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近些年来,由于见义勇为引起的法律问题诸见報端,就目前来看,我国对于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尚未完善,规范不宜,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对见义勇为问题的法律界定,文章主要针对这一问题展开分析。
【关键词】见义勇为;法律界定;分析
中国拥有几千年的历史,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见义勇为应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很多人在通常情况下,都会选择明哲保身,因为伸出援手可能危及自己的生命,这是需要很大勇气的。可以肯定的是,“明哲保身”、”袖手旁观“不能推动社会进步。但是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上又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有人倡导予以见义勇为行为一定的奖励机制,比如考试加分,现金鼓励等等,但是在这时却面临了一个大问题,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真的叫做见义勇为呢?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概念
古时孔子就对见义勇为做出了解释,他说“见义不为,无勇也”,可见,遇到我们应该做的事,但是我们没有去做,就是没有勇气。莫席成这样说,见义勇为的评选标准就是《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按照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行为。也有一些条例规定,见义勇为就是遇到危害到了公民利益的事情,公民将个人安危置之度外,给予帮助的行为。此外,还有规定提出,给予警方破案提供帮助和支持的,也叫做见义勇为行为。在笔者看来,见义勇为行为就是明明没有义务,却置个人安危于不顾,对他人伸出援手实施帮助,保护他人财产安全与生命安全的一种行为。见义勇为有几个突出的特征:
第一,非义务性特征:非义务性特征属于见义勇为的前提,其义务性包块非约定义务与非法定义务两个范畴,只有在行为人既不需要肩负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发生的行为,才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
第二,争议性特征:见义勇为是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即便是没有达到目的,也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但是为了保护团体或者他人的非法权益,就不是见义勇为了。
第三,实施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其中,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指证违法犯罪(面临遭受报复的现实危险)、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逃犯或者侦破重大案件事迹突出的行为等。抢险救灾一般是指不顾自己人身和财产的安危救助他人或者排除险情的行为。另外实践中还有一种救死扶伤的行为,即在他人负伤或遇难的时候,不顾自己安危和可能带来的损失,抢救他人的行为。
二、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争论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
有很多地方性的法律规定,见义勇为的主体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的公民。这就存在了两个问题,如果主体只是公民,那么一些不是公民的人,比如外国人,没有国籍的人,或者一些其他人,他们不是见义勇为的主体,行为不会受到奖赏或者鼓励,那么会不会影响他们在危难时伸出援助之手?第二主体的解释,举个例子,如果遇见劫匪抢银行,帮助警察抓住了劫匪是见义勇为,那么如果银行的职工也帮助了警察抓住了劫匪,并且受了伤,那么职工究竟是不是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呢?因此,关于见义勇为的主体,还存在一些争论。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客体
见义勇为的客体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利益。那么问题又来了,是不是只有和违法范围做斗争才叫做见义勇为,如果一个人看见别人落水,主动救助,那么很明显就不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见义勇为了。其次,保护自己的利益算不算见义勇为呢,比如某人的朋友被人骚扰,为了保护朋友,那人自己受伤,最后死亡,究竟是不是见义勇为呢?因此,关于见义勇为的客体,还需要进一步确认。
三、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的辨析
(一)见义勇为的主体是广泛的
见义勇为的主体应该是广泛的,只要没有法定的义务,不管是否为中国国籍,有没有政治权利,是不是犯了罪,都应该是见义勇为的主体。有部分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是见义勇为的主体,笔者认为这是正确的,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了,也应该给予奖励。
(二)见义勇为的客体是人性的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的客体应该是人性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都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同样的,抗险救灾也应该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但是保护个人利益究竟是不是见义勇为呢?其实,如果个人没有出手,那么匪徒可能危害他人的健康,有时利益是相互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受到社会的褒奖,因此,正当防卫的人不应该受到社会的惩罚,应该将维护个人利益的行为也纳入到见义勇为的范畴中。
(三)见义勇为的主观目的应该明确
见义勇为应该受到社会的褒奖,但如果以褒奖为目的施以援手,就不叫做见义勇为了。并且,如果个人如果保护了国家的利益,但是却损伤了他人的利益,那么应该如果处置呢?主要看他有没有故意的动机。因此,对于见义勇为的目的一定要做出明确的规定。
(四)见义勇为舍已为人的标准要清晰
法律规定,见义勇为是要有突出贡献,什么才叫做突出贡献呢,难道必须要受伤甚至付出生命吗?实际上,看见别人为难伸出援助之手已经难能可贵了,为此,法律可以按照见义勇为的程度设置不同的奖励,但是不应该将其看作见义勇为的条件。
参考文献
[1] 王雷.不真正连带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形态的关系及适用[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1(01).
[2] 曾大鹏.见义勇为立法与学说之反思——以《民法通则》第109条为中心[J].法学论坛,2007(02).
