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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个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此次试点改革将给国家监察体系带来哪些变化?具体又该如何进行?
全覆盖让监察无死角
《试点方案》要求,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具体包含哪些机构和人员?
□马怀德:正如同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所说,各级党委要支持各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对公务人员的监督职能。以后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就应该是与其他的国家机关平行,成为相对独立的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监察机关在监督手段、方式更加完善之后,对人大、政府,包括政协等都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监察。
国家监察的范围更广,覆盖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组织和人员。比如,大学行使公共教育职能,医院行使公共卫生职能,这些机构的公职人员。换而言之,就是所有国家财政供养的组织、群体都有必要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包括法院、检察院、医院、学校、国企等,都纳入检查范围。
□庄德水:除继承原先监察部门职责外,监察委将实现监察范围“全覆盖”:新的职能包括对司法机关执法方面进行监察,对人大等一些国家机关的廉政情况进行监察,更重要的是对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运行状况也进行监察,监察范围更广。现在有一些外国人在中国担任公职,比如在高校做院长,目前不是监察对象,但全覆盖后也可对他们进行监督。
关键一步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
《试点方案》中“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是个关键词,为何要进行整合?
□马怀德:我国的反腐败资源包括:政府的行政监察机构,监察部、监察厅、监察局等;政府内部的审计部门;跟行政监察在一起办公的预防腐败机构;行政体系以外的,检察院的反贪机构,以及检察院内部的预防腐败局。
之所以要整合这些机构,是因为这些重要的反腐败职能分布在行政和司法机关,多头承担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职能,资源分散,没法集中力量,形成相对统一、独立的监察职能。另外,这些机构在职能上也有重叠、重复之处,检察院和政府内部都有预防腐败的机构,职能的分散降低了资源的效率。整合这些职能,能够提高效率,提高权威性,也可以降低行政成本。
□任建明:过去我国监察范围存在盲区。比如,我国行政监察机构是隶属于国务院序列的部门,主要监察对象是行政系统的公务员,这一机构去监督立法、司法等机关及其人员就会出现体制机制性问题。另外在层级上也存在盲区。比如,隶属于国务院的监察机构去监察国务院、中央一级的官员会比较困难。
□庄德水:新举措涉及国家监察权力的有效配置,是中国监察体系的重新建构,而绝非是现有监察部门的简单提级、升格,不能将其简单理解成把原先的监察部门或监察厅提格为监察委员会,它涉及到整合不同的监督力量,来完善现行的监督方式。(这次试点)把散布在不同部门的监督力量整合成有效的监督体系,将有助于破解当前监督面临的问题,特别是监督没有实现全覆盖,监督效力比较低下,以及监督机构权威性比较低的问题。
监察委员会如何来整合反腐资源?其工作的权限范围如何设定?
□庄德水:是分灶做饭、同一桌吃饭还是同一锅做饭、分灶吃饭?改革实施办法要与实际相适应,管用、有效是检验改革路径的最佳标准。结合现在国际的经验来看,应该将预防与反腐败的力量和资源尽量整合到一起,发挥合力,使监督机构充分履行监督职能。
如何整合监察力量,不仅是具体操作问题,同时也需要突破一些制度性的框架,特别是法律所设定的框架。整合涉及职能调整和法律规范的调整问题。同时,监察委员会拥有哪些监督调查的相关权力也需要修订法律来明确,同一种权力只能授予一个主体,授予两个主体就可能会发生冲突。
□马怀德:整合现有监督机构和监督力量,将检察机关的反贪机构和审计机关并入国家监察机关,根据职能范围,分别设立综合监察部门、预防腐败部门、审计部门,分别负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察、预防腐败和财务监督等职责。
继续实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双向负责、各司其职、有分有合”体制,既要充分发挥纪委的党内监督作用,又保证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改革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国家监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监察机关负责人的提名、考察和任命以上级国家监察机关为主,所需行政及办案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统一核定和拨付。
□任建明:目前看来,应该把行政监察、预防腐败部门、反贪、职务犯罪预防这四个机构整合到一起,是比较重要且可行的方案。改变这些部门的隶属关系,提高位阶,更重要的是增强其独立性。当然,哪些部门整合进来其实也有争议。比如要不要把审计部门合并进来。我个人认为不合适,审计是专业性很强的监督部门。但是未来可以考虑将审计的隶属关系放到人大。
人大产生 强调监察独立性
《试点方案》提到,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是否意味着监察权将独立于行政权之外?又如何监督国家监察委?
□任建明:这一试点的最大变化是改变了部门的隶属关系。原来分别隶属于国务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权力,现在直接隶属于人大,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这次改革试点还提到一点“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人大靠什么监督、如何监督,不能模棱两可。人大除了批准预算、监督编制等方面,在日常行使权力过程中若出现滥用权力如何监督?人大可以考虑设置一个具体专门委员会。
来自人大的监督只是外部监督中一种方式,同时还需要有其他监督方式相配套,包括设计内部的监督机制。
□马怀德: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有两种,一是内部监督,现在的中纪委内部有监督室,作用就是自我监督;第二种是来自外部的监督,有很多种:包括人大的监督,它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也要接受人大监督;另外,还要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中央监察委员会权力扩充、职能增加过程中,加强对委员会的监督,是整个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防止检察权过度扩张所产生的负面风险。
□李成言:国家监察委员会涉及全国人大,和纪委党内监察不同,中纪委带有党纪党规性,而国家监察委员会则带有法律性。破解“同体监督”难题,成立监察委员会无疑全面提升了反腐机构的法律地位,更大程度上解决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问题。行政监察过去属于监察部,现在提升到国家监察委员会,这是国家在纪检、监察、反腐败实践当中一个非常好的提升和进步。
全覆盖让监察无死角
《试点方案》要求,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具体包含哪些机构和人员?
