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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间借贷即公民为个体或集体提供抵押与信用并按期支付利息以此获得个体或集体所供借款的集资方式。2011年国家完成利率政策调整,民间借贷市场借势扩大规模及其用途,利率也是再创新高。民间借贷行为虽有效推动着我国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资金的良性循环,但借贷利率若是过高就极易造成企业资金链的断截。因此高利贷行为对社会经济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有关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正确分析我国民间借贷利率高涨的成因。
【关键词】民间借贷;借贷利率;借贷高涨;监管制度
一、2011年我国民间借贷高涨的现状及成因
2011年我国居民消费者价格指数(CPI)持续上升,民间借贷的利率随之高涨,最低2分(即月利率为2%)到1角5分(即月利率为15%)。也由于条件低、手续简、放款快等优势,我国60%的民企都在从民间借贷渠道筹集资金。据央行数据调查,2011年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正处于阶段性高位。与此同时,我国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监管制度却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这种不平衡性导致社会上出现了大量违规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也是2011年我国民间借贷利率高涨的主因。(1)民间借贷比金融机构的放贷条件较为容易。无可厚非,民间借贷确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作为借贷资金主要的来源渠道,国内大型的正规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行业)因为要规避借贷所带来的还款之风险,所以必须制定严格的限制放贷的条件。譬如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贷款的条件之苛,手续之杂,耗时之长,使得银行往来业务中出现了贷款难和放款难的负面现象。而民间借贷却以其条件低,手续简,放款快等优点受到广大筹资者的拥戴。所以我国中小企业在大型正规金融机构方面无法及时获得贷款的时候,便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渠道来筹集资金发展公司的业务。(2)金融机构对借贷资金利用效率不高、政府机构监管不力。我国金融机构对资金的利用效率并不高。随着我国金融机构体制改革的深化,监管制度匮乏与利率不断高涨之间,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不平衡性,间接拓宽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空间。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一直在保护正规金融机构在放贷业务上的垄断地位,尤其对有关民间借贷的监管亦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此时要面对需求庞大、复杂多变的民间借贷市场,其政府机构的监管力度还是不够。
二、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加重了企业与经营者的负担
民间借贷行为中企业主体在获得贷款之后由于民間借贷的利率实属高息,所以带给企业的负债压力不可小觑。即便将贷款资金及时投入了生产经营,其带来的营业收入增值空间也十分有限,于是只能通过再次借贷利用转帐方式来偿还本期的高息负债,长久以往便会形成资金链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企业业务的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高涨的利率事实上进一步加重了企业与经营者的债务负担致使社会上的部分流动资金几近失控,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无法按时返还,企业借来的贷款无法偿还本息,资金链完全处于恶性循环之中,如此干扰了金融机构准确地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信贷政策,也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面对民间借贷利率高涨现象的对策
第一,面对2011年民间借贷利率高涨现象,我国政府首先应加快制定有关民间借贷在法律监管制度方面的立法程序和规范标准。第二,设立专项专业的监管部门并制订严格的规章执行管理准则,实现民间借贷在立法方面的奠基和实际生活中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中具体的借贷流程和操作准则,维护大型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协调合作及可持续发展。第三,完善借贷市场的投资环境及体制改革。譬如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在保证执行监管的过程中须在不断修正民间借贷监管法规的同时,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鼓励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严格的监管范围内,严厉控制借贷利率的高涨问题,打击高利贷行为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第四,大型正规金融机构与我国司法部门必须恰谈合作机制,实施监管必须依法执行。金融机构与司法机构这两大社会机构务必合力监控民间借贷利率的涨跌现象,保护民间借贷中借贷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监管期间双方主体所要实行的义务,保障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譬如政府可将诸如高速公路以及隧道修建等一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选择有目的地对民间资金进行开放。
参 考 文 献
[1]任寿根.房产税研究[M].南吕: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
