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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类案监督,是区别于个案监督而言,就经常出现或多案存在的错误问题提出综合性的检察监督意见。民行检察的类案监督,多见于民事检察,这是因为行政检察受理案件很少,一般没有进行类案监督的必要。
关键词:类案监督;工作评议;个案监督;必要性
类案监督的概念并未在宪法和法律的条文中明确地提出,它是相对于个案监督而言的。个案是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每一个案件的情节、性质、类型、诉求、结果、归属基本不同或完全不同的案件的独体;类案则是已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高度相似或高度相关性的某一类案件的集合。如以民法的分支作为划分依据的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离婚纠纷、劳动纠纷、商品房购销纠纷等类案;也可以某一程序作为划分依据的如,不予立案、管辖异议、审限超期、送达等类案。
一、类案监督的涵义
所谓“类案监督”,是指通过对一定时期内案件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申诉案件进行分析对比后,找出一类案件在判决、裁定的法律适用上矛盾之处,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促使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一种监督模式。
“类案监督”是“个案监督”的提升,通过试验和探索,这种监督模式不仅能促使法律统一适用,还可以对类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研究分析,提出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检察建议。采用类案监督,最大的好处是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沟通更加和谐,不会因为个案因素产生对抗情绪。由于检察院和法院在执法目的上是一致的,所以一类案件问题解决是大家共同期盼的。
类案监督效果良好:①类案监督助推检察机关服务社会管理创新。②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同类型申诉案件大量减少。③可以使检法从对抗监督走向合作监督。以前个案抗诉沟通起来很难,有时会因为个案的观点不同跟承办人产生很大分歧,采用类案监督,最大的好处是和法院之间的沟通更加和谐,不会因为个案因素产生对抗情绪,法检两院执法目的一致,所以一类案件问题解决是大家共同期盼的。
二、类案监督与工作评议及个案监督
1.类案监督与工作评议
类案监督与工作评议有联系也有区别。工作评议是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法院、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其主要工作是办理案件,通过办理案件来体现和反映工作情况,所以,对某类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是对“两院”工作评议的重要内容,也是类案监督的主要内容。但“两院”工作不仅仅是审判和检察工作,与审判、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还有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管理工作。这项工作的对象不是案件,而是司法审判和检察工作的辅助性工作,在司法整体工作中占有很重要地位,对司法公正也有很大影响,对这部分工作,类案监督就很难涉及,但工作评议可以将此纳入评议范围。所以,通过案件来监督司法工作,是两者的共同点,但在监督范围上,工作评议的范围更广一些,类案监督的范围更集中一些。
2.类案监督与个案监督
类案监督与个案监督的联系和区别则更加明显。首先个案是类案的基础,通过个案发现类案线索。从分析个案中发现司法机关在办理同类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从代表建议中听取代表对某个司法案件的反映,从信访中挖掘人民群众对具体司法工作的意見。类案就是对某一时期个案的特点、类型及共性问题的归案和提炼。类案源于个案,高于个案,这两者之间是普遍与个别、共性与特殊的关系。个案监督主要是监督某个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司法人员有无渎职的问题,针对的是具体的案件和具体的人。而类案监督的对象主要是适用某一类案件的司法政策及对这类案件的司法工作问题,不针对具体的司法人员,主要是针对司法工作范畴,发现、解决带有共性、普遍性等机制、体制上的问题。所以,个案监督主要纠正的是个别正义,而类案监督试图去解决制度性的问题,实现普遍正义。人类总是通过归纳和推理的方法来认识世界,而个案不仅是归纳规则的开始,也是演绎规则的过程。影响性个案,在判例法国家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在制定法国家,既是检验立法也是促进法律完善的工具。关键是要透过这些案例所暴露出来的社会矛盾,所反映的深层次问题,来积极寻求个案促进制度完善的契机,从个案推进制度性的解决,这就是类案监督区别于个案监督的关键之处,也是类案监督超越于个案监督的根本所在。
三、类案监督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进行类案监督的做法,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也偶尔采用,但没有把类案监督作为一种监督方式提出。近年来,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类案监督的方式使用的越来越多,这主要是因为在工作实践中充分认识到了进行类案监督有利于更好地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看到了把类案监督作为一种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很有必要。
1.提高了监督效率
对法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包括执行监督,在不同的案件上出现相同的违法情形或者同一类型的错误,逐案一一启动监督程序,显然加大了工作的繁琐性,不利于有效利用司法资源,而且会使法院产生老生常谈的感觉,麻痹放任,不易引起重视。把发生在不同案件的同一方面同一类型的问题予以归类,一次性启动监督程序,提出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意见,比一案一监督而言,明显提高了工作效率。
2.强化了监督效果
