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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政策价值目标是指引刑事政策前进和发展的方向和指南,对刑事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运行具有纲领性和导向性的作用,正确理解刑事政策价值内容至关重要,而正确分清刑事政策各价值目标即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的位阶关系更是重中之重。
关键词:秩序;自由;效益;正义;人权
一、刑事政策价值的阐析
布莱克法律辞典将价值解释为:某种事物的重要性,值得获得性或者实用性。就是人们对某种客观事物的意义、重要性或者实用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刑事政策的价值,是指刑事政策对满足主体需要而言的有用性,它是刑事政策基于其自身的固有性质而在与主体需要相互作用的关系中产生的一种关系属性。一方面,刑事政策自身属性制约着主体的需要,是主体对其需要进行选择、调适的基础;另一方面,主体的需要又是揭示、整合、运用刑事政策自身属性的根本动力 。
我认为刑事政策的价值应当是指刑事政策主体所创制的刑事政策对社会主体的有用性。换言之,刑事政策的制定和运行对维持国家和社会秩序、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提高社会效益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功能和效应。
二、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
学者对于刑事政策价值的认识存在不同的见解。理性主义认为刑事政策的价值在于报应,在于恢复社会正义而采取以恶制恶。实证主义认为主要在于防卫社会,预防犯罪,即秩序。新防卫主义认为主要在于人权保障。我基本上认同刑事政策的价值为效率、公平、秩序和自由,但是除此之外,刑事政策的价值还应当包括人权的保障。
(一)秩序
此处的秩序为社会秩序,是指人类社会共同体存在、运动、变化过程中,社会结构和活动的相对稳定、协调的一种状态。社会秩序离不开社会规范,社会秩序必定是与社会规范联系在一起的。秩序不仅是一种事实,而且还是一种价值。社会秩序是一种被社会所普遍接受的行动规范,而社会秩序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同时也必定蕴藏着对人们有益的方面,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成为人们共同追求的价值。
(二)正义
正义的价值在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当中应当处于何种地位?在社会秩序稳定的时代大背景下,正义的价值固然重要。但是在社会动乱不堪,人心涣散的时代,如果还一味地强调体现正义,那将是不可能实现的虚幻正义,此时的首要价值应当是秩序。当社会秩序处于稳定有序时,正义与其他刑事政策价值相比较,应当处于一个较为显要的地位。只有刑事政策体现正义,才能够谈得上其他诸如自由、人权等价值,否则,自由、人权等价值也就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三)自由
任何时候自由都不可能是绝对的,人类的自由在没有法律的时代受到习惯、道德等制约。自从进入法律的时代,自由就必须受制于法律的约束,同时法律也以实现自由为己任。因此,自由也是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的价值。我认为,刑事政策对自由价值的追求虽然不可能是绝对的,无限的,但刑事政策必须具有保护他人自由的功能。通过制定刑事政策对那些侵害他人利益的侵害行为予以惩罚,进而达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所必须。同时,刑事政策的自由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国家权力的保障,但是我们必须调整好国家权力干预个人自由的范围,否则,个人自由将会受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害。
(四)效益
国家要采取刑事政策来解决现实生活出现的一些矛盾,不可能不考虑其成本。因为司法资源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刑事政策的同时必须付出成本、考虑其效益。首先,法律的遵守不是理所当然的,一部分公共资源通常用来防止犯罪和逮捕罪犯。其次,法律的执行需要作用于一定规模的资源和惩罚。所以在创制和执行刑事政策时就不得不考虑其成本投入和遏制犯罪的收益之间的关系。在法治社会,效率也是司法改革追求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基于公共利益以及社会资源的有限性的考虑,无论是在实现刑事政策的秩序价值还是在实现刑事政策的其他价值时,我们不能够采取粗放型的刑事政策制定和运行方式来实现刑事政策的价值,而应当本着社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制定和运行刑事政策时必须考虑其效益的问题。
