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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手海上遇难后,妻子毅然做出抉择,打算将他们的爱情结晶——在医院保存的冷冻胚胎植入自己的体内孕育。然而,医院却说女子成了单身,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做胚胎移植,拒绝为她移植胚胎。为了给丈夫留个后,女子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会支持她吗?
1984年出生的徐阿妙,在广西偏远的山区生活了20多年。2009年,经亲戚介绍,她来到浙江舟山渔场打工。
徐阿妙是在山里长大的孩子,不怎么识水性。一次在海边捡拾海产品时,巨浪突然席卷而来,她被冲到10多米开外的大海上,大喊“救命”,拼命挣扎。性命攸关之际,出海归来的赵青隐约听到呼救声,毫不犹豫地从正在靠岸的船上跳下,救了徐阿妙。
徐阿妙与赵青年龄相仿,均未婚嫁。赵青是一名水手,长期“漂”在海上。两人自此相识后,赵青每次出海归来,活泼的徐阿妙都唱山歌给他听。而听着徐阿妙清脆的歌声,赵青觉得在海上的疲惫和劳累都一扫而光。就这样,两个年轻人坠入了爱河。
2011年,他们登记结婚。婚后虽然聚少离多,但小两口的幸福并未打折。
赵青是家中独子,父母盼孙心切,可徐阿妙的肚子却迟遲不见动静。2015年11月,夫妻俩去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不明原因的卵子输送障碍而导致不孕。回家的路上,徐阿妙闷闷不乐,赵青百般安慰她:“没关系的,没有孩子,我照样爱你一辈子。”
丈夫并不在意,公公婆婆嘴上也没抱怨,但两位老人见了别人家的小孩,总是十分羡慕,徐阿妙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她从在一起工作的小姐妹那里打听到,舟山市有一家专治不孕不育症的医院,据说有办法。于是,趁着丈夫出海,徐阿妙专程去了一趟医院,得知人工辅助技术可以帮助她生育孩子,她心中燃起了希望。2016年2月中旬,刚刚过完春节,徐阿妙就拉着正在休假的丈夫去了医院。做了一系列检查后,他们签署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取卵-胚胎移植》两份手术知情同意书,分别接受了取卵术和体外授精,夫妻俩成功获得5枚优质胚胎,徐阿妙喜出望外。不曾想,在施行移植手术时又出了意外,因徐阿妙子宫内膜回声欠均匀,医生告诉他们不宜立即手术。不得已,他们只好取消了促排卵周期胚胎移植。医生建议他们将所有胚胎冷冻保存,时机成熟后再移植到子宫,赵青、徐阿妙同意了。2016年3月,两人按照医院的要求,签署了《全胚冷冻知情同意书》,其中的格式化条款有:“夫妇一方或双方均死亡而没有留下有关冷冻胚胎的处理遗嘱,我们允许生殖中心终止胚胎冷冻保存”;“终止冻存的胚胎”选择“胚胎在体外退化”等。同时,同意书还约定了移植胚胎时必须夫妻两人同时在场的内容。医生告知,这5枚胚胎将用液氮罐低温保存,预计当年6月可望移植到女方体内。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赵青出海工作,徐阿妙则在家里安心调养身体,等待丈夫归来,一起迎接新的生命。
天有不测风云,一场海难打破了徐阿妙对幸福的预期。2016年5月12日凌晨,赵青工作的渔船在海上作业时发生沉船事故,17名船员下落不明。
闻听渔船沉没时,徐阿妙心中尚保留一线希望,天天到海边等待海上搜救的消息。但连续数天,杳无音信。根据常规,超过72小时搜救不成,即意味着遇难者基本没有生还可能。徐阿妙盼了一个多星期,没有任何动静。而此时,距离约定解冻胚胎和移植仅剩1个月时间。
丈夫下落不明,自己还很年轻,冷冻胚胎移植还要继续吗?悲恸欲绝的徐阿妙还来不及与丈夫告别,又要面临新的抉择。
“我们在一起6年多了,老公对我特别好,我一定要给他留下后代。”当有人劝她趁年轻另做打算时,徐阿妙没有丝毫犹豫,毅然决定,让带有丈夫生命密码的胚胎进入自己体内。
2016年7月的一天,徐阿妙与公公婆婆商量后,正式向不孕不育医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此时,主治医生却陷入了两难境地,根据此前双方签订的协议,医院不能接受单方的请求,否则将承担法律上的风险。而徐阿妙的丈夫在海上遇难,下落不明,要求双方同时在移植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又似乎不近人情。于是,他向医院领导进行了汇报。
冷冻的胚胎能否作为遗产被女方和公婆继承?女方能否继续实施冷冻胚胎移植?在人伦与法律面前,怎么做才能两者平衡?一道道难题摆在了医院面前。为此,医院伦理道德委员会紧急召开会议,反复讨论研究。会上,委员们争得面红耳赤,最终形成了倾向性意见:徐阿妙的要求不符合相关的条件和程序,暂不支持胚胎移植手术。
在极度焦虑中,徐阿妙等来了医院冰冷的拒绝,她内心几乎要崩溃。想起赵青对自己种种的好,想起赵青是家里的独子,想起公公婆婆期盼的眼神,她有万般的不甘心。2016年9月,她和公公婆婆又一次赶到医院,苦苦相求施行手术,精神几乎失控的老人跪在医院的走廊上哀求医生:“行行好,给赵家留个种吧!”医院有人对徐阿妙好言相劝:“我们也很同情你的不幸遭遇,更理解你的心情,但这是医院经过集体讨论才做的决定。你现在还很年轻,以后生活变化还很大,一旦再婚,带着个孩子,将困难重重。时间会冲淡一切,你的想法或许会改变。”
对此好意,徐阿妙并不接受。那5枚带有丈夫生命密码的胚胎,是自己与丈夫爱情的结晶啊!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她决定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办法,鼓足勇气找到了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素雅。