[3] 杨海坤,曹达全.试析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兼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制度之不足[J].法学论坛,2008 (01).
【关键词】见义勇为;法律界定;分析
中国拥有几千年的历史,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见义勇为应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很多人在通常情况下,都会选择明哲保身,因为伸出援手可能危及自己的生命,这是需要很大勇气的。可以肯定的是,“明哲保身”、”袖手旁观“不能推动社会进步。但是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上又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有人倡导予以见义勇为行为一定的奖励机制,比如考试加分,现金鼓励等等,但是在这时却面临了一个大问题,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真的叫做见义勇为呢?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概念
古时孔子就对见义勇为做出了解释,他说“见义不为,无勇也”,可见,遇到我们应该做的事,但是我们没有去做,就是没有勇气。莫席成这样说,见义勇为的评选标准就是《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按照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行为。也有一些条例规定,见义勇为就是遇到危害到了公民利益的事情,公民将个人安危置之度外,给予帮助的行为。此外,还有规定提出,给予警方破案提供帮助和支持的,也叫做见义勇为行为。在笔者看来,见义勇为行为就是明明没有义务,却置个人安危于不顾,对他人伸出援手实施帮助,保护他人财产安全与生命安全的一种行为。见义勇为有几个突出的特征:
第一,非义务性特征:非义务性特征属于见义勇为的前提,其义务性包块非约定义务与非法定义务两个范畴,只有在行为人既不需要肩负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发生的行为,才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
第二,争议性特征:见义勇为是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即便是没有达到目的,也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但是为了保护团体或者他人的非法权益,就不是见义勇为了。
第三,实施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其中,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指证违法犯罪(面临遭受报复的现实危险)、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逃犯或者侦破重大案件事迹突出的行为等。抢险救灾一般是指不顾自己人身和财产的安危救助他人或者排除险情的行为。另外实践中还有一种救死扶伤的行为,即在他人负伤或遇难的时候,不顾自己安危和可能带来的损失,抢救他人的行为。
二、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争论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
有很多地方性的法律规定,见义勇为的主体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的公民。这就存在了两个问题,如果主体只是公民,那么一些不是公民的人,比如外国人,没有国籍的人,或者一些其他人,他们不是见义勇为的主体,行为不会受到奖赏或者鼓励,那么会不会影响他们在危难时伸出援助之手?第二主体的解释,举个例子,如果遇见劫匪抢银行,帮助警察抓住了劫匪是见义勇为,那么如果银行的职工也帮助了警察抓住了劫匪,并且受了伤,那么职工究竟是不是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呢?因此,关于见义勇为的主体,还存在一些争论。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客体
见义勇为的客体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利益。那么问题又来了,是不是只有和违法范围做斗争才叫做见义勇为,如果一个人看见别人落水,主动救助,那么很明显就不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见义勇为了。其次,保护自己的利益算不算见义勇为呢,比如某人的朋友被人骚扰,为了保护朋友,那人自己受伤,最后死亡,究竟是不是见义勇为呢?因此,关于见义勇为的客体,还需要进一步确认。
三、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的辨析
(一)见义勇为的主体是广泛的
见义勇为的主体应该是广泛的,只要没有法定的义务,不管是否为中国国籍,有没有政治权利,是不是犯了罪,都应该是见义勇为的主体。有部分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是见义勇为的主体,笔者认为这是正确的,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了,也应该给予奖励。
(二)见义勇为的客体是人性的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的客体应该是人性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都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同样的,抗险救灾也应该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但是保护个人利益究竟是不是见义勇为呢?其实,如果个人没有出手,那么匪徒可能危害他人的健康,有时利益是相互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受到社会的褒奖,因此,正当防卫的人不应该受到社会的惩罚,应该将维护个人利益的行为也纳入到见义勇为的范畴中。
(三)见义勇为的主观目的应该明确
见义勇为应该受到社会的褒奖,但如果以褒奖为目的施以援手,就不叫做见义勇为了。并且,如果个人如果保护了国家的利益,但是却损伤了他人的利益,那么应该如果处置呢?主要看他有没有故意的动机。因此,对于见义勇为的目的一定要做出明确的规定。
(四)见义勇为舍已为人的标准要清晰
法律规定,见义勇为是要有突出贡献,什么才叫做突出贡献呢,难道必须要受伤甚至付出生命吗?实际上,看见别人为难伸出援助之手已经难能可贵了,为此,法律可以按照见义勇为的程度设置不同的奖励,但是不应该将其看作见义勇为的条件。
参考文献
[1] 王雷.不真正连带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形态的关系及适用[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1(01).
[2] 曾大鹏.见义勇为立法与学说之反思——以《民法通则》第109条为中心[J].法学论坛,2007(02).
[3] 杨海坤,曹达全.试析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兼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制度之不足[J].法学论坛,2008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