(五)人权
人权就是指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没有人也就无所谓社会,也就无所谓法律和刑事政策。所以任何法律和刑事政策都必须通过满足人类人身和财产上的需求。保护人权虽然是我们竭力追求的目标。但是保护人权这一价值目标只有在社会秩序保持稳定的大背景下才能够实现。否则人权保障也只是保障少数权力人的人权,对于一般民众的人权根本就不可能得到保障。故而,一个社会人权是否得到保障,还是要以社会秩序的稳定为前提。
三、刑事政策的价值位阶探析
刑事政策的价值是刑法理论学界讨论的一个重要话题,同时,在上述价值追求的过程中的有无先与后、高与低的排序也是争论不休。在处理自由和秩序两者关系时,往往给我们感觉两者是对立的、矛盾的,实际上,自由是秩序下的自由,秩序是自由上的秩序。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使自由的含义得到不断的扩张,那么在原来旧秩序规范框架下不能发展所需要的新自由的内容,新的自由带着自身的扩张去影响旧秩序,使其向新的秩序过渡。对于效益和正义两者而言,好像也是有着天然的矛盾和冲突,实则不然,效益本身其实就是正义的一种,没有效益的实施如何在有限的资源上伸张更为有效的正义,如果把所有司法资源都耗个别案件上,伸张了这个案件的正义而使其他案件得不到理应有的正义给付也是不正义的。受有限司法资源的限制,对于个别的或比较困难的只能做到相对正义。解决效益和正义两者的问题,增加司法资源的配给,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以所掌握的司法资源利用效益达到最大化从而使正义最大化的伸张。
综上所述,我认为,首先,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按先后排序,首先应是秩序,其次是效率,再次是正义,最后是自由;价值追求按高低排序,则自由为最高,其下为正义,再下为效率,最低为秩序。其次,在社会环境相对稳定、治安状况良好、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之时,我们过分强调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任何一个或几个最终都会引起这四者的失衡的场面。总的来说在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上,应以自由为长期追求的目标,以秩序为现时努力实现的目標,同时在实现秩序目标时应切实保障人权。
参考文献
[1]严励.论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J].法学评论,2004.
[2]范一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J].党政干部学刊,2019.
[3]刘军.论刑事政策的价值[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
关键词:秩序;自由;效益;正义;人权
一、刑事政策价值的阐析
布莱克法律辞典将价值解释为:某种事物的重要性,值得获得性或者实用性。就是人们对某种客观事物的意义、重要性或者实用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刑事政策的价值,是指刑事政策对满足主体需要而言的有用性,它是刑事政策基于其自身的固有性质而在与主体需要相互作用的关系中产生的一种关系属性。一方面,刑事政策自身属性制约着主体的需要,是主体对其需要进行选择、调适的基础;另一方面,主体的需要又是揭示、整合、运用刑事政策自身属性的根本动力 。
我认为刑事政策的价值应当是指刑事政策主体所创制的刑事政策对社会主体的有用性。换言之,刑事政策的制定和运行对维持国家和社会秩序、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提高社会效益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功能和效应。
二、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
学者对于刑事政策价值的认识存在不同的见解。理性主义认为刑事政策的价值在于报应,在于恢复社会正义而采取以恶制恶。实证主义认为主要在于防卫社会,预防犯罪,即秩序。新防卫主义认为主要在于人权保障。我基本上认同刑事政策的价值为效率、公平、秩序和自由,但是除此之外,刑事政策的价值还应当包括人权的保障。
(一)秩序
此处的秩序为社会秩序,是指人类社会共同体存在、运动、变化过程中,社会结构和活动的相对稳定、协调的一种状态。社会秩序离不开社会规范,社会秩序必定是与社会规范联系在一起的。秩序不仅是一种事实,而且还是一种价值。社会秩序是一种被社会所普遍接受的行动规范,而社会秩序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同时也必定蕴藏着对人们有益的方面,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成为人们共同追求的价值。
(二)正义