郑素雅律师了解案情后,形成了基本观点:赵青、徐阿妙夫妇签署的相应文书,已充分表明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是这对夫妇共同的意思表示,医院现拒绝实施该手术,缺乏依据。考虑到医院无法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和相关伦理原则,徐阿妙委托郑素雅律师为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律决断。
这是一起全国首例亡故丈夫遗留胚胎,实施移植手术的纠纷,2016年10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以最短的周期安排开庭。 法庭上,郑素雅律师称:2016年2月18日,原告夫妇分别在被告医院行取卵术、取精术,被告告知原告将用低温保存技术保存胚胎5个。按计划胚胎将于2016年6月植入原告体内。2016年5月12日凌晨,原告的丈夫赵青因海难事故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之后,原告要求继续完成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但被告以原告系单身,按照规定不得实施该手术为由,予以拒绝。原告认为,原告夫妇签署的相应文书,表明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是原告夫妇共同的意思表示,被告拒绝为原告实施该手术,缺乏理由,且原告丧偶,继续完成胚胎移植手术传承丈夫的血脉,寄托了原告的全部希望,故望判如所请。
对徐阿妙的诉求,医院代理人提出:“不符合相关规定,也没有类似的案例可以参考,面对徐阿妙的遭遇,医院虽然同情,但也无可奈何。”首先,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以下简称《伦理原则》)中的社会公益原则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徐阿妙的丈夫因海难事故失踪,在一般情况下,显然已身遇不测。因此,徐阿妙应归属于单身妇女的范畴,根据上述规定,医院不能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其次,《伦理原则》中的知情同意原则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现赵青下落不明,不可能签署知情同意书,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必备程序无法完成,医院亦无法为徐阿妙实施该手术。最后,《伦理原则》中的保护后代原则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的实施。根据常识判断,赵青已无法生还,若徐阿妙通过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了孩子,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父亲,单亲环境下成长肯定会对其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带来影响,且徐阿妙是否在物质条件上为新生命的到来作好了准备,亦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医院认为,停止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感情上,医院同情徐阿妙的遭遇,理解她的心情,但医院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相关伦理原则,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归纳梳理了双方的意见。由于此案例在全国极为罕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专门召开审判委员会深入讨论研究,最终形成多数意见。法院认为,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须符合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符合伦理道德、法律规则,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因此,必须从三个方面评判此案。
一、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违反《伦理原则》之社会公益原则。徐阿妙与丈夫之前未生育,未收养子女,进行生育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赵青虽因海难事故下落不明,但从法律上讲,暂且尚不能认定其死亡,故徐阿妙应系已婚妇女,而非单身妇女。即使赵青死亡,徐阿妙作为丧偶妇女,要求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获得的冷冻胚胎继续孕育子女,亦有别于该社会公益原则中所指称的单身妇女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故本例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违反前述社会公益原则。
