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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再一次提出要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来,宽来相济,罚当其罪”。作为执行刑事法律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公诉环节科学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提高办案效率,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公诉环节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重点打击严重犯罪,如严重暴力犯罪、严惩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两抢”犯罪、涉黑涉恶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对此类犯罪案件要坚决起诉,并建议法院从重处罚;另一方面,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这种轻罪案件主要体现在轻伤害案件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应从总体上从轻处理,给轻微犯罪行为人少一点刑罚,多给一点适度宽容和心灵感化,从而以最低的成本达到矫正犯罪的目的。
一、公诉环节“宽、轻”刑事政策的实现途径
(一)优化审查办案程序,提高公诉办案效率。
1、优化审查办案程序,实行快速办案机制。在公诉工作中改进办案分工,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指定专人专门办理轻微案件,专门负责审查起诉轻微刑事案件,建立快速办案通道,以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可以简化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文书的制作方式与内容,根据个案需要突出重点,突出实用性。
2、提高办案效率,缩短轻微案件办案期限。对于轻微犯罪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应当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应当在两周以内作出决定;承办人可以在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做好讯问工作;一般情况下,不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对于需补充侦查的,可以在审查案件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尽快提供需补充的证据;对于确需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同时提出尽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建议。
3、建议法院简化审理程序。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对适用普通程序案件进行简化审理。要要尊重和保障被告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对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进行简化审理的,不得建议或者同意人民法院适用。
(二)依法履行检察诉权,科学执行诉讼程序。
根据轻微犯罪案件的不同性质和情节,依法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及时终结诉讼程序,对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上予以从宽处理,确保轻缓刑事政策落到实处。
1、建议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对于正在审查起诉的轻微犯罪案件,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书面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2、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相对不起诉是指对依法构成犯罪而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起诉。用好相对不起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载体。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检察院对轻微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因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一)被协迫参与犯罪;(二)犯罪预备、中止;(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五)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六)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然而,在司法司法实践中,相对于审判机关在的刑事犯罪适用缓刑、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单处附加刑的比例情况相比,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比率显然偏低。要发挥相对不起诉对犯罪的预防、改造、震慑功能,从实质上限制刑罚适用范围,推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工作中更好地得到贯彻,要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作人为的限制比例而大胆地适用相对不起诉,以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
3、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对提起公诉的轻微犯罪案件被告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但是对于被告人系累犯以及犯罪手段恶劣、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或者其它不适宜适用缓刑的情形,不能建议适用缓刑。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度审查“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简化审理的,应当提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建议。
二、公诉环节“严、重”刑事政策的正确适用
1、“严、重”刑事政策的适用对象。 “严、重”刑事政策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主要包括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贩毒等八类恶性案件;聚众性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放火、爆炸、投毒、涉枪犯罪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等;有组织犯罪,如恐怖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这些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严重,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对这类刑事犯罪必须给予从严从重打击,决不手软。
2、“严、重”刑事政策的适用方式。一是实体上依法从重。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刑事政策导向的“从重”。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对“严、重”刑事政策的适用对象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给予超出一般犯罪的否定评价;另一方面是实际处罚意义上的“从重”,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二是程序上依法从快。在法定的程序下,在法定的期限内,对“严、重”刑事政策的适用对象及时审查、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如对于犯数罪的案件,如果主要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次罪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查清的,以主要罪名起诉,无法查证的次罪不予认定;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犯在逃,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在案犯犯罪事实的,就应对在案犯提起公诉,不能久拖不决。三是互相配合,引导侦查。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合理的侦捕诉关系,适度组织集中打击行动,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达到“快诉”的目的。
3、“严、重”刑事政策的适用原则。一是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展开的,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为限。法律规定该严的一定要严,法律规定该宽的一定要宽,以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从而彰显法律的公正。为此公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因“严、重”的需要而随意出入人罪。二是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公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做到罪刑均衡,尤其是要正确适用“从重”情节。“从重”必须坚持以“依法”为前提,在政策和实际操作上严格把握,慎重运作。在政策上既要严格控制和明确界定“从重”的具体范围,又要慎重对待和具体把握“从重”的幅度。在实际操作中,“从重”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定量刑的幅度以内,并且“从重”处罚的幅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三是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不能为了“从快”而人为地缩短甚至取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使期限。通过严格把握“严、重”刑事政策的适用原则,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实现。
