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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选举的质量、结果与村民的投票行为密切相关。建立了农村选举村民投票博弈模型,对村民的投票行为进行分析、研究,对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提高选举质量,选拔优秀的农村领导干部,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从事农村选举研究和实践的部门或人员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农村选举;投票行为;纳什均衡;选举治理
具有选举权的村民,是农村选举的主要参与者,他们的投票行为不仅决定了能否选拔出德才兼备的农村领导干部,而且关系到选举能否顺利进行以及选举的质量。本文以安徽省怀远县陈集乡所辖各村为具体对象,运用博弈理论研究村民投票行为,旨在为农村选举提供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以规范投票行为和提高选举质量。
一、农村选举投票规则
投票分为候选人提名投票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
(一)候选人提名投票规则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主要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的选民提名”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名”两种方式。两种方式不得在一个村同时使用。提名表式样见表1所示。
选民或村民小组提名候选人必须按照表1等额提名,多提无效。
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则,候选人必须比应选人数多1至2名,陈集乡采取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对提名候选人投票,按选票多少,确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提名候选人的前2名作为正式候选人,进入村民委员会选举阶段。
(二)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则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确定”。考虑到我省税费改革后农村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减少职数,减轻农民负担,与税费改革的文件规定相一致,一般确定为3至5人[1]。陈集乡主要以农业为主,除了小型粮食加工企业以外,几乎没有什么工业,经济比较落后,乡政府本着减少农民负担的目的,从实际出发,确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各1名、共3人组成。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必须采取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所谓“直接选举”,是指选民本人直接投票的选举,用户代表投票或村民代表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都是违法的[1];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无记名投票则是为了选民能够放心地、自由地选举自己满意的人而采取的选举措施之一,一般设立秘密写票处来实现。
二、村民投票行为的博弈论分析
无论候选人提名,还是村委会选举,均遵循“投票选民过半,候选人得票超过所有投票人数的一半,当选方为有效[2]”这一原则。不失一般性,本文以村委会选举为主要对象,分析、研究村民在投票过程中的博弈行为。
(一)农村选举投票博弈模型
农村选举投票博弈模型构建的前提条件如下:
①具有选举权的村民人数为N;
②领取选票的村民人数为n,显然n≤N;
③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n’一般等于或略少于领取选票的村民数量n,为分析方便,假设领取选票没有投票的村民视作弃权(假设1),这样就可以认为领取选票的村民全部进行了投票,即n=n’,为保证选举的有效性,即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假设n>N/2(假设2);
④村民可以及时掌握投票的动态结果,并能够根据动态投票结果,决定自己最终的投票行为(假设3);
⑤只能投赞成票,且只能选择一位候选人投赞成票,对所有候选人都投赞成票或者投空白票,均视作废票。
在此条件下构建农村选举模型:
其博弈的规范式G={N,{Si},{Pi}}为:
