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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专利法院(Patent Court of Korea),又称为韩国特许法院,于1998年3月1日在首尔成立,2000年3月1日迁至大田,是亚洲第一个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至今有近20年的审判历史。在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近3年之际,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就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三年的工作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汇报之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系以及知识产权法院建设面临着下一步的顶层设计和具体落地的背景下,兹介绍韩国专利法院的建构及近20年的司法经验,希冀能对我国下一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建构和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有所启示。
一、韩国专利法院的基本情况概述
(一)韩国专利法院设立的背景、管辖案件范围及审级结构
韩国专利法院设立之前,特许纠纷制度是经过行政审判的特许庭抗告审判后以大法院作为终审的体制。为了在知识经济环境下,对于急速增长且内容变得复杂的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基于独立的司法程序迅速且公正地进行处理,改革特许纠纷制度的必要性越来越强。为了响应这种需求,韩国于1994年7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修正条款》,并于1998年3月1日成立亚洲最早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为了专业地、迅速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集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2015年12月1日,韩国颁布《民事诉讼法修订法律(法律第13521号)》和《法院组织法修订法律(法律第1352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专利法院专属负责特许权等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案件。特许权等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具体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诉讼和对特许厅(特许审判院)等的审决不服而请求撤销的诉讼。
第一类案件包括基于专利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植物新品种保护,以侵害上述权利为由,请求禁止、废除、信用恢复等及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上述权利的转让、注销登记诉讼等与权利的归属有关的诉讼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诉讼的一审可向地方法院提起,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的案件,与诉讼标的金额无关的案件,皆由作为二审法院的专利法院负责。对于专利法院的判决,只可将违反法律作为上诉的理由,向作为三审法院的大法院提起。
第二类案件是指旨在撤销以下审决和决定的诉讼:对于专利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权有关的特许厅的驳回决定;特许权有效期间的驳回延长登记等审判和与之有关的无效审判;权利范围确认审判;专利权有效期间的延长登记无效审判等特许庭(特许审判院)的审决以及对品种保护和地理标识无效、撤销审判等的审决。审决撤销诉讼为两审制结构,一审由专利法院专属管辖,针对专利法院的判决,涉及法律问题的可以上诉至大法院。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诉讼的一审地方法院仅为五个地方法院,即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大田地方法院、大邱地方法院、釜山地方法院和光州地方法院,其中,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可与其他地方法院重叠管辖。对前述五个地方法院不服的上诉案件由韩国专利法院专属负责管辖。
(二)韩国专利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案件情况
韩国专利法院为高等法院级别法院,由裁判部和主管司法行政事务的事务局构成,并具有两个咨询委员会(分别为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和司法行政咨询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目前共有包括17名法官在内的96名职员。法院内有五个裁判部,各裁判部负责民事案件和审决无效、撤销案件,其中,民事案件裁判部为第21至25部,无效、撤销案件裁判部为第1至5部。各裁判部由一名部长与两名陪审法官组成合议庭。部长法官(Presiding Judge)就是该部的裁判长,由三名法官合议作出判决。每个裁判部配有技术审理官、调查官、参与实务官及速记员。此外,就案件审理还有两个特别部,专门负责审理具有先例意义或者由于事件重大预计会对社会产生大影响力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特别部的裁判长由法院长担任,其余两名成员由各裁判部的部长法官组成。
从案件受理及审结情况来看,韩国专利法院2015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883件,审结816件,平均每个案件用时6.9个月;2016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931件,审结862件,平均每个案件用时6.8个月。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共109件,其中发明46件、实用新型2件、外观设计6件、职务发明等5件、商标50件。
此外,韩国专利法院非常重视自身在全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影响力,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该法院自2010年开始使用电子诉讼,2016年已经有99.7%的案件不使用纸件而通过电子诉讼进行。同时,该院还积极推出英文版、中文版和日文版的审理指南,并开始尝试进行英文庭审。据统计,该院在2015年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案件有223件,占收案数的25%,2016年有357件,占收案数的38%。
二、韩国专利法院的经历与经验