一、公诉环节“宽、轻”刑事政策的实现途径
(一)优化审查办案程序,提高公诉办案效率。
1、优化审查办案程序,实行快速办案机制。在公诉工作中改进办案分工,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指定专人专门办理轻微案件,专门负责审查起诉轻微刑事案件,建立快速办案通道,以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可以简化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文书的制作方式与内容,根据个案需要突出重点,突出实用性。
2、提高办案效率,缩短轻微案件办案期限。对于轻微犯罪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应当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应当在两周以内作出决定;承办人可以在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做好讯问工作;一般情况下,不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对于需补充侦查的,可以在审查案件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尽快提供需补充的证据;对于确需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同时提出尽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建议。
3、建议法院简化审理程序。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对适用普通程序案件进行简化审理。要要尊重和保障被告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对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进行简化审理的,不得建议或者同意人民法院适用。
(二)依法履行检察诉权,科学执行诉讼程序。
根据轻微犯罪案件的不同性质和情节,依法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及时终结诉讼程序,对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上予以从宽处理,确保轻缓刑事政策落到实处。
1、建议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对于正在审查起诉的轻微犯罪案件,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书面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2、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相对不起诉是指对依法构成犯罪而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起诉。用好相对不起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载体。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检察院对轻微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因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一)被协迫参与犯罪;(二)犯罪预备、中止;(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五)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六)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然而,在司法司法实践中,相对于审判机关在的刑事犯罪适用缓刑、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单处附加刑的比例情况相比,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比率显然偏低。要发挥相对不起诉对犯罪的预防、改造、震慑功能,从实质上限制刑罚适用范围,推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工作中更好地得到贯彻,要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作人为的限制比例而大胆地适用相对不起诉,以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
3、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对提起公诉的轻微犯罪案件被告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但是对于被告人系累犯以及犯罪手段恶劣、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或者其它不适宜适用缓刑的情形,不能建议适用缓刑。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度审查“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简化审理的,应当提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建议。
二、公诉环节“严、重”刑事政策的正确适用
1、“严、重”刑事政策的适用对象。 “严、重”刑事政策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主要包括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贩毒等八类恶性案件;聚众性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放火、爆炸、投毒、涉枪犯罪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等;有组织犯罪,如恐怖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这些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严重,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对这类刑事犯罪必须给予从严从重打击,决不手软。
2、“严、重”刑事政策的适用方式。一是实体上依法从重。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刑事政策导向的“从重”。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对“严、重”刑事政策的适用对象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给予超出一般犯罪的否定评价;另一方面是实际处罚意义上的“从重”,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二是程序上依法从快。在法定的程序下,在法定的期限内,对“严、重”刑事政策的适用对象及时审查、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如对于犯数罪的案件,如果主要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次罪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查清的,以主要罪名起诉,无法查证的次罪不予认定;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犯在逃,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在案犯犯罪事实的,就应对在案犯提起公诉,不能久拖不决。三是互相配合,引导侦查。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合理的侦捕诉关系,适度组织集中打击行动,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达到“快诉”的目的。
3、“严、重”刑事政策的适用原则。一是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展开的,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为限。法律规定该严的一定要严,法律规定该宽的一定要宽,以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从而彰显法律的公正。为此公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因“严、重”的需要而随意出入人罪。二是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公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做到罪刑均衡,尤其是要正确适用“从重”情节。“从重”必须坚持以“依法”为前提,在政策和实际操作上严格把握,慎重运作。在政策上既要严格控制和明确界定“从重”的具体范围,又要慎重对待和具体把握“从重”的幅度。在实际操作中,“从重”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定量刑的幅度以内,并且“从重”处罚的幅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三是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不能为了“从快”而人为地缩短甚至取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使期限。通过严格把握“严、重”刑事政策的适用原则,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