(1)局中人集N={a,b},其中b为当前已投票且投向一致的村民集合,而不是单个的“人”。投票一致的村民集合可以分为{赞成候选人1的村民}、{赞成候选人2的村民}、{其它}三种,{其它}表示弃权或者选票作废的村民集合。
(2)局中人i(=a或b)的策略集{Si}为{赞成候选人1,赞成候选人2,其它},简写为{赞成1,赞成2,其它}。
(3)局中人i(=a或b)的收益函数集合{Pi}为:
Pa(赞成1,赞成1)=a11, Pa(赞成1,赞成2)=a12, Pa(赞成1,其它)=a13
Pa(赞成2,赞成1)=a21, Pa(赞成2,赞成2)=a22, Pa(赞成2,其它)=a23
Pa(其它,赞成1)=a31, Pa(其它,赞成2)=a32, Pa(其它,其它)=a33
Pb(赞成1,赞成1)=b11, Pb(赞成1,赞成2)=b12, Pb(赞成1,其它)=b13
Pb(赞成2,赞成1)=b21, Pb(赞成2,赞成2)=b22, Pb(赞成2,其它)=b23
Pb(其它,赞成1)=b21, Pb(其它,赞成2)=b32, Pb(其它,其它)=b33
其中,aik、bjk(1≤j, k≤3, j,k∈I)的取值与村民a投票前、后能否即时确定最终的胜出者有关,如果不能确定,只有在投票结束后才能确定局中人a、b的收益:
①选择胜出候选人的村民收益>0,用0+表示;
②选择落选候选人的村民收益<0,用0-表示;
③若候选人选票相等,则意味着双方的收益均=0,用0表示。收益是否为0,必须在“村民a投票完毕后投票即全部结束”或“选举结果无效”这两个条件下才能判断。
可以用下列矩阵表示双方的收益:
(1)
(二)村民投票行为的博弈论分析
1.村民a投票前候选人已经胜出
不妨假定候选人1已经胜出,即b11=b21=b31=0+、b12=b22=b32=0-、b13=b23=b33=0。此时,村民a投票前候选人1的得票数t1为
(2)
式中:3< 应该说,不论村民a选择何人,均大局已定,无关最终的选举结果。但是,“识时务者为俊杰”、“与众同乐者,胜”以及分享胜利果实的潜在意识一般会促使村民a选择候选人1而不是候选人2,可得参与选举投票的a、b双方的收益矩阵
(3)
纳什均衡点为(0+,0+),即不管村民a更希望谁当选,只要他是理智的,都会做出“站在胜者一边”的决定,因为选择候选人1比做出其它选择有更好的收益,至少不会比其它选择更差。
2.村民a投票前无候选人已经胜出
(1)无法预判哪位候选人能够最终胜出
在假设1条件下,村民领票即视为参与了投票,也就是说,领票村民未投票等同于投了弃权票。领票村民一般根据自己对候选人的偏好程度进行投票,或者先观察再投票。所谓“偏好”,不能仅仅理解为村民在感情上对某候选人的“喜好”,还应包括候选人经过理智分析后所表现出的一种投票倾向。
村民若在此时投票,并不能确定自己选择的候选人能否最后胜出,也无法确定自己的收益如何,只有在某候选人最终胜出成为既定事实时,才能确定自己的收益,而此时投票未必已经结束。
(2)可以预判哪位候选人能够最终胜出或胜出的概率最大
村民a投票前,还有m+1位村民未投票,且当前候选人得票(赞成)情况见表3所示。
设除自己之外,剩下的m位未投票村民,投给候选人1、2赞成票的概率分别为p、q,那么候选人1、2最后得到的期望选票非别为m*p、m*q,这里0≤p,q≤1,0≤p+q≤1。
预判候选人1胜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4)
令
(5)
根据n为奇数还是偶数,就可以根据
(6)
是否成立,判断候选人1能否胜出。显然, 且p越大时,候选人1胜出的概率越大,即 越小候选人1胜出的概率越大。
对于候选人2,取
(7)
则可以根据
(8)
是否成立,判断候选人2能否胜出。同样, 且越小时,候选人2胜出的概率越大。
、分别反映了n-1人投票(不包括村民a)使相应候选人胜出置信程度,取值愈大,取胜的置信程度愈高。作为非候选人的村民一般不会去实时地调查、统计未投票选民的投票意向,难以知悉剩下的m位未投票村民投给候选人1、2赞成票的概率p、q,除了个人对候选人的执著偏好之外,根据不同候选人胜出的置信程度决定选票的投向不失为合理的选择:
①<<时,候选人1获胜的置信度远大于候选人2,村民a投赞成票给候选人1是其合理的选择。
②>>时,候选人1获胜的置信度远小于候选人2,村民a投赞成票给候选人2是其合理的选择。
③、相差不大,特别是=时(r=s),候选人1与候选人2势均力敌。村民a投票前,二者获胜的概率等同或几乎等同,难以判断谁将最终胜出以及选举是否有效。由于弃权票、废票或者领了票不投票的情形存在,如果这种情况一直持续下去,不可能有任何候选人能够得到超过一半投票人的选票数量,将导致选举流产,且不论n为奇数还是偶数。所以,村民a此种情形下的最佳策略是观察投票进程,等待更有利时机,甚至会起到决定性的关键作用(见2.2.3节)。
因此,尽管当前还无候选人胜出,但是选民可以根据自己对各候选人的评估,将选票投给最可能获胜的候选人,即使不能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可以使自己的利益损失减小到最小,通常所说的投机分子“攫取胜利果实”也属于此类博弈行为,都是一种基于理性的分析、判断而采取的合理行为。此种情况下存在混合纳什均衡,可以比较候选人获胜的置信程度来确定。