类案监督产生的效果,是否好于个案的逐案监督,回答应该是肯定的。这是因为以类案的形式启动监督程序,比个案分散逐案监督,更易引起法院的重视,进行认真纠错。也有利于法院查找问题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不仅如此,对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法律法规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类案监督,可以明示存在问题的普通性,反映出问题的严重性,揭示出不能小视问题的存在。
四、类案监督的可行性
提到类案监督的可行性,并不是对类案监督予以理论上的深究,而主要是看法律规定是否允许、检察理论是否成立、司法实践是否适用。
1.法律的可行性
进行类案监督,就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来说,并无法律法规上的障碍,而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发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这为类案监督在方式上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最便于启动类案监督的方式,就是检察建议书。向法院发送综合性检察建议,是目前类案监督的主要形式
2.理论的可行性
从检察理论上对类案监督进行考量,就现阶段而言,民事检察的类案监督,也可算是新鲜事物,还没有发现明显有悖于检察理论的现象,但更多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予以论证,不断完善。
3.实践的可行性
将多起案件存在的相同或类似问题汇总,一次性起动监督程序,实践已经证明是可行的,并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强监督效果。因此,应当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一方式不断予以完善,使类案监督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五、类案监督操作的方式
这里所要说的类案监督操作方式,是指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类案监督的做法,不包括其他的方式。发检察建议书进行类案监督,是目前的主要途径。
1.逐案列明的方式
逐案列明,就是在检察建议书中把存在问题的每个案件都列举出来,其他格式内容与个案监督的检察建议一样,但在阐述中可以插入举例个案问题。这一方式直接明了,也使得比较容易接受。
2.附件说明的方式
附件说明,就是在检察建议书后面附上每个案件存在的问题或错误之处。这一方式一般适用于个案较多或需要说明的内容较长的类案监督,用附件说明的方法既可以保留建议书的严谨和醒目,又可以通过附件把问题一一列明。
3.汇总分析的方式
汇总分析方式就是笼统提出存在问题或错误的某一方面,并以此提出建议,不一一列举个案问题。这一方式一般用于事前就个案问题口头进行过逐案沟通,或是屡屡出现的老问题,无需在检察建议书中将个案一一列举出来。
参考文献:
[1]胡火箭,曾涛,王恰.类案监督:“类案”之建构及“监督”之途径.《宁夏社会科学》,2012年3期
[2]曾涛.类案监督:拓展量刑监督空间.《人民检察》,2011年3期
[3]陈星言.人大监督司法: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法律.法理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学位年度)
[4]刘鸿芸.开展民事类案监督的实践与效果.《中国检察官》,2013年13期
[5]类案监督:“类案”之建构及“监督”之途径.《中国检察官》,2012年9期
关键词:类案监督;工作评议;个案监督;必要性
类案监督的概念并未在宪法和法律的条文中明确地提出,它是相对于个案监督而言的。个案是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每一个案件的情节、性质、类型、诉求、结果、归属基本不同或完全不同的案件的独体;类案则是已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高度相似或高度相关性的某一类案件的集合。如以民法的分支作为划分依据的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离婚纠纷、劳动纠纷、商品房购销纠纷等类案;也可以某一程序作为划分依据的如,不予立案、管辖异议、审限超期、送达等类案。
一、类案监督的涵义
所谓“类案监督”,是指通过对一定时期内案件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申诉案件进行分析对比后,找出一类案件在判决、裁定的法律适用上矛盾之处,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促使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一种监督模式。
“类案监督”是“个案监督”的提升,通过试验和探索,这种监督模式不仅能促使法律统一适用,还可以对类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研究分析,提出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检察建议。采用类案监督,最大的好处是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沟通更加和谐,不会因为个案因素产生对抗情绪。由于检察院和法院在执法目的上是一致的,所以一类案件问题解决是大家共同期盼的。
类案监督效果良好:①类案监督助推检察机关服务社会管理创新。②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同类型申诉案件大量减少。③可以使检法从对抗监督走向合作监督。以前个案抗诉沟通起来很难,有时会因为个案的观点不同跟承办人产生很大分歧,采用类案监督,最大的好处是和法院之间的沟通更加和谐,不会因为个案因素产生对抗情绪,法检两院执法目的一致,所以一类案件问题解决是大家共同期盼的。
二、类案监督与工作评议及个案监督
1.类案监督与工作评议
类案监督与工作评议有联系也有区别。工作评议是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法院、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其主要工作是办理案件,通过办理案件来体现和反映工作情况,所以,对某类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是对“两院”工作评议的重要内容,也是类案监督的主要内容。但“两院”工作不仅仅是审判和检察工作,与审判、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还有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管理工作。这项工作的对象不是案件,而是司法审判和检察工作的辅助性工作,在司法整体工作中占有很重要地位,对司法公正也有很大影响,对这部分工作,类案监督就很难涉及,但工作评议可以将此纳入评议范围。所以,通过案件来监督司法工作,是两者的共同点,但在监督范围上,工作评议的范围更广一些,类案监督的范围更集中一些。
