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qs29224164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犯罪新闻报道是一把“双刃剑”。适度的犯罪新闻报道可以带来正面效果。然而,一旦媒体在报道犯罪新闻的时候没有把握好应有的尺度,就很容易带来负面效果。如何使犯罪新闻报道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能获得最大的正面效果,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必要且迫切的问题。
  关键词:犯罪新闻报道;问题;解决对策
  犯罪新闻具有正负两方面的效果,这一事实早已为人们所知。媒体享有新闻自由,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总是伴着责任。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统一,要求媒体在决定犯罪新闻该不该报、报多少、怎样报的时候,务必把握一个合适的尺度。
  中国正处在社会全面转型的敏感期,消除犯罪新闻是不现实的,适度的犯罪新闻报道有它存在的意义。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以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不彻底排斥犯罪新闻的同时,寻求一些解决犯罪新闻报道不良倾向的对策,这不仅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也是媒体自身的责任。
  第一章 犯罪新闻报道是把“双刃剑”
  犯罪新闻报道,从传播学理论角度,我们不难发现,它具有正反两方面的效果,即犯罪新闻报道是把“双刃剑”,关于这一点,已经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同。
  第一节 犯罪新闻报道的正面效果
  1.认识作用
  知道社会上犯罪行为的存在,以及了解犯罪行为存在的原因,在公民的权利上反映为知情权。关于知情权,我国《宪法》虽未对此作出明文规定,但从宪法中已有的规定足以认定该项权利在中国是有宪法基础的。对于自然和社会的发展态势,诸如自然环境、政府决策、社会治安等信息,公民有权知悉。犯罪作为社会信息中的一个方面,公民同样有知情权。社会的运作状况如何,社会治安如何,社会秩序如何等等,公民都有获取和接受这些信息的权利。犯罪新闻报道是公民知情权得以保障的途径之一。
  2.警示作用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犯罪新闻报道可以促使他们提高警惕心理,增强防范意识,从而降低成为受害方的危险。而对于有关部门而言,尤其是公检法部门,犯罪新闻报道同样可以起到警示作用,通过犯罪新闻报道,有助于这些部门保持警惕,提高防御和打击犯罪的积极性。比如,某一地方的娱乐场所出现凶杀案,媒体进行报道,引起社会的关注,那么当地的公安机关就会加强对此类娱乐场所的监管。
  3.威慑作用
  受到媒体曝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往往都会受到来自社会的包括家庭的责骂、怨恨、鄙视和排斥,这种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对于绝大多数心智正常的人而言,都是难以承受的。所以,犯罪新闻报道,对于有潜在犯罪倾向的人来说,犯罪新闻报道无疑起到了一种威慑作用。出于对道德谴责和法律科刑的畏惧,迫使这些有犯罪倾向的人不敢实施不法行为。
  4.监督作用
  一个犯罪案件产生之后,将会引来公权力的介入,如公安部门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剑桥大学教授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的行使必须置于公众的监督下,才能实现公平和正义。犯罪新闻报道,将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处置方式公之于众,有利于民众行使监督权,这既有利于防止权力部门滥用职权,勾结腐败,也有利于行为人受到公正合理的审判,从而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
  5.疏导作用
  犯罪案件的出现,通常都会导致民愤和民怨,如果这种情绪受到压制得不到有效的宣泄,将导致矛盾和冲突加剧的恶果。新闻媒体对犯罪案件的报道,让民众了解国家和社会对行为人的谴责,并且知晓行为人为自身不法行为付出的代价,这有利于公众的情绪的发泄,使公众心理平衡,从而起到疏导民愤、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第二节 犯罪新闻报道的负面效果
  1.模仿作用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的社会学习论(social learning theory),认为来源于直接经验的一切学习现象实际上都可以依赖观察学习而发生,包括人的攻击性在内的社会性行为,也是通过观察和模仿社会的其他成员而习得的。人的社会化过程,充满了模仿的意识和行为,传播面越来越广的新闻媒体,为社会成员观察和模仿社会其他成员提供了便捷的机会,一些心智出现偏差的人通过犯罪新闻报道,找到了一些具有犯罪意图的“知音”,从而导致群起而效之。不适当的犯罪新闻报道,有意无意地会带来恶劣的影响,比如,对犯罪手段的过多描述,导致报道实际上成为传授作案技巧的行动指南,或者对警方破案手段的透露,导致一些有犯罪倾向的人认为自己掌握了反侦查的能力,从而将犯罪意图转化为实际不法行为。
  2.异化作用
  犯罪新闻报道导致道德异化。上世纪90年代前期,著名的“朦胧派”诗人顾城杀妻一案震惊了社会。有的报纸在报道这一事件的时候,竟然明显流露出对顾城杀人行为的理解和同情的倾向,“顾城杀妻罪行被忽视了,剩下的是对他自杀行为的同情和悲