3.村民a投票后整个投票过程即结束
(1)村民a投票前已有候选人胜出
显然,村民a投胜选候选人对自己最为有利,虽然投票给谁都不改变结果。
(2)村民a的投票对选举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
(i)当n为奇数时,村民a投票前已有n-1张选票行使了选举权,候选人得票相等,村民a投票取向将决定最后的选举结果:
(i-1)投票给候选人1,则候选人1处于优势地位。
(i-2)投票给候选人2,则候选人2处于优势地位。
(i-3)投弃权票、废票或不投票。此时,候选人1、2的得票相等且均不过半,选举无效。
其中,第(i-1)、(i-2)两种情况,只有在无人投弃权票、废票和领票不投票的情况下,处于优势地位的候选人才可能得票过半数而当选。
(ii)当n为偶数时,村民a投票前已有n-1张选票行使了选举权,假使候选人1仅比候选人2多的1张选票。
(ii-1)投票给候选人1,则候选人1的优势地位得到加强。
(ii-2)投票给候选人2,则候选人2与候选人1得票相同。
(ii-3)投弃权票、废票或不投票。此时,候选人1仍然比候选人2多一张选票,但候选人1的得票数最多等于全部投票人数的一半,不符合得票过半的要求,选举无效。
其中:第(ii-1)种情况,若候选人1的得票数过半则当选,否则选举流产;第(ii-2)种情况,两位候选人得票数均不可能过半,选举流产。
易见,村民a最后投票往往会使自己在某些条件下处于非常关键的地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使得本来与其他村民平等的选举权可以在某些选举中产生巨大的“蝴蝶效应”,即选票的投向将决定选举结果是怎样的,是候选人1当选还是候选人2当选,抑或是选举流产。村民a如何投票取决于其对选举的认识、对候选人的偏好以及通过选举所能获得的利益等等方面。正是最后投票人可能起到的决定性关键作用,村民a的投票权因此奇货可居,为自己寻租或候选人贿选提供了可乘之机。若村民a不是以单独的个体,而是结成同盟的若干村民的集合,那么“村民a”如果操纵选举或待价而沽,力量会更大,必将严重影响选举的公正性。
(3)无候选人胜出,且结果与村民a投票行为无关
此种情形一般发生在“双过半”不达标的村庄,即选举结果不符合“参加投票的选民达到全村选民的一半以上,候选人得票超过所有投票人一半以上,方为有效”的法律规定。此时,较难判断村民a的投票行为。个人偏好、对自身利益的理性判断以及投票行为无关大局的情形下所表现出的随意性等,都可能是村民a投票行为的决定性因素。
三、农村选举投票行为治理
尽管上述对村民在选举中的投票博弈行为所进行的分析、研究,是建立在对选举投票过程进行简化和抽象的基础之上,但更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了解村民在完全信息下出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考虑,可能做出的合理的投票行为,进而发现选举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强、有效性高的治理措施:
(一)农村选举投票过程必须遵循“秘密性”原则
如果村民可以及时掌握投票的动态结果,并能够根据动态投票结果,决定自己最终的投票行为,通过对村民投票博弈行为的分析,可以看出村民的投票行为变得异常复杂。一方面,拖后投票的村民或联盟总能比已经投过票的村民或联盟观察到更多的信息,从而使自己处于更有利的地位,“等待最佳投票时机”毫无疑问会成为选民或联盟的不二选择,“相互等待”必然会使选举难以进行下去;另一方面,一些村民或联盟会居于对选举结果“一锤定音”的关键地位,即能够决定选举的有效性,并能够决定谁当选,这些选票的投向所蕴含的价值被投票的先后次序和信息公开所放大,往往成为选举中逐利各方争夺的共同目标,同时在客观上也为居于关键地位的选民或联盟提供了“待价而沽”的机会,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贿选”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农村选举投票过程必须遵循“秘密性”原则。
我国农村选举设立秘密写票处,正是遵循“秘密性”原则的体现,起到了保护村民自由、不受干预的进行选举的权利,但“秘密性”原则绝不仅仅限于此。乡镇党政部门、村党支部、村选举委员会等组织及其成员,更应在选举投票过程中,自觉严守秘密,并以法制手段监督、确保这一原则在选举过程中贯彻始终,否则不仅会进一步滋生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而且严重威胁到选举的公正性,甚至导致选举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遭受广泛质疑,难免引发村民对民主政治产生怀疑,或表现为冷漠态度。
(二)加强村民关于农村选举的法制教育,加大对违法、违规选举的威慑和打击力度