二、继续对徐阿妙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违反《伦理原则》之保护后代原则。物质能力,或者说经济负担能力,不应作为公民行使生育权利的约束条件,何况现无证据证明徐阿妙缺乏抚养子女的能力。孩子可能出生于单亲家庭,是一合理推断,但不能就此断言孩子会因此遭受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另外,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等,因此,徐阿妙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必要取得赵青父母的同意,而赵青父母已表明态度,支持徐阿妙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且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存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的于后代不利的情形。故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违反保护后代原则。
三、继续为徐阿妙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违反《伦理原则》之知情同意原则。徐阿妙及赵青与医院约定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下一步待实施的是胚胎移植术。由于赵青不能到场,确实无法就胚胎移植术签署知情同意书。但赵青之前已签署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取卵-胚胎移植、胚胎冷冻、全胚冷冻共4份知情同意书,从中可知赵青对于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实施胚胎移植术生育子女,已表达了明确的意愿。结合赵青之前的意思表示、具体行为和本地群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以及人之常情来判断,有理由相信徐阿妙实施胚胎移植术不违反赵青的意愿。因此,基于本案所涉的实际情形,不应拘泥于赵青不能签署新的知情同意书这一形式问题,医院继续为徐阿妙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利于保障其生育權,并不违反前述知情同意原则。
2016年12月底,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合同,施行胚胎移植手术。
2017年2月26日,农历二月初一,这天本该是赵青的生日,徐阿妙带着包裹,来到刻着丈夫名字的石碑前,摆上白酒、海鲜等祭品后,告慰丈夫:“老公,带有你生命密码的胚胎,已经移植到我的身上,你的生命将会得到延续,这是我唯一能给你的礼物!”
在徐阿妙的内心,仍然有另一种期盼:或许哪一天,会发生奇迹,沉船事故发生后,丈夫漂流到荒无人烟的一个小岛上,历经千难万险,终于遇上一艘可以载他回家的海船。赵青回家时,看到她身怀六甲,或者孩子已蹒跚学步。想象着她与丈夫幸福团聚的场景,她脸上露出了笑容。
〔编辑:潘金瑞〕
不育夫妇,人工辅助获胚胎
1984年出生的徐阿妙,在广西偏远的山区生活了20多年。2009年,经亲戚介绍,她来到浙江舟山渔场打工。
徐阿妙是在山里长大的孩子,不怎么识水性。一次在海边捡拾海产品时,巨浪突然席卷而来,她被冲到10多米开外的大海上,大喊“救命”,拼命挣扎。性命攸关之际,出海归来的赵青隐约听到呼救声,毫不犹豫地从正在靠岸的船上跳下,救了徐阿妙。
徐阿妙与赵青年龄相仿,均未婚嫁。赵青是一名水手,长期“漂”在海上。两人自此相识后,赵青每次出海归来,活泼的徐阿妙都唱山歌给他听。而听着徐阿妙清脆的歌声,赵青觉得在海上的疲惫和劳累都一扫而光。就这样,两个年轻人坠入了爱河。
2011年,他们登记结婚。婚后虽然聚少离多,但小两口的幸福并未打折。
赵青是家中独子,父母盼孙心切,可徐阿妙的肚子却迟遲不见动静。2015年11月,夫妻俩去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不明原因的卵子输送障碍而导致不孕。回家的路上,徐阿妙闷闷不乐,赵青百般安慰她:“没关系的,没有孩子,我照样爱你一辈子。”
丈夫并不在意,公公婆婆嘴上也没抱怨,但两位老人见了别人家的小孩,总是十分羡慕,徐阿妙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她从在一起工作的小姐妹那里打听到,舟山市有一家专治不孕不育症的医院,据说有办法。于是,趁着丈夫出海,徐阿妙专程去了一趟医院,得知人工辅助技术可以帮助她生育孩子,她心中燃起了希望。2016年2月中旬,刚刚过完春节,徐阿妙就拉着正在休假的丈夫去了医院。做了一系列检查后,他们签署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取卵-胚胎移植》两份手术知情同意书,分别接受了取卵术和体外授精,夫妻俩成功获得5枚优质胚胎,徐阿妙喜出望外。不曾想,在施行移植手术时又出了意外,因徐阿妙子宫内膜回声欠均匀,医生告诉他们不宜立即手术。不得已,他们只好取消了促排卵周期胚胎移植。医生建议他们将所有胚胎冷冻保存,时机成熟后再移植到子宫,赵青、徐阿妙同意了。2016年3月,两人按照医院的要求,签署了《全胚冷冻知情同意书》,其中的格式化条款有:“夫妇一方或双方均死亡而没有留下有关冷冻胚胎的处理遗嘱,我们允许生殖中心终止胚胎冷冻保存”;“终止冻存的胚胎”选择“胚胎在体外退化”等。同时,同意书还约定了移植胚胎时必须夫妻两人同时在场的内容。医生告知,这5枚胚胎将用液氮罐低温保存,预计当年6月可望移植到女方体内。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赵青出海工作,徐阿妙则在家里安心调养身体,等待丈夫归来,一起迎接新的生命。
