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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数据的类型不断丰富、价值作用日益凸显。对于不同的主体,数据具有不同的价值属性,由此也已频现数据权益纷争。为了在既有法律体系和规则框架内构建数据的具体保护路径,亟需明确数据的法律属性这一前提性基本问题。在对数据进行类型化区分的基础上,通过同质比较和法律条文逻辑位序分析,认为"后总则时代"的数据应指向为客观存在、范围限定的财产,具备客体适格性,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特征,具有可知识产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