从农村选举村民投票博弈行为的分析来看,无论是个体还是联盟,选择自己“偏好”或者胜算最大的候选人,都是从理性出发做出的合理行为,不是怀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期望,就是出于自身利益受损最小化考虑。因此,在选举中难免会有逐利的参与者利用村民的这一行为特点,威胁利诱,达到操控选举过程和选举结果的目的。仅靠投票过程“秘密性”原则是不够的,必须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指导下开展选举工作,加强农村法制教育,加大对违法、违规选举的威慑和打击力度。
(三)提高村民选举热情,确保选举结果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村委会选举必须“双过半”,选举结果方为有效。本文建立博弈模型的前提假设之一为“领取选票没有投票的村民视作弃权”,事实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在不同的村庄也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无论哪一种处理方法都会对选举的有效性产生影响。为此,安徽省怀远县陈集乡党政组织,科学布署,严密安排,丰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并在选举中采取发放“农业种植、养殖”相关的技术手册等物质激励措施,动员村民们积极参与到选举中来。同时,在宣传中加强“选什么样的候选人”的标准教育工作,降低族群势力等对选举的不利影响,把“选拔德才兼备的村委会干部”的工作做在选举之前,提高农村选举结果的正确性,真正达到农村选举的目的。
四、结束语
根据农村选举村民投票的博弈行为,因时因地,制定科学合理的选举规则或选举办法,对于规范选举过程、增强选举的有效性、公正性和正确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来说,具有一定的紧迫性。本文以安徽省怀远县陈集乡所辖各村为研究对象,对村民投票行为作了一些有益的分析、探讨,鉴于农村选举的复杂性,对于村民行为和其他博弈各方的行为,以及对选举的影响程度,还有待于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8.
[3].姚国庆. 博弈论.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De Sinopoli F, Dutta B, Laslier JF.Approval voting: three example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AME THEORY, 2006, 35(1):27-38.
[5].McKelvey RD,Patty JW.A theory of voting in large elections[J].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 2006, 57(1): 155-180.
关键词:农村选举;投票行为;纳什均衡;选举治理
具有选举权的村民,是农村选举的主要参与者,他们的投票行为不仅决定了能否选拔出德才兼备的农村领导干部,而且关系到选举能否顺利进行以及选举的质量。本文以安徽省怀远县陈集乡所辖各村为具体对象,运用博弈理论研究村民投票行为,旨在为农村选举提供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以规范投票行为和提高选举质量。
一、农村选举投票规则
投票分为候选人提名投票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
(一)候选人提名投票规则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主要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的选民提名”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名”两种方式。两种方式不得在一个村同时使用。提名表式样见表1所示。
选民或村民小组提名候选人必须按照表1等额提名,多提无效。
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则,候选人必须比应选人数多1至2名,陈集乡采取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对提名候选人投票,按选票多少,确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提名候选人的前2名作为正式候选人,进入村民委员会选举阶段。
