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京津冀区域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存在着立法层级较低、标准不一、环境执法碎片化、环保意识普及不到位等问题。依托检察职能完善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法律保障机制,要建立京津冀跨区划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创新并加强对环境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建立环境资源类刑事犯罪预防和恢复性司法,设立生态环境资源检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