[2]刘植才.我国才站税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改革构想[J].现代财经.2006(1)
[3]何志成.是利率市场化还是高利贷公开化.长三角[J].2011(7)
[4]李艳,刘伟.民间借贷市场“异军突起”商业银行面临业务分流[J].中国农村金融.2011(15)
【关键词】民间借贷;借贷利率;借贷高涨;监管制度
一、2011年我国民间借贷高涨的现状及成因
2011年我国居民消费者价格指数(CPI)持续上升,民间借贷的利率随之高涨,最低2分(即月利率为2%)到1角5分(即月利率为15%)。也由于条件低、手续简、放款快等优势,我国60%的民企都在从民间借贷渠道筹集资金。据央行数据调查,2011年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正处于阶段性高位。与此同时,我国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监管制度却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这种不平衡性导致社会上出现了大量违规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也是2011年我国民间借贷利率高涨的主因。(1)民间借贷比金融机构的放贷条件较为容易。无可厚非,民间借贷确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作为借贷资金主要的来源渠道,国内大型的正规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行业)因为要规避借贷所带来的还款之风险,所以必须制定严格的限制放贷的条件。譬如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贷款的条件之苛,手续之杂,耗时之长,使得银行往来业务中出现了贷款难和放款难的负面现象。而民间借贷却以其条件低,手续简,放款快等优点受到广大筹资者的拥戴。所以我国中小企业在大型正规金融机构方面无法及时获得贷款的时候,便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渠道来筹集资金发展公司的业务。(2)金融机构对借贷资金利用效率不高、政府机构监管不力。我国金融机构对资金的利用效率并不高。随着我国金融机构体制改革的深化,监管制度匮乏与利率不断高涨之间,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不平衡性,间接拓宽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空间。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一直在保护正规金融机构在放贷业务上的垄断地位,尤其对有关民间借贷的监管亦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此时要面对需求庞大、复杂多变的民间借贷市场,其政府机构的监管力度还是不够。
二、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加重了企业与经营者的负担
民间借贷行为中企业主体在获得贷款之后由于民間借贷的利率实属高息,所以带给企业的负债压力不可小觑。即便将贷款资金及时投入了生产经营,其带来的营业收入增值空间也十分有限,于是只能通过再次借贷利用转帐方式来偿还本期的高息负债,长久以往便会形成资金链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企业业务的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高涨的利率事实上进一步加重了企业与经营者的债务负担致使社会上的部分流动资金几近失控,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无法按时返还,企业借来的贷款无法偿还本息,资金链完全处于恶性循环之中,如此干扰了金融机构准确地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信贷政策,也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面对民间借贷利率高涨现象的对策
第一,面对2011年民间借贷利率高涨现象,我国政府首先应加快制定有关民间借贷在法律监管制度方面的立法程序和规范标准。第二,设立专项专业的监管部门并制订严格的规章执行管理准则,实现民间借贷在立法方面的奠基和实际生活中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中具体的借贷流程和操作准则,维护大型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协调合作及可持续发展。第三,完善借贷市场的投资环境及体制改革。譬如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在保证执行监管的过程中须在不断修正民间借贷监管法规的同时,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鼓励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严格的监管范围内,严厉控制借贷利率的高涨问题,打击高利贷行为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第四,大型正规金融机构与我国司法部门必须恰谈合作机制,实施监管必须依法执行。金融机构与司法机构这两大社会机构务必合力监控民间借贷利率的涨跌现象,保护民间借贷中借贷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监管期间双方主体所要实行的义务,保障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譬如政府可将诸如高速公路以及隧道修建等一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选择有目的地对民间资金进行开放。
参 考 文 献
[1]任寿根.房产税研究[M].南吕: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
[2]刘植才.我国才站税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改革构想[J].现代财经.2006(1)
[3]何志成.是利率市场化还是高利贷公开化.长三角[J].2011(7)
[4]李艳,刘伟.民间借贷市场“异军突起”商业银行面临业务分流[J].中国农村金融.2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