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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利用网络聊天软件、网络社交平台等媒介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案件頻发。与线下性侵害相比,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犯罪手段更隐蔽、取证更困难,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对于利用互联网猥亵未成年人的,应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对儿童色情制品,刑事立法存在部分空白,需加以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性侵害犯罪,需要多方联动,共同构建多维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网络的监管。
网络性侵害犯罪特点
据统计,2019年曝光性侵儿童案例301起,受害儿童逾800人,其中网民作案21起,包括线上作案和线下作案,占比9.9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中,蒋某猥亵儿童案就是典型的利用互联网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除了典型案例外,前段时间网络热议的国内版“N号房”案件,虽然由于服务器架设在国外暗网,无法深入查证,但是其以儿童性制品和性剥削为主要内容,并鼓励会员主动上传性侵害内容的运营模式与“N号房”案件相似,反映出国内网络上的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问题同样严峻。
与传统线下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相比,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更强、取证难度更大、具有重复性等特点。
1.隐蔽性更强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往往发生在“熟人”间,出于保护家庭和孩子名誉的想法,很多被害人和家长在被侵害后选择隐忍而拒绝报案,导致案发率较低。利用互联网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隐蔽性更强,更难被发现,导致此类犯罪案件的“黑数”更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网络未成年人性侵害利用了传统监护理念的“死角”。以“隔空猥亵”为例,与传统接触类猥亵案件不同,直接利用互联网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的案件中,行为人直接通过互联网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拍摄裸照、裸露视频的方式进行猥亵,行为人完全不与被害人发生身体接触即可完成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发生时,未成年人可能全程处于自己家中、学校等相对安全的场所内。行为人往往会利用未成年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特点,对未成年人进行欺骗和猥亵,迫使未成年人不敢向监护人反映受到侵害的情况。对监护人而言,难以预计在这种传统意义上最安全的场所内,未成年人仍会受到性侵害,曾有被害人的家长称“很难想象孩子坐在电脑前上网竟然被性侵”。在“互联网+犯罪”模式下,以往认为只要未成年人在家中就能受到严密保护、远离性侵害的传统安全观无疑受到了极大的冲击,让监护人防不胜防。
第二,网络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利用了木马软件等隐秘手段。不法分子实施偷拍偷录、窃取未成年人隐私数据等侵害行为,往往使用木马软件等不法手段,这些软件本身具有较大的隐蔽性,甚至未成年人在受到侵害时都不自知。
第三,网络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危害结果可能不直接为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所知晓。行为人在偷拍偷录、窃取未成年人隐私数据后,往往只会将这些未成年人性侵害制品在色情网站上加以传播,传播群体相对集中,被害人及其监护人通过这些途径获知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不大,使得侵害行为更为隐蔽。
2.取证难度更大
除了发现难之外,互联网的虚拟性特征决定了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取证难的问题。
一是因为互联网犯罪的证据存在于电子数据中,难以通过实物加以固定,导致侵害发生后,行为人可以通过及时删除本地文件的方式毁灭证据。从国外公布的部分案例来看,行为人往往直接通过“telegram”等加密与自毁消息的即时通信软件实施侵害行为,使得后期调查中取得客观证据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仅仅依靠被害人的陈述又难以认定。
二是网络虚拟性特征导致大量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身份实施犯罪。我国《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但实践中网络运营者即使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也无法从实质上核对用户与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不法分子在实施侵害行为时往往会使用虚拟IP软件,在这样的“双重虚假”下,侦查机关很难及时发现行为人,导致行为人有大量的时间毁灭证据。
3.重复性特征更明显
统计发现,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中,平均每起案例受害儿童2.68人,多于2018年的2.37人、2017年的1.60人和2016年的1.80人,有逐渐增多的趋势。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蒋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蒋某利用网络重复实施猥亵儿童行为,被害人多达31人。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往往发生在熟人以及特定附有监管义务的人群中,行为隐蔽、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使得行为人在得手后会反复实施,并以暴力伤害或揭发隐私胁迫未成年人,由此对未成年人进行重复侵害。利用网络实施性侵害的隐蔽性特征更明显,因此重复性更为明显。除此之外,网络性侵害行为往往会转化为照片、视频等“次生”侵害物,此类物品的传播也会导致二次侵害的发生。
未成年人网络性侵害犯罪的类型
从目前国内外公布的案例来看,未成年人网络性侵害犯罪的类型主要包括利用互联网为实施性侵害提供便利以及利用互联网直接实施性侵害两种情形。