韩国专利法院自成立以来无论是从办公地点、案件管辖范围、具体审理方式以及机构设置等方面均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与改革,不断适应知识产权的发展。从韩国专利法院发展运行的轨迹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与机制运行的规律与经验。
(一)知识产权审判应与科技创新发挥协同效应
韩国专利法院1998年成立之初是在韩国首都首尔,但为了谋求首尔与地方城市之间的均衡发展,加之政府出资的研究机构以及民间的科研所主要集中的大德研究院以及韩国科学技术院等均集中在大田,为了建立涉及科技创新的合作网络、获得协同效应,韩国专利法院在2000年迁至大田。专利法院设立的地理位置不仅有利于相关主体参与诉讼,还能够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形成科技创新从研发到保护整个链条的协同效应。
(二)涉及特许权等权利的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统一至专利法院
韩国专利法院成立后至2016年一直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管辖二元化。为了解决二元化带来的诉讼滞后问题,强化裁判的专业性并有效地应对逐渐高度专业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有关纠纷,韩国于2015年12月1日颁布了旨在集中管辖特许权等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法律》和《法院组织法修订法律》,将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专利、商标和品种保护的案件二审管辖权集中到专利法院,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和其他普通民事案件归入普通地方法院审理。这样韩国专利法院就实现了集中管辖涉及专利和商标的民事与行政案件,解决了管辖二元化的问题。
此外,韩国专利法院是全国性法院,属于高等法院级别,这样不仅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统一知识产权裁判标准,更高效地审结涉及技术类案件,还能够使得韩国专利法院成为代表韩国知识产权裁判水平和能力的法院,为后续争夺亚洲知识产权裁判中心奠定基础。
(三)技术力量配备强大,专门进行技术审理
为了对专利等有关案件中涉及的高技术含量的争议焦点进行快速有效的审理进而高效审结案件,韩国专利法院设有技术审理官、调查官、专门审理委员会,并可基于当事人申请召开技术说明会。专利法院拥有在机械、通信、电器电子、化学、医药、建筑等各个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审理官和调查官21人。同时,专利法院在特定技术领域需要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案件中,可委托该领域的专家作为专门审理委员参与诉讼程序。2016年至今,韩国专利法院拥有机械、通信、电气电子、化学、药品、建筑等各个领域的专家100余名组成的专门审理委员团。此外,在涉及技术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申请,专利法院则可召开技术说明会。在韩国专利法院,每个裁判部均由多名技术调查官辅助,同时,亦可基于个案申请由其他技术调查官或专门委员会就技术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
(四)注重国际影响力,以成为亚洲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心为发展目标
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性,知識产权纠纷管辖地存在一定的可选择性。同时,知识产权国际化性质强,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为了争夺知识产权话语权和裁判权,韩国专利法院不仅开始进行电子诉讼、英文庭审,还通过召开国际知识产权法院会议以及提倡建立国际知识产权法官联盟(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P Judges,简称IAIJ)等方式,扩大自身的国际影响力。同时,其亦注重对自身判决的宣传和推广,将经典判决翻译成英文供浏览和参阅。从韩国近几年受理的案件来看,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案件比例有逐年增长的趋势,2016年占比已经接近40%。
一、韩国专利法院的基本情况概述
(一)韩国专利法院设立的背景、管辖案件范围及审级结构
韩国专利法院设立之前,特许纠纷制度是经过行政审判的特许庭抗告审判后以大法院作为终审的体制。为了在知识经济环境下,对于急速增长且内容变得复杂的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基于独立的司法程序迅速且公正地进行处理,改革特许纠纷制度的必要性越来越强。为了响应这种需求,韩国于1994年7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修正条款》,并于1998年3月1日成立亚洲最早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为了专业地、迅速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集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2015年12月1日,韩国颁布《民事诉讼法修订法律(法律第13521号)》和《法院组织法修订法律(法律第1352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专利法院专属负责特许权等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案件。特许权等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具体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诉讼和对特许厅(特许审判院)等的审决不服而请求撤销的诉讼。
第一类案件包括基于专利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植物新品种保护,以侵害上述权利为由,请求禁止、废除、信用恢复等及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上述权利的转让、注销登记诉讼等与权利的归属有关的诉讼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诉讼的一审可向地方法院提起,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的案件,与诉讼标的金额无关的案件,皆由作为二审法院的专利法院负责。对于专利法院的判决,只可将违反法律作为上诉的理由,向作为三审法院的大法院提起。
第二类案件是指旨在撤销以下审决和决定的诉讼:对于专利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权有关的特许厅的驳回决定;特许权有效期间的驳回延长登记等审判和与之有关的无效审判;权利范围确认审判;专利权有效期间的延长登记无效审判等特许庭(特许审判院)的审决以及对品种保护和地理标识无效、撤销审判等的审决。审决撤销诉讼为两审制结构,一审由专利法院专属管辖,针对专利法院的判决,涉及法律问题的可以上诉至大法院。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诉讼的一审地方法院仅为五个地方法院,即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大田地方法院、大邱地方法院、釜山地方法院和光州地方法院,其中,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可与其他地方法院重叠管辖。对前述五个地方法院不服的上诉案件由韩国专利法院专属负责管辖。
