有关的房产档案,案件承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和执行公务证或身份证件查阅。
个别涉密案件查阅,不宜公开身份的,应报请上级领导批准、签字后存档备查;注册期内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可查阅代理诉讼案件中相关人房产档案,查阅房产档案凭单位介绍信、律师职业证书及诉讼委托书查阅。
查阅过程和取证情况应详细记录在案,根据查阅者的具体需要提供具体材料,而不能以部分需要提供全部材料;权利人委托他人查阅本人房产,受委托人须持有权属证件和有效的委托证明书及身份证,由档案馆(室)工作人员给予咨询服务,律师受理当事人的非诉讼委托而了解有关房屋情况的,也按本规定给予咨询服务。
房地产权利人需复制本人(或单位)缴交的原始书面材料及权证存根,法院、公安、检察、仲裁、公证、纪检、监察机关及办理诉讼案件的律师人员要求复制房产档案卷内可对外查阅的档案资料,需经档案馆(室)负责人同意,并对复制材料加盖核对签章,同意查阅由分管领导专人签批。
3.2 特殊资料查阅和限制
(1)涉及国防军事等保密单位的房地产资料图纸等,非经所属机关同意,不提供查阅;(2)房管机关内部工作业务资料,如:签报、产权审核书写记录、房地产情况(调查表)、标有尺寸的平面图、平面图变更单、不规则草算表等,不对外提供查阅、摘抄、复制;(3)解放初依法代管的房产、拨借产,因未结案和权属尚未确认,其房产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查阅,由局分管业务室接待答复,对于个人提出需要了解私改房产有关情况的,或当事人及其继承人要求查阅和复印档案中的自书材料(如:申请改造房屋情况表)原则上可以提供;(4)涉及个人隐私、检举、举报材料、房屋权利人政治历史材料,任何个人不能摘抄和复印;档案资料严禁摄像、拍照。
3.3 查阅档案的要求
当事人在对房产档案进行查阅时,不可以私自将其带走,要在规定的阅览室对信息进行查看。同时还要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如果因个人原因造成档案内资料损坏,当事人要负全部责任。房产档案管理部门针对此类问题会做出特别规定,将阅览室与档案管理室分开,并由专业工作人员进行监管,档案信息丢失问题便不会发生。
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信息化管理技术的学习,严格遵从档案安全管理标准来开展工作,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例如将档案内部分资料带走,或者是通过复印的形式带走相关信息,应当以工作准则为依据,判断这一请求是否合理,是档案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发挥最大价值。查阅人员应保护房产档案的完整和清洁,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划线、注字、涂改、圈点和抽取材料,不得损坏(毁)、丢失档案,不得擅自提供、复制、公布或出版有历史价值的档案资料。对有上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语
公开查阅房产档案,应视情况,区别对待。法人房产档案与私人房产档案查阅大同小异,同样应遵循上述原则,尽量为社会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把死档案用活,使房产档案在管理基础上进行开发利用,使之产生广泛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孙军.物权公示原则与房产档案查询制度的完善[J].档案与建设,2011(7).
[2]田媛.浅论房产权属档案数字化管理的建设[J].科技信息,2012(1).
关键词:房产档案;档案管理;公开查阅
1 房产档案资料是解决民事纠纷有效的原始依据
加强房产档案管理,可以提升档案的利用率,为房产交易环节提供稳定的资料保障。房产使用过程中关于土地面积的纠纷常常发生,加强房产档案管理能够帮助解决纠纷问题,档案中包含的原始资料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来使用。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群众法制观念的提高,人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解决房产纠纷的民事诉讼越来越多。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除依据是否取得合法权属证件外,还要对房产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时,初始登记时的原始资料就成为最具有权威性的依据。不论是法官也好,代理律师也好,都需要档案管理部门提供帮助,无论是本人的,还是涉及到他人的相关材料,都应及时提取出来,以便在庭审时出示。按照审判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必须取得第一手资料才能提供合法证据,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如果不允许查阅,许多民事案件将无法受理。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角度看,在履行一定手续后,是应该允许查阅相关房产档案的。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进行权属登记时,已经把自己的相关证据提交给了权属登记产权部门,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威胁时,完全有理由提出要求,由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再次提供原始资料,为产权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房产档案资料应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再次,某些特殊案件,由检查机关、纪检委立案,涉及干部贪污受贿,非法占有房产等方面的问题,也必须从产权归属方面取得证据才能定论,如果不允许查阅,就无法核实定论。