1.利用互联网为实施性侵害提供便利
该类犯罪属于“线上+线下”的犯罪模式。行为人先通过社交平台、即时通信软件、网络游戏等途径搭识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放松警惕后,邀约线下见面后实施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此种类型的性侵害本质上还是传统的“接触型”性侵害,只不过互联网打破了原本“陌生人社会”的围墙,让原本属于“熟人犯罪”的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向“陌生人犯罪”转变。借助互联网,行为人可以扩大“犯罪圈”,取得更多的“犯罪机会”,降低犯罪的“机会成本”。除了借助互联网实施线下的强奸、猥亵等性侵害外,行为人还可能通过互联网实施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等其他性侵害、性剥削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2.利用互联网直接实施性侵害
利用互联网直接实施“隔空”性侵害,既包括直接通过裸聊、要求未成年人作出淫秽动作,拍摄未成年人裸体视频、照片等方式直接猥亵未成年人,也包括通过传播未成年人裸体视频、裸体照片等间接侵害未成年人。
“隔空”猥亵未成年人是近年才出现的新型犯罪。行为人通过网络,采用胁迫、欺骗的方式,要求未成年人拍摄裸照、录制裸体视频,以满足行为人的变态欲求。以蒋某猥亵案为例,蒋某就是以招聘童星为幌子,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女童。他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裸聊并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自己继续裸聊。此类案件有别于传统的接触类性侵害案件,对于是否可以认定成立猥亵犯罪,在案发之初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疑问,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发布,这类案件将作为今后互联网未成年人性侵害的重点加以打击。
未成年人网络性侵害犯罪预防体系的完善
未成年人性侵害一旦发生,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往往难以逆转,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预防比惩治更重要。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性侵害这一新兴犯罪的认识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防控体系亟待建立健全。当前,网络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现实生活的投影,其过于庞大的体量绝非某一个部门能够有效管控的,对未成年人网络性侵害犯罪的防控依赖于家庭、学校、网络主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共同协作。
一、加强涉未成年人网络平台监管
1.优化网络实名制制度
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从目前该规定的执行情况来看,在主流社交平台、即时通信软件、网络游戏注册账号时,网络信号服务提供者是通过“身份证信息+身份证绑定的手机号”认证的模式,该模式虽然从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实名上网的要求,但是有不法分子开始通过使用非法渠道获得手机“黑卡”的方式规避监管,导致不法分子可以使用虚假身份实施侵害行为。针对这一问题,在严厉打击手机“黑卡”的同时,公安、网络监管部门应对网络实名制验证技术进一步优化,利用人脸识别技术,与公安人口信息大数据平台相结合,确保实名制的真实性。
2.健全网络信息分级制度
所谓网络分级,是指根据网络信息所含的低俗语言、暴力程度、裸露程度等,对互联网信息进行分类、标签,并由安装在计算机终端的过滤软件依据标签过滤相应信息。从目前我国的分级模式来看,主要是“信息服务提供者主动分级+网络终端过滤”的模式。信息服务提供者主动分级方面,部分网络平台对于发布的互联网信息主动履行分级义务,一些执行该制度较好的提供者会直接在网站或者App中设置“未成年人模式”以剔除不适宜未成年人接收的网络信息;网络终端过滤方面,家长通过专门软件,在未成年人使用电脑、手机等接收终端时进行设置,以过滤不适宜未成年人接收的信息。

但从目前的落实情况来看,大多数信息服务者对于分级内容更多履行的是提示义务,并未进行实质审核,某些短视频网站、App充斥了裸露、性暗示等内容,并对所有用户开放。而网络终端过滤依赖于家长的主动干预,在部分未成年人专门使用的手机上自带了相关的屏蔽功能,效果比较理想。但是未成年人使用家长的手机、电脑等浏览互联网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因此还是有必要从源头上对信息服务者提供信息的分级义务进行强制性规定,对用户的年龄进行实质审核。
二、构建多维保护体系
1.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色情制品的打击力度
许多不法分子实施网络未成年人性侵害是为了拍摄相关照片、视频,并加以传播牟利。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相关淫秽物品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斩断网络未成年人性侵害的产业链。除了对传播行为的打击外,还可以参考域外立法经验,对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进行立法规制,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通过查处相关犯罪,进一步深挖色情制品背后的性侵害案件,让更多的犯罪“黑数”暴露在阳光下。
2.学校、家庭要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
传统的性教育往往圍绕接触型性侵害,而针对网络未成年人性侵害的高发态势,学校教师、家长应当更新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预防理念,在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活动保护的同时,对于性教育的外延也需进一步扩大,将非接触型性侵害也纳入性教育的范畴,引导未成年人建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感情观念和性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网课已成为一种学习常态,未成年人与网络接触的机会越来越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依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决不能让未成年人性侵害成为网络经济新的“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