2.类案监督与个案监督
类案监督与个案监督的联系和区别则更加明显。首先个案是类案的基础,通过个案发现类案线索。从分析个案中发现司法机关在办理同类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从代表建议中听取代表对某个司法案件的反映,从信访中挖掘人民群众对具体司法工作的意見。类案就是对某一时期个案的特点、类型及共性问题的归案和提炼。类案源于个案,高于个案,这两者之间是普遍与个别、共性与特殊的关系。个案监督主要是监督某个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司法人员有无渎职的问题,针对的是具体的案件和具体的人。而类案监督的对象主要是适用某一类案件的司法政策及对这类案件的司法工作问题,不针对具体的司法人员,主要是针对司法工作范畴,发现、解决带有共性、普遍性等机制、体制上的问题。所以,个案监督主要纠正的是个别正义,而类案监督试图去解决制度性的问题,实现普遍正义。人类总是通过归纳和推理的方法来认识世界,而个案不仅是归纳规则的开始,也是演绎规则的过程。影响性个案,在判例法国家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在制定法国家,既是检验立法也是促进法律完善的工具。关键是要透过这些案例所暴露出来的社会矛盾,所反映的深层次问题,来积极寻求个案促进制度完善的契机,从个案推进制度性的解决,这就是类案监督区别于个案监督的关键之处,也是类案监督超越于个案监督的根本所在。
三、类案监督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进行类案监督的做法,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也偶尔采用,但没有把类案监督作为一种监督方式提出。近年来,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类案监督的方式使用的越来越多,这主要是因为在工作实践中充分认识到了进行类案监督有利于更好地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看到了把类案监督作为一种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很有必要。
1.提高了监督效率
对法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包括执行监督,在不同的案件上出现相同的违法情形或者同一类型的错误,逐案一一启动监督程序,显然加大了工作的繁琐性,不利于有效利用司法资源,而且会使法院产生老生常谈的感觉,麻痹放任,不易引起重视。把发生在不同案件的同一方面同一类型的问题予以归类,一次性启动监督程序,提出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意见,比一案一监督而言,明显提高了工作效率。
2.强化了监督效果
类案监督产生的效果,是否好于个案的逐案监督,回答应该是肯定的。这是因为以类案的形式启动监督程序,比个案分散逐案监督,更易引起法院的重视,进行认真纠错。也有利于法院查找问题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不仅如此,对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法律法规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类案监督,可以明示存在问题的普通性,反映出问题的严重性,揭示出不能小视问题的存在。
四、类案监督的可行性
提到类案监督的可行性,并不是对类案监督予以理论上的深究,而主要是看法律规定是否允许、检察理论是否成立、司法实践是否适用。
1.法律的可行性
进行类案监督,就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来说,并无法律法规上的障碍,而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发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这为类案监督在方式上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最便于启动类案监督的方式,就是检察建议书。向法院发送综合性检察建议,是目前类案监督的主要形式
2.理论的可行性
从检察理论上对类案监督进行考量,就现阶段而言,民事检察的类案监督,也可算是新鲜事物,还没有发现明显有悖于检察理论的现象,但更多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予以论证,不断完善。
3.实践的可行性
将多起案件存在的相同或类似问题汇总,一次性起动监督程序,实践已经证明是可行的,并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强监督效果。因此,应当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一方式不断予以完善,使类案监督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五、类案监督操作的方式
这里所要说的类案监督操作方式,是指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类案监督的做法,不包括其他的方式。发检察建议书进行类案监督,是目前的主要途径。
1.逐案列明的方式
逐案列明,就是在检察建议书中把存在问题的每个案件都列举出来,其他格式内容与个案监督的检察建议一样,但在阐述中可以插入举例个案问题。这一方式直接明了,也使得比较容易接受。
2.附件说明的方式
附件说明,就是在检察建议书后面附上每个案件存在的问题或错误之处。这一方式一般适用于个案较多或需要说明的内容较长的类案监督,用附件说明的方法既可以保留建议书的严谨和醒目,又可以通过附件把问题一一列明。
3.汇总分析的方式
汇总分析方式就是笼统提出存在问题或错误的某一方面,并以此提出建议,不一一列举个案问题。这一方式一般用于事前就个案问题口头进行过逐案沟通,或是屡屡出现的老问题,无需在检察建议书中将个案一一列举出来。
参考文献:
[1]胡火箭,曾涛,王恰.类案监督:“类案”之建构及“监督”之途径.《宁夏社会科学》,2012年3期
[2]曾涛.类案监督:拓展量刑监督空间.《人民检察》,2011年3期
[3]陈星言.人大监督司法: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法律.法理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学位年度)
[4]刘鸿芸.开展民事类案监督的实践与效果.《中国检察官》,2013年13期
[5]类案监督:“类案”之建构及“监督”之途径.《中国检察官》,2012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