2 房产要案资料是旧城改造、开发,企业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城市规划过程中会将部分平房进行拆除,重新设计建设为高层建筑,这样能够提高土地利用率,在有限的规划区域内建设基础设施与民用建筑。旧房拆迁过程中,会根据房产资料中标记的面积对占地补偿进行计算。原有居民在得知将要规划建设时,会出现私自增大房产建设面积的情况,以此来获得更多的动迁款。如果房产档案中原始数据缺失,新建房屋便成为了争议项目,并且威胁到双方的经济利益。由此可见房产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依据,能够帮助解决关于建筑面积的纠纷问题。
近些年,我国大部分城市都进行了大规模的城市改造,特别是一些老城市的老城区,急需拆除低矮破旧的旧楼房、平房,一方面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另一方面是改变城市容貌。在这项工作中,政府投资力度并不很大,而往往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业运作,而开发商在运作每一个项目时,都必须进行调查,摸清拆迁范围内的房产底数,以便进行成本核算,再进行方案设计。这里就必须到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同时办理拆迁冻结手续,如果不允许查阅相关房产档案资料,开发商也好,政府也好,根本无法进行投资预算,旧城改造则举步维艰。从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角度分析,向社会公开查阅房产档案势在必行。
3 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健全规章制度,进行严格控制
3.1 房产档案的查阅、查询手续和范围
公开查阅管理方式提高了档案的利用效率,管理工作的服务性也能够得以实现。在新的管理形式下,工作人员面临的压力也在增大,公开查阅后要确保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必然要对查阅手续进行严格审核。对查阅人身份进行确定,如果当事人因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去查看,需要委托办理,一定要有完善的手续,并将委托书保管好。一旦信息安全性受到影响,查询手续也可以作为证明来使用。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还要对查询条件做出规定,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查看资料信息。
执法机关查询,坚持验收一证一信。证指查阅人员的执法证,信指单位证明信,收取后存档,并如实进行记载、备查;人民法院、公安、检察、仲裁、公证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可查阅与诉讼案件或办案有关的房产档案,案件承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和执行公务证或身份证件查阅。
个别涉密案件查阅,不宜公开身份的,应报请上级领导批准、签字后存档备查;注册期内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可查阅代理诉讼案件中相关人房产档案,查阅房产档案凭单位介绍信、律师职业证书及诉讼委托书查阅。
查阅过程和取证情况应详细记录在案,根据查阅者的具体需要提供具体材料,而不能以部分需要提供全部材料;权利人委托他人查阅本人房产,受委托人须持有权属证件和有效的委托证明书及身份证,由档案馆(室)工作人员给予咨询服务,律师受理当事人的非诉讼委托而了解有关房屋情况的,也按本规定给予咨询服务。
房地产权利人需复制本人(或单位)缴交的原始书面材料及权证存根,法院、公安、检察、仲裁、公证、纪检、监察机关及办理诉讼案件的律师人员要求复制房产档案卷内可对外查阅的档案资料,需经档案馆(室)负责人同意,并对复制材料加盖核对签章,同意查阅由分管领导专人签批。
3.2 特殊资料查阅和限制
(1)涉及国防军事等保密单位的房地产资料图纸等,非经所属机关同意,不提供查阅;(2)房管机关内部工作业务资料,如:签报、产权审核书写记录、房地产情况(调查表)、标有尺寸的平面图、平面图变更单、不规则草算表等,不对外提供查阅、摘抄、复制;(3)解放初依法代管的房产、拨借产,因未结案和权属尚未确认,其房产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查阅,由局分管业务室接待答复,对于个人提出需要了解私改房产有关情况的,或当事人及其继承人要求查阅和复印档案中的自书材料(如:申请改造房屋情况表)原则上可以提供;(4)涉及个人隐私、检举、举报材料、房屋权利人政治历史材料,任何个人不能摘抄和复印;档案资料严禁摄像、拍照。
3.3 查阅档案的要求
当事人在对房产档案进行查阅时,不可以私自将其带走,要在规定的阅览室对信息进行查看。同时还要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如果因个人原因造成档案内资料损坏,当事人要负全部责任。房产档案管理部门针对此类问题会做出特别规定,将阅览室与档案管理室分开,并由专业工作人员进行监管,档案信息丢失问题便不会发生。
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信息化管理技术的学习,严格遵从档案安全管理标准来开展工作,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例如将档案内部分资料带走,或者是通过复印的形式带走相关信息,应当以工作准则为依据,判断这一请求是否合理,是档案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发挥最大价值。查阅人员应保护房产档案的完整和清洁,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划线、注字、涂改、圈点和抽取材料,不得损坏(毁)、丢失档案,不得擅自提供、复制、公布或出版有历史价值的档案资料。对有上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语
公开查阅房产档案,应视情况,区别对待。法人房产档案与私人房产档案查阅大同小异,同样应遵循上述原则,尽量为社会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把死档案用活,使房产档案在管理基础上进行开发利用,使之产生广泛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孙军.物权公示原则与房产档案查询制度的完善[J].档案与建设,2011(7).
[2]田媛.浅论房产权属档案数字化管理的建设[J].科技信息,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