正义的价值在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当中应当处于何种地位?在社会秩序稳定的时代大背景下,正义的价值固然重要。但是在社会动乱不堪,人心涣散的时代,如果还一味地强调体现正义,那将是不可能实现的虚幻正义,此时的首要价值应当是秩序。当社会秩序处于稳定有序时,正义与其他刑事政策价值相比较,应当处于一个较为显要的地位。只有刑事政策体现正义,才能够谈得上其他诸如自由、人权等价值,否则,自由、人权等价值也就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三)自由
任何时候自由都不可能是绝对的,人类的自由在没有法律的时代受到习惯、道德等制约。自从进入法律的时代,自由就必须受制于法律的约束,同时法律也以实现自由为己任。因此,自由也是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的价值。我认为,刑事政策对自由价值的追求虽然不可能是绝对的,无限的,但刑事政策必须具有保护他人自由的功能。通过制定刑事政策对那些侵害他人利益的侵害行为予以惩罚,进而达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所必须。同时,刑事政策的自由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国家权力的保障,但是我们必须调整好国家权力干预个人自由的范围,否则,个人自由将会受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害。
(四)效益
国家要采取刑事政策来解决现实生活出现的一些矛盾,不可能不考虑其成本。因为司法资源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刑事政策的同时必须付出成本、考虑其效益。首先,法律的遵守不是理所当然的,一部分公共资源通常用来防止犯罪和逮捕罪犯。其次,法律的执行需要作用于一定规模的资源和惩罚。所以在创制和执行刑事政策时就不得不考虑其成本投入和遏制犯罪的收益之间的关系。在法治社会,效率也是司法改革追求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基于公共利益以及社会资源的有限性的考虑,无论是在实现刑事政策的秩序价值还是在实现刑事政策的其他价值时,我们不能够采取粗放型的刑事政策制定和运行方式来实现刑事政策的价值,而应当本着社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制定和运行刑事政策时必须考虑其效益的问题。
(五)人权
人权就是指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没有人也就无所谓社会,也就无所谓法律和刑事政策。所以任何法律和刑事政策都必须通过满足人类人身和财产上的需求。保护人权虽然是我们竭力追求的目标。但是保护人权这一价值目标只有在社会秩序保持稳定的大背景下才能够实现。否则人权保障也只是保障少数权力人的人权,对于一般民众的人权根本就不可能得到保障。故而,一个社会人权是否得到保障,还是要以社会秩序的稳定为前提。
三、刑事政策的价值位阶探析
刑事政策的价值是刑法理论学界讨论的一个重要话题,同时,在上述价值追求的过程中的有无先与后、高与低的排序也是争论不休。在处理自由和秩序两者关系时,往往给我们感觉两者是对立的、矛盾的,实际上,自由是秩序下的自由,秩序是自由上的秩序。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使自由的含义得到不断的扩张,那么在原来旧秩序规范框架下不能发展所需要的新自由的内容,新的自由带着自身的扩张去影响旧秩序,使其向新的秩序过渡。对于效益和正义两者而言,好像也是有着天然的矛盾和冲突,实则不然,效益本身其实就是正义的一种,没有效益的实施如何在有限的资源上伸张更为有效的正义,如果把所有司法资源都耗个别案件上,伸张了这个案件的正义而使其他案件得不到理应有的正义给付也是不正义的。受有限司法资源的限制,对于个别的或比较困难的只能做到相对正义。解决效益和正义两者的问题,增加司法资源的配给,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以所掌握的司法资源利用效益达到最大化从而使正义最大化的伸张。
综上所述,我认为,首先,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按先后排序,首先应是秩序,其次是效率,再次是正义,最后是自由;价值追求按高低排序,则自由为最高,其下为正义,再下为效率,最低为秩序。其次,在社会环境相对稳定、治安状况良好、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之时,我们过分强调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任何一个或几个最终都会引起这四者的失衡的场面。总的来说在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上,应以自由为长期追求的目标,以秩序为现时努力实现的目標,同时在实现秩序目标时应切实保障人权。
参考文献
[1]严励.论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J].法学评论,2004.
[2]范一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J].党政干部学刊,2019.
[3]刘军.论刑事政策的价值[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