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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景岳云:“必善于知方者,斯可以执方,也可以不执方”此说可谓立法、组方用药的原则,据此奚师指出,为医之道,首须明理,临证识病,务求其因,然后立法选方,配伍用药,方能如矢中的,此谓明理知方。若辩证不明,无以立法,堆砌药物,岂能得效。但临证用药亦不能执泥一端,药对与方剂的组成有其原则,而临床运用则宜灵活变通,此是执方与不执方之变。