(二)韩国专利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案件情况
韩国专利法院为高等法院级别法院,由裁判部和主管司法行政事务的事务局构成,并具有两个咨询委员会(分别为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和司法行政咨询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目前共有包括17名法官在内的96名职员。法院内有五个裁判部,各裁判部负责民事案件和审决无效、撤销案件,其中,民事案件裁判部为第21至25部,无效、撤销案件裁判部为第1至5部。各裁判部由一名部长与两名陪审法官组成合议庭。部长法官(Presiding Judge)就是该部的裁判长,由三名法官合议作出判决。每个裁判部配有技术审理官、调查官、参与实务官及速记员。此外,就案件审理还有两个特别部,专门负责审理具有先例意义或者由于事件重大预计会对社会产生大影响力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特别部的裁判长由法院长担任,其余两名成员由各裁判部的部长法官组成。
从案件受理及审结情况来看,韩国专利法院2015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883件,审结816件,平均每个案件用时6.9个月;2016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931件,审结862件,平均每个案件用时6.8个月。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共109件,其中发明46件、实用新型2件、外观设计6件、职务发明等5件、商标50件。
此外,韩国专利法院非常重视自身在全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影响力,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该法院自2010年开始使用电子诉讼,2016年已经有99.7%的案件不使用纸件而通过电子诉讼进行。同时,该院还积极推出英文版、中文版和日文版的审理指南,并开始尝试进行英文庭审。据统计,该院在2015年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案件有223件,占收案数的25%,2016年有357件,占收案数的38%。
二、韩国专利法院的经历与经验
韩国专利法院自成立以来无论是从办公地点、案件管辖范围、具体审理方式以及机构设置等方面均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与改革,不断适应知识产权的发展。从韩国专利法院发展运行的轨迹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与机制运行的规律与经验。
(一)知识产权审判应与科技创新发挥协同效应
韩国专利法院1998年成立之初是在韩国首都首尔,但为了谋求首尔与地方城市之间的均衡发展,加之政府出资的研究机构以及民间的科研所主要集中的大德研究院以及韩国科学技术院等均集中在大田,为了建立涉及科技创新的合作网络、获得协同效应,韩国专利法院在2000年迁至大田。专利法院设立的地理位置不仅有利于相关主体参与诉讼,还能够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形成科技创新从研发到保护整个链条的协同效应。
(二)涉及特许权等权利的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统一至专利法院
韩国专利法院成立后至2016年一直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管辖二元化。为了解决二元化带来的诉讼滞后问题,强化裁判的专业性并有效地应对逐渐高度专业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有关纠纷,韩国于2015年12月1日颁布了旨在集中管辖特许权等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法律》和《法院组织法修订法律》,将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专利、商标和品种保护的案件二审管辖权集中到专利法院,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和其他普通民事案件归入普通地方法院审理。这样韩国专利法院就实现了集中管辖涉及专利和商标的民事与行政案件,解决了管辖二元化的问题。
此外,韩国专利法院是全国性法院,属于高等法院级别,这样不仅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统一知识产权裁判标准,更高效地审结涉及技术类案件,还能够使得韩国专利法院成为代表韩国知识产权裁判水平和能力的法院,为后续争夺亚洲知识产权裁判中心奠定基础。
(三)技术力量配备强大,专门进行技术审理
为了对专利等有关案件中涉及的高技术含量的争议焦点进行快速有效的审理进而高效审结案件,韩国专利法院设有技术审理官、调查官、专门审理委员会,并可基于当事人申请召开技术说明会。专利法院拥有在机械、通信、电器电子、化学、医药、建筑等各个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审理官和调查官21人。同时,专利法院在特定技术领域需要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案件中,可委托该领域的专家作为专门审理委员参与诉讼程序。2016年至今,韩国专利法院拥有机械、通信、电气电子、化学、药品、建筑等各个领域的专家100余名组成的专门审理委员团。此外,在涉及技术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申请,专利法院则可召开技术说明会。在韩国专利法院,每个裁判部均由多名技术调查官辅助,同时,亦可基于个案申请由其他技术调查官或专门委员会就技术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
(四)注重国际影响力,以成为亚洲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心为发展目标
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性,知識产权纠纷管辖地存在一定的可选择性。同时,知识产权国际化性质强,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为了争夺知识产权话语权和裁判权,韩国专利法院不仅开始进行电子诉讼、英文庭审,还通过召开国际知识产权法院会议以及提倡建立国际知识产权法官联盟(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P Judges,简称IAIJ)等方式,扩大自身的国际影响力。同时,其亦注重对自身判决的宣传和推广,将经典判决翻译成英文供浏览和参阅。从韩国近几年受理的案件来看,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案件比例有逐年增长的趋势,2016年占比已经接近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