(二)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则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确定”。考虑到我省税费改革后农村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减少职数,减轻农民负担,与税费改革的文件规定相一致,一般确定为3至5人[1]。陈集乡主要以农业为主,除了小型粮食加工企业以外,几乎没有什么工业,经济比较落后,乡政府本着减少农民负担的目的,从实际出发,确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各1名、共3人组成。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必须采取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所谓“直接选举”,是指选民本人直接投票的选举,用户代表投票或村民代表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都是违法的[1];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无记名投票则是为了选民能够放心地、自由地选举自己满意的人而采取的选举措施之一,一般设立秘密写票处来实现。
二、村民投票行为的博弈论分析
无论候选人提名,还是村委会选举,均遵循“投票选民过半,候选人得票超过所有投票人数的一半,当选方为有效[2]”这一原则。不失一般性,本文以村委会选举为主要对象,分析、研究村民在投票过程中的博弈行为。
(一)农村选举投票博弈模型
农村选举投票博弈模型构建的前提条件如下:
①具有选举权的村民人数为N;
②领取选票的村民人数为n,显然n≤N;
③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n’一般等于或略少于领取选票的村民数量n,为分析方便,假设领取选票没有投票的村民视作弃权(假设1),这样就可以认为领取选票的村民全部进行了投票,即n=n’,为保证选举的有效性,即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假设n>N/2(假设2);
④村民可以及时掌握投票的动态结果,并能够根据动态投票结果,决定自己最终的投票行为(假设3);
⑤只能投赞成票,且只能选择一位候选人投赞成票,对所有候选人都投赞成票或者投空白票,均视作废票。
在此条件下构建农村选举模型:
其博弈的规范式G={N,{Si},{Pi}}为:
(1)局中人集N={a,b},其中b为当前已投票且投向一致的村民集合,而不是单个的“人”。投票一致的村民集合可以分为{赞成候选人1的村民}、{赞成候选人2的村民}、{其它}三种,{其它}表示弃权或者选票作废的村民集合。
(2)局中人i(=a或b)的策略集{Si}为{赞成候选人1,赞成候选人2,其它},简写为{赞成1,赞成2,其它}。
(3)局中人i(=a或b)的收益函数集合{Pi}为:
Pa(赞成1,赞成1)=a11, Pa(赞成1,赞成2)=a12, Pa(赞成1,其它)=a13
Pa(赞成2,赞成1)=a21, Pa(赞成2,赞成2)=a22, Pa(赞成2,其它)=a23
Pa(其它,赞成1)=a31, Pa(其它,赞成2)=a32, Pa(其它,其它)=a33
Pb(赞成1,赞成1)=b11, Pb(赞成1,赞成2)=b12, Pb(赞成1,其它)=b13
Pb(赞成2,赞成1)=b21, Pb(赞成2,赞成2)=b22, Pb(赞成2,其它)=b23
Pb(其它,赞成1)=b21, Pb(其它,赞成2)=b32, Pb(其它,其它)=b33
其中,aik、bjk(1≤j, k≤3, j,k∈I)的取值与村民a投票前、后能否即时确定最终的胜出者有关,如果不能确定,只有在投票结束后才能确定局中人a、b的收益:
①选择胜出候选人的村民收益>0,用0+表示;
②选择落选候选人的村民收益<0,用0-表示;
③若候选人选票相等,则意味着双方的收益均=0,用0表示。收益是否为0,必须在“村民a投票完毕后投票即全部结束”或“选举结果无效”这两个条件下才能判断。
可以用下列矩阵表示双方的收益:
(1)
(二)村民投票行为的博弈论分析
1.村民a投票前候选人已经胜出
不妨假定候选人1已经胜出,即b11=b21=b31=0+、b12=b22=b32=0-、b13=b23=b33=0。此时,村民a投票前候选人1的得票数t1为
(2)
式中:3<
(3)
纳什均衡点为(0+,0+),即不管村民a更希望谁当选,只要他是理智的,都会做出“站在胜者一边”的决定,因为选择候选人1比做出其它选择有更好的收益,至少不会比其它选择更差。
2.村民a投票前无候选人已经胜出
(1)无法预判哪位候选人能够最终胜出
在假设1条件下,村民领票即视为参与了投票,也就是说,领票村民未投票等同于投了弃权票。领票村民一般根据自己对候选人的偏好程度进行投票,或者先观察再投票。所谓“偏好”,不能仅仅理解为村民在感情上对某候选人的“喜好”,还应包括候选人经过理智分析后所表现出的一种投票倾向。
村民若在此时投票,并不能确定自己选择的候选人能否最后胜出,也无法确定自己的收益如何,只有在某候选人最终胜出成为既定事实时,才能确定自己的收益,而此时投票未必已经结束。
(2)可以预判哪位候选人能够最终胜出或胜出的概率最大
村民a投票前,还有m+1位村民未投票,且当前候选人得票(赞成)情况见表3所示。
