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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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以及产品缺陷和瑕疵不易区分,以至于消费者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对这两组概念进行了比较和区分,以对消费者提供帮助。
  [关键词] 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缺陷 瑕疵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以及产品缺陷和瑕疵的概念。这几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仅从字面意思上来看是不易区分的。但是当消费者遇到具体问题时,由于法律对它们规定的不同,其后果也不相同。本文对它们从各方面予以分析,希望对消费者维权有一定的帮助。
  
  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
  
  1.对产品责任的规定
  (1)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责任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人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立法体制,即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2.产品质量责任的有关规定
  (1)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我国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义务就是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或者约定,当事人在产品质量方面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一定行为的行为。
  (2)《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是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责任的担保承诺。三是产品缺陷。
  (3)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3.对两者的比较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联系在于:两者都是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产品责任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即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2)区别在于:①二者的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导致的责任,它是一特殊的民事侵权,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产品质量责任中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属于合同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一种。产品质量责任包括相应的责任、产品瑕疵担保(合同责任)、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质量)以及刑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②二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产品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实际造成了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产品质量责任违反的是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即默示担保、明示担保和产品缺陷。默示担保,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其在对消费者作出说明或陈述时所承诺的标准。只要不符合三项依据之一,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③损害事实不同。产品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与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而产品质量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间接损失。④可否选择责任承担者存在不同。发生产品责任时,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而发生产品质量责任时,消费者只能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通常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职员无关;但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除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外,还包括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⑤二者的诉讼管辖地不同。发生产品责任时,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可以向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发生产品质量责任时,消费者只能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若在合同中有约定管辖的话,则适用合同的约定。⑥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产品责任只能产生于损害结果发生之后,没有损害的事实就不可能产生产品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则产生于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使用、消费等任何一个环节,只要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或者存在损害的事实,就有可能产生产品质量责任,并不一定在产品使用中有损害事实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二、产品缺陷与瑕疵的比较
  
  产品质量责任的发生,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前提。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反映在法律上产生了两个基本概念:瑕疵和缺陷。
  1.产品缺陷的规定
  (1)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
  (2)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产品质量法》在第14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合同法》第169条、第191条、第370条、第417条均使用了“瑕疵”这一术语。产品瑕疵属于合同责任。
  所谓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是先未作说明。②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对两个概念的比较
  (1)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①都是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②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
  (2)两者的区别在于:①责任程度不同。可以说一小一大,或者说一轻一重。②免责事由不同。对于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以决定是否免责;对于缺陷,除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及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赫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以外,原则上不应免责。③责任主体不同。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其还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④责任形式不同。对于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求偿,也可以向销售者求偿,一方赔偿后,如果责任属于另一方,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这是两种责任的重大区别。⑤诉讼时效不同。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1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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