  悯”。[1]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应有的同情和关怀,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2009年5月10日,湖北邓玉娇刺死官员一案发生后,社会普遍表达了对邓玉娇的理解与支持,不少网民更是誉其为“烈女”、“圣女”,这体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关怀,但是完全忽略邓玉娇刺死邓大贵这一事实是不理性的,这种倾向将会导致道德异化,不利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犯罪新闻报道也会导致审美异化。犯罪新闻报道对血腥、暴力、色情的渲染,受众长期处在这样的“红”、“黑”、“黄”的不良文化的浸染下,审美取向会偏离正常轨道,美丑不分,审美品位下降。
  3.伤害作用
  在一些犯罪案件,尤其是暴力犯罪案件,媒体的反复报道,会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一生难以愈合的心理创伤。媒体出于大意,或者更多的是为了取得轰动性效果,吸引更多的读者,从而有意对一些冲击性极强的文字和照片不加选择,恣意描述案发现场的血迹、尸体、凶器等。例如2010年3月23日的福建南平校园凶杀案发生后,媒体蜂拥而至对此进行了大规模的报道,在这些报道中,大幅血迹斑斑的场面随处可见,这对于失去孩子的当事人而言,实在是太残忍了。而对于当地幸存下来的孩子来说,每每面对这些照片,都控制不住要回想起当时的恐怖情形,这将会给他们带来一生的心理困境,严重妨碍他们走出凶杀案的阴影,对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会带来很不利的影响。   4.导致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在实践中,媒体代替法院给嫌疑人定罪的情况非常普遍,在犯罪新闻报道中,犯罪嫌疑人尚未接受法院审判,媒体就大呼其为“杀人魔头”、“毒枭”、“贪官”等,如媒体对蒋艳萍一案的报道就是典型的媒体审判。有的媒体在法院判决尚未出来之时,就发表文章说:“一定要看到女贪官的下场!” 蒋艳萍是否“贪官”,根据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在法院审判之后才能最终确定。在法院判决未作出之前,随意给人贴上犯罪的标签,误导舆论,有可能会影响法官的公正审理,从而干扰司法的严谨与公正,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降低法律的威信,而一旦人们失去了对法律威信的信赖与畏惧,人们就将肆无忌惮、恣意妄为,那么社会必将会混乱不堪,人类将不得不面对社会人为造就的灾难。
  5.淡漠人际关系
  长期接触犯罪新闻报道,会使得受众产生这么一个映象:社会太过险恶,别人都是不可靠的,除了自己,人人都可能是潜在的攻击者。因此,人与人之间很难互相信赖,人际关系越来越淡漠。而人际关系的淡漠,反过来又会为犯罪的滋长提供土壤。
  第二章 中国犯罪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对策
  近年来,我国的犯罪新闻报道呈逐年递增趋势。大量的犯罪新闻报道,带来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基于此,人们已经开始进行反思,并对犯罪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第一节 中国犯罪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
  1.侵犯人身权利,主要体现在对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尽管有一些人触犯了法律,并且受到了刑法的处罚,但这不意味着他们人身权利的丧失,而仍然具有法定的诸如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以一个人受到刑法处罚为理由侵犯他的合法权利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也不应该得到道德上的支持。
  媒体在报道犯罪新闻的时候,不管司法部门是否已经做出定性和判决,往往都喜欢用“十恶不赦”、“臭名昭著”、“魔头”、“人渣”之类的字眼来形容行为人,这很容易侵犯到当事人,尤其是一些事后被证实无罪的人的名誉权。即便是某个人被法院判决有罪,媒体恣意的辱骂,不负责任随意给他贴上标签,会不利于他的改造,倘若他被判处有期徒刑,那么当他刑满释放之后,背负着这么多标签,他是否还有回归社会的机会,这是很值得怀疑的。
  除了犯罪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容易受到侵害外,他们的亲属也很容易受到牵连。一个人犯了罪,尽管可能跟他的家庭环境、家庭教育有一定的联系,但这并不代表,他的家庭也犯了罪。根据“罪责自负”原则,谁犯了罪,谁就应该自行承担罪责。现在媒体如果发现某一个犯罪案件中当事人的亲友中有官员、明星,就喜欢借机炒作,哗众取宠。
  此外,有一些犯罪新闻报道透露出一些办案人员的个人信息,如在报道缉毒案件中,媒体公开了一些缉毒警察的照片,或者是可以轻易据此推断出缉毒警察的个人信息的资料,这极有可能导致该警察受到报复。
  2.娱乐化倾向。犯罪新闻报道的价值取向出现了偏差,不再以传播法律知识,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为宗旨,而一昧追求刺激性、轰动性,如2000年歌星毛宁遇刺后,不少媒体不是将此事件作为一个人身伤害案件报道,而是不遗余力地去探求毛宁的个人隐私。媒体为了迎合公众的猎奇心理,不惜凭空想象,捏造虚假故事。