丈夫罹难,移植胚胎遭阻碍
天有不测风云,一场海难打破了徐阿妙对幸福的预期。2016年5月12日凌晨,赵青工作的渔船在海上作业时发生沉船事故,17名船员下落不明。
闻听渔船沉没时,徐阿妙心中尚保留一线希望,天天到海边等待海上搜救的消息。但连续数天,杳无音信。根据常规,超过72小时搜救不成,即意味着遇难者基本没有生还可能。徐阿妙盼了一个多星期,没有任何动静。而此时,距离约定解冻胚胎和移植仅剩1个月时间。
丈夫下落不明,自己还很年轻,冷冻胚胎移植还要继续吗?悲恸欲绝的徐阿妙还来不及与丈夫告别,又要面临新的抉择。
“我们在一起6年多了,老公对我特别好,我一定要给他留下后代。”当有人劝她趁年轻另做打算时,徐阿妙没有丝毫犹豫,毅然决定,让带有丈夫生命密码的胚胎进入自己体内。
2016年7月的一天,徐阿妙与公公婆婆商量后,正式向不孕不育医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此时,主治医生却陷入了两难境地,根据此前双方签订的协议,医院不能接受单方的请求,否则将承担法律上的风险。而徐阿妙的丈夫在海上遇难,下落不明,要求双方同时在移植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又似乎不近人情。于是,他向医院领导进行了汇报。
冷冻的胚胎能否作为遗产被女方和公婆继承?女方能否继续实施冷冻胚胎移植?在人伦与法律面前,怎么做才能两者平衡?一道道难题摆在了医院面前。为此,医院伦理道德委员会紧急召开会议,反复讨论研究。会上,委员们争得面红耳赤,最终形成了倾向性意见:徐阿妙的要求不符合相关的条件和程序,暂不支持胚胎移植手术。
在极度焦虑中,徐阿妙等来了医院冰冷的拒绝,她内心几乎要崩溃。想起赵青对自己种种的好,想起赵青是家里的独子,想起公公婆婆期盼的眼神,她有万般的不甘心。2016年9月,她和公公婆婆又一次赶到医院,苦苦相求施行手术,精神几乎失控的老人跪在医院的走廊上哀求医生:“行行好,给赵家留个种吧!”医院有人对徐阿妙好言相劝:“我们也很同情你的不幸遭遇,更理解你的心情,但这是医院经过集体讨论才做的决定。你现在还很年轻,以后生活变化还很大,一旦再婚,带着个孩子,将困难重重。时间会冲淡一切,你的想法或许会改变。”
对此好意,徐阿妙并不接受。那5枚带有丈夫生命密码的胚胎,是自己与丈夫爱情的结晶啊!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她决定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办法,鼓足勇气找到了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素雅。
郑素雅律师了解案情后,形成了基本观点:赵青、徐阿妙夫妇签署的相应文书,已充分表明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是这对夫妇共同的意思表示,医院现拒绝实施该手术,缺乏依据。考虑到医院无法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和相关伦理原则,徐阿妙委托郑素雅律师为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律决断。
让爱做主,彰显人情和温度
这是一起全国首例亡故丈夫遗留胚胎,实施移植手术的纠纷,2016年10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以最短的周期安排开庭。 法庭上,郑素雅律师称:2016年2月18日,原告夫妇分别在被告医院行取卵术、取精术,被告告知原告将用低温保存技术保存胚胎5个。按计划胚胎将于2016年6月植入原告体内。2016年5月12日凌晨,原告的丈夫赵青因海难事故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之后,原告要求继续完成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但被告以原告系单身,按照规定不得实施该手术为由,予以拒绝。原告认为,原告夫妇签署的相应文书,表明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是原告夫妇共同的意思表示,被告拒绝为原告实施该手术,缺乏理由,且原告丧偶,继续完成胚胎移植手术传承丈夫的血脉,寄托了原告的全部希望,故望判如所请。
对徐阿妙的诉求,医院代理人提出:“不符合相关规定,也没有类似的案例可以参考,面对徐阿妙的遭遇,医院虽然同情,但也无可奈何。”首先,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以下简称《伦理原则》)中的社会公益原则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徐阿妙的丈夫因海难事故失踪,在一般情况下,显然已身遇不测。因此,徐阿妙应归属于单身妇女的范畴,根据上述规定,医院不能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其次,《伦理原则》中的知情同意原则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现赵青下落不明,不可能签署知情同意书,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必备程序无法完成,医院亦无法为徐阿妙实施该手术。最后,《伦理原则》中的保护后代原则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的实施。