□马怀德:正如同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所说,各级党委要支持各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对公务人员的监督职能。以后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就应该是与其他的国家机关平行,成为相对独立的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监察机关在监督手段、方式更加完善之后,对人大、政府,包括政协等都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监察。
国家监察的范围更广,覆盖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组织和人员。比如,大学行使公共教育职能,医院行使公共卫生职能,这些机构的公职人员。换而言之,就是所有国家财政供养的组织、群体都有必要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包括法院、检察院、医院、学校、国企等,都纳入检查范围。
□庄德水:除继承原先监察部门职责外,监察委将实现监察范围“全覆盖”:新的职能包括对司法机关执法方面进行监察,对人大等一些国家机关的廉政情况进行监察,更重要的是对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运行状况也进行监察,监察范围更广。现在有一些外国人在中国担任公职,比如在高校做院长,目前不是监察对象,但全覆盖后也可对他们进行监督。
关键一步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
《试点方案》中“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是个关键词,为何要进行整合?
□马怀德:我国的反腐败资源包括:政府的行政监察机构,监察部、监察厅、监察局等;政府内部的审计部门;跟行政监察在一起办公的预防腐败机构;行政体系以外的,检察院的反贪机构,以及检察院内部的预防腐败局。
之所以要整合这些机构,是因为这些重要的反腐败职能分布在行政和司法机关,多头承担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职能,资源分散,没法集中力量,形成相对统一、独立的监察职能。另外,这些机构在职能上也有重叠、重复之处,检察院和政府内部都有预防腐败的机构,职能的分散降低了资源的效率。整合这些职能,能够提高效率,提高权威性,也可以降低行政成本。
□任建明:过去我国监察范围存在盲区。比如,我国行政监察机构是隶属于国务院序列的部门,主要监察对象是行政系统的公务员,这一机构去监督立法、司法等机关及其人员就会出现体制机制性问题。另外在层级上也存在盲区。比如,隶属于国务院的监察机构去监察国务院、中央一级的官员会比较困难。
□庄德水:新举措涉及国家监察权力的有效配置,是中国监察体系的重新建构,而绝非是现有监察部门的简单提级、升格,不能将其简单理解成把原先的监察部门或监察厅提格为监察委员会,它涉及到整合不同的监督力量,来完善现行的监督方式。(这次试点)把散布在不同部门的监督力量整合成有效的监督体系,将有助于破解当前监督面临的问题,特别是监督没有实现全覆盖,监督效力比较低下,以及监督机构权威性比较低的问题。
监察委员会如何来整合反腐资源?其工作的权限范围如何设定?
□庄德水:是分灶做饭、同一桌吃饭还是同一锅做饭、分灶吃饭?改革实施办法要与实际相适应,管用、有效是检验改革路径的最佳标准。结合现在国际的经验来看,应该将预防与反腐败的力量和资源尽量整合到一起,发挥合力,使监督机构充分履行监督职能。
如何整合监察力量,不仅是具体操作问题,同时也需要突破一些制度性的框架,特别是法律所设定的框架。整合涉及职能调整和法律规范的调整问题。同时,监察委员会拥有哪些监督调查的相关权力也需要修订法律来明确,同一种权力只能授予一个主体,授予两个主体就可能会发生冲突。
□马怀德:整合现有监督机构和监督力量,将检察机关的反贪机构和审计机关并入国家监察机关,根据职能范围,分别设立综合监察部门、预防腐败部门、审计部门,分别负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察、预防腐败和财务监督等职责。
继续实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双向负责、各司其职、有分有合”体制,既要充分发挥纪委的党内监督作用,又保证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改革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国家监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监察机关负责人的提名、考察和任命以上级国家监察机关为主,所需行政及办案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统一核定和拨付。
□任建明:目前看来,应该把行政监察、预防腐败部门、反贪、职务犯罪预防这四个机构整合到一起,是比较重要且可行的方案。改变这些部门的隶属关系,提高位阶,更重要的是增强其独立性。当然,哪些部门整合进来其实也有争议。比如要不要把审计部门合并进来。我个人认为不合适,审计是专业性很强的监督部门。但是未来可以考虑将审计的隶属关系放到人大。
人大产生 强调监察独立性
《试点方案》提到,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是否意味着监察权将独立于行政权之外?又如何监督国家监察委?
□任建明:这一试点的最大变化是改变了部门的隶属关系。原来分别隶属于国务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权力,现在直接隶属于人大,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这次改革试点还提到一点“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人大靠什么监督、如何监督,不能模棱两可。人大除了批准预算、监督编制等方面,在日常行使权力过程中若出现滥用权力如何监督?人大可以考虑设置一个具体专门委员会。
来自人大的监督只是外部监督中一种方式,同时还需要有其他监督方式相配套,包括设计内部的监督机制。
□马怀德: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有两种,一是内部监督,现在的中纪委内部有监督室,作用就是自我监督;第二种是来自外部的监督,有很多种:包括人大的监督,它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也要接受人大监督;另外,还要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中央监察委员会权力扩充、职能增加过程中,加强对委员会的监督,是整个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防止检察权过度扩张所产生的负面风险。
□李成言:国家监察委员会涉及全国人大,和纪委党内监察不同,中纪委带有党纪党规性,而国家监察委员会则带有法律性。破解“同体监督”难题,成立监察委员会无疑全面提升了反腐机构的法律地位,更大程度上解决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问题。行政监察过去属于监察部,现在提升到国家监察委员会,这是国家在纪检、监察、反腐败实践当中一个非常好的提升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