  3.脸谱化倾向。纵观各类犯罪新闻报道,我们常常可以看到的都是这么一个情景:公安干警智勇双全,是以“高、大、全”形象出现的;而犯罪案件中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则是凶残无比,人性灭绝一无是处。宣扬公安干警的正面形象,威慑有犯罪倾向的人,这本无可厚非,但如果随意贬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这是不可取的。
  4.媒体审判。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媒体就妄加评论,误导舆论,破坏司法的独立与公正,这可能带来的后果已在前文中有比较详细的阐述。比如湖北邓玉娇案,有些媒体称其为“烈女”、“圣女”,舆论一边倒,给审理此案的法官带来巨大的压力,法院最后作出的判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与这种舆论压力不无关系。不少记者在进行犯罪新闻报道的时候,发生角色错位,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把自己当作“记者法官”,这不仅是职业素质低下的表现,也是职业道德低下的一个反映。
  5.有传授犯罪技巧之嫌。媒体对具体犯罪案件的犯罪细节、手段着墨过多,对于一些有犯罪倾向的人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无形中传授了犯罪技巧
  6.渲染血腥场面。通过文字、画面对于犯罪现场的恐怖场景进行渲染,以求达到视觉冲击的效果。2010年8月24日香港康泰旅行社大巴在菲律宾遇袭案件发生后,一些媒体发表了现场车厢内的血腥场面的组照,包括行凶者门多萨被警方击毙后肠子流出的照片,我记得当我面对这样的照片的时候,我被吓坏了,许久说不出话来。不知道发表该照片的媒体,是否有考虑过受众的心理承受能力。
  7.犯罪新闻报道的数量过多,所占的版面过大。不少报纸的一整个甚至更多版面都是关于犯罪新闻的报道。如我在某报社实习的时候,就发现报社里有专职跑公安部门的记者,几乎每天都有出关于犯罪新闻的报道,而且有时候数量还不在少数,而实际上其中很多是类似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
  8.法律用语不规范,解释法律条文不准确。不少记者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在报道新闻的时候,混淆罚金与罚款、缓刑与缓期执行、拘留与拘役、供认与供述等的含义,或者在解释相关法律条文的时候出现错误,从而误导受众。
  第二节 中国犯罪新闻报道出现问题的原因
  1.中国处在社会全面转型的敏感期,贫富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尖锐,生存压力加剧,仇富、仇官心理滋长,很多社会弱势群体的压力和不满情绪无处宣泄,通过犯罪新闻报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寻得心理平衡。
  2.媒体对利润的追逐。“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运作方式,决定了新闻媒体要想获得生存,就必须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追求最大化的经济利益。拥有更多的读者或观众,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几乎是所有媒体的追求。通过煽情的、刺激的、轰动的犯罪新闻扩大自身的知名度,从而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这是媒体热衷于犯罪新闻报道的内在动因。
其他文献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关系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抓根本、固基础、强民族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原则和法律、政策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述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念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指的是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到场。
期刊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只有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有资格监督别人,监督才有底气。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始终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以自身执法办案的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作为监督重点,实施全方位,多渠道的监督,全面提升检察人员公正执法的能力,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和队伍纯洁性。  一、抓源头,重教育,夯实思想基础  一是加强执法理念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自我提高。不断深化《检
期刊