根据常识判断,赵青已无法生还,若徐阿妙通过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了孩子,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父亲,单亲环境下成长肯定会对其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带来影响,且徐阿妙是否在物质条件上为新生命的到来作好了准备,亦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医院认为,停止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感情上,医院同情徐阿妙的遭遇,理解她的心情,但医院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相关伦理原则,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归纳梳理了双方的意见。由于此案例在全国极为罕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专门召开审判委员会深入讨论研究,最终形成多数意见。法院认为,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须符合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符合伦理道德、法律规则,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因此,必须从三个方面评判此案。
一、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违反《伦理原则》之社会公益原则。徐阿妙与丈夫之前未生育,未收养子女,进行生育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赵青虽因海难事故下落不明,但从法律上讲,暂且尚不能认定其死亡,故徐阿妙应系已婚妇女,而非单身妇女。即使赵青死亡,徐阿妙作为丧偶妇女,要求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获得的冷冻胚胎继续孕育子女,亦有别于该社会公益原则中所指称的单身妇女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故本例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违反前述社会公益原则。
二、继续对徐阿妙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违反《伦理原则》之保护后代原则。物质能力,或者说经济负担能力,不应作为公民行使生育权利的约束条件,何况现无证据证明徐阿妙缺乏抚养子女的能力。孩子可能出生于单亲家庭,是一合理推断,但不能就此断言孩子会因此遭受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另外,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等,因此,徐阿妙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必要取得赵青父母的同意,而赵青父母已表明态度,支持徐阿妙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且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存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的于后代不利的情形。故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违反保护后代原则。
三、继续为徐阿妙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违反《伦理原则》之知情同意原则。徐阿妙及赵青与医院约定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下一步待实施的是胚胎移植术。由于赵青不能到场,确实无法就胚胎移植术签署知情同意书。但赵青之前已签署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取卵-胚胎移植、胚胎冷冻、全胚冷冻共4份知情同意书,从中可知赵青对于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实施胚胎移植术生育子女,已表达了明确的意愿。结合赵青之前的意思表示、具体行为和本地群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以及人之常情来判断,有理由相信徐阿妙实施胚胎移植术不违反赵青的意愿。因此,基于本案所涉的实际情形,不应拘泥于赵青不能签署新的知情同意书这一形式问题,医院继续为徐阿妙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利于保障其生育權,并不违反前述知情同意原则。
2016年12月底,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合同,施行胚胎移植手术。
2017年2月26日,农历二月初一,这天本该是赵青的生日,徐阿妙带着包裹,来到刻着丈夫名字的石碑前,摆上白酒、海鲜等祭品后,告慰丈夫:“老公,带有你生命密码的胚胎,已经移植到我的身上,你的生命将会得到延续,这是我唯一能给你的礼物!”
在徐阿妙的内心,仍然有另一种期盼:或许哪一天,会发生奇迹,沉船事故发生后,丈夫漂流到荒无人烟的一个小岛上,历经千难万险,终于遇上一艘可以载他回家的海船。赵青回家时,看到她身怀六甲,或者孩子已蹒跚学步。想象着她与丈夫幸福团聚的场景,她脸上露出了笑容。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