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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2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二、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需要在本省居留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留签注。”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四、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在购买或者租赁住房、住宿、医疗、游览、交通、通讯等方面的生活消费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其子女入托、就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2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制定本条例。”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委托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二、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需要在本省居留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留签注。”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四、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在购买或者租赁住房、住宿、医疗、游览、交通、通讯等方面的生活消费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其子女入托、就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2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制定本条例。”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委托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