设除自己之外,剩下的m位未投票村民,投给候选人1、2赞成票的概率分别为p、q,那么候选人1、2最后得到的期望选票非别为m*p、m*q,这里0≤p,q≤1,0≤p+q≤1。
预判候选人1胜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4)
令
(5)
根据n为奇数还是偶数,就可以根据
(6)
是否成立,判断候选人1能否胜出。显然, 且p越大时,候选人1胜出的概率越大,即 越小候选人1胜出的概率越大。
对于候选人2,取
(7)
则可以根据
(8)
是否成立,判断候选人2能否胜出。同样, 且越小时,候选人2胜出的概率越大。
、分别反映了n-1人投票(不包括村民a)使相应候选人胜出置信程度,取值愈大,取胜的置信程度愈高。作为非候选人的村民一般不会去实时地调查、统计未投票选民的投票意向,难以知悉剩下的m位未投票村民投给候选人1、2赞成票的概率p、q,除了个人对候选人的执著偏好之外,根据不同候选人胜出的置信程度决定选票的投向不失为合理的选择:
①<<时,候选人1获胜的置信度远大于候选人2,村民a投赞成票给候选人1是其合理的选择。
②>>时,候选人1获胜的置信度远小于候选人2,村民a投赞成票给候选人2是其合理的选择。
③、相差不大,特别是=时(r=s),候选人1与候选人2势均力敌。村民a投票前,二者获胜的概率等同或几乎等同,难以判断谁将最终胜出以及选举是否有效。由于弃权票、废票或者领了票不投票的情形存在,如果这种情况一直持续下去,不可能有任何候选人能够得到超过一半投票人的选票数量,将导致选举流产,且不论n为奇数还是偶数。所以,村民a此种情形下的最佳策略是观察投票进程,等待更有利时机,甚至会起到决定性的关键作用(见2.2.3节)。
因此,尽管当前还无候选人胜出,但是选民可以根据自己对各候选人的评估,将选票投给最可能获胜的候选人,即使不能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可以使自己的利益损失减小到最小,通常所说的投机分子“攫取胜利果实”也属于此类博弈行为,都是一种基于理性的分析、判断而采取的合理行为。此种情况下存在混合纳什均衡,可以比较候选人获胜的置信程度来确定。
3.村民a投票后整个投票过程即结束
(1)村民a投票前已有候选人胜出
显然,村民a投胜选候选人对自己最为有利,虽然投票给谁都不改变结果。
(2)村民a的投票对选举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
(i)当n为奇数时,村民a投票前已有n-1张选票行使了选举权,候选人得票相等,村民a投票取向将决定最后的选举结果:
(i-1)投票给候选人1,则候选人1处于优势地位。
(i-2)投票给候选人2,则候选人2处于优势地位。
(i-3)投弃权票、废票或不投票。此时,候选人1、2的得票相等且均不过半,选举无效。
其中,第(i-1)、(i-2)两种情况,只有在无人投弃权票、废票和领票不投票的情况下,处于优势地位的候选人才可能得票过半数而当选。
(ii)当n为偶数时,村民a投票前已有n-1张选票行使了选举权,假使候选人1仅比候选人2多的1张选票。
(ii-1)投票给候选人1,则候选人1的优势地位得到加强。
(ii-2)投票给候选人2,则候选人2与候选人1得票相同。
(ii-3)投弃权票、废票或不投票。此时,候选人1仍然比候选人2多一张选票,但候选人1的得票数最多等于全部投票人数的一半,不符合得票过半的要求,选举无效。
其中:第(ii-1)种情况,若候选人1的得票数过半则当选,否则选举流产;第(ii-2)种情况,两位候选人得票数均不可能过半,选举流产。
易见,村民a最后投票往往会使自己在某些条件下处于非常关键的地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使得本来与其他村民平等的选举权可以在某些选举中产生巨大的“蝴蝶效应”,即选票的投向将决定选举结果是怎样的,是候选人1当选还是候选人2当选,抑或是选举流产。村民a如何投票取决于其对选举的认识、对候选人的偏好以及通过选举所能获得的利益等等方面。正是最后投票人可能起到的决定性关键作用,村民a的投票权因此奇货可居,为自己寻租或候选人贿选提供了可乘之机。若村民a不是以单独的个体,而是结成同盟的若干村民的集合,那么“村民a”如果操纵选举或待价而沽,力量会更大,必将严重影响选举的公正性。
(3)无候选人胜出,且结果与村民a投票行为无关
此种情形一般发生在“双过半”不达标的村庄,即选举结果不符合“参加投票的选民达到全村选民的一半以上,候选人得票超过所有投票人一半以上,方为有效”的法律规定。此时,较难判断村民a的投票行为。个人偏好、对自身利益的理性判断以及投票行为无关大局的情形下所表现出的随意性等,都可能是村民a投票行为的决定性因素。
三、农村选举投票行为治理
尽管上述对村民在选举中的投票博弈行为所进行的分析、研究,是建立在对选举投票过程进行简化和抽象的基础之上,但更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了解村民在完全信息下出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考虑,可能做出的合理的投票行为,进而发现选举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强、有效性高的治理措施:
