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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原告:重庆中旅经贸运贸有限公司(下称中旅公司)、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力帆公司)。被告广东永邦经贸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永邦公司)、茂霖运通(香港)有限公司(下称茂霖运通公司)。中旅公司接受原告力帆公司的委托,负责代理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事宜后.于2003年4月29日致函永邦公司为50台发动机(IP52FMI),50个油箱拼箱运输(黄埔至曼谷)订仓,永邦公司承运茂霖运通(香港)有限公司(下称茂霖运通公司)的代理人,与原告中旅公司约定了该批货物的运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