摘 要:  预防调查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形式,本文立足预防调查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运用理论与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实际操作层面分析了当前预防调查工作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研究提出完善预防调查工作机制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预防调查;工作机制;主要问题;完善与构建  预防调查是在整个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最具有关键地位、基础作用和决定意义的一项专门预防措施,是预防工作的基本功,也是预防工作
期刊
法治,乃良法之治。法治意味着唯有体现全体公民公共意志的法才享有最高的政治权力,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得超越其上。特别是,法治意味着,执政者的管理行为,必须以法律为根据,即法无规定的权力不能为,法有规定的义务必须为;对于公民,则要求有良好的守法观念,要有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法治社会要求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上升为社会最高的行为准则(这里的法律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期刊
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然而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产生了诸多新课题和新疑问。本文从附条件不起诉性质、与酌定不起诉的区别适用、适用条件、是否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和考察方式内容五个方面进行了相关论述。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实务;考察  2012年刑诉法修改,虽然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考验期限、义务规定和考验期
期刊
摘 要: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基层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装备配置有待提高的普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司法警察职能定位,拓展司法警察履职空间,明确权责,建章立制,落实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司法警察;明确权责;管理机制;职能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
期刊
摘 要:  现代社会,包括家庭结构、家庭教育方式、父母的经济能力和道德素质在内的各种家庭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的社会化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们若不配合甚至破坏青少年的社会化进程,会使青少年出现人格缺失和心理性格上的偏差等不良后果,最终偏离正常社会轨道,走上犯罪道路。  关键词:家庭结构;家庭教育方式;经济能力和道德素质;社会化  据资料表明,现代社会犯罪人群年龄趋向于年轻化,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率的大幅度
期刊
摘 要:  近年来,公众对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如何在办案中提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公信力,已成为摆在全体侦监干警面前的一个难题。本文拟在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大背景下,通过探究创新侦查监督方式,来不断提升侦监部门的执法公信力。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侦查监督;执法公信力  执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对于检察机关来讲,公信
期刊
摘 要:  对养成教育的简单理解就是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教育。养成教育既包括正确行为的指导也包括良好习惯的训练,及包括语言习惯、思维习惯的培养。而所谓培养,就是”按照一定的目的长期地教育和训练”。养成教育应该以思政教育课为主,综合多种教育方法,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从而达到其最终的目的,形成良好的习惯。  关键词:养成教育;思想政治;为人师表  一、养成教育概述  养成教育从习惯养成开始。教育的核
期刊
摘 要:  2013年实施的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权,但监督权的范围和具体监督方式并未具体规定。本文结合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两高”会签文件,并参考部分地方检法会签文件,通过对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现状的总结,分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进而论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检察建议  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23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