(一)农村选举投票过程必须遵循“秘密性”原则
如果村民可以及时掌握投票的动态结果,并能够根据动态投票结果,决定自己最终的投票行为,通过对村民投票博弈行为的分析,可以看出村民的投票行为变得异常复杂。一方面,拖后投票的村民或联盟总能比已经投过票的村民或联盟观察到更多的信息,从而使自己处于更有利的地位,“等待最佳投票时机”毫无疑问会成为选民或联盟的不二选择,“相互等待”必然会使选举难以进行下去;另一方面,一些村民或联盟会居于对选举结果“一锤定音”的关键地位,即能够决定选举的有效性,并能够决定谁当选,这些选票的投向所蕴含的价值被投票的先后次序和信息公开所放大,往往成为选举中逐利各方争夺的共同目标,同时在客观上也为居于关键地位的选民或联盟提供了“待价而沽”的机会,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贿选”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农村选举投票过程必须遵循“秘密性”原则。
我国农村选举设立秘密写票处,正是遵循“秘密性”原则的体现,起到了保护村民自由、不受干预的进行选举的权利,但“秘密性”原则绝不仅仅限于此。乡镇党政部门、村党支部、村选举委员会等组织及其成员,更应在选举投票过程中,自觉严守秘密,并以法制手段监督、确保这一原则在选举过程中贯彻始终,否则不仅会进一步滋生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而且严重威胁到选举的公正性,甚至导致选举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遭受广泛质疑,难免引发村民对民主政治产生怀疑,或表现为冷漠态度。
(二)加强村民关于农村选举的法制教育,加大对违法、违规选举的威慑和打击力度
从农村选举村民投票博弈行为的分析来看,无论是个体还是联盟,选择自己“偏好”或者胜算最大的候选人,都是从理性出发做出的合理行为,不是怀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期望,就是出于自身利益受损最小化考虑。因此,在选举中难免会有逐利的参与者利用村民的这一行为特点,威胁利诱,达到操控选举过程和选举结果的目的。仅靠投票过程“秘密性”原则是不够的,必须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指导下开展选举工作,加强农村法制教育,加大对违法、违规选举的威慑和打击力度。
(三)提高村民选举热情,确保选举结果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村委会选举必须“双过半”,选举结果方为有效。本文建立博弈模型的前提假设之一为“领取选票没有投票的村民视作弃权”,事实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在不同的村庄也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无论哪一种处理方法都会对选举的有效性产生影响。为此,安徽省怀远县陈集乡党政组织,科学布署,严密安排,丰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并在选举中采取发放“农业种植、养殖”相关的技术手册等物质激励措施,动员村民们积极参与到选举中来。同时,在宣传中加强“选什么样的候选人”的标准教育工作,降低族群势力等对选举的不利影响,把“选拔德才兼备的村委会干部”的工作做在选举之前,提高农村选举结果的正确性,真正达到农村选举的目的。
四、结束语
根据农村选举村民投票的博弈行为,因时因地,制定科学合理的选举规则或选举办法,对于规范选举过程、增强选举的有效性、公正性和正确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来说,具有一定的紧迫性。本文以安徽省怀远县陈集乡所辖各村为研究对象,对村民投票行为作了一些有益的分析、探讨,鉴于农村选举的复杂性,对于村民行为和其他博弈各方的行为,以及对选举的影响程度,还有待于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8.
[3].姚国庆. 博弈论.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De Sinopoli F, Dutta B, Laslier JF.Approval voting: three example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AME THEORY, 2006, 35(1):27-38.
[5].McKelvey RD,Patty JW.A theory of voting in large elections[J